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对基本权利之限制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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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宪法对基本权利之限制的逻辑一、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表达我国现行宪法在第二章中规定了公民之基本权利与义务。本章规定了基本权利的类型与基本权利行使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即权利行使的界限。各国宪法对基本权利限制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概括式的立法模式世界各国宪法对基本权利之限制普遍采用的是概括式的立法模式。例如,德国基本法与日本国宪法均以普遍抽象的宪法规范来限制国民之基本权利,使其权利之行使有其界限,其规定所体现的是公民在行使自由与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之自由与权利。我国宪法亦采用了概括式的立法模式。本条文集中体现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说明了权利行使的边界,是宪法对公

2、民基本权利做出的总的原则性限制规定。但该条的问题是如果公民权利与公共利益亦或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是一味的公民权利让步于公共利益吗?比如,公民在行集会、游行、示威示威的权利时,影响到了公共秩序或交通问题,能否以此项权利危害公共利益,因此,禁止行使该项权利。公共利益并不具有当然的、绝对的不可侵害性,当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面临冲突时,根据宪法原则讲,个人权利应该服从公共利益,但是还应考虑公共利益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诸因素进行权衡。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区别式的立法模式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对以公共利益为

3、目的限制公民之基本权利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对于不同类别的基本权利,宪法对之予以不同层次的限制规定。这种区分式的保留模式,在我国宪法中以以下几种方式出现:1.单纯的法律保留。这种立法模式表现出宪法对立法者给予高度的信任,当然,这里所言的立法者尽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此种方式下,立法者只要认为某项权利侵害公共利益,立法者即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凭立法权来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对立法者限制基本权利的公共利益并未做出任何规定,立法者以法律之形式限制基本权利的空间很大。2.附条件的法律限制。德国学界亦称“加重的法律保留”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4、12/12精品文档,是指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极尽周延之能事。在宪法的个别条文中,已对该权利的可限制性及其条件预为指定。立法者只能以宪法所附加的条件如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予以基本权利之限制。某种意义上说,加重法律保留的立法模式对基本权利之着重保障,立宪者们依其所附条件来防止立法权对基本权利之任意侵害,所附条件之实现,方可限制之,实为保障基本权利之进步。3.权利与义务之内在一致性。这是基于权利与义务的相一致性原则所做出的一种划分。法言所云:无权利的义务,无义务的权利。任何公民可以在此原则下,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自由的发展其人格权,但须履行法律所给予的义务,以其维护良好

5、的社会秩序,形成宪政秩序。4.毫无保留的限制。毫无保留的限制意指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某项权利时,对其权利行使的界限,未作出任何说明。毫无疑问,区别式限制使立法者在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定时有了明确的指针,不同的权利类型亦有不同的限制限度,进而立法者都可在宪法中找到明确的依据。此外,它使司法机关在判断法律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否合宪时,获得了更为具体的基准。因此,从立法技术上说,这种区别式的限制模式是对概括式的限制模式的一种超越。但是,从法的特征来看,法具有抽象性、不确定性。制宪者不可能无一完备的一一列举,不可能做到周密完整。因此制宪者借用概括式立法模式之技艺,通过法之解释弥补法的不确

6、定性。二、法律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之原则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2/12精品文档法律保留原则之意义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方得限制之。法律保留原则源于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其第四条明确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这些限制只能通过法律加以确定。法律保留原则与宪法公益条款有密切之联系,以公益条款为目的限制公民之基本权利,即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之肯定。凡涉及公共利益之需,而干涉公民之宪法基本权利,宪法规定只能

7、以法律之形式为之,即以立法的方式,排除行政权、司法权任意干预。探讨基本权利之限制也必定涉及法律保留之重要性,其价值重贵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一方面是在规范立法权,更大程度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推动依法行政之实现,防止行政权任意侵害公民权。要之,法律保留原则的意义在于:一是立宪者以宪法委托的形式允许立法机关以立法之形式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二是排除其他机关的限制,限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限制基本权利。法律保留原则的实质是宪法允许法律侵害基本权利,但对这一侵害设定了保留,故称之为“侵害保留”。有学者认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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