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工程学系系所自我评鉴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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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錄大葉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務會議組織章程......................................1大葉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2大葉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3大葉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4大葉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所自我評鑑施行細則......................

2、........5大葉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所評鑑暨工程教育認證推動小組設置辦法..............................6大葉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務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7大葉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8大葉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財產暨空間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及辦法..9大葉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實驗室管理守則........................................11大葉大

3、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實驗室借用守則........................................12大葉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網頁設計委員會組織章程........................13大葉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大學部專題研究實施辦法........................14大葉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學生參與各項活動獎勵實施辦法............16-i-大葉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務會議組織章程95年11月7日系務會議通過第一條本系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訂定「大葉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務會

4、議組織章程」(以下稱本章程)。第二條本系系務會議由本系所有專任教師及職員組成之。系務會議以系主任為主席,系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系主任就應出席人員中指定一人為代理主席。第三條系務會議討論全系性事務,包括:〈一〉、全系性之教學、研究及發展有關事項。〈二〉、全系教務及訓輔有關事項。〈三〉、本系各項組織章程、規章、辦法等事項之訂定與修正。〈四〉、以本系名義向院務會議、校務會議、教務會議提出之議案。〈五〉、系務會議代表連署或系務會議通過之提案。〈六〉、系主任提議與其他有關系務事項。〈七〉、其他依法規必須由系務會議決議之事項。第四條本系系務會議每學

5、期至少舉行一次,由系主任召集之。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認有必要時,亦得以書面聲請系主任召集之。第五條系務會議應親自出席,不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第六條系務會議須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討論事項須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通過。第七條本系系務會議為明暸本系系務之實際情況,得請各委員會及相關人員提書面或口頭報告。第八條系務會議之提案,除系主任交議者外,應有專任教師三人以上(或全體教師)連署。第九條系務會議開會時除第二條規定之人員應出席外,得邀請系務相關人員列席。第十條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

6、後施行,修訂時亦同。-1-大葉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95年11月7日系務會議通過96年3月14日院教評會通過第一條本系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大葉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二條系教評會(以下簡稱本會)評審下列事項:一、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停聘、解聘、不續聘、延長服務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宜。二、升等事宜。三、其他依法令、本校規定應經本會評審之事項。評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評審。第三條本會由系主任及教師代表七至十三人組成,其中系內教師名額不得低於本會人數二分之一

7、。教師代表之產生方式自系內副教授級(含)以上教師中投票產生。系所符合委員遴聘資格之教師人數不足七人者,由院長指派補足之,不受前述系內教師二分之一之名額限制。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系主任為本會當然委員兼召集人。本會視需要召開,由系主任擔任會議主席。第四條本會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審議事項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至少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有關專業技術人員之聘案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第五條本會委員遇有關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

8、內血親、姻親提會評審事項應行迴避,且不得參與表決。迴避委員不列入出席人數,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本委員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第六條會對於未通過之教師升等案,應以書面附不通過理由通知當事人,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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