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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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堰市老区建设促进会章程(2006年11月15日第三届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十堰市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市老促会)。英文译名:OldRevolutionaryAreaConstructionPromotionSocietyofShiyan缩写:SYORACPS  第二条本会是由热心老区建设的老干部、老专家,有志于老区建设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在中共十堰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2、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发扬老区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发扬党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优良作风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革命精神;心系老区人民,反映老区人民的愿望、要求,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老区建设;开拓民间渠道,服务老区建设,促进老区经济、科技、社会事业发展,促进老区生产力水平提高,促进老区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改善,为老区人民脱贫致富奔小康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十堰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十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

3、住所:十堰市柳林路35号。邮编:442000。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老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宣传老区人民为中国革命做出的重大牺牲和贡献,宣传老区人民光荣传统和老区建设成就,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老区意识,激发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老区建设事业的热情;  (二)对老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反映老区人民的意见和要求,探讨、研究老区建设和扶贫开发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有关老区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为推动老区经济、科教开发工作和制订老区

4、开发建设规划提出建议,为党委、政府领导决策出谋献策;  (三)建立同市内外有关团体、人士的联系,争取支援,为老区引进项目、资金、设备、技术和人才,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通过各种渠道,吸引市内外有志于老区建设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到老区投资开发兴办各种经济实体,为提高劳动者素质做好牵线搭桥工作;  (五)广泛开拓民间筹资渠道,为老区人民办实事,会同各民主党派及一切有志于老区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共同为老区建设、扶贫开发献计献策。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

5、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

6、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

7、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

8、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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