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发放情况报告

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发放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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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发放情况报告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发放情况报告2020年、为全面落实省、州、县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确保民政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准确、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各类群众手中,民政局从规范资金管理机制着手,多措并举,强化对民政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真正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充分发挥了民政资金“救命钱”、“及时雨”的作用。现将县民政局2020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发放情况报告如下。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情况(一)健全机制,完善监督。县民政局高度重视惠民惠农资金使用,为规范民政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程序,成立了以局

2、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了帐目清楚,手续齐备,避免了民政各类救助资金被挤占、挪用、贪污事件的发生。同时,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增强了工作透明度。(二)全面部署,深入发动。为进一步强调惠民惠农资金的用途,按照分级负责,分口把关、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统筹分工,协调配合和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对我县民政惠民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作了安排和部署。要求各乡镇通过广播、电视、印发传单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多角度地宣传各项惠民惠农政策。(三)措施得力、落实到位。县民政把民政资金管理纳入了

3、民政重点工作,与目标考核挂钩。民政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照章办事,保证了各类资金的正常合理使用。同时,县民政局根据各类群众的生活状况确定救助对象和救济标准,保证了民政资金投向的有效和合理。(四)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在认真贯彻省、州、县有关加强民政各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一系列政策规定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民政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规范了民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在具体工作中,严格按照各项制度办事,按照不同类型实施有效救济,把资金的使用作为民政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接受群众监督,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五)及时兑现,保障权益。为切实做到为

4、民、便民、惠民,对于民政各类资金的发放,由县民政部门编制花名册,财政部门直接拨款到民政资金专户,通过金融部门做加密文件直接将资金发放到民政对象银行卡中,提高了资金运行速度,保证了民政资金安全、高效发放。在确定民政救助对象和标准时,坚持按“一评议,二公示,三审批”的程序进行,对新增加的救助对象先由村评议小组评议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县民政局按照乡镇政府核实结果采取入户核查的方式进行抽查,对符合救助对象予以审批,确保了民政各类救助对象准确,救助标准合理,杜绝了民政资金流失。(六)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在资金使用工作中,坚持做到“五公开、

5、五不准”,即:政策公开、对象公开、种类公开、标准公开、数量公开,以及不准平均分配、不准优亲厚友、不准截留挪用、不准有偿使用、不准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确保了救助公开、公平、公正,保证了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1.政策执行情况:根据《关于调整2020年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中“从2020年x月x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xxx元调整到每人每月xxx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xxx元调整到每人每月xxx元”规定执行。2.资金使用情况:2020年,累计保障城市低保xxxxxx人次,累

6、计保障资金xxxx.xx万元;累计保障农村低保xxxxx人次,累计保障资金xxx.xxx万元。3.产生的效益:通过不断努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日趋完善,在建立民生保障长效机制、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体、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社会救助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全面提升。已初步形成“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二)城乡特困供养1.政策执行情况:根据《州民政局阿州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从2020年x月x日起,全州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不再区

7、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统一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xxx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xxx元/人月;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到xx元/人/月,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到xxx元/人/月,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调整到xxx元/人/月规定执行。2.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对全县xxx名特困供养对象发放2020年生活补助资金xxx.xxx万元。3.产生的效益:强化各项措施,积极探索创新,提升服务意识,为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安度晚年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三)临时生活救助1.政策执行情况:根据《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川民发〔xxxx〕xxx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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