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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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农(产加)字[2009]1号各州(市)农业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  根据省委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决定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省农业厅、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在原《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云农(联)字[2002]49号)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修改,制定了《云南省农业

2、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09年3月13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

3、,按照国家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总社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云发〔2006〕13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促进产业发展,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

4、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

5、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3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信用纪录三年内没有不良纪录。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企业

6、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产销率达93%以上。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或县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资信和信用纪录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税收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

7、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和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提供证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2、各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发展计划、财政、科技、经贸、税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报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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