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库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题库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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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汇总1.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B. 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 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D. 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答案】: B【解析】:

1合同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乙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既遂,剩余的120万元虽然没有直接损失,但具有损失的紧迫危险,应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甲的行为仅涉嫌合同诈骗罪一罪,对具体行为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认定后应按照合同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2.甲和乙共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全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甲系主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乙可不立即执行。关于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将乙改判为死缓,并裁定核准甲死刑B. 对乙作出改判,并判决核准甲死刑C. 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 裁定核准甲死刑,撤销对乙的判决,发回重审【答案】: B【解析】:

2《高法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本题中,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全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甲系主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乙可不立即执行,属于《高法解释》第352条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因此,最高院应当对乙作出改判,并判决核准甲死刑。3.2015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立案登记制,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 有利于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诉权B. 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C. 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当场登记立案D. 适用于民事起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不适用于行政起诉【答案】: A|B【解析】:

3AB两项,变立案审查制度为立案登记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使案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便可进入司法程序,无需再进行实质审查,保障了当事人接收司法公正审判的权利,是案件受理制度的进步。CD两项,《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做形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4.下列关于《法官法》最新修改的说法,哪些选项是正确?()A. 法官包括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B. 法官实行员额制,其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C. 法官助理独立进行审判事务性工作,经遴选后可以任命为法官D. 初任法官统一进行职前培训【答案】: B|D【解析】:A项,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但是不包括助理审判员。此次修法,删去了助理审判员。

4B项,法官实行员额制,其员额制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制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C项,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而非独立进行审判事务性工作)。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D项,《法官法》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法官的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5.小明和小强分两个苹果。小明抢先拿了大的苹果,小强非常气愤,说:“你怎么好意思先拿大苹果。要是我先拿,我一定先拿小苹果。”小明方冷冷一笑:“呵呵,你先拿,大苹果不也是我的吗?没有区别啊!”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而非行为的结果,结果的正当性并不能证成过程的合理性B.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标C. 道德的关键是律己,而非律人。小明的问题在于以较高的道德标准要求小强,以较低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D. 当前社会矛盾多发,道德因缺乏强制力而被公众漠视,应当加强法治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5【答案】: D【解析】:A项,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具有国家强制力,在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而非行为的结果。只要行为合法,无论结果如何,法律都不会干预。如果行为违法,哪怕结果合法,法律也会处理。因此,结果的正当性并不能证成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B项,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标,我们必须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尽量追求实体公正,达到二者的有机统一。C项,道德的主要内容是义务,要求人们止恶扬善,做一个高尚的人。道德的强制力主要表现为良心对自己的谴责,这是一种内在强制。因此道德主要是律己,而非律人。小强选择拿小苹果,体现出自己较高的道德水准。而小明选择拿大苹果,是其以较低的道德水准要求自己的结果。小明对小强的说辞,表明小明是在以较高的道德标准要求小强。

6D项,现代社会,法律是最重要的社会规范,要加强法治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道德的强制力表现为良心对自己的谴责、社会舆论等方式,这种强制力与法律以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机器为后盾的国家强制力相比,较为弱小,但并不代表道德没有强制力。一切规范都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强制力。6.甲国公民汉斯是因公务来华的外国人,在北京居住满两年。根据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若汉斯有尚未了结的民事案件,边检机关可限制其出境B. 汉斯的经常居住地是北京C. 若汉斯利用假期在语言学校兼职授课,则属于非法就业D. 若汉斯和中国公民王某在北京生育一子,则其子具有中国国籍认为物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答案】: C|D【解析】:A项,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28条规定,外国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不准出境。该项情形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方能满足:①在华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②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

7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经常居所地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②该地作为其生活中心;③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中,尽管汉斯在北京居住满两年,但其是因公务来华,故北京不是其经常居所地。C项,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①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②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③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汉斯因公务来华,利用假期在语言学校兼职授课,属于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情形,系非法就业。D项,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题中,因为王某为中国人,其与汉斯在北京所生之子具有中国国籍,D项正确。7.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 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 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 

8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答案】: C【解析】:A项,按照刑法因果关系相关理论,当介入异常因素时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乞丐取走王某财物的行为,只是利用了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的客观后果,属于他人的异常行为,其介入已导致甲伤害王某的行为与王某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甲无需对王某财产损失负责。B项,乙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跳江死亡,没有乙的行为,李某的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二者之间存在“没有A就没有B”的因果关系。C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已阻断丙不当停车行为与石某撞车身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死亡结果应归于警察。D项,丁的敲诈勒索行为导致陈某实施汇款行为,进而造成财产损失,若丁未敲诈勒索,陈某不会进行汇款,二者之间存在“没有A就没有B”的因果关系。8.赵某与陈女订婚,付其5000元彩礼,赵母另付其1000元“见面礼”

9。双方后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赵某诉请陈女返还该6000元费用。法官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现金属彩礼范畴,按照习俗要求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陈女返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法官所提及的“习俗”在我国可作为法的正式渊源B. 在本案中,法官主要运用了归纳推理技术C. 从法理上看,该判决不符合《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之规定D. 《婚姻法》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答案】: D【解析】:D项,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它具有对象的不特定性,可以反复适用,多次适用。《婚姻法》和司法解释都满足这些特征,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A项,在我国,作为法的正式渊源的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习俗”不是法的正式渊源。

10B项,法官从《婚姻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出发,最后得出实践中的彩礼应当返还,这是从法律的一般规定出发,得出特殊结论的过程,属于演绎推理,不是归纳推理。C项,订婚是一种民间仪式,并不能产生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产生必须经过登记。因此,赵某与陈女还没有成立婚姻关系,二者之间不存在约定财产归属的意图,该判决并不违反《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9.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 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 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 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答案】: C【解析】:A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行为,构成法律认识错误而非事实认识错误。

11BC两项,根据刑法通说,违法性认识并不要求行为人准确认识到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哪一个具体罪名。对于醉酒驾驶拖拉机的行为,甲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可以认识到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只是未认识到触犯哪一罪名而已,故甲具有危险驾驶的犯罪故意。甲误以为其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不影响追究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D项,甲认识水平的局限性并不影响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10.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 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 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 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 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答案】: A

12【解析】:A项,吴某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且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吴某向甲、乙开枪的行为,如果没有打中任何一个人,则吴某成立对甲和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但不需要数罪并罚。B项,如果打中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行为人一个危害行为导致数个危害结果,属于想象竞合犯,需择一重罪处断。所以,对吴某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不需要数罪并罚。C项,如果吴某一枪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由于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所以,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而非故意伤害罪,应择一重罪,按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D项,如果同时打中甲和乙致两人死亡,则对甲、乙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但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不应数罪并罚。11.根据我国现行的《宪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B. 

13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是,监察委员会不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工作报告C.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情况紧急的,可以在技术调查之后补办批准手续D. 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影响【答案】: A【解析】:A项,《监察法》第10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B项,《监察法》第5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C项,《监察法》第28条第1款规定,监察机关调查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给有关机关执行。D项,《监察法》第4条第1款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非不受任何影响,监察机关要接受相应上级机关的领导。

1412.检察院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应当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不能直接以抢劫罪定罪B. 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不必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C. 只能判决无罪,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D. 应当驳回起诉,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答案】: B【解析】:《高法解释》第241条第2项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因此,法院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直接定罪。13.关于商鞅变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贯彻罪刑一致,不赦不宥,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凡有罪者皆应受罚B. 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C. 鼓励告奸,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D. 

15实行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中有作奸犯法者,相互负连带责任【答案】: A【解析】:商鞅变法,改法为律,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贯彻法家“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的思想:①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②轻罪重刑,不赦不宥,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凡有罪者皆应受罚;③鼓励告奸,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④实行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中有作奸犯法者,相互负连带责任。14.赵某在甲省乙市贩卖毒品,张某为自己吸食而从赵某处购买毒品。赵某涉嫌重大毒品犯罪被乙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关于本案侦查,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 乙市公安局经批准可对张某实施通信监控的侦查措施B. 乙市公安局经批准对赵某实施通信监控的侦查措施,实施后三个月内发现须将技术侦查措施变更为行动监控的技术侦查措施,需要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16C. 由于本案案情复杂、疑难,对赵某实施的通信监控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延长三个月,需要经过批准手续D. 若本案需要隐匿真实身份实施侦查,应报甲省公安厅负责人批准【答案】: D【解析】:A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5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因此,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本案中,张某从赵某处购买毒品吸食,属于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对其可以实施通信监控等技术侦查措施。B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8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256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因此,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17C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7条第3款规定,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D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2条第1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因此,采取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只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即可。15.内地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的商事案件,需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法院所属高级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B.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权要求该中级法院就其中文委托书提供葡萄牙语译本C. 该中级法院可以请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调取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D. 在受委托方法院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该中级法院司法人员经过受委托方允许可以出席并直接向证人提问

18【答案】: A|C|D【解析】:AC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2条第1款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由此可知,内地法院与澳门法院之间具有委托调查取证的安排。D项,《安排》第19条规定,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B项,《安排》第4条规定,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16.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H省S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甲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重审。关于本案的诉讼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S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应当先报请H省高级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法院核准B. 

19最高人民法院发回S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的,S市中级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C. 最高人民法院发回S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的,S市中级法院应当开庭审理D. S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后,甲如果不服判决结果的,可以上诉【答案】: B【解析】:A项,《刑诉解释》第344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本题中,被告人甲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故应在上诉、抗诉期满的10日以内,由S市中级法院报请H省高级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B项,《刑诉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350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案件除外。而该解释第350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内容分别为:①

20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②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本案中,最高法院经复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并将该案发回重审,因此,原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C项,《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在本题中,S市中级法院是该案的一审法院,由S市法院重新审判时,应当开庭审理。D项,本题中,S市中院是本案的一审法院,最高法院将案件发回S市中级法院进行重新审判,S市中院需按照一审程序重审,重审后的判决是一审判决,可以上诉。17.关于法官的惩戒,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某省高院欲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反审判职责的法官进行惩戒B. 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C. 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21D. 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答案】: A【解析】:AC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B项,《法官法》第16条规定,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本题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超过三分之一的要求,符合规定。D项,《法官法》第49条规定,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18.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有权就下列哪些情形要求举行听证?()

22A. 区工商分局决定对个体户王某销售的价值10万元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服装予以扣押B. 县公安局以非法种植罂粟为由对陈某处以3000元罚款C. 区环保局责令排放污染物严重的某公司停业整顿D. 胡某因酒后驾车。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答案】: B|C|D【解析】:A项,扣押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适用听证制度。BCD三项,《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公安机关作出3000元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19.根据《宪法》规定,关于行政建置和行政区划,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B.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23C. 国务院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D. 省、直辖市、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答案】: A|C【解析】:A项,《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BC两项,《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D项,《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地级市的人民政府无权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20.王某年届八旬,妻子早亡,子女不孝,不付赡养费。欲至法院起诉子女,但腿脚不便,且不识字。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考虑到司法的被动性,立案庭的李法官不应当上门立案B. 考虑到司法便民,立案庭的李法官可以上门立案C. 

24设若李法官上门立案,但由于王某不识字,王某口头起诉,李法官未予立案D. 设若王某到法院立案,但是王某提交的材料不全,李法官未予立案,且未出具书面凭证【答案】: B【解析】:AB两项,为了司法便民,我国允许上门立案。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收起诉材料。C项,为了司法便民,我国允许口头立案。如果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法官可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者捺印。D项,我国当前实行立案登记制,强调:①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②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如果王某提交的材料不全,李法官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21.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25A.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 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C.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 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答案】: B【解析】:B项,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但我国《宪法》并未对生命权进行明确规定。A项,《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C项,《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D项,《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22.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6A.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B. 《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C.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D. 《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为《大清会典》所承继【答案】: A【解析】:A项,《法经》共6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B项,《北齐律》共l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练了刑法分则。《北齐律》在中国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C项,《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但其内容除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外,还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宋刑统》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仅含形式内容的法典是《大清新刑律》。

27D项,《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自康熙朝开始,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清会典》。而依《元典章》体例按照六部顺序编定的是《大明律》。23.甲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在侦查阶段,甲父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B. 审查应不公开进行C. 检察院可向公安机关了解本案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D. 如对甲父的申请决定不予立案的,应由检察长批准【答案】: C【解析】:A项,《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28B项,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本案是盗窃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C项,第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①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②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③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④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⑤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⑥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⑦其他方式。D项,第12条规定,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由此可见,对甲父的申请决定不予立案,检察官就可以决定,无须检察长批准。24.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B. 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C. 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29D. 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答案】: C【解析】:C项,非实证主义法学派除了自然法学派,还包括综合法学、法社会学等。A项,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法与道德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法学研究应该关注法律实际上是什么,而不是关注法律应该是什么。B项,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D项,法律社会学和法律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在该派学者看来,权威性机关制定颁行的命令并不必然会对社会产生实效,法律的应然效力和法律的实效是两回事。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因而不能仅靠社会实效性因素把各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25.根据宪法分类理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30A. 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只有一个书面文件B.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C. 1830年法国宪法是钦定宪法D. 柔性宪法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答案】: B【解析】:B项,1215年《自由大宪章》乃英国宪政之母,它是英国封建专制时期宪法性文件之一。虽经过历次修订至今仍是英国法的一部分。A项,成文宪法,又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例如,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部统一宪法典。但我国现行宪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统一宪法典外,还有四个宪法修正案。因此成文宪法并非只有一个书面文件,还包括宪法修正案或者宪法性法律。C项,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当新兴资产阶级尚无足够力量推翻君主统治,而封建君主又不能实行绝对专制统治的情况下,协定宪法也就成为必然。法国1830年宪法是在1830年革命中,国会同国王路易·菲利浦共同协商后颁布的,故属于协定宪法。

31D项,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最主要的划分标准就是制定修改的程序以及宪法的效力。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而且其效力也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在柔性宪法国家中,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故柔性宪法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6.关于我国公证的业务范围、办理程序和效力,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公证法》的规定?()A. 申请人向公证机关提出保全网上交易记录,公证机关以不属于公证事项为由拒绝B. 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财产分割、赠与、收养关系公证的,公证机关不得拒绝C. 因公证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要求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业务时不能仅作形式审查D. 法院发现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应裁定不予执行并撤销该公证书【答案】: C【解析】:

32A项,《公证法》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②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④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⑤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⑦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⑧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⑨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根据该条规定,保全网上交易记录不属于不予办理公证的事项。本题中,保全网上交易记录不属于不予办理公证的事项,公证机关应当予以办理。B项,《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C项,《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公证业务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还应当审查其合法性。

33D项,《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因此,如果公证债权文书有误,人民法院不能撤销公证书,只能裁定不予执行。27.关于宪法与文化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是基本文化制度B. 《魏玛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规定了文化制度C. 宪法规定的公民文化教育权利是文化制度的重要内容D. 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文化权利【答案】: D【解析】:D项,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范畴,财产权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基本权利,但知识产权不属于宪法所确立的文化制度范畴。A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因此,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是基本文化制度。B项,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而且还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这部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效仿。

34C项,《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据此,公民文化教育权利是文化制度的重要内容。28.叶某涉嫌飞车抢夺行人财物被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实施该抢夺行为的另有其人。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检察院可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B. 在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受理后,不起诉决定视为自动撤销D. 如最高检察院认为对叶某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可直接撤销不起诉决定【答案】: D【解析】:

35A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1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检察院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其重新侦查而非建议其撤销案件。B项,第4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C项,第4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据此,法院受理被害人的自诉后,不起诉决定并不视为自动撤销,检察院应当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D项,第42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29.昌昌公司委托拍卖行将其房产拍卖后,按成交价向税务部门缴纳了相关税款,并取得了完税凭证。3年后,县地税局稽查局检查税费缴纳情况时,认为该公司房产拍卖成交价过低,不及市场价的一半。遂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重新核定房产交易价,追缴相关税款,加收滞纳金。经查,该公司所涉拍卖行为合法有效,也不存在逃税、骗税等行为。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36A. 该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B. 该公司申报的房产拍卖价明显偏低时,该局就可核定其应纳税额C. 该局向该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行为违法D. 该公司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提起诉讼【答案】: A|C|D【解析】:A项,另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条第1款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14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B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本题中,该公司所涉拍卖行为合法有效,也不存在逃税、骗税等行为,纳税人有正当的理由,税务机关无须进行核定。C项,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重新核定应纳税额的,不属于可以加收滞纳金的情况。

37D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可知,有关纳税争议事项,必须先行复议。30.甲国人柯里在甲国出版的小说流传到乙国后出现了利用其作品的情形,柯里认为侵犯了其版权,并诉诸乙国法院。尽管甲乙两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但依甲国法,此种利用作品不构成侵权,另外,甲国法要求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获得保护。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柯里须履行甲国法要求的手续才能在乙国得到版权保护B. 乙国法院可不受理该案,因作品来源国的法律不认为该行为是侵权C. 如该小说在甲国因宗教原因被封杀,乙国仍可予以保护D. 依国民待遇原则,乙国只能给予该作品与甲国相同水平的版权保护【答案】: C【解析】:

38AC两项,《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2款规定,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保护的程度以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以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柯里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即可获得版权保护。即使该小说在甲国因宗教原因被封杀,乙国仍可予以保护。B项,《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除该公约条款外,保护的程度以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完全被要求给以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本题中,虽然作品的起源国甲国不保护此类作品,但如果乙国法律保护此类作品,乙国法院即应受理此案。D项,《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第19条规定,如果本同盟成员国的本国法律提供更广泛的保护,本公约条款不妨碍要求适用这种规定。第20条规定,本同盟各成员国政府保留在它们之间签订给予作者比本公约所规定的更多的权利,或者包括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条款的特别协议的权利。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现有协议的条款仍然适用。

3931.甲交通肇事,将行人乙撞成重伤。甲见乙受重伤,心生恐惧,刚想离开,被另一行人丙看到。丙见状要求甲将乙送至医院,甲不肯。丙无奈,动手将甲打成轻伤,逼其将乙送至医院,最终乙得到救治。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 正当防卫B. 紧急避险C. 故意伤害罪D. 无因管理【答案】: A【解析】:本案中,甲交通肇事将乙造成重伤后,对乙有救助的义务,若甲不救助而逃逸,则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甚至是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甲具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其不作为具有不法侵害性。丙对于甲的不法侵害(不作为犯)实施制止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从这一意义上看,正当防卫所面临的不法侵害,包括不作为犯的不法侵害。32.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40A. 应另行组成合议庭B. 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C. 应开庭审理D. 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答案】: D【解析】:A项,《高法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350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案件除外。《高法解释》第350条第5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本题中,最高法院以“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为由发回高级法院重审,属于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例外情形。B项,《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即第二审的合议庭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

41C项,《高法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最高法院是以“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为由发回高级法院即第二审法院重审的,所以,高级法院重审时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D项,高级法院是第二审法院,最高法院若发回高级法院重审,高级法院将按照第二审重新审理,可以直接改判,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33.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前,一律不得对其进行讯问B. 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可在送看守所羁押前进行讯问C.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送看守所之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D. 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答案】: B|C【解析】:

42BC两项,《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AD两项,《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故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前,可以对其进行传唤并讯问。而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而不是“应当”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34.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甲曾借给好友乙1万元。乙还款时未要回借条。一年后,甲故意拿借条要乙还款。乙明知但碍于情面,又给甲1万元。甲虽获得1万元,但不能认定为诈骗既遂B. 甲发现乙出国后其房屋无人居住,便伪造房产证,将该房租给丙住了一年,收取租金2万元。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 甲请客(餐费1万元)后,发现未带钱,便向餐厅经理谎称送走客人后再付款。经理信以为真,甲趁机逃走。不管怎样理解处分意识,对甲的行为都应以诈骗罪论处

43D. 乙花2万元向甲购买假币,后发现是一堆白纸。由于购买假币的行为是违法的,乙不是诈骗罪的受害人,甲不成立诈骗罪【答案】: B|C|D【解析】:根据刑法学界对诈骗罪行为构成的分析,诈骗罪有独特的行为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à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à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à行为人取得财物à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A项,诈骗罪是交付型犯罪,需要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该项中,乙给甲1万元只是碍于情面,并不是基于被骗而处分该财产,所以甲只能构成诈骗未遂。B项,甲对丙的出租行为本身有瑕疵,尽管伪造了房产证骗取丙交付了2万元租金,但是丙在出租房屋中居住了1年,并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对丙而言,处分财产行为是基于租赁交易,而不是伪造的房产证。真正的受害者应当为乙,但甲并未对乙实施欺骗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44C项,对于无钱饮食、住宿的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诈骗罪的受害人处分财产时必须具有处分意识,即认识到自己将某种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若认为处分意识必须是明确的意识,由于被害人并没有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债务,即没有处分行为,故对该行为难以认定是诈骗罪。但是,若认为处分意识也包括同意暂缓支付的意思表示,则本项中经理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处分行为,甲构成诈骗罪。D项,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对于行为本身是否违法没有限制。该项中,甲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以一堆白纸充当假币骗取乙2万元现金,造成乙的财产损失,尽管乙的行为违法,但不影响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3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表达的是禁止性规则B. 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C. 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D. 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答案】: B【解析】:

45A项,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常采用“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B项,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常采用“应当”“应该”“必须”等术语,“应当依照”“应当上缴国库”是典型的强行性规则。CD两项,法律规则包含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法律原则则是一种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是一种行为模式而不是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应为模式,所以该条文表达的是法律规则,而不是法律原则。36.甲在乙公司办理了手机通讯服务,业务单约定:如甲方(甲)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乙方(乙公司)有权暂停甲方的通讯服务,由此造成损失,乙方概不担责。甲预付了费用,1年后发现所用手机被停机,经查询方得知公司有“话费有效期满暂停服务”的规定,此时账户尚有余额,遂诉之。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乙公司侵犯了甲的知情权B. 乙公司提供格式条款时应提醒甲注意暂停服务的情形C. 甲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全部预付费D. 法院应支持甲要求乙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46【答案】: A|B【解析】:A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乙公司在甲办理手机通讯服务时未向其全面说明有关业务的重要规定,导致甲未能获知与服务有关的重要规定,侵犯了甲的知情权。B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C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题中乙方已提供了服务,只是没有提醒甲有关暂停服务的特殊规定,不必退换全部预付费。

47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乙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并没有欺诈行为,因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37.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B.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D.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答案】: A|C【解析】:

48AB两项,《行政诉讼法》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C项,《行政诉讼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D项,《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是原则,但也有例外。38.东部某市是我国获得文明城市称号且犯罪率较低的城市之一,该市某村为了提高村民的道德素养,建有一条“爱心互助街”,使其成为交换和传递爱心的街区。关于对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和支撑法治文化B. 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能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49C.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D. 道德教化可以劝人向善,也可以弘扬公序良俗,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答案】: C【解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39.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 法院可以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

50B. 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C. 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D. 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以两个罪名重新起诉【答案】: B|C【解析】:BC两项,《高检规则》第458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本题中,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发现郑某和张某涉嫌贿赂犯罪,检察院可以追加、补充起诉。A项,《高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51D项,《高检规则》第459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本案不符合撤回起诉的情形,因此检察院不得撤回起诉。40.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B. 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C. 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D. 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答案】: A|B|C

52【解析】:A项,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对这一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B项,法律事实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如请律师、签合同。刘某出具借条导致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该行为属于法律事实。C项,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的不同,法律关系可被分为第一性的法律关系和第二性的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又称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项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即第二性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因出具借条的行为而产生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以前者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D项,本案裁判的作出所根据的是出具借条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事件。

5341.刘某因交通肇事致瘫痪,并致行人郭某轻伤。经测,刘某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后刘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因刘某行动不便,法院对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因刘某瘫痪,其无须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B. 该案的审理期限可以延长至15日C. 考虑到刘某瘫痪,经过刘某同意,法官可到刘某家中开庭审理D. 若郭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该案不适用速裁程序【答案】: C【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①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③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本题中的刘某只是瘫痪,其认罪认罚后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54B项,《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刘某的最高刑罚是拘役并处罚金,所以,法院对刘某案应当在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C项,法院考虑到刘某瘫痪,经过刘某同意,到刘某家中开庭审理,可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体现司法为民。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不适用速裁程序。本题中,若被害人郭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与刘某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该案仍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42.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某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执行死刑之前,遇到以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核后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是()。A. 查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但不影响原判决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死刑B. 查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该改判C. 发现张某还犯有抢劫罪,应当追诉的,在审理后合并执行死刑D. 发现张某怀孕6个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答案】: A【解析】:

55《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②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③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④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43.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邀请见证人到场B. 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C. 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D. 将起诉书副本留在徐某住处【答案】: A|C|D

56【解析】:《高法解释》第167条第3款规定,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44.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乙公司使用违法添加剂生产酱油被媒体曝光后,甲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B. 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C. 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D. 甲公司应允许乙公司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酱油【答案】: A|B|C

57【解析】:A项,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7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题中,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会使得他人误认为是甲公司的酱油产品,造成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C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58D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者的姓名是区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重要标志,他人若要使用(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必须取得合法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擅自使用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予以明文禁止。本题中,乙公司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实属有意造成他人混淆的故意,构成搭便车、不正当竞争,因此乙公司不仅应当停止突出使用相关字样的行为,也应该变更企业名称,不再使他人造成误认。45.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童某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A. 根据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在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的B. 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C. 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D.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答案】: A|B|C|D【解析】:

59BCD三项,《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A项,因为附条件不起诉本身是针对未成年人而言的,本题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童某犯罪时年满18周岁,即不适用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因此可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46.《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此条文,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 运用了规范语句来表达法律规则B. 表达的是一个任意性规则C. 表达的是一个委任性规则D. 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答案】: A【解析】:

60A项,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通常是一种规范语句。规范语句分为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须”“应该”或“禁止”等助动词的语句。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等助动词的语句。据此,该条文属于规范语句中的命令句。B项,按照规则规定和限定人们行为的范围或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更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该条文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人们随意变更,表达的是一个强行性规则。C项,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其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该条文内容明确肯定,表达的是一个确定性规则。D项,该条文表达的假定条件为“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律后果为“予以排除”,没有行为模式。47.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构,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61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B.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C.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D. 市辖区的政府经本级人大批准可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答案】: A|B【解析】:A项,《宪法》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B项,《宪法》第93条第3款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C项,《宪法》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据此,地方审计机关为双重领导体制。

62D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3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因此,市辖区的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设立街道办事处。48.下列关于2018年宪法修正案说法错误的是?()A. 2018年宪法修正案是对1982年宪法的全面修改,共计21条修正案B. 201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C. 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D. 体现了宪法与时俱进全面发展【答案】: A【解析】: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32条至第52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序言第7自然段增加“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写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和“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写入“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②序言第10自然段“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在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

63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③序言第11自然段有关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加“和谐”,第4条各民族关系也增加“和谐”。④序言第12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在对外政策中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⑤第1条第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⑥第24条增加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⑦第27条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⑧第79条国家主席、副主席任期删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⑨第100条增加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⑩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作为第七节,并对第3、62、63、65、67、89、101、103、104、107条相应修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监察机关的职务。⑪将第70条规定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A项,2018年宪法修正案体现了对1982年宪法的部分修改,全面修改意味着在事实上产生了一部新的宪法。

64【说明】宪法修正案一直是法考中的热门考点。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对《宪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而2018年法考真题仅对其极少内容进行了考察,仍有众多考点未曾涉及,需要熟练掌握。49.关于司法、司法制度的特征和内容,下列哪一表述不能成立?()A.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包括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B. 法院已成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表明司法的被动性特点已逐渐被普遍性特点所替代C. 解决纠纷是司法的主要功能,它构成司法制度产生的基础、决定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也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D. “分权学说”作为西方国家一项宪法原则,进入实践层面后,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答案】: B【解析】:

65B项,司法具有独立性、被动性、交涉性、终局性、普遍性的特征。司法的普遍性指的是作为纠纷解决途径,司法手段广泛适用于各种各样的社会纠纷。司法的被动性指作为审判者的法院应当保持中立、消极的立场。司法的普遍性和被动性相辅相成,二者不存在矛盾。法院成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并不能表明司法的被动性特点已逐渐被普遍性特点所替代。A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C项,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其中解决纠纷是司法的主要功能,它构成司法制度产生的基础,决定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也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D项,近代的司法最初是一个政治学或法学的概念。三权分立的“分权学说”在1787年被载入美国宪法,自此分权学说由学术层面进入实践层面,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50.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国家财产主要由国有企业组成B.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C.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D.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答案】: B【解析】:

66A项,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自然资源是国家财产的主要部分。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也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BC两项,《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D项,1993年以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一般被称为国营经济。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宪法》第7条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51.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下列哪一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A. 某县发生煤矿重大安全事故,政府部门通报了相关情况,防止了现场矛盾激化B. 某市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给予优惠,因国家政策变化推迟兑现C. 某县政府因县内其他民生投资导致资金紧张,未按合同及时支付相关企业的市政工程建设款项D. 某区政府经过法定程序对已经公布的城建规划予以变更

67【答案】: C【解析】:诚实信用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以下两个原则:①行政信息真实原则;②信赖利益保护原则。A项,体现了行政信息真实原则,符合诚实守信原则。B项,国家政策变化属于变更行政决定的法定理由,因此推迟兑现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C项,县政府违约,违反诚实守信原则,资金紧张不能作为不及时支付款项的理由。D项,经法定程序变更城建规划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52.甲公司树立的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甲公司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遮挡广告牌的部分树枝砍掉,所砍树枝共计6立方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盗伐林木包括砍伐树枝,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B. 

68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不以破坏林木资源为要件,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C. 甲公司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成立滥伐林木罪D. 不能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甲公司罚金【答案】: D【解析】:根据《刑法》第345条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盗伐林木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盗伐林木罪是数额犯,要求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大体相同,都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及其他林木,但不包括农村农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本题中,甲公司砍掉的是路边的树枝,未侵犯该二罪所保护的法益和对象,且其目的是使广告牌不被遮挡,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盗伐林木罪或者滥发林木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53.张某因涉嫌受贿罪被F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F市监察委员会对张某采取了留置措施。案件调查终结后,F市监察委员会将案件移送F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关于本案的处理,说法正确的是?()

69A. 由于F市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对张某采取了留置措施,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张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B. F市监察委员会在《监察法》生效前对张某留置6个月,在《监察法》生效后被调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该留置的6个月折抵刑期6个月C. 对于经过两次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的案件,F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认为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D. F市监察委员会认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有权向F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答案】: A|B【解析】:A项,《监察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调查人张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0B项,《监察法》第44条第3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本题中,被调查人在《监察法》生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F市监察委员会之前对张某留置了六个月,因此,该留置的6个月应折抵有期徒刑6个月。CD两项,《监察法》第47条第2款、第3款及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因此,本案中,F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而不能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F市监察委员会认为F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向F市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54.某区卫计局以董某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作出没收其违法诊疗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董某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董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如董某只起诉区卫计局,法院应追加区政府为第三人B. 本案应以区政府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71C. 本案可由区卫计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D. 法院应对原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但不对复议决定作出判决【答案】: C【解析】:A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诉解释》第134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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