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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8号 《榆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试行办法》已经榆林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22日第14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从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 市长: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榆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
2、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区、县城。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
3、同)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保障所需经费,科学、合理制定有偿服务收费政策和城市容貌标准。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业,逐步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及有偿服务。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责任人应对其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负
4、责,有权制止或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处理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内容,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依据本办法予以细化。 第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责任人为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的责任人为居民委员会。建(构)筑物、设施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包括水域、下同)的责任人为建(构)筑物、设施的使用者、管理者或所有者。 河道、铁路、公路、渠道、农田、闲置地、市场及其相关范围的责任人为其管理者或所有者。 其他公共场所的责任人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
5、 第九条 各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责任人、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7日内答复投诉人,确保责任制落实。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城市建(构)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破损、剥蚀、不洁的,产权人应及时清洗、粉饰、维修或更换。 第十一条 各类车辆应整洁干净美观,在市容管理单位设置或划定的停车场地内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第十二条 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进行宣传活动或在临街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标语,应经市容管理单位批准。门店牌匾、临街空
6、调、防护网、阳台、烟道、排气通风口、遮阳罩的安装设置,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管理单位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周围实施下列行为: 一、露天设置废品收购、废弃物受纳、旧货交易、牲畜屠宰场所。 二、在建筑物前设置实体围墙。 三、在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窗和外走廊堆放、吊挂有碍交通和市容的物品。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贴、乱画、乱刻、乱挂。 二、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 三、在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范围内流动经营
7、。 四、临街门店超出门墙经营或堆(挂)放货物。 五、占用道路搭设、舞台进行广告、宣传活动。 六、利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共场所的护栏、树木、电杆、标示牌等设施吊挂、晾晒物品。 七、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广场周围利用挑檐、阳台、外走廊、外墙搭建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八、影响市容观瞻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城市主要道路、广场的禁止行为,应设立警示牌,公共招贴栏、宣传广告点、车辆停放场地的设置、划定,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努力方便群众。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
8、量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废弃物进行处置,鼓励垃圾袋装化和废弃物分类收集、清运,逐步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环境卫生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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