保险合同的效力.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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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生效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变更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转让第四节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生效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指协议存在的事实,即保险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虽然亦受法律的规范引导,但遵循着意思自治的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保险合同的生效是国家通过法律评价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意的表现,是法律肯认其意思的结果。成立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生效,否则,或无效,或得撤销,或效力未定。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条件1、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定的缔

2、约资格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保险业规则二、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系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及关系人的拘束力。(一)保险合同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合同的效力原则上局限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这不仅是由合同的相对性所决定的,而且也是由合同在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所决定的。但是保险合同多数情况下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的,即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保险人根据约定向第三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一定的给付义务。因此,保险合同除了对合同当事人具

3、有拘束力外,对第三人也有拘束力。(二)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各方的拘束力1、当事人负有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2、违约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3、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4、当事人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保有给付的权利、自力实现债权的权利、处分债权的权利、保全债权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担保权等;5、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也成为合同效力的内容。保险合同除了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外,对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也有约束力。三、保险合同的无效(一)保险合同无效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成立的,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原因,自始不发生效

4、力。(二)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1.承保危险不存在。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3.在复保险中,除另有规定外,投保人故意违反通知及告知义务或企图以此获得不法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4.在超额保险中,如果是因投保人欺诈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则保险合同全部无效。5.在人身保险中,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对以他人生命为标的而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加以限制。另外,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1)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义务,其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5、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3)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该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违反的,其超过部分无效。(三)保险合同无效的确认及法律后果保险合同一经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可视为合同自始未生效。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应恢复原状。案情简介2003年4月1日,冯某在阖安保险公司为全家投保了“阖家乐”保险。被保险人包括:父母、本人、妻子、女儿。

6、保险费:每人200元,共计1000元。保险金额:每人50000元,共计25万元。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应该是身体健康的家庭成员,全家一揽子保险。该保险是综合险,包括意外伤残、意外死亡、疾病死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180天以后因疾病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没有就合同条款解释,也没有向投保人询问有关情况,就允许投保人冯某,代替其他被保险人,包括父母、妻子、女儿签了字。2003年10月5日,冯某的父亲因病死亡。冯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疾病死亡保险金。保险公

7、司拒绝支付保险金,仅同意返还180元保险费。保险公司认为:签订保险合同是事实,但是,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是身体健康的家庭成员,经过调查,投保人之父亲在投保时,已经身患肝癌。投保人之父亲不符合投保条件,该部分合同无效。另外,投保人有告知义务,投保人没有将父亲患有肝癌的情况告诉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再之,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无效。冯某认为:自己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有效。父亲是被保险人,因病去世,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该支

8、付保险金5万。同时,保险公司没有告诉自己,必须要有所有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系指当事人间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发生变化,而合同当事人并未改变,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化。《保险法》第20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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