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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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  XX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以高票通过的《物权法》,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物权法》既是近两年争议最多的一部立法,也是与民众关系最大、最直接的一部立法,同时还是对中国未来发展影响最大、最深远的一部立法,它将决定着中国未来的改革方向。《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明确。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进行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制定物权法的指导思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对这部法律确立

2、的平等保护原则给予积极评价。他认为,这是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前提。“失去了平等保护,就失去了共同发展。”王利明还说,“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但也有学者认为,平等保护所有权与宪法规定相悖。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因此财产具有高低层次,国家优先保护的应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而不是个人的财产。这种观点是缺乏依据的。我们认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完全符合我国宪法精神,充分体现了我国市

3、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特色。在我国,由于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在法律中尤其是物权法中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对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要作用。一、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各类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从部门法分类角度,物权法属于民法范畴。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条规定是平等原则的民事法律表现形式。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物权

4、法如放弃平等保护原则,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脱离了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属性。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有以下几层意思:一是各类物权主体的平等。物权的主体是纷繁复杂的,但各类物权人都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是民事主体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我国民法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确认公民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人格,并对各类民事主体实行平等对待。无论个人在客观上是否存在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格差别等方面的区别,他们都在民法上属于平等的主体。因而物权的主体也必须体现此种平等性,这就是说,尽管每个物权的主体在享有物权范围上可能是不同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物权不具有平等性。此种平等在物权法中主要体现为如

5、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物权主体在设定和移转物权时,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尤其是,如果物权的设定和移转必须采取合同的方式,那么,各个主体之间应当处在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享有优越于另外一方的权利。例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出让方式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尽管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代表国家的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另一方为法人或公民,但双方的地位必须是平等的。另一方面,各类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也应当平等遵循物权行使的规则,例如要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即使国有财产进入交易领域,也必须要和其他财产一样遵守相同的规则。   二是在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物权法的精神

6、是,只要属于合法所得的财产,都要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公有财产要予以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也要保护;一方面,各个物权人在其物权遭受侵害以后,都可以平等地享有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以及其他请求权,通过行使此种权利,从而使自己遭受侵害的财产得到恢复、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补救、遭受妨害的现状得以排除。另一方面,各个权利人无论在保护的范围还是保护的力度上,都应当是一致的。不能说侵害了公有财产就要多赔,而侵害了私人财产就要少赔甚至不赔   三是在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针对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即使是国家与其他主体发生产权纠纷以后,当事人都有权请求法院明晰产权,确认归属。也就是说

7、,都平等地享有确权请求权,在这方面任何一方都不应具有优越于他方的权利。根据过去有关规定,在国有资产在与其他财产发生争议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此种做法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产权,其自身就是争议一方当事人,在国有财产之上,发生产权纠纷时,其无法承担裁判的角色,而必须由争议的当事人平等地向有关司法机关请求确认。 二、平等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   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   对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进行平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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