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ID:7068361

大小:36.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_第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_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_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_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全国水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

2、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以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

3、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

4、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死亡的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捕捞作业时误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  第十条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

5、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章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  (一)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

6、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第十三条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

7、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邮,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

8、经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捕捉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二)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