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反贪机关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应用的法制化建设

浅议反贪机关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应用的法制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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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反贪机关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应用的法制化建设  浅议反贪机关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应用的法制化建设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在职务犯罪领域出现了逐渐呈现出作案技能高超、手段隐蔽、反侦查能力强和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特点。作为一种主动型侦查手段,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的应用,无疑对侦破此类犯罪具有特殊的效果,并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且随着反腐败斗争的逐步深化与发展,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的运用必然呈现逐步加强的趋势。   一、当前反贪机关应用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  由于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在概念上迄今为止,司法实务部门仍然含混不清,理论界也不能达成共识,其本身又具有的封闭性、不透明性、难以监督和控制等特点,加之我国法律缺乏有关反贪机关实施侦查技术和秘密侦查措施法定程序的具体规定,结果是一方面导致反贪机关在实施侦查技术和秘密侦查时不规范,侦查技术和秘密侦查手段的效率难以发挥;另一方面,也极易导致反贪机关为了片面追求侦查的效果而贸然采用侦查技术和秘密侦查措施,从而造成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消极后果。因此,研究如何对秘密侦查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进行规定,即研究

3、侦查技术和秘密侦查措施的“法制化”问题,就成了一个迫切的课题。   就目前基层院反贪机关运用侦查技术和秘密侦查手段的现状来看,可以说几乎为零,不仅严重影响了反贪工作的科学发展,也与我国的反腐败工作总体形势极不相符。究其原因:一是缺乏必要的技术装备和技术力量;二是缺乏必要的制度规范;三是审批程序严格;四是立法上依据上不够充分;五是通过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使用规则有待完善;六是反贪机关本身对技术侦查和秘密措施的运用研究不够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需要通过立法上规范和学术上探讨和引导,方能从根

4、本上得到解决。 二、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的特点及其价值   笔者认为,与传统的普通侦查手段相比,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主要包括以下特征:隐蔽性大。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的最大特征是必须秘密进行,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这一特点也是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发挥其特殊作用的前提。易侵权性。相对于传统的侦查手段,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极易产生侵害人权的消极后果。强制性。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手段是为了有效侦查的需要,秘密地对相对人采取侦查措施,不可能经过相对人的同意,秘密侦查手段的实施不以相对人

5、的意志为转移。很显然,秘密侦查手段属于强制性侦查行为。   就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的价值来讲,其在侦查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自古以来就为侦查人员所推崇,史料上关于在侦查中运用跟踪、告密、特务参与等手段侦破案件的记载非常多。特别是在当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社会,职务犯罪越来越趋向于隐蔽化、组织化和智能化,靠通过知情人的举报,然后再进行初查、立案等传统的侦查方法已经很难侦破案件。比如在侦查行贿受贿案件中,现在犯罪分子越来越狡猾,检察机关在侦查贿赂犯罪的时候,往往取得的是“一对一”的证据,一方称送了钱,另

6、一方称没有收钱,这时候要想取得定罪的证据就非常困难。如果某一方有录音或录像,对侦破案件会有很大作用。而在此类案件中使用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就可能非常有效,从而也会显现出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的极大威力。 二、秘密侦查措施法制化的必要性   我国法律没有对秘密侦查手段予以系统全面的规定,实施秘密侦查手段具有神秘化倾向。这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典及相关的法律都没有对秘密侦查手段予以规定,侦查机关使用的秘密侦查手段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两个行政部门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和《中华人

7、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这两个行政部门法仅仅是作了授权性质的规定,并没有对“技术侦察手段”的种类、各自适用的范围、适用程序等作详细的规定。对秘密侦查手段具体操作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内部的一些操作规则。而这些规则由于没有对外公布,只是在上述机关内部通过的办案规则,具有一种“隐形法”的性质,这种“隐形法”,因其形式的不公开,无法予以有效的监督,从而可能产生以下消极后果:一是法律的缺失造成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在实践中适用不规范、不统一,影响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不仅影响到国家法律的统一贯彻实施,而且也严重影

8、响了司法机关公正的形象。二是可能造成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的滥用。目前,由于秘密侦查手段是由侦查机关内部的操作规则予以规范的,这些侦查手段是否实施,全由这些机关内部的部门予以批准,不纳入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内,外部的中立的司法机关不能介入。这就很容易导致侦查机关为了快速侦破案件,不顾侦查适度的原则限制,动辄采用秘密侦查手段,从而产生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严重后果。三是秘密侦查获取的证据不能恰当地使用。对于秘密侦查所获取的证据的采用问题,由于法律对通过特殊手段获取的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没有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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