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帝废肉刑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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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汉文帝废肉刑——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专业:2010级法制史学号:405307910002姓名:贾晓霞摘要:汉文帝废除肉刑在中国法制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使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也标志着中国的刑罚体系从野蛮走向文明。虽然东汉、魏晋南北朝之后肉刑恢复之声不曾断过,但是却没能成功。笔者认为从经济方面废肉刑进行评价还是有待商榷的,应该从社会成员关系及整个社会的进步方面进行评价。对汉文帝废除肉刑进行全面的探讨,无论对于了解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还是对于分析我国刑罚制度的变迁,都是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的。关键字:汉文帝;肉刑;刑罚体系;一、肉刑的渊源肉刑是通过对人的身体或者身体的某个部位的摧残,使

2、人身体或生理残疾。肉刑按照刑罚的轻重主要可分四种:黥、劓、刖、宫。黥刑,也称墨刑,即先在受刑人的面部刺刻,再在伤口上涂抹。这是属于一种较轻的刑罚;劓刑,即把犯人的鼻子割掉;刖刑,断足也,截断受刑人足部,也是通过对身体的损伤进行惩罚;宫刑,又称淫刑或腐刑,即是损害生殖器,它是除了死刑最严重的刑罚。这表明了刑罚尚处于比较野蛮的状态。对于肉刑的起源,有两种说法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第一,起源于苗族之说。依据是《尚书·吕刑》:“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日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椓、刖、黥。”第二,肉刑是夏朝创制。其依据是《汉书·

3、刑法志》:“禹承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1]其中,《汉书》展现的是比较完整的汉代风貌,所以这里笔者认为《汉书》中关于肉刑的起源是可信度比较高的。我们说,一个制度的存在不一定是合理的,但是却一定有它存在的原因,肉刑也是一样。受到黥、劓、刖的罪犯,既受到身体上的痛楚,也因为身体上显而易见的缺陷而产生羞耻心,身体上的痛暂时的,但是心理上的痛却是永久的。肉刑将刑罚施于人身最直观的表现了出来,使得犯罪人被排除出了正常的人的范围,也足以使犯罪人行为收敛。这是统治阶级制定肉刑的原因之一;施行肉刑,使得犯罪人身体摧残的同时,也是警戒其他人要恪守法律,不然后果是摆在眼前的,“以刑去刑”的思想也是肉刑出现的

4、原因之一;另一个原因是,给犯罪分子施加肉刑之后,他便失去了再次犯罪的资本(如断足),也就是通过摧残人的身体防止他下一次犯罪。二、汉文帝废除肉刑西汉文帝十三年,齐国太仓令淳于公犯罪,依律应该被处以肉刑,皇帝下诏押解其来长安问罪,淳于公与家人临别时不禁悲从中来:“要是家中有男子就好了,这些女孩遇到事情有什么用。”他的小女儿缇萦听了悲伤自泣,便跟着父亲到了长安领罪。她上书给文帝说:“我的父亲做官时,大家都称赞他廉洁公正,如今他犯罪要被处以肉刑。死者不能复生,被处以肉刑的人肢体也不能再复原,变成了残废,即使想改过自新也不可能了,这实在令人伤感。我愿意做官府的奴隶,以此来抵我父亲的刑罚,让他可以改过自新

5、。”汉文帝看了缇萦的上书,非常感动,他下诏:“我听说尧舜时无肉刑,天下百姓都不犯罪,这才是大治。如今的法律有这么多残酷的刑罚,而犯罪者却不止,这难道不是我德行浅薄教化不明吗?对臣民没有先教化就用刑,不就是把他们的改过自新的路堵死了。”自此,开始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具有跨时代意义的废肉刑改革。汉文帝提出的废肉刑的改革是由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来完成的。以墨刑来说,易为“髡钳为城旦舂”;以劓、刖刑来说,“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2]然而施行的结果,无论是笞三百还是笞五百,大多数罪犯都是被活活打死。于是为了施行笞刑而又不至于把人打死,以达到教化人的目的,就有了景帝时期的第二次改革。景帝元

6、年,下诏将笞五百减为笞三百,将笞三百改为笞二百,并且规定杖不得过二百,杖者中途不可更换。但是,这次的改革的结果却违背了统治者当初的意愿,统治者当初是想通过利用笞刑代替肉刑来达到教化民众的目的,也是为了缓解当时尖锐的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但是却事与愿违,这些矛盾并没有得到缓解,不仅生刑入死刑,改革也不够彻底,宫刑依然存在,并且导致徒刑和死刑之间没有中间刑。三、文帝废肉刑引发的争议——肉刑存废之争自汉文帝废除肉刑以后,关于是否应该恢复肉刑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汉末魏晋的肉刑存废之争,规模之大,持续时间之长,牵涉人物之多,在历史上是空前的。由于篇幅有限,本文选取几个代表人物进行叙述。主张恢复者不少。最

7、早对文帝废肉刑提出非议的是《汉书》作者班固,他的观点有两点,一是认为轻刑与重刑之间没有中间刑,这与西晋的刘颂观点一致;二是与汉末的陈纪的观点一样,那就是死刑太多,失去了废除肉刑的本意[3];曹魏的陈群认为:“汉除肉刑而增加笞,本兴仁恻而死者更众,所谓名轻而实重者也。名轻则易犯,实重则伤民。”[4]可见,他的理由是名轻实重;曹魏丞相钟繇,也赞成恢复肉刑,他认为:“孝文革法,不合古道。出本当右趾而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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