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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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副行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定居的情况; 本人因私出国和在国外活动的情况;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凭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

2、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出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纪检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

3、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领导干部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人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杨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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