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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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共用题干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描述,哪项是正确的?()A、只调整国家间的经济关系B、只调整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C、只调整个人、法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D、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答案:D解析:B项错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国内立法等。C项错误,在调整对象上,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对于自然人的身份、婚姻和继承等人身方面的法律关系并不涉及。D项错误,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和军事等非经济关系,而不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D项是正确答案。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范围包括: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为了使不成文的国家商业惯例更便于掌握和查找,一些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或协会对不成文的惯例进行了整理和编纂。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的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也可以对其选择的商业惯例进行补充和修改。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B、D项。A、C项错误,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国家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但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B、D项正确,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因此,B、D项是正确答案。2.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下列问题。(2010年)如王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关于本案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财产刑由公安机关执行B.王某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C.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D.王某在案发前所负所有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据此,A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41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B选项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43条第1款规定:“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故C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41条第2款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在案发前所负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而非“所有”债务。故D错误。本题选BC。3.甲、乙因离婚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实为共同财产而以甲的名义对丙合伙企业的投资。诉讼中,甲、乙经协商,甲同意将其在丙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法院对此作出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其他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转让的,乙取得合伙人地位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甲退伙或退还其财产份额的,可对退伙财产进行分割D:其他合伙人对转让、退伙、退还财产均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乙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答案:B,C,D解析:【考点】离婚时的财产处理【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据此,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乙才能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选项A错误。根据前述条款,选项BC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D。4.关于我国公证的业务范围、办理程序和效力,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公证法》的规定?()A.申请人向公证机关提出保全网上交易记录,公证机关以不属于公证事项为由拒绝B.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财产分割、赠与、收养关系公证的,公证机关不得拒绝C.因公证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要求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业务时不能仅作形式审查D.法院发现当事人中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应裁定不予执行并撤销该公证书答案:C解析:《公证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九)保全证据;……”保全网上交易记录属于保全证据,属于公证事项,故A项错。《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据此,赠与、收养关系公证,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申办,故B项错。《公证法》第28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据此,公证机构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还进行真实、合法性的实质审查。故C项对。《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据此,D项“并撤销该公证书”说法错误。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下列哪些表述反映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A.其涉及的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争端B.该制度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C.建立了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D.其涉及的范围不仅限于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争端答案:B,C,D解析:。与1947年GATT争端解决机制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调整范围不仅仅限于一般的货物贸易,而是扩大到了WTO协定涉及的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原来游离于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等方面所发生的争端。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只有全体不赞成时才能予以否决,即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此外,该制度规定的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以及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的程序,与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有了重大突破。选项中A与D是矛盾的。6.下列属于证券市场主体的有( )。A.证券发行人B.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C.证券自律性组织D.证券监管机构答案:A,B,C,D解析: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证券中介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证券交易场所、证券自律性组织、证券监管机构等。7.2013年3月1日,张某向李某借款一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同年3月18日李某向张某交付了一万元。关于该借款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该借款合同自2013年3月18日生效B.该借款合同自2013年3月1日生效C.该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D.该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答案:A,C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选项AC正确,选项BD错误。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张某设立的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乙公司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甲企业清算结束,解散后,乙公司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企业已经解散,乙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B.乙公司对张某的债权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C.张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是5年,自甲企业解散之日起算D.张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不受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限制答案:C,D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此5年是除斥期间,所以C、D符合题意。9.甲男现年31岁,某富商之子,虽相貌堂堂且家境优越,但由于自小就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故一直未婚。乙女现年18岁,年轻貌美,一日其通过“摇一摇”结识甲男。两人迅速坠人爱河并相约结婚。甲男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此时精神正常),答应婚后赠与乙女房子一套,乙女欣然应允。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由于结婚乃男女双方所缔结的身份契约,甲男乙女均已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有效B.甲男不可以与乙女结婚,且乙女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C.甲男虽可以与乙女结婚,但甲男答应赠与房子给乙女的行为无效D.甲男不能与乙女结婚。因为甲男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答案:B解析:乙虽然已经年满18周岁,但结婚与一般法律行为不同。《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本题中乙女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因此A选项错误。尽管甲为间歇性精神病人,但该疾病并非《婚姻法》第7条规定的不得结婚的疾病,且其结婚时精神正常。甲男不能与乙女结婚的原因在于乙女未达法定婚龄,而非由于甲男系限制行为能力人,C、D选项错误。甲赠与乙房屋的行为虽然有效,但因为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B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10.甲与乙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准备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甲为了能够尽快结案,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乙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院不可同意适用简易程序B:法院有权将普通程序审理转为简易程序,因此,甲、乙的意见无意义C:甲、乙可以自愿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无须经法院同意D: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原公布答案D)【考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可以不经法院审查同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适用简易程序。本题正确答案为C。11.在一起医患纠纷案件中,法官在审判中把去医院看病的病人也归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说的“消费者”,在这里,法官对“消费者”这个法律概念的解释属于下列哪种解释?A、文义解释B、历史解释C、体系解释D、目的解释答案:D解析:“消费者”这个概念主要指购买商品供自己生活消费的个人,但是,如果考虑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正常市场关系的目的,则可以将接受服务包括接受医疗服务的个人归入消费者的范围中来,在这里法官更主要使用的是目的解释。12.关于仲裁协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中国仲裁协会只能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制定仲裁规则B.中国仲裁协会是特别法人C.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D.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委员会组织。《仲裁法》第15条第3款规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故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民法总则》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所以中国仲裁协会是非营利法人,不是特别法人,B项错误。《仲裁法》第1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因此D项正确。13.下列哪一犯罪人可能被假释?()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领导该组织对他人进行伤害,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有期徒刑B.乙犯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C.丙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D.丁犯诈骗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前罪被认定为累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对假释主体条件的记忆。《刑法》第8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14.我国的国家最高监督权由哪个机关行使?()A、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检察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答案:C解析: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最高监督权,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监督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的规定;(2)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因此选C项。15.甲乙两国发生了武装冲突,导致两国关系非常紧张,甲国使馆的公务用品在进入乙国时被要求交税,乙国媒体报出甲国的使馆从事了对乙国不利的间谍活动,乙国民众为此在馆外游行并要求查处,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警察可不经馆长许可即进入甲国使馆,以检查是否有间谍活动B.因两国发生了武装冲突,乙国官员可进入甲国使馆,检查其档案和文件C.使馆公务用品进入乙时应依法缴纳关税D.甲国使馆非经乙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外交关系法——外交特权与豁免。A错,依《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接受国官员不得进入馆舍执行公务,接受国也不能对馆舍进行任何司法程序,没有得到馆长许可,接受国的警察、司法机关人员等都不得进入使馆。B错,使馆档案和文件,无论何时,也不论位于何处,都是不得侵犯的,包括外交关系断绝或发生武装冲突时。C错,依公约,在关税方面,使馆公务用品准许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和除了贮存、运送及类似的服务费用之外的一切其他课征,D对,使馆的通信自由指当使馆与派遣国政府及无论何处的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讯时,可以采用一切适当办法,包括外交信使及明密码电信在内。但使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共同特点:()A.审判组织形式完全相同B.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C.都属于非诉程序D.法院都只需以裁定作出处理结果,对处理结果不服者均不能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答案:B,C解析:考查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的不同。根据《民诉解释》第454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A项错误。D项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法院在督促程序中发出的是命令,《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在除权判决阶段作出的是判决,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218条的规定,B项正确。17.下列关于法律规则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两部分组成B.法律规则笼统模糊,需要法官灵活适用C.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D.法律规则具有宏观的指导答案:C解析:考查法律规则。A选项错误,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B选项错误,法律原则要求笼统模糊,在适用时灵活应用。D选项错误,法律原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适用范围宽广。18.关于共同犯罪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主犯既可能是首要分子,也可能不是首要分子B.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不是主犯C.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肯定是主犯D.在共同犯罪中,有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答案:D解析:考点:共犯人的认定讲解: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见,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关于B项。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项。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必然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其必然是主犯。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关于D项。在共同犯罪中,主犯是最必不可少的,至于从犯、胁从犯、教唆犯都可能是不存在的。但绝不可能出现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的情形。因此,D项错误,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19.下列情况不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是:()A.累犯B.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C.主犯D.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答案:C20.某公安局以刘某引诱他人吸食毒品为由对其处以15日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的处罚。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安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传唤刘某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B:对刘某的处罚不应当适用听证程序C:如刘某为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D: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3个月答案:A,C,D解析:(原答案为ACD,正确答案应为AD)。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行政拘留虽然不适用听证程序,可是,本案中刘某被并处3000元罚款,超过了可以组织听证的2000元罚款的数额,刘某有权仅就罚款的数额、事项,提出听证请求。B选项错误。根据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46条,D选项错误。21.甲欠乙钱,乙用手机偷录谈话录音,期间甲承认欠钱并商量能不能晚一点还,后两人打官司,乙不能提供原件,便将偷偷录的录音剪辑后交给法院,但剪辑后的内容与事实相符,佐证了事实,问该录音有无证据能力?(2018年仿真模拟题)A.是合法证据,能作为证据使用B.没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C.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能单独定案答案:C解析:手机录音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但是乙不能提供原件,且录音经过剪辑,并不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它不属于直接证据,而是间接证据,因此该录音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22.下列关于在我国审理的涉外仲裁案件中的财产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有、()A、由仲裁委员会进行财产保全B、裁定采取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C、保全申请应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D、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都可裁定答案:B,C解析:【考点】涉外仲裁案件中的财产保全。详解: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故C项正确,A、D两项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故B项正确。23.据《二刻拍案惊奇》,大儒朱熹作知县时专好锄强扶弱。一日有百姓诉称:“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朱熹知当地颇重风水,常有乡绅强占百姓风水吉地之事,遂亲往踏勘。但见坟地山环水绕,确是宝地,遂问之,但乡绅矢口否认。朱熹大怒,令掘坟取证,见青石一块,其上多有百姓祖先名字。朱熹遂将坟地断给百姓,并治乡绅强占田土之罪。殊不知青石是那百姓暗中埋下的,朱熹一片好心办了错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青石上有百姓祖先名字的生活事实只能被建构为乡绅夺去百姓祖先坟茔的案件事实B.“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是一个规范语句C.勘查现场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D.裁判者自身的价值判断可能干扰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答案:C,D解析:选项A错误。案件事实是根据诉讼法的要求依证据法规则人为构建的事实。案件事实不能等同于客观发生的生活事实。而本案中青石上有百姓祖先名字的生活事实要成为案件事实需要通过相关的证据规则来进行构建,但并不是只能被构建为乡绅夺去百姓祖先坟茔的案件事实。选项B错误。“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是百姓的诉讼理由,并不是规范语句。选项C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要确定案件事实必须要进行现场勘查,但现场勘查并不是确定案件事实的所有调查行为,所以可以说勘查现场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选项D正确。朱熹本身喜欢锄强扶弱,所以在该案件中进行案件事实的认定的时候,加入了自身的价值判断,从而影响了案件的裁判。由此可知,裁判者的价值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可能产生影响的。24.共用题干关于法的现代化的表述,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的现代化并不是为了满足现代化的要求才成为迫切需要,更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标准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C、中国法的现代化经历了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的过程D、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形成于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契机答案:B解析: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化相适应,法不断地发展、进步,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即是法的发展的一种特殊形式。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可见,A、C项正确。但是,我们应该明确,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并不是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过法的这四种历史类型。但在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进程中,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类型也由低级类型的法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故B项也正确。按照唯物史观的观点,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因此,D项错误,不当选。法系的形成是基于不同国家相似的法律传统和外部特征,法律传统之中就包含各自的法律文化,A项正确。中华法系具有保守性格,追求“民族化”,但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这是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的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故B项错误。西方的两大法系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融合,逐渐实现了与国际化的协调一致,但是在法的移植过程中,仍然保留了法的民族特色,故C项错误。清末沈家本主张变法修律,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试图融合不同的法系,故D项正确。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并不是为了满足现代化的要求才成为迫切需要,更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标准,A项说法正确。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而不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中国法的现代化经历了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的过程,在制度层面上形成于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所以,C、D项说法正确,B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意识本身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也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一般地说,可以将法律文化分为物化的、制度的、观念的三个层面。在物化的层面,法律文化通常表现为关于法律的某种物质形式,如某个法律的象征物(如正义女神);在制度的层面,法律文化表现为各种具体的与传统相关的法律制度;而在观念层面,则表现为人们思想意识中关于法律的种种看法、说法。由上述法理依据可见,选项A、C、D均属于法律意识中的法律心理;选项B则属于法律制度,不属于法律意识。因此,应选A、C、D。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法学史上第一个系统阐述法治学说的人物,他提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我国,尽管春秋战国时期发生了大规模的儒法之争,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但并未形成法治概念。所谓中国古代人治与法治之争,乃是后人的总结。法治与法制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与人治相对,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而后者一般来说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个中性词。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根据上述法理依据可知,甲的论点②③是正确的,①是错误的。①之所以错误,按照通说,在中国,法治概念和法治理论并非最早由梁启超所提出,而都是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所最先提出的。司考辅导用书上认为,法治概念最早由梁启超提出,而法治理论最早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提出。无论按照通说,还是按照指定用书,甲的论点①均错误。同样根据上述法理依据,乙的论点①、③正确,②错误。因此,正确的选项应为A项。25.明星李某诉甲报社侵犯名誉权一案需要确定举证期限,下列关于该案举证期限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该举证期限应当由法院确定,当事人无权确定举证期限B.李某如果想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C.甲报社因客观原因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法院准许后,该延长的举证期限不适用于李某D.李某因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用以直接证明甲报社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则该证据因逾期而无法被采纳答案:A,B,C,D解析:考查举证时限。《民诉解释》第9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故A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0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故B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0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故D项错误。26.下列不是发生执行回转必须具备的条件的一项是:()A: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被人民法院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完毕B: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C: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依据被撤销的法律文书取得的民事权益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由被执行人主动申请答案:D解析:【考点】执行回转。详解:根据《执行规定》第109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所以,在满足其他条件下,执行机构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应选D项。27.A会计师事务所指派注册会计师张某和李某为B上市公司2018年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张某和李某不得买卖B上市公司股票的期限为( )。A.自A会计师事务所接受B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审计报告公开后5日内B.自A会计师事务所接受B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审计报告公开后30日内C.自A会计师事务所接受B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审计报告公开后3个月内D.自A会计师事务所接受B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审计报告公开后6个月内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根据有关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28.言论自由是公民监督和制约公权力的重要手段。现代法治国家,往往以言论自由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杆,但是言论自由也有其界限。下列哪一行为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A.揭发某国家机关领导包养情妇,将掌握的证据刊登在报纸上B.在电视购物节目中,商家为了推广自己的产品,公开制作秘方C.军队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向记者透露我国核弹头储备的数量D.某学者在报纸上公开批评他人作品,言辞激烈,极尽嘲讽答案:C解析:考查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揭发国家机关领导的生活作风问题,属于监督公权力的范畴。而在电视节目中公布自己的商业秘密,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批评他人的作品,没有针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攻击,不属于侮辱诽谤。核弹头储备属于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29.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答案:D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唐朝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律的统一。选项B表述正确,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选项C表述正确,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选项D表述错误,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30.张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干警采取刑讯逼供措施,造成张某身体伤害,后盗窃案件破获,证明与张某无关。张某因被抓被工厂开除,邻居也都对其说三道四,张某遂要求国家赔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应当获得刑事赔偿,因为县公安局违法行使职权B:张某应当获得相应的救济,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C:张某的人身权虽然受到损害,但不能因此得到精神损害赔偿金D:对于参与刑讯逼供的干警,县公安局在赔偿损失后,应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答案:A,B,D解析:本题中县公安局的错误拘留行为即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规定的“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的情形,因此,受害人对错误拘留的行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A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B项正确,C项错误。《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D项说法也正确。31.我国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B、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C、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成立较早的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D、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不得视为约定了仲裁机构答案:A,B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关于A,根据《仲裁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因此A是正确的。关于B,该解释第6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B正确。32.周伟将张爱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爱国支付其因买卖合同纠纷拖欠的款项50000元。在庭审过程中张爱国提出周伟的父亲曾向其借了10000元钱,要求用该债权抵债,其偿还周伟40000元。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A.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B.直接驳回张爱国的要求C.告知被告张爱国另行起诉D.决定延期审理答案:C解析:考查反诉。张爱国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与本案无关的请求,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33.甲、乙、丙3人为某单位保安,多次警告收购废旧家具的丁不要进入院内。丁仍趁他们不注意时溜进院内,被3人抓获,带到办公室罚款350元,3人还拳打丁数下造成轻微伤害。甲、乙、丙的行为:()A:构成寻衅滋事罪B:构成敲诈勒索罪C:不构成犯罪D:构成抢劫罪答案:C解析:【考点】《刑法》第13条的“但书”。详解:《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题中,甲、乙、丙3人的行为即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应当不认为是犯罪,不认为是犯罪就是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选C项。34.联合国驻联合国会员国A国的某机构于2010年以联合国的名义,与A国政府签订协议,购买了一批设备。后双方产生纠纷。依有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由于联合国组织属于政治性国际组织,其上述购买行为自始无效B.联合国驻A国某机构的购买行为属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C.上述行为应视为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D.联合国能就该项纠纷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A国的诉讼答案:B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组织。联合国机构的行为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是有效的,A错,B正确。联合国某机构的购买行为依《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决议规定,由联合国作为独立主体实施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得视为所有会员国的行为,C错误。就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而言,其诉讼管辖权中“对人管辖”的行使,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因此,联合国组织不能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国,D错。35.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2015年)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B.贪污数额为30万元C.收取甲3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D.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但是在2013年卷二第20题表达的观点中,命题人认为要将“公共财物”扩张,包括单位的未来财产利益。依据这种观点,吴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吞本属于国有单位未来利益的行为,成立贪污罪。数额自然是本属于单位的30万元。故AB项正确。吴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甲3万元,依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成立受贿罪。对于吴某的受贿罪与贪污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D项错误。但是,2014年卷二第21题中,交警要求违规货车司机向自己缴纳一半罚款金额的钱财然后放行,依照同样的逻辑,交警侵吞的应该是本来属于国家的利益,本应由国家收取的罚款,却认定为受贿罪而不是贪污罪。这样的命题方式一则涉嫌对法条文义的任意解读,犯了试图用超越文义的解释弥补法律漏洞的类推错误,二则来回改变答案,使得考生无所适从。36.王某为做生意向其朋友张某借款10000元,当时未约定利息。王某还款时,张某索要利息,王某以没有约定为由拒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王某是否支付利息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王某不必支付利息B.王某应按当地民间习惯支付利息C.王某应按同其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D.王某应在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的范围支付利息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共用题干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请回答第89—91题。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让乙卖出冰毒应定性为甲事后处理所盗赃物,对此不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乙将40克冰毒掺杂、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C:甲、乙既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又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D:乙在冰毒中掺杂使假,不构成制造毒品罪答案:B,C,D解析:甲属于强制戒毒人员,其逃离戒毒所的行为不构成脱逃罪。A错误。为出售而购买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甲为了自己吸食,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正确。贩卖毒品罪以毒品交付为既遂标志。陈某出卖毒品给甲,甲采取赊账方式,陈某未及时获取钱款并不影响贩卖毒品罪成立犯罪既遂OC正确。由于甲不构成犯罪,所以乙收留甲的行为也并不构成窝藏罪。D错误。应选BC。甲翻墙入院并进入陈某厨房窃取毒品,属于典型的“入户盗窃”。该行为同时也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AB正确。甲毒死陈某家看门狗的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犯罪预备的犯罪构成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C正确。盗窃毒品等违禁品的行为同样属于盗窃公私财物,构成盗窃罪。D正确。应选ABCD。甲让乙卖出冰毒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甲盗窃毒品后如果用于吸食,不另行构成犯罪。但其将盗窃的毒品贩卖给他人,又侵害了新的法益,应当另行定罪。A错误。乙将掺入其他杂质的病毒冒充纯冰毒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甲向乙提供毒品并对此知情,已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同时甲乙的行为还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BC正确。乙只是在冰毒中掺杂,与《刑法》意义上制造毒品的行为相差甚远,不构成制造毒品罪。D正确。应选BCD。38.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给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A.甲B.丙C.丁D.庚答案:C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2)丁基于赠与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3)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39.某市政府以多次对生猪注水为由取消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厂资格。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公司可以要求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B:至少3名复议人员参加审理C:该公司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其生猪是否注水D:某公司对复议决定逾期未起诉时,该复议决定才生效答案:A,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综合上述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书面审理,但也可言词审理,甚至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市政府的决定是取消某公司的资格,显然属于重大案件。故A项正确。该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据此,至少2名复议人员即可,故B项错误。该条例第37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根据该条“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规定,C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行政复议决定自送达时即生效,而非起诉期限届满时才生效,故D项错误。40.下列哪个案件不由公安机关管辖?()A:职务侵占案件B:恐怖活动犯罪案件C:涉税案件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件答案:D解析:【考点】公安机关案件的管辖。详解: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恐怖活动犯罪、涉税案件与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律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但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和行为的特殊性,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41.中国甲公司(卖方)与荷兰乙公司(买方)签订了一项蜡烛出口合同,价格术语为FOB,双方协议选择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合同约定的装船期限为2004年11月7日至10日。甲公司在11月4日即备好货物,做好标记后将货物存放在装运港的仓库中。但是,荷兰乙公司的船舶却迟迟没有到达约定的装运港。11月13日,存放在仓库的蜡烛因为意外事故失火而全部灭失。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在FOB项下,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是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所以货物在装船前因火灾而灭失的风险尚未发生转移,故货损应由卖方中国甲公司承担B、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的做法符合划拨的要求,所以风险发生转移C、中国甲公司与荷兰乙公司选择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之后,该通则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约束力,当事人不能对通则作任何补充和修改D、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FOB贸易术语下,买方必须给卖方发出关于船名、装运地点以及交付时间的充分通知答案:B,D解析: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引言第8条的规定:“当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负担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的义务便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由于不应给予买方任何拖延风险和费用转移的机会,因此,所有术语都作出规定,当买方没有按照约定受领货物或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有关装船时间和/或交货地点)时,风险和费用甚至在交货之前就可转移。这种转移风险和费用的条件就是货物已指明为买方准备的,或如术语所规定,已为买方‘划出’。”在本案中,买方指定的船舶没有按时到达装运港,也就是说,买方没有按照约定受领货物,所以在11月10日装船日期届满之日,风险即发生转移,故A错误。本案中,卖方在货物上做标记然后置于仓库的行为满足“划拨”或“划出”的要件,所以风险发生转移,故B项正确。此外,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术语下买方要自付费用订立自指定装运港运送货物的合同,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后,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地点以及交付时间等的充分的通知,所以D项正确。至于C项,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然,当事人可以就惯例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这是惯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所以C项错误。42.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答案:C,D解析:选项A.B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本案中,“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在打击错误时,法定符合说则认为只要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则犯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完全一致时才成立该罪的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甲想要打中丙,但是误击中了乙,甲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选项C正确,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本案中,“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此时对乙构成偶然防卫,对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D正确,“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可知乙是被害人,不可能自己对自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43.被告人李某系农村妇女,两年前随丈夫进城打工,2012年10月计划外怀孕,李某身患高血压等不宜流产的疾病,只能将孩子生下。因其家境贫寒,且负有许多外债,遂与同村来城打工的表兄安某商议将产后婴儿卖给他人,并托安某联系一个家庭条件好的收养人。2013年8月,李某在医院生一女婴。按约定,李某在孩子满月(出生30日)后将女婴交与安某及收养人汤某,由汤某给付李某现金5000元。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一、李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主观上有出卖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出卖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虽然李某有出卖的故意,也实施了出卖行为,但不具备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骗、贩卖行为,故不构成本罪。关于以上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第一种说法对法律进行了立法者目的解释B.第二种说法运用的则是文义解释C.无论哪种说法,事实上都在运用三段论式的法律推理D.无论哪种说法,都是属于外部证成答案:A,B,C解析: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推理过程属于内部证成。因此D项错误。44.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创举,被西方国家誉为法治的“东方经验”。关于人民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人民调解员不属于法治工作队伍,但仍然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B.法院应当重视已确认效力的调解协议的执行,防止调解过的纠纷再次涌入法院C.人民调解制度能够缓解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国家司法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D.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主要优势是不拘泥于法律规定,不依赖专业法律知识答案:B,C解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工作队伍包括法治专门队伍(如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和法律服务队伍(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故A项“人民调解员不属于法治工作队伍”说法错误。调解主要优势是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调解也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故D项错误。45.★中国人王某定居美国多年,后自愿加人美国国籍,但没有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王某在中国境外,故须向在国外的中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王某无须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C.王某具有双重国籍D.王某仍具有中国国籍答案:B解析:。依《国藉法》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藉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王某是定居美国多年的中国人,其自愿加入美国国藉,因此即自动丧失中国国藉,无须办理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藉的手续,A错,B对。王某加入美国国藉,自动丧失中国国藉,当前国藉为美国国藉,D错,不具有双重国籍,C错。46.甲、乙均为公司,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丙公司偿还乙公司1000万元,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只剩3个月,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后,乙公司未予答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乙公司同意甲丙公司的协议,则为第三人代为履行B.如乙公司同意甲丙公司的协议,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0万元的货款债权,丙公司可以该500万元主张对乙公司的抵销C.如乙公司不同意甲丙公司的协议,则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个月D.如乙公司同意甲丙公司的协议,则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答案:D解析:。本题虽然是甲丙之间的协议,但该协议的内容不为代为履行而为债务承担,故A选项错误,债务承担自通知到达债权人起诉讼时效中断,而非债权人同意时诉讼时效中断,故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债务承担中,债务受让人不得以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权向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本题正确选项为D。47.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作出说明、解释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C.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但是不必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D.实质审查一般为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应当指派1名工作人员进行答案:B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选项A: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选项C: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选项D:实质审查一般为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48.下列行为中,实施哪一个行为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A.将外国现代法学著作译成中文后,编成教学参考资料出版发行B.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上引用已发表的作品C.报纸刊登其他报社采写但尚未登出的时事新闻D.电视台播放其他电视台制作的电视节目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作品合理使用的范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或名称。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49.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事实认识错误。A项,因果关系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生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甲为了杀死被害人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结果井中无水,被害人被摔死。这属于因果关系错误,而不是方法错误。故A项错误。B项,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是指实际上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该项中的情况就属于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故B项正确。C项,丙的行为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因为丙将地址写错,是方法错误的体现。若按照法定符合说,则对王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汪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若采取具体符合说,则对王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汪某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C项错误。D项,丁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依据法定符合说,丁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杀了人,主客观一致,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依据具体符合说,丁想杀仇人,却杀了父亲,对象是有误差的,但是这种误差不重要,因为在杀人那一刻,丁确实想杀死自己面前的“那个人”,所以丁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D项正确。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是行使留置权D:是行使抵销权答案:A,B,C,D解析:在本题目中,甲先向乙借彩电,乙再向甲借手机,这是两个合同,而不是基于一个双务合同而产生的互负债务。所以,不会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题中不涉及《合同法》第68条规定适用不要抗辩权的情形,所以,没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本案中,不涉及留置权的合同类型,C项错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将自己债务与对方抵销。或者种类、品质虽不相同,但双方机构一致,也可抵销。本题中,彩电、手机性质不同,且并未指明达成抵销合意,D项错误。51.甲新买一辆汽车,尚未投保交强险,便将该车借给乙使用。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丙,须对丙承担赔偿金50万元。因该车出现过事故,发动机报废,甲将该车拼装后卖给知情的丁,丁开车将戊撞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无须对丙承担赔偿责任B.乙无须对丙承担赔偿责任C.丙可要求甲、乙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D.甲、丁对戊承担按份责任答案:C解析:《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析》第19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丙可要求甲、乙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丁对戊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故D选项错误。52.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仲裁裁决具有下列哪些情形时,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A:当事人就纠纷达成新的仲裁协议B: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C: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D: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考点】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据此,C、D项正确。应当注意区分国内和涉外仲裁的不同规定。53.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A: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B: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C: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D: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结论答案:D解析:【考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详解】言词证据是指,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实物证据是指,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由于A是物品,因此属于实物证据,故而A选项错误。而B同样属于实物的范畴,仍然属于实物证据,故B选项错误。而对于C选项,由于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直接证据,故而C错误。对于D选项,由于其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同时,由于鉴定结论仍然是以鉴定人的言词为其表现形式,因此鉴定结论归属于言词证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54.以下审理过程中发生的哪种行为所占用之时间需要计算人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限?A:当事人被告李某对管辖权不服提出异议,法院对此作出裁定的时间B:当事人中共同被告刘某行踪不明,对其进行公告送达所用的时间C:当事人原告和几个被告达成了协议,以1个月时间作为举证期限这段时间D:当事人原告提出医疗鉴定请求,鉴定所用的1个月时间答案:C解析:《民诉意见》第164条、《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可见本题中的ABD都是不需计算的时间,而C是举证时间,当事人的举证虽然主要是当事人的行为,法院的参与在改革中会越来越少,但这依然算作法院的审理案件期间。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刘某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了遗嘱的公证,将遗产由其长子继承70%,次子继承30%。其第三子为此不满与刘某争吵。后离家出走,在途中被毒蛇咬伤,丧失劳动能力。第三子虽已年满25岁,但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第三子出走后,刘某曾后悔,与邻居王某、李某说,要将自己的财产分一半给第三子。王、李与刘某一家并无亲戚关系。听到第三子出事的消息后,刘某因伤心过度而死亡。在对刘某遗产的继承上,发生纠纷,则刘某的遗产应:()A.按公证遗嘱继承B.按口头遗嘱继承C.先按口头遗嘱继承,后按公证遗嘱继承D.先依法定继承保留第三子的遗产份额,后按公证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继承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56.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选项中,当经营者(),消费者可以依法按其所支付价款的3倍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A.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事先未作说明B.所售产品包装上未注明出厂日期和保质期C.谎称某国内私营企业产品为“美国进V1原装”D.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答案:C解析:考查欺诈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为谎称具有欺诈性质,所以选C选项。57.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李某是甲公司股东,甲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下列关于李某保护甲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的途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张某B.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张某C.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乙公司D.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乙公司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股东代位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由“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侵犯公司利益,由“董事会”提起诉讼。该题目中,张某是经理,因此需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58.公安机关勘验杀人现场时,提取了插在被害人胸部上的一把匕首。从证据分类的角度看,该匕首属于下列哪种分类?A:原始证据、直接证据B:传来证据、间接证据C:实物证据、直接证据D:原始证据、间接证据答案:D解析: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的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的证据,反之,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本题中,作为证据的匕首是公安机关直接从杀人现场提取,因此属于原始证据;单凭匕首不辅以其他证据,不进行推理,不能直接说明犯罪行为是何人所为,因此属于间接证据。由此可知答案D正确。59.根据国土资源部2015年发布的《关于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集体会审,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形有()。.A.国土资源部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土资源部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B.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C.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D.己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E.己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答案:B,C,D,E解析: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形有:(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惊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3)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4)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5)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60.依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下列哪些投资业务应被禁止?()A、甲商业银行参与承销某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B、乙商业银行购买国债2000万元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趁房价略有下降之机,丙商业银行购买了一栋写字楼,用于自己办公D、丁商业银行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成为某公司的控股股东答案:A,D解析:【考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限制。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由此可知,商业银行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可以投资于自用不动产,B、C项被允许。另依《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故A、D项被禁止。61.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水泥供应合同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了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约定无效B.该约定合法有效C.如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D.丙有权主张减轻其保证责任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选项C正确。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具体担保的是已经发生的还是尚未发生的,或是已经发生与尚未发生的均担保,要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定,若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未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选项D错误。《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不存在上述情况,丙无权主张减轻其保证责任。62.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用在服装商品上。1988年3月,乙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长城”商标,使用的商品为服装。1988年4月,甲厂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长城”商标,使用的商品也为服装。那么,商标局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谁的商标?A: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甲厂的商标,因为甲厂先使用B: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乙厂的商标,因为乙厂先申请C:应由甲厂与乙厂协商,商标局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初步审定并公告D:由商标局根据双方的服装商品市场经营状况裁定初步审定并公告答案:B解析:我国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辅之先使用原则。根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因此,在申请有先后的情况下,应依法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63.甲女委托乙公司为其拍摄一套艺术照。不久,甲女发现丙网站有其多张半裸照片,受到众人嘲讽和指责。经查,乙公司未经甲女同意将其照片上传到公司网站做宣传,丁男下载后将甲女头部移植至他人半裸照片,上传到丙网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侵犯了甲女的肖像权B:丁男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C:丁男侵犯了甲女的名誉权D:甲女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B,C,D解析:【考点】人格权侵权认定及精神损害赔偿【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乙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的肖像,构成侵害甲的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丁男的行为使得甲受到众人的嘲讽和指责,使甲的名誉受损,侵害了甲的名誉权,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丁男故意改变乙公司的照片信息,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所以B选项正确。甲受到严重的精神伤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甲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64.以下关于工伤保险的理解中,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有、()A.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B.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C.职工因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D.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A、D考点:工伤保脸讲解:《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36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故B选项说法不完整,不当选。第37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故D选项正确,当选。65.赵洪诉陈海返还借款100元,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关于该案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应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B.应开庭审理,但经过赵洪和陈海的书面同意后,可书面审理C.应当庭宣判D.应一审终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隶属于简易程序,是简易程序中更加特殊的一种程序,这是在掌握小额诉讼程序时需要理解的一大前提。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之规定,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因此A选项正确。《简易程序规定》第2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一审无论适用普通程序还是适用简易程序都必须开庭审理,二审原则上也必须开庭审理,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以不开庭。但是即使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也需要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存在书面审理,只有在仲裁中才有书面审理的情况。因此B选项错误。《简易程序规定》第2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小额诉讼程序应当当庭宣判,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是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立法依据,因此D选项正确。66.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乙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丙、丁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乙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B.对乙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C.对丙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D.对丁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答案:D解析:选项A、B错误。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中,甲已死亡,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乙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存在自首情节,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题中,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所以丙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酌定不起诉,而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选项D正确。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案中,对于丁的犯罪事实,检察院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67.原告李某状告被告张某人身损害侵权,原因是张某误伤了李某的父亲,最后李某的父亲因故去世。法院判决此案张某应负部分责任,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判决生效以后,李某得知此类案件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于是又到法院提出这一请求。对此,人民法院不正确的做法是:A:案件已经作出生效判决,不再受理B:精神损害赔偿是新的请求,应该受理C:不可受理,但是可以告知李某按照申诉处理D:立案前认定此案不存在精神损害,因此不予受理答案:B,C,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本案不应受理,因为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新的审理是不合适的,本案也不是应该按照申诉处理的情况。D的说法错误在于,在开庭进行实质性审理以前,法院不应认定是否存在精神损害这一实质性问题。另外顺便一提,这种致人死亡的案件在民事诉讼中正是属于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其也叫死亡赔偿金。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某市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名执法人员身着便装进入一个体食品店,在未向店主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店厨房进行检查。检查后认为该店卫生不达标,口头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并要求店主当场缴纳罚款。店主向执法人员询问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说理由和依据可以在缴纳罚款后到卫生局去问,并不再听取店主的申辩。问题:(1)该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2)食品店店主应该怎么办?答案:解析:(1)该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存在以下不合法之处:第一,卫生健康委员会2名执法人员不应在身着便装、未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店厨房进行检查。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1款和第3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也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二,2名执法人员不应当口头作出罚款决定。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1款和第39条的规定,不论行政处罚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决定,都应当填写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口头作出处罚决定。第三,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只有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对个体户处以100元的罚款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的。第四,执法人员不能当场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的规定,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本案不属于上述情况,因此执法人员不应当场向当事人收缴罚款。第五,店主向执法人员询问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不应不告知。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第六,执法人员不应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2)食品店主可以该罚款决定不能成立为由不予缴纳。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该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对于不能成立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不予履行。69.下列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的条件有( )。A.基金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B.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C.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D.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根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题库陆续更新中,瑞牛题库考试软件,www.niutk.com免费更新70.甲是某知名教授乙的助手,其利用工作便利偷得乙所有的一项技术秘密的资料,出卖给丙公司,丙公司遂应用于生产,后被乙发现,起诉于法院。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如果丙公司以正常价格支付给甲,并且其毫不知此技术秘密的资料乃甲偷窃所得,那么丙公司可以免除侵权责任,但是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B:如果丙公司以正常价格支付给甲,并且其毫不知此技术秘密的资料乃甲偷窃所得,那么丙公司不仅可以免除侵权责任,而且仍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必须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给乙C:如果丙以低于市场价格的30%买得该技术,那么丙不能以其不知此技术秘密成果乃甲偷窃所得为由抗辩D:如果丙明知此技术秘密乃甲偷窃所得,则其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答案:A解析:《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因此,丙公司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C选项丙以低于市价30%的价格购买不构成善意,不能以不知为抗辩理由,C选项正确,不当选。《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因此若丙明知仍与甲订立合同,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和保密义务,D选项正确,不当选。71.月平均工资的()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A.10%B.20%C.30%D.35%答案:C解析: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被告人陈某因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陈某未委托辩护人,法院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孙某为其辩护。庭审过程中,陈某拒绝孙某为其辩护。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拒绝孙某为其辩护后,只能自行辩护B.陈某拒绝孙某为其辩护要求法院另行指定或者另行委托的,合议庭应当准许C.陈某拒绝孙某后,法院为其另行指定钱律师担任辩护人,陈某再次拒绝钱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准许,并记录在案。D.陈某再次拒绝钱律师为其辩护,法院不予准许答案:D73.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行政处分?()A.行政复议机关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B.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第80天才作出复议决定的C.行政机关不提交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的D.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参见《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4条、第36条、第37条。74.甲因为琐事与乙发生争执,乙转身离去,甲则从地上捡起一根木头追上,朝乙头部猛击。乙倒地后,甲又朝其连击数下,致乙死亡。之后,甲又到乙办公室乱砸一气。甲作案后跳矿井自杀未遂。经查甲曾经到精神病院就诊,被诊断为患有精神病。案发后经鉴定,甲虽有精神病,但是对于其实施的上述行为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甲应当如何处理?A.不认为犯罪B.不负刑事责任C.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答案:C,D解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考查《刑法》第18条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从法律角度认定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须具备两个要件(双重标准说):①医学标准,行为人患有精神病;②心理标准,行为时完全丧失对所实施危害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精神病人的辨认、控制能力差异很大,有的人虽然患有精神病,但是对于某些行为仍然具有—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75.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兴建天龙金湾小区项目,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相关材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公司应到市规划局办公场所提出申请B.公司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C.公司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规划局应作出不受理决定D.市规划局为公司提供的申请格式文本可收取工本费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选项B正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选项C错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选项D错误。《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76.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汇票上签署的不是本名,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汇票无效B:乙公司的签章无效C:乙公司不对丙承担票据责任D:甲公司应对乙承担票据责任答案:B,C,D解析:【考点】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签章无效的情形。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上述规定的,票据无效;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上述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根据该条规定,票据的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票据仍然有效,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乙公司的签章无效,因此,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当然乙公司可能向丙承担票据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乙公司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因此,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某环保联合会对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在诉讼中需要该公司的相关环保资料,遂向县环保局提出申请公开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等有关环境信息。申请书中载明了单位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了公章、获取信息的方式等。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环保联合会提供了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县环保局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该环保联合会遂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本案的信息公开申请及其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环保联合会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出信息公开B.环保联合会不具有提出此信息公开申请的资格C.县环保局有权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D.县环保局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环保联合会作出更改、补充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选项B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可知,该公益组织因诉讼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具有申请资格的。选项C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据此可知,本案不属于前述范围,没有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要求。选项D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78.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折抵或计入刑期?A:被告人被逮捕的期间B:保外就医期间C:被监视居住的期间D:经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其在监外期间答案:A,B,D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监视居住不剥夺人身自由,故不能折抵刑期。经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其在监外期间计入刑期以内。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的监外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对于在居住地犯罪或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后又犯罪的,从其被准予监外执行之日起至犯新罪后新判决执行前这段时间,应视为所服前罪判决的刑期。但是,在此期间,如前罪判决已执行完毕而尚在羁押的,其羁押日期应折抵新判决判处的刑期。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擅自离开居住地到外地犯罪的这段时间,不得计入服刑期。79.某地发生一起持枪抢劫银行案件,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三名犯罪嫌疑人已经全部逃跑,下落不明。那么该公安机关应当何时立案?()A.应当在抓获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以后立案B.应当在查清犯罪事实后立案C.应当在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以后立案D.应当在对犯罪现场进行初步勘验后立即立案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立案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应当先立案后进行侦查,A、B、C三个选项都应当是在立案以后进行的工作,只有D选项才可以在立案之前实施。80.赵某抢劫毒品、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赵某,男,30岁,无业。被告人:王某,男,15岁,无业。被告人:洪某,男,31岁,无业。赵某2001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04年赵某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断下顿的状况。2010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一支,潜入洪某住处。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脑袋,对洪某说:“听说你新吃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洪某一听赶忙说:“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后洪某打开保险柜,从里面拿出一包“白粉”(约有250克重)交给赵某。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来的“白粉”一尝,即大呼上当,原来洪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一直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是一包头痛粉而已。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心有不甘,遂又生-计。他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叫来,对王某说:“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儿是白色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小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公安机关另查明,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问题】1.赵某强行从洪某处取得假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罪?赵某的上述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停止形态?为什么?2.就赵某让王某贩卖假毒品这一行为,赵某构成何罪?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王某帮助赵某贩卖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构成何罪?为什么?若否,说明理由。4.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5.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赵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为什么?6.在本案中,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7.公安机关查明的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答案:解析:1.构成抢劫罪。既遂。虽然其持仿真枪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但是由于赵某还具有人户抢劫的情节,因此仍属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而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是不论是否抢到财物,只要实施了加重情节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既遂。2.诈骗罪。3.构成犯罪.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因为:其一,王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二,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三,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已满14周岁,故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条件。此外,王某因受赵某欺骗,错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贩卖,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只不过由于其对贩卖对象的认识错误,成立犯罪未遂而已。4.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各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在本案中,赵某与王某的主观犯意完全不同。其中,赵某的犯意是诈骗,王某的犯意是贩毒。5.赵某没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首先,由于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6年才再犯罪,不构成累犯,也不属于特殊累犯的范围。其次,《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也由于赵某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不能适用。再次,也不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在本案中,赵某虽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但是他后来所犯两罪均非毒品犯罪,因此不符合毒品犯罪再犯的构成条件,不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最后,虽然赵某教唆未成年人王某贩卖毒品,但是由于其本身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也不能适用贩卖毒品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从重处罚的规定。6.首先,王某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故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王某所犯贩卖毒品罪属于犯罪未遂,故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其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因此应当从重处罚。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需明确的是“黑吃黑”不影响抢劫罪的构成,行为人所抢劫财物是否处于被抢劫者合法占有状态,并不影响抢劫行为的性质。另外要注意毒品犯罪再犯的成立条件。81.共用题干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请回答第92~94题。2013年2月,高崎为减少自己的风险,向田、丁二人提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须经田、丁二人的一致同意B:未经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C:转变后,高崎可以出资最多为由,要求继续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D:转变后,对于2013年2月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经各合伙人决议,高崎可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A,B解析:【考点】合伙财产的出质和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详解】《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合伙人丁福的出质行为实际上未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其行为无效,因此即使钟冉是善意的,也不能取得质权,只能获得赔偿。因此,A正确,C错误。权利出质仅满足合伙人一致同意即生效,所以B也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D正确。【考点】合伙人类型转变的条件、责任和有限合伙人的义务【详解】《合伙企业法》第8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高崎已经要求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这与出资多少没有关系,所以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8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D错误。【考点】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和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详解】《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知,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不必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A正确。第7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陷阱】《合伙企业法》第73和74条对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有限合伙人在对外正常转让财产份额时,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可自由选择出售对象,而不仅限于其他合伙人。但当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前者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为了充分体现有限合伙人的意思自治,保障其自由行使其合法权益;而后者,由于在强制执行财产份额中,强制力是无视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可能破坏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故出于保障有限合伙企业的稳定,规定了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法人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营利法人的成立都需要办理登记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C.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D.财团法人均属于公益法人答案:B解析:①《民法总则》第77条规定: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因此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民法总则》第88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只有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才从成立之日其具有法人资格,其他事业单位需要经过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所以B选项错误,当选;③《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此C选项正确,不当选;④在我国,以从事公益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公益法人,可能是社会团体法人,还包括事业单位和财团法人,财团法人均属于公益法人。因此D选项正确,不当选。83.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刘三修缮自己房屋时,误将邻居张四购买的管道铺设在自己的院子地底。因管道附合于不动产,刘三取得管道的所有权B.刘三将一头怀孕的耕牛出卖给邻居张四,双方约定耕牛的所有权于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但耕牛由刘三继续代为饲养2个月。1个月后小牛出生。因小牛在刘三饲养该耕牛期间出生,刘三应取得小牛的所有权C.刘三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了邻居张四,抵押权合同生效后,王二为该车配备了音响。后张四行使其抵押权时,无权就音响的价值优先受偿D.刘三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了邻居张四,汽车交付给张四前,刘三将原悬挂在汽车上的备胎拆下。由于出质的汽车上没有备胎,张四不得要求刘三交出答案:D解析:①管道埋于地底,并未形成“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需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即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使二者分离。无损管道的性质,亦可使其与土地分离,因此,A选项并未形成附合,不当选;②天然孳息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没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B选项中小牛由所有权人李四取得,B错误;③音响配备到汽车上之后,即成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与汽车成为一物。物的非重要成分常常与其所在之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唯在例外的情况下,一物的非重要成分才可以在观念上“越出”该物,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C选项中,抵押权的客体为汽车,其效力自然及于汽车上的所有“成分”,无论其是“重要成分”还是“非重要成分”。因此,C选项错误;④备胎属于汽车的“从物”,依《担保法解释》第91条,主物上成立质权的,若从物已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亦为质权的客体;否则,若从物未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并非质权的客体。因此,D选项正确。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甲与乙不和。一天甲从农田回家的路上经过乙家门口,乙解开赵某绑在树上的狼狗让其去咬甲,甲情急之下用随身带的镰刀将狗砍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故意毁坏财物D.不可抗力,无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两个明显区别:一是危险来源的不同。紧急避险的来源含义十分广泛,既可以是洪水、地震、风暴等自然灾害又可以是猛兽、狂犬等动物的侵袭,还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二是二者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损害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在本题中乙指使丙的狼狗去咬甲,甲将狗打死损害的则是第三人丙的利益而不是不法侵害人乙的利益。所以甲的行为应当是紧急避险。85.关于行政强制,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可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B.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C.行政机关为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则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然违法D.行政机关为强制执行的目的,可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答案:A,B,D解析:A、B、D考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S执行的关系讲解:A项正确。比如食品监管部门在查处食品违法案件中,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可依照《食品安全法》第77条先采取査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査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故B项正确。作为执行根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只要不是重大明显违法,并不直接导致后续的行政强制执行违法。故C项错误。D项正确。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按照该款采取扣押、查封,其目的是为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后续的“拍卖或者变卖”(强制执行行为)作准备。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A.法院地法B.原告住所地法C.被告住所地法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答案:D解析:。《民通意见》第195条。87.关于法的继承的根据,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法的继承性源于统治阶级的需要B.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C.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D.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答案:A解析:。88.2009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人具备法定条件?A、赵女士于1995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1999年2月辞职,2002年1月回到该公司工作B、钱先生于1985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2006年3月,该企业改制成为私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年满50岁的钱先生与公司签定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C、孙女士于2000年2月进入某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工作,签定了为期三年、到期自动续期三年且续期次数不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公司将孙女士提升为技术部副经理D、李先生原为甲公司的资深业务员,于2008年2月被乙公司聘请担任市场开发经理,约定、先签定一年期合同,如果李先生于期满时提出请求,可以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答案:B,C,D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劳动合同的种类【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A项中赵女士曾辞职,此后又未能连续满十年,故不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项中钱先生在该国企连续工作超过了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项中孙女士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二次以上,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项中双方经协商确定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即可订立,故D项也符合题目要求。本题正确答案为BCD。89.下列有关代履行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代履行属于行政强制措施B.代履行可以适用不作为义务C.代履行不适用于与人身有关的义务D.代履行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代履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适用于可以由第三人履行的义务。90.甲是著名的歌星,一直被狗仔队跟踪。某日,某狗仔队所在报社在头版爆出新闻:甲有私生子。甲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报社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审理查明,报社报道纯属子虚乌有,甲根本就没有私生子。甲在诉讼中突然因病去世,其子乙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规则,关于本案的处理说法正确的是:()A.报社侵犯了甲的名誉权B.报社侵犯了甲的隐私权C.如果报社已经与甲口头约定赔偿精神损失,乙可以主张D.甲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隹,乙可以继承,进行主张答案:A,D解析:A、D考点: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讲解: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案报社捏造事实加以传播,造成了甲名誉损害,侵犯了甲的名誉权,A选项正确。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隐私需为真实,本题报社新闻内容为捏造,因此不是对隐私权的侵犯,B选项错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因此,报社与甲只是口头约定赔偿精神损失,乙仍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C选项错误。但甲向法院起诉后,乙可以继承该请求权,D选项正确。91.对于商标注册的申请,下列选项的叙述正确的是( )。A.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可以不另行提出注册申请B.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C.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D.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因此选项A错误;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因此选项B错误;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因此选项C错误。92.甲公司为注册地在中国的演艺经纪公司,乙公司为注册地在H国的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在中国S市建设影视拍摄基地。现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S法院。法院由3名陪审员和2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中,下列关于合议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说法错误的是:()A.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应以3名审判员的意见为准;审判员意见也不一致时,应少数服从多数B.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以审判委员会名义作出判决C.因合同内容涉及甲公司签约明星的个人隐私,S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D.因合同内容涉及乙公司某项商业秘密,S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答案:A,B,C,D解析:考查合议制度与审判公开制度。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当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少数服从多数意见。合议庭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判决。A、B错误;公开审判的例外分为法定不公开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法定不公开包括的案件主要有:①涉及国家秘密;②涉及个人隐私:③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申请不公开包括的案件主要有: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因此,C选项中为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为法定不公开案件,属于“应当”公开,“可以”的表述错误,因此C当选。93.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哪一案件可以进行调解?()A.刘某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丈夫吴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B.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甲公司破产还债的案件C.因原审法院法官徇私枉法,当事人申请再审,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D.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妻子董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答案:C解析:。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亊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94.甲、乙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甲主张发表,乙不同意。后乙死亡,有一继承人,后甲将该小说发表,下列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A.乙生前不同意发表该小说,甲无权发表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发表该小说的稿费全部由甲获得C.该小说的使用权保护期应截止于甲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D.甲不能剥夺乙的署名权答案:A解析:。《著作权法》第10、13、19、21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95.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2014年)A.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B.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C.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D.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故A选项合法。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为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范畴,故B选项合法。民事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两种:前者仅适用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后者则对当事人普遍适用,但其参加诉讼必须基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法院不得直接指定,故C选项不合法。《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故D选项合法。96.共用题干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该规定表述的是法律原则B、该规定表明、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不仅可共存于同一法律中,甚至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同时适用C、该规定的内容所反映了正义价值D、该规定只着眼于案件的共性,而不关注案件的特殊性答案:B,C,D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的特征包括: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就B项而言国家强制力也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法的实施,也还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来保证。能够作为法的非正式的渊源的习惯只是指社会习惯。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选。有正式的法的渊源时,非正式的法的渊源还可以适用,但是适用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有条件的:(1)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2)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出现解释的模棱两可性。故B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没有位阶,但依然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决定它们的适用顺序。政策优于判例,优于习惯。D选项说法正确。因为社会关系复杂交错,彼此联系,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难以截然分开,故A项正确;法律部门不能空洞无物,它是由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的,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故B项正确;《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宪法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故C项错误,合题意;我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商法的基本规范规定于民法之中,故我国采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民法和商法确实是我国两个分别独立的部门法,故D项正确。A项错误,此条规定仅包括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两大部分;B项错误,此条规定是不确定性的指引,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C项正确,此条规定,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故是确定性规则,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故是任意性规则。D项错误,此条文属于法律规则,故属于规范性法律条文。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故A选项错误。从结构上来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即使是在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享有权利,但这项权利一定会有一项义务——赠与人的义务对应存在,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B选项正确。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故C选项错误。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的,对于法律权利,行为人同样可以决定是否实施,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D选项错误。双方的协议违反法律,主要是因为二者协议的“标的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为了更好的保障交易自由和社会安全,往往会通过立法设定一些禁止流通物,如该题中的“假酒”。如果当事人以禁止流通物交易,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所谓的买卖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因此D项是本题正确选项。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隶属的法律关系和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主体双方是否确定,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A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绝对法律关系;B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隶属的法律关系;C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相对法律关系;只有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此外,法律关系还可以分为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对于上述不同的分类,考生都应当加以掌握。法律责任的免责形式主要有: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本题中的选项A构成因履行不能而免责的条件;选项B构成不诉免责的条件;选项C构成立功免责。选项D中作为公诉案件不允许当事人私了,亲戚关系并非是免责理由。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选项A的说法错误。甲、乙之间的协议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甲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已过了追诉期限,甲的法律责任虽然被免除,但属于时效免责,而不属于协议免责。丙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不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C的说法错误。己由于销售了质量不合格的啤酒而使戊受重伤,己不仅存在违约责任,还存在侵权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戊只向法院请求追究己的侵权责任,这属于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问题,不妨碍已存在的法律责任的竞合,选项D的表述错误。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是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具体规定法律后果的,所以表述的是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A项错误。该项规定同时体现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故B项正确。该项规定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符合正义,故C项正确。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该项规定表述的是法律规则,故D项正确。97.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刑事诉讼证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B.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C.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D.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E.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并报请本院院长决定是否采用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证据。(1)人民检查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B错误。(2)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D错误。(3)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经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E错误。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某村王大爷因病久治不好,经人介绍参加了该村村民李小二组织的“神功大法研究会”,该研究会宣称是行善德的宗教组织,教人治病不吃药。在该研究会的活动中,半年内陆续有三位老人因病情恶化而身亡。王大爷心里害怕,于是退出了该研究会,改投隔壁村的基督教。后来王大爷按规律吃药并积极运动,病症很快好转,于是他经常到村公众操场上现身传教,导致原“神功大法研究会”会员中多位转信基督教。根据上述事例,下列判断中错误的是哪些?()A.王大爷变换信仰,对宗教不忠诚,和我国宪法中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有一定冲突B.王大爷通过现身传教的方式使得“神功大法研究会”会员中多位转信基督教是一种非法行为C.王大爷正确地做到了基督教教人品德高尚、帮助关爱他人的要求,因而对于王大爷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D.在性质上,“神功大法研究会”不是宗教,而是非法组织答案:A,C解析:。99.下列关于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B.个人独资企滅立日孺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C.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个人独资念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答案:C,D解析:。不管是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2条,还是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独立承担责任,因此成立时不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100.家住甲市A区张某在甲市B区某医院就诊,因治疗效果不好发生争议。双方前往C区的医疗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过调解人员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请回答当事人应当向下列哪个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A.甲市A区法院B.甲市B区法院C.甲市C区法院D.上述三个法院都可以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选项C正确。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化,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审判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转入普通程序B.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可以转人普通程序C.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可以转入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和相关事项D.转人普通程序的案件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次日起算审限答案:C解析:。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8条、第13条、第26条可知A、B、D项正确,C项错误。故C项符合题意。2.根据税务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中,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有(  )。A.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B.责令限期改正C.收缴或者停售发票D.没收违法所得E.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答案:B,C,E解析:(1)选项AD: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2)选项B: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同于警告,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3)选项C: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4)选项E: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盲人甲由于故意杀人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审理程序,正确的是?A.法院可以为甲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B.甲的辩护人经传唤未到庭,经甲同意,法院可以开庭审理C.法庭调查中,公诉机关提出了新证据,甲的辩护人提出要对新证据做辩护准备,法院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其准备辩护的时间D.审判过程中,甲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C解析:A选项错误,盲聋哑人是应当指定辩护;B选项错误,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甲属于例外情形;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法院是可以不是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4.已实际执行了原判刑期一半以上,且表现良好,可以适用假释的是下列哪一选项?()A.甲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刑满释放,2012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B.乙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C.丙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D.丁因犯侮辱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的适用条件。首先,只能对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进行假释,所以排除选项D。我国《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于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甲构成累犯,丙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排除选项A和选项C。5.下列哪一表述说明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A.“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既不知有奴隶,也就无所谓释放”B.“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C.“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D.“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答案:D解析: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根据上述阐释,本题应选D。6.关于毒品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不获利的,不能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C.因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实施的毒品犯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D.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毒品类犯罪的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A选项错误。因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C选项错误。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D选项错误。7.张某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査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决定采取下列措施,其中哪些是错误的?()A.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检察院的决定B.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C.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D.要求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而不能直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因此,D项正确,其余错误。8.赵某向罗某借款3个月,并将一批手机质押给罗某,由于该地近期发生多起盗窃案,罗某怕这批手机丢失,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一个月后,罗某的仓库被盗,该批手机丢失,遂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罗某的质权自赵某交付手机时设立B.罗某对该批手机不具有保险利益,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C.罗某不得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但可要求退还保险费D.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D解析:罗某对该批手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选项BC错误。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对下列事项行政复议机关可进行调解的有:()A.行政赔偿纠纷B.行政补偿纠纷C.行政裁决D.行政确认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故CD不是正确选项。10.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如停业应经作出许可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批准B.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C.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记录的查阅权,限于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D.行政机关必须保证实现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选项AC和D与《行政许可法》第67条第1款、第61条第3款规定不相符。选项B则有该法第68条第1款作依据。11.★为保证检察官的公正与廉洁,维护检察官的良好形象,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兼任其他职务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据其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B.检察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C.检察官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D.检察官不得兼任律师答案:A,B,C,D解析:。《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12.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丙一同抢劫丁,在抢劫过程中,甲、乙主张杀掉丁灭口,而丙不作声,后甲、乙将丁杀害,在此过程中丙一直旁边协助制服丁并望风。后案发,经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对甲、乙二人均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数罪并罚后,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对丙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判决后,甲、乙、丙均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假设本案需重审,则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本案提审B.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本案发同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C.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将本案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D.一审的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不予核准死刑的处理。《刑诉解释》第35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可知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可知,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所以D项错误。综上,应该选AB。13.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提请所选仲裁机构解决的,应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B、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C、如仲裁协议有效,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D、如仲裁协议有效,仲裁中申请人可申请更改仲裁请求,仲裁庭不能拒绝答案:A,B,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甲、乙公司,未约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所以适用仲裁地法,即中国法。B选项正确。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第4条规定:规则的适用(1)本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中心。(2)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3)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4)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5)当事人约定适用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专业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争议不属于该专业仲裁规则适用范围的,适用本规则。所以,C选项正确。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中国某土产公司以CIF价格条件与韩国大长今公司签订了进口食品1000箱的合同,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由韩国野田茂航运公司承运,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投保一切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经抽查,发现其中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中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实收990箱,短少10箱。(3)200箱食品受潮变质,另有50箱带有明显鱼腥气味。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A.本案应由韩国大长今公司投保并订立运输合同B.对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某土产公司可以向保险人索赔C.对短少的货物,中国某土产公司可向保险人索赔D.对受潮变质的货物,中国公司不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答案:B1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C、1993年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进了宪法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权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答案:A,C解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我国国家机构。故B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可以参政、议政,但并不能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虽然政协委员列席人大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但只是个别行为,政治协商会议上并不审议。故D错误。16.根据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A.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B.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团体C.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D.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答案:D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公益诉讼。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个人主张治理国家,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可有效避免为追求个体利益而损害公益行为的发生,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提起公益诉讼必须以社会公益受到损害为前提,但这种损害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必然会发生的损害,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17.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四人目前均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中甲某的父亲是在1962年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甲某的母亲是1975年到1989年在香港连续居住的中国公民,甲于1992年在四川省成都市出生。乙某于1998年持日本国旅行证件(通行世界)进入香港、在香港居住至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丙某有香港居民身份证。丁某是乙某到香港居住后于2006年所生的女儿。对于他们四人,有必要的经及时申请后,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然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有哪几位?A.甲某B.乙某C.丙某D.丁某答案:A,B,D18.★.鲁某与律师周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约定被告归还赔偿款以后由该律师事务所先行妥善保管,十日内向委托人鲁某交还。但律师周某未经鲁某同意将赔偿款私自扣留,达4月有余。关于律师保管委托人财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財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財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B.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管委托人财产C.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联系其他律师继续承办D.律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答案:A19.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举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受害人就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B.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污染者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C.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受害人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D.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使用者就产品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答案:B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所以选项A错误。(2)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以选项B正确。(3)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承担举证责任;所以选项C错误。(4)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此时产品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使用者无需就产品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所以选项D错误。20.王奶奶向其子女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王奶奶的两个儿子每个月应该各向王奶奶支付赡养费500元。关于此案如何执行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B:并非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而是如果王奶奶的子女不自觉履行判决,由王奶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直接移送执行和由王奶奶申请执行都可以D:直接移送执行和由王奶奶申请执行都不可以答案:A解析: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19条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本案的判决属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应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之所以把这类法律文书规定为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是因为这类法律文书关系到老人的生活急需,而权利主体又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21.下列哪些活动形成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A: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所属工作人员警告的纪律处分B: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上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C:交管局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D: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市公安局的处罚决定答案:A,C解析:A项属于行政处分,构成内部人事行政法律关系,是建立在行政隶属关系基础上的行政法律关系。B项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际作出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单方行为。C项属于内部抽象行政法律关系,针对的是其下属单位的滥收费行为。D项是司法审判行为,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22.振兴商贸公司欠银行600万元债务,关联企业甲、乙两家公司提供保证合同,约定如振兴商贸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甲、乙一起承担还款责任,直到本息还清为止。另一关联企业丁公司以自己的楼房一栋设立抵押并登记,没有约定担保范围。到期振兴商贸公司没有还款。请问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乙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6个月B银行可以先就丁公司的抵押物拍卖得到清偿,也可以直接请求甲、乙承担保证责任C.若甲、乙事后约定各自担保30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振兴商贸公司的同意不能生效D.若丁的楼房毁于地震,则银行可以主张甲、乙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答案:B,D解析:A保证期间: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6个月,需注意,约定保证期间早于等于主债务履行期视为没有约定,为六个月。约定保证期间直至还清本息,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2年。题中是为保证期间为2年。甲乙之间为一般保证。B题中第三人物保与第三人人保并存,找哪个都可以,所以B正确C内外有别,内部约定已经生效,未经过振兴商贸同意,只是不对振兴商贸发生作用。D在混合担保中,若担保物毁损灭失,债权人有过错的,保证人在过错范围内免责,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23.某国土资源局以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为由,向陈某送达决定书,责令其在10日内拆除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3间,恢复土地原状。陈某未履行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书应载明,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B: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为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C:因《土地管理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陈某对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依该期限规定D:如陈某不履行决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国土资源局可以自行拆除陈某所建房屋答案:D解析:【考点】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行政行为类型;行政强制执行权【详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A项正确。国土资源局的决定剥夺、限制陈某的财产权,属于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也称损益性、侵益性行政行为,属于不利行政的范畴。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处考查的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C项正确。《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国土资源局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所以D项错误。24.杨某为养羊专业户,一日在放羊的过程中遭遇冰雹,羊受惊走散,分别混人甲、乙、丙的羊群。请回答第89~91题:丙拾得羊三后,私下将其卖给了不知情的朱某,获得价款1000元。1年后杨某偶然发现羊三在朱某处,朱某为羊三已支付草料费300元,杨某要求朱某返还牛三,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杨某有权要求朱某返还羊三,但应支付朱某所付牛款及草料费1300元B.杨某有权要求朱某返还羊三,但须向朱某支付草料费300元C.杨某要求丙返还羊三的权利受到2年的限制D.朱某支付的1000元价款,有权要求丙偿还答案:B,D解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权利人要求受让人返还遗失物,无须支付价款,受让人支付的价款向拾得人主张,拾得人构成不当得利。因此,B和D正确。由于朱某不知情,因此其对羊三的占有是善意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A错误,B和D正确。权利人要求受让人返还拾得物的权利受到2年的限制,但是对拾得人的返还请求权没有时间的很制,因此,C错误。25.依照《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具有专向性的有(  )。A.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B.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C.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D.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条件之一而获得的补贴答案:A,B,C,D解析: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专向性:(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选项A);(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选项B);(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选项C);(4)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条件之一而获得的补贴(选项D);(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而获得的补贴。26.共用题干某监狱犯人张某,提出申请要求暂予监外执行,其理由是自己患有急性肝炎,需要保外就医,如果他的这一要求能被批准,那么下列条件中,必须具备的是:A:他必须是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B:他可以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C:他必须有医生的诊断证明D: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第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仅有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是不符合要求的。《刑诉解释》第43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62、263条,《刑诉解释》第449条。27.作为一种现代治国方略,“法治”一词有着丰富的内涵。关于“法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治意味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B.法治意味着是良法之治C.法治意味着人权应得到尊重和保障D.法治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治”的含义。28.根据现行宪法,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撤销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A、国务院B、广东省人民政府C、广东省人大常委会D、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答案:A,B,D解析:撤销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所以,本题中除C选项外,都选。29.以下各项中的请求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清偿的是:()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企业被宣告破产,乙公司要求收回向甲企业出租的机器设备B.甲企业与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丙公司向甲企业提供了原材料,甲企业未开始加工即被宣告破产,丙公司要求甲企业归还原材料C.甲企业将办公楼作为抵押向丁银行借款,办公楼失火被烧毁,保险公司向甲企业支付了保险金,甲企业被宣告破产,丁银行要求甲企业用保险金还款D.甲企业被宣告破产,管理人聘用会计师对甲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作价,要求甲企业支付会计师的报酬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破产债权的清偿讲解:A、B项属于取回权的范畴。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财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可以取回的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也包括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0条的规定,C项中抵押权人丁银行对保险金仍有优先受偿权。项中支付会计师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因此A、B、C、D项都可不通过破产程序清偿,故本题的应选项为A、B、C、D。30.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的事项有( )。A.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B.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C.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必须高于每股净资产、低于每股收益D.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答案:A,B,D解析:根据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1)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31.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国家立法权B.自治区的人大及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C.全国人大常委去行使国家立法权D.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行使民族立法权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宪法》第58、116条,《立法法》第63条。32.甲向某商店订购10块高级手表作为其单位的年终奖励发放,该手表据称为瑞士进口手表,主要特点是防水功能强,每块售价2000元。甲为了多拿回扣,便与商店商量,愿意将手表价格提高,即在合同中将手表售价写为4000元,但商店需要每只手表给甲回扣1500元,商店同意。后来发现该手表并非瑞士进口,而是国内某小手表厂生产,防水功能很差,价值不到100元。甲即向商店要求退货,并拿出合同为证据要求商店退还每块手表4000元。双方为此事僵持许久,1年零2个月后,甲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B.该合同已经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间1年,故法院不支持甲的主张C.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D.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显失公平答案:C33.某公安派出所以刘某偷窃少量财物为由,对刘某作出罚款500元治安处罚,刘某不服起诉。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公安派出所在作出决定前应告知刘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B.公安派出所应以所属于的公安局名义作出此处罚决定C.公安派出所为被告D.如罚款为800元,刘某也可以公安派出所所属于的公安局为被告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治安管理处罚。选项A错,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选项B错误,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选项CD的判定,参见《行诉解释》第20条。34.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关于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审判独立意味着法官审理权和裁判权的统一,这也极大地促进了程序公正的实现B.检察独立要求检察官在执行检查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检察官C.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的核心是司法机关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分立D.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答案:B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①审判独立廓清了司法与其他行为界限,维护了司法权的完整性、统一性,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而审判独立也意味着法官审理权和裁判权的统一,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故A项正确,不当选②检察独立要求内部独立,但检察权一体行使原则要求检察官必须听从上级的命令,故B选项错误,当选。③审判独立不仅仅包括法官的个体独立,即法官的身份独立和实质独立,还应包括司法机关整体上的独立,故C项正确,不当选④宪法第126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宪法第131条规定了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3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包括下列哪些?()A.总理、副总理B.国务委员、各部长C.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D.秘书长、各部副部长答案:A,B,C解析:。《宪法》第86条。36.甲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下列各项中的主体均为乙公司的投资者,其中不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假设没有相反证据)的是(  )。A.甲公司的控股股东B.与甲公司同时受丙公司控制的丁公司C.由甲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戊公司D.持有甲公司25%股份的王某答案:D解析:(1)选项A: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选项B: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选项C: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选项D: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如无相反证据,为一致行动人。本题中,王某只持有甲公司25%的股份,不构成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37.军人小张与妻子小陈于2014年登记结婚。三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离婚。关于离婚诉讼的管辖,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由于小张是军人,本案由军事法院专属管辖B.小张和小陈可以协议选择两人的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等法院管辖本案C.如果在小张起诉之前,小陈因为心情郁闷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则本案应按照特殊地域管辖原则由小张的住所地法院管辖D.在小张起诉之前,小陈因为被单位派出工作已经离开住所地两年,则本案由小张住所地法院管辖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查一般地域管辖的概念、类型和专属管辖。A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本案中小陈并非军人。因此不由军事法院专属管辖;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身份案件不可以适用协议管辖;C项错误,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与法院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为一般地域管辖而非特殊地域管辖;D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A、B、C项当选38.下列哪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A.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B.执行的标的物是某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C.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D.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答案:A解析:【解析】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故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39.关于国籍的原始取得,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其国籍立法中所采取的原则是下列哪一种?A、以父亲国籍决定的单系血统主义B、以双亲任一方决定的双系血统主义C、以其出生地决定的出生地主义D、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答案:D解析:国籍的取得是一个人获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资格。根据各国国籍立法及相关条约实践,国籍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两类: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而因出生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取得方式。对于这种取得,各国的立法中采取的原则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和混合制原则。其中血统主义又可分为仅以父亲国籍决定的单系血统主义和双亲任一方国籍决定的双系血统主义。混合制原则可分为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主和均衡两者三种实践。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国籍立法中采用混合制原则。40.甲(16岁)因盗窃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有悔罪表现,检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对甲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10个月C.甲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公安机关批准D.考验期满的,甲没有违反规定,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故B正确。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考察机关是检察院,因此,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满检察院“应当”不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D错误。本题选AB。41.公民石某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石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丁三个公司,石某成为丙公司职员。请问:石某应当以谁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A.乙、丙、丁三个公司B.乙公司C.丙公司D.丁公司答案:C解析:考点:当事人的确定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故丙公司作为石某的实际用人单位,石某应当以丙公司为被告,所以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42.李某诉赵某解除收养关系,一审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和解,维持收养关系,向法院申请撤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二审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B:二审法院可以依当事人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C: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答案:A解析: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故本题应选A。43.甲、乙是夫妻,关于甲、乙的夫妻财产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乙结婚后,甲的父母出资200万元,乙的父母出资300万元给甲、乙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若无明确约定,该房屋应认定为甲、乙共同共有B.甲有婚前房屋一套,与乙结婚后,甲将该房屋出租3年,共获租金18万元。若无明确约定,这18万元租金应认定为甲、乙共同所有C.甲有婚前房屋一套,若甲、乙结婚满8年,除非另有约定,该房屋自动转换为夫妻共同共有D.夫妻甲、乙离婚5年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答案:D解析:A.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选项错误。B.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若无明确约定,应认定为甲个人财产。故B选项错误。C.错误。《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错误。D.正确。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D选项正确。44.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提供贷款10万元,王某向张某支付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6倍的利息。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借款合同无效B: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无效,王某无须向张某支付利息C: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部分有效D: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的约定有效答案:C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题中张某与王某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即未超出的部分有效,王某应向张某支付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45.甲与乙、A公司家具存放纠纷案甲欲装修房屋,得知其好友乙家中的地下室目前正处于闲置中,遂于2011年7月2日与乙签订合同,约定在装修期间由乙代为保管甲的一套家具。7月5日,甲将家具搬到乙的地下室。8月9日,乙发现甲的家具有受潮变形的现象,调查原因后发现,是因为甲的这批家具的质地比较特殊,需要十分干燥的环境,但甲事前并未告知乙。随后,乙购买了一些防潮剂,放置于地下室中。8月28日,突降暴雨,乙的地下室由于排水系统故障,造成存放其中的一部分家具被淹,损坏严重。乙马上将这一情况通知了甲,甲查看家具的情况后,要求与乙解除合同,赔偿其因家具损害受到的所有损失,并声明被雨水淹坏的家具中,有一张椅子是明朝时期的古董,价值100万元。乙拒绝赔偿,并要求甲支付保管费。2011年7月20日,甲从外地购买了50吨生姜,欲存放于A公司的冷藏库中。双方签订合同,约定:7月20日至9月19日,甲将50吨生姜存储于A公司的冷藏库中,存储费每吨每天100元,合同生效后甲即支付31万元。双方清点货物后随即入库,A公司签发仓单,载明甲的各项信息,存储生姜的品种、质量,存储地点、时间及费用等内容。双方签字后,A公司将仓单交与甲。9月14日,甲与丙签订买卖合同,将50吨生姜卖给丙。9月15日,甲将由其背书并经A公司盖章的仓单交与丙。9月17日,丙携仓单将货提走。第二天,甲致电A公司,要求其返还18~19日两天的存储费1万元。【问题】1.甲、乙之间的合同何时生效?2.甲有无向乙支付保管费的义务?为什么?3.乙是否要赔偿甲因家具损害所受到的所有损失?为什么?4.对于那张明朝时期的椅子,假设乙需要赔偿,那么应当赔偿多少?为什么?5.丙何时取得生姜的所有权?6.A公司是否需要退还1万元存储费?为什么?答案:解析:1.2011年7月5日生效。因为保管合同的生效时间为交付保管物,即本案中7月5日是交付日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没有。因为甲、乙在合同中并未就保管费用进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推定保管合同为无偿的。3.不需要赔偿所有损失,仅需要赔偿因暴雨造成的损坏。因为乙对暴雨损坏家具存在重大过失,而家具受潮变形是因为甲未告知乙家具需要特殊保管措施造成的,乙对此损失不承担责任。4.乙应当按照一般家具的价格进行赔偿。因为甲在寄存时,未声明此为贵重物品。5.丙在9月15日,即甲将仓单交付给他时取得生姜的所有权。6.不需要。因为在仓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提取货物的,不减收仓储费。解答本题的关键首先在于区分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而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使无偿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签发仓单给存货人,而保管合同则无此规定。另外,要掌握这两类合同中保管人和寄存人分别负有哪些义务,特别是寄存人的声明义务、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和赔偿义务。46.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后来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说明甲也有伤害乙的哥哥的故意,所以本案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本案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会得出不同的结论C.本案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哥哥成立故意伤害罪(重伤)D.本案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无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对乙哥哥都成立故意伤害罪(重伤),对乙不成立犯罪。答案:A,B,C解析:①责任主义原则要求,故意必须是行为时存在的故意,甲在打人时并没有认识到自己打的是乙的哥哥,所以甲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当中的对象错误。A选项错误。②对象错误中无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得出的结论都是一致的。B选项错误。③对象错误,不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只对乙哥哥成立故意犯罪,对乙不成立犯罪。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47.下列哪些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A:申请人甲公司在法院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B:被申请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担保C:甲公司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了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D:被申请人提出了复议,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保全措施的解除。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所以,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所以,B项正确。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还因下列原因解除:(1)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了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2)被申请人提出了复议,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3)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因此,本题A、B、C、D项均应选。48.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向美国出口农产品的合同,付款方式为D/P(付款交单)。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托收行),上海分行委托美国某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该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到该银行付款赎单。现假设B公司未付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请问下列选项中哪项是正确的?()A.美国商业银行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未付款赎单承担责任B.承运人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C.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只有在付款人承诺付款的情况下才能交单D.收货人不付款,代收行并不能替其负责答案:D解析:AD错,美国商业银行为代收行,该行在本案中并没有过错,该行只起通知和代收的作用,收货人不付款,代收行并不能替其负责,托收是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B正确,承运人有过错,收货人没有付款赎单表明其在提货时没有拿到正本提单,承运人在没有见到正本提单即将货放走,违反了依正本提单提货的国际惯例,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C错,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在付款人付款后才能交单,而不是在“承诺付款”的情况下即可以交单。49.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A.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B.有权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和鉴定人员回避C.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D.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E.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答案:B,C,D,E解析:本题考核被害人。应当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不能向法院提出意见。50.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关于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夫妻人身关系适用的法律B、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C、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父母子女人身关系适用的法律D、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父母子女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答案:C解析:【考点】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可见,当事人对夫妻人身关系不能协议选择法律适用。故A选项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可见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只是对选择的范围有限定,即只能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进行选择。故B选项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可见,当事人对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不能选择法律适用。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51.甲与乙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准备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甲为了能够尽快结案,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乙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院不可同意适用简易程序B:法院有权将普通程序审理转为简易程序,因此,甲、乙的意见无意义C:甲、乙可以自愿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无须经法院同意D: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答案:C解析:(原公布答案D)【考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可以不经法院审查同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适用简易程序。本题正确答案为C。52.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问题。依《民通意见》第53条的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可见,合伙人退伙后,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本题中,虽然甲、乙、丙三人约定,丙退伙后放弃合伙的一切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但该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而无对抗债权人的外部效力。在对外关系上,债权人仍然得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53.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法官职业道德不仅约束审判员,还约束书记员、司法法警,和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B.检察官职业道德不仅约束检察员,还约束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人员C.检察官在职务外活动中应当约束言行,避免对履行职责产生负面作用D.公证员不得通过非正常程序或不恰当场合,对其他公证员正在办理的公证事项或处理结果发表不同意见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准则。54.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属于防卫过当D.属于故意杀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聚众斗殴罪、正当防卫。相互斗殴中,由于双方都有加害对方的侵害故意,并且实施了侵害行为,所以双方都欠缺防卫意识,即不存在为保护合法利益的防卫目的,不成立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甲、乙参与聚众斗殴,甲在斗殴中杀死乙的,无论甲对乙的死亡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55.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大通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王鹏家住H省,2005年毕业后在L省F市大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400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A、B、C、D等级的比例分别为15%、80%、5%、5%;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D。王鹏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鹏的考核结果均为D。大通公司认为,王鹏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2011年7月27日,王鹏提起劳动仲裁。同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大通支付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596.28元。大通公司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于同年11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1.若法院受理后,王鹏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2.若甲律师为大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仅写明“全权代理”,那么甲律师在庭审中做出的事实承认效力如何?3.若在案件审理期间,王鹏发现大通公司业务经理宴请该案主审法官,王鹏应当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若在庭审中王鹏当场申请调取新证据,法院是否应当中止审理?为什么?5.若法院判决驳回大通公司诉讼请求后,其仍拒不履行裁决义务,王鹏可以提出哪些请求?6.若大通公司与王鹏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那么可能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答案:解析:1.法院应当按照相关程序继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2.甲律师做出的承认的效力分为四种情形:(1)若大通公司诉讼代表人在场,并且对甲律师做出的承认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大通公司的自认。(2)若大通公司诉讼代表人在场,并且对甲律师做出的承认做否认表示的,该承认无效。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若大通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不在场,并且甲律师做出的承认并不直接导致承认王鹏的诉讼请求的,视为大通公司的自认。(4)若大通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不在场,并且甲律师做出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王鹏的诉讼请求的,该承认无效。3.王鹏可以申请主审法官回避。法院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主审法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4.法院不应当中止审理,而应当决定延期审理。因为需要调取新证据属于延期审理的法定理由。5.王鹏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要求大通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6.法律效果有两种:第一,如果大通公司已全部履行和解协议义务的,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第二,如果大通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或王鹏是受欺诈、胁迫签订该协议的,根据王鹏的申请,法院应当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如果大通公司已经部分履行的,应予以扣除。本案诉讼代理人自认制度属于难点,需先分两种情形——当事人是否在场,然后再根据诉讼代理人的类型进行分析。建议按照一定逻辑关系解答此类题型,以免遗漏相关采分点。同时本题考查执行制度的方式相当灵活,但万变不离其宗,解题时应抓住题眼,而后精准破题。对答辩、回避和延期审理则是通常的考查方式,仅需准确记忆相关法条即可。从2013年、2014年的民事诉讼法案例题来看,虽仍考查民事诉讼法的重点和难点,但其设问方式极其巧妙,这需考生在日常复习中加强锻炼,并对相关知识点深入理解,构建知识体系。56.孙某囚犯故意伤害罪被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改判孙某死刑立即执行。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第二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B.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因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核准权已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该死刑判决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生效,执行死刑答案:B解析:。《六机关规定》第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其中,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都应当报请最髙人民法院核准。”《刑诉解释》第274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髙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B正确。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张某被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李某向人呙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决定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张某对李某的受伤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于是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没有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B.将案件转到人民法院民事庭继续审理C.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D.仅对民事部分作出民事判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问题、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刑诉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C选项正确。同时,考生必须特别注意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尤其是在审判过程中的退回补充侦查问题。58.某市政府要修建一条铁路,征用了宋家村10亩土地,并由该市铁路建设指挥部给予该村20万元土地补偿费。该村委会主任宋某从指挥部领取该款交给村委会,协助指挥部管理该款的分配。后宋某利用管理该款之便,虚开发票在村账务上充抵,将其中5万元据为己有。宋某构成A.职务侵占罪B.贪污罪C.侵占罪D.诈骗罪答案:B解析:村委会主任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依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另外,注意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此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财产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而且,根据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宋某在本题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题中的行为对象是土地补偿费,是公共财产,所以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故B项正确。本题答案:B。59.关于刑罚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管制是轻微的剥夺人身自由刑,通常适用于较轻的犯罪B.有期徒刑是刑法适用最为广泛的刑种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必将在监狱中度过余生D.死刑缓期执行是一种独立而重要的刑种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管制是限制自由而非剥夺自由的刑种。因此,A项错误,当选。有期徒刑是刑法适用最为广泛的刑种。因此,B项正确,不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通过减刑、假释提前出狱。因此,C项错误,当选。死刑缓期执行是死刑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刑种。因此,D项错误,当选。60.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康某是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明知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运输剧毒化学品,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但是康某自信多年的运输经验,以致发生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B.廖某明知承运人吴某不具有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仍委托其运输危险化学品,并且在运输中发生火灾,二人均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C.对危险物品的装卸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运输车辆超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按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D.康某在运输爆炸性物品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答案:A,B,C,D解析:参见《刑法》第136条的相关规定。61.甲研究院研制出一种新药技术,向我国有关部门申请专利后,与乙制药公司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并依法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乙公司依法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之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未生效B: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合同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C: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D:如该专利申请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乙公司可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答案:C解析:根据《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C项正确,B项错误。实际上,一般情况下,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合同在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书面合同后就生效了,这与一般的合同的生效并无不同。但权利的转移则非如此,因为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客体是技术方案,具有无形性,并且可复制,非经登记无法公示其权利的转移,也不足以对权利进行保护,因此A项说法错误。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不是专利权的转让,转让的专利申请权并不保证必然能够申请到专利权,因此D项表述错误。62.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答案:D解析: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选项A错误,为索债而绑架他人的,以非法拘禁论。本题中,乙、丙是为了索债,主观上没有绑架的犯罪故意。因此,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犯,而不是成立绑架罪的共犯。选项B错误,绑架罪是多环节犯罪,“通过绑架行为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勒索财物或实际得到财物。绑架行为完成后自动放人的,也不构成犯罪中止。据此可知,甲构成绑架罪的既遂。选项C错误,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意图,但因捆绑过紧、照顾不周、天太冷、食物不够等原因过失导致被害人的重伤、死亡。而这里是“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不能归因于绑架行为,不构成结果加重犯。选项D正确,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乙、丙非法拘禁吴某三天,构成该罪的既遂。63.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据此可知,对于新旧司法解释,适用从旧兼从轻的规定处理。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权利的保护期为( )。A.10年,截至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B.10年,截至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完成后第10年的12月31日C.50年,截至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D.50年,截至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答案:A解析: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至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65.甲是一名电影演员,已去世。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作者乙写的《甲和三个女人的故事》,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甲的家人极为愤怒,认为严重侵犯甲的名誉,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A:甲的父母B:甲的子女C:甲的弟弟D:甲的外孙子女答案:A,B,C,D解析:【考点】原告的确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A、B、C、D项都正确。66.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答案:A,B,D解析: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本题中,该住宅楼的外墙、楼顶属于用户共有,故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如果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故A项、D项正确。三、四层楼板不属于一层住户所共有,一层住户对其不享有权利,故B项正确。住户出卖其专有部分的,不需其他住户同意,其他住户也没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交警针对公民王某违法停车的行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并当场予以收缴,该交警进行上述行政处罚的程序体现了行政程序法中的( )。A.合法原则B.参与原则C.比例原则D.效率原则答案:D解析:知识点: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行政程序在时间方面的一种表现。行政程序不仅要求行为者在空间上遵守一定的顺序,而且要求行为实施的每一环节和整个过程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限度。在既不损害相对人利益又不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和紧急处置程序。68.某甲在国家机关任职,某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某甲送上5万元的好处费。某甲答应给某乙办事,但因故未办成。某乙见事未办成,要求某甲退回好处费,某甲拒不退还,并威胁某乙如果再来要钱就告某乙行贿。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A.受贿罪B.诈骗罪C.敲诈勒索罪D.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是受贿罪。69.甲、乙、丙三人共同抢劫案,一审判决后,甲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突然死亡,乙也提起了上诉,丙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请根据本案回答下列问题: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乙、丙的量刑均过轻,且应定抢劫罪,则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二审法院不得加重乙的刑罚,但可以加重丙的刑罚B.二审法院不得加重乙的刑罚,也不能加重丙的刑罚C.二审法院不得加重乙、丙的刑罚,但可以改变罪名D.二审法院既不得加重乙、丙的刑罚,也不得改变罪名答案:B,C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根据《刑诉解释》第325条的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70.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D.无效答案:D解析:无(原答案为D)。《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原《合伙企业法》只规定了普通合伙,公司转投资行为的对象限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是新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甲公司是否可以对乙厂进行投资,取决于乙厂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由于题干中并未指明,因此此题无解。71.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作为:A.构成非法拘禁罪B.构成绑架罪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敲诈勒索罪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72.★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第三人和申请人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第三人无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B.第三人不参加复议,复议案件的审理终止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复议D.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不得采用口头委托答案:C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条,A与《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不符,BD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10条规定不符。73.原告张某外出取证,结果回来的时候不幸遇到了洪水暴发,被阻在外省无法回来。人民法院遂裁定中止诉讼,等待原告归来。7个月后,原告终于可以出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案件已经超过审理期限,需要请求法院院长批准延期B:应作出裁定撤销原中止诉讼的裁定C:应作出决定撤销原中止诉讼的裁定D:直接传唤当事人出庭,案件继续进行审理答案:A,B,C解析:《民诉意见》第167条规定:“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因此法院不需作出裁定或者决定,D正确而B、C错误。诉讼中止意味着案件审理期限的中断,所以虽然原告外出7个月没有回来也并非超出了一审案件6个月的审理时限,A错误。74.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B: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D: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答案:A,B,C,D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7、36、47、67条的规定,以上四项全部正确。75.秦律明确规定了司法官渎职犯罪的内容。关于秦朝司法官渎职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故意使罪犯未受到惩罚,属于“纵囚”B、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由于过失未能揭发、检举,属于“见知不举”C、对犯罪行为由于过失而轻判者,属于“失刑”D、对犯罪行为故意重判者,属于“不直”答案:B解析:“见知不举”指官吏发现犯罪而不揭发、举报,该罪的适用以官吏发现或知道犯罪为前提,而不是所有“已经发生的犯罪”,故B项表述有误。76.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试分析此处的“拘留”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有何异同,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这两个“拘留”没有区别,都是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有关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只不过适用于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B.这两个“拘留”不同。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是临时性的羁押措施,目的是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本条规定的“拘留”是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实施的惩罚措施,是对其违法责任的追究,其性质更接近于行政处罚中的拘留C.这两个“拘留”相同,都是为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采用的,本条规定的拘留适用于行为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情形,此时行为人应当被追究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D.以上说法皆错误答案:B解析:。考生应当注意把握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拘留”。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不带有惩罚目的,只是为了控制犯罪嫌疑人以便侦查活动顺利进行,是临时性措施;对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人适用的“拘留”,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终局性惩罚措施。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本条规定的“拘留”并不是为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构成该罪一般要求行为人对司法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因此C项也错误。77.★关于律师业务推广,下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些选项?()A.甲律师以给他人介绍费的方式获取业务来源B.乙律师参加食品安全专题研讨会,在会上发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报告,并向与会者派发名片C.丙律师明知不懂房地产开发业务会影响代理效果,但为经济效益极力宣扬建筑世家背景并接受委托D.丁律师以个人名义发布律师广告,并且注明个人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和自己的律师执业证号答案:A,C解析:。78.鹿某为引起政府对其利益诉求的重视,以生产、生活和科研需要为由,在两年内向十几个行政机关提起近百次与其实际利益诉求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接到公开答复后又反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向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鹿某为向相关部门施压而恶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做法不符合法治精神B.滥用知情权和诉权造成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C.法治国家以权利为本位,公民行使权利时不受任何限制D.诉求即使合理合法,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寻求解决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要求,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民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选项A正确。鹿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应理性的表达诉求,为向政府施压而恶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显然不符合法治精神。选项B正确。鹿某向多个行政机关多次提起与其利益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而后又多次对答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造成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选项C错误。法治国家以权利为本位,但权利也是有界限的,不能不受任何限制,所以公民行使权利时是要受到限制的。选项D正确。人民提出合理诉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79.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甲计划杀死警察,同时又有放任毁坏财物的间接故意,一个行为造成两个结果的时候,既满足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犯罪构成,又满足故意毁坏财物罪(间接故意)的犯罪构成,但由于甲只有一个开枪行为,属于一行为满足数个犯罪构成的想象竞合犯。由于刑法禁止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所以从一重处理。因此B项的数罪并罚的说法错误。因为甲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在没有能够制造死亡结果的情况下,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所以ACD的说法都是正确的。80.共用题干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请回答第92~94题。2013年2月,高崎为减少自己的风险,向田、丁二人提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须经田、丁二人的一致同意B:未经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C:转变后,高崎可以出资最多为由,要求继续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D:转变后,对于2013年2月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经各合伙人决议,高崎可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A,B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合伙财产的出质和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详解】《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合伙人丁福的出质行为实际上未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其行为无效,因此即使钟冉是善意的,也不能取得质权,只能获得赔偿。因此,A正确,C错误。权利出质仅满足合伙人一致同意即生效,所以B也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D正确。【考点】合伙人类型转变的条件、责任和有限合伙人的义务【详解】《合伙企业法》第8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高崎已经要求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这与出资多少没有关系,所以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8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D错误。【考点】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和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详解】《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知,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不必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A正确。第7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陷阱】《合伙企业法》第73和74条对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有限合伙人在对外正常转让财产份额时,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可自由选择出售对象,而不仅限于其他合伙人。但当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前者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为了充分体现有限合伙人的意思自治,保障其自由行使其合法权益;而后者,由于在强制执行财产份额中,强制力是无视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可能破坏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故出于保障有限合伙企业的稳定,规定了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81.监督权的主要内容是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下列关于监督权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公民在行使监督权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B.我国宪法、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了对公民监督权行使的保护C.检举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控告人不一定与事件有直接关系D.我国公民可以通过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和途径行使批评、建议权答案:A,B,D解析:考查我国公民的监督权:C选项错误,控告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检举人不一定与事件有直接关系。82.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下级检察机关、下级检察官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开展工作。据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各级检察院实行检察委员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上级检察院可建议而不可直接变更、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C.在执行检察职能时,相关检察院有协助办案检察院的义务D.检察官之间在职务关系上可相互承继而不可相互移转和代理答案:C解析: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即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在履行职权、职务中,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进行工作和活动;具体包括在上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之间存在着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各地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具有职能协助的义务、检察官之间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在职务上可以发生相互承继、移转和代理的关系。83.某国公民甲到我国旅行,因生意纠纷与我国公民乙发生争执。甲拿起身边的烟灰缸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重伤。我国对甲享有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一原则构成我国对甲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根据?()A.属地管辖原则B.属人管辖原则C.排他管辖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对刑法管辖原则的理解。我国之所以对外国公民甲行使刑事管辖权,是因为案件发生在我国领土上,这归属于属地管辖原则,不能归属于属人管辖原则或者普遍管辖原则。不存在排他管辖原则。84.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答案:A解析:我国允许外国驻华使、领馆直接向其本国国民送达或取证,但不得采取强制措施。85.根据《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是允许的?()A.李法官参加法学会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王法官出版学术专著C.张法官参加学术研讨会D.杨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答案:A,B,C解析:《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离职或者退休后的规定年限内,不得具有下列行为:(1)接受与本人原所办案件和其他业务相关的企业、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的聘任:(2)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办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3)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故D选项中,杨法官的做法是错误的。86.共用题干中国人高某在甲国探亲期间加入甲国国籍,回中国后健康不佳,也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后甲国因高某在该国的犯罪行为,向中国提出了引渡高某的请求,乙国针对高某在乙国实施的伤害乙国公民的行为,也向中国提出了引渡请求。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依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即可准予引渡B、中国应按照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确定引渡的优先顺序C、由于高某健康不佳,中国可以拒绝引渡D、中国应当拒绝引渡答案:D解析:我国《国籍法》第3~6条有明确规定。我国不承认我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所以,一旦取得外国国籍,则不具有我国国籍,C、D均错。根据《国籍法》第4、6条的规定,A、B正确。根据《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蒋某是中国人并定居在甲国,仍具有中国国籍,其女出生在甲国,如果按照甲国国籍的有关规定,出生即具有甲国国籍,则不再有中国国籍。如果按照甲国国籍的有关规定,出生未获得甲国国籍的,则具有中国国籍,故本题的应选项为A项。本题首先可以确定的是高某目前位于中国境内,中国对其具有属地管辖权。其次认定高某目前国籍状态。高某原始国籍为中国公民,因此,本题的关键在于判定其中国国籍是否丧失。根据《国籍法》第3条的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而第9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的,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本题高某在甲国探亲而非定居期间获得甲国国籍。因此,他不属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况。《国籍法》第14条的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规定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高某并没有完成该程序。因此,依照中国的法律,高某仍然具有中国国籍。关于引渡问题,依《引渡法》第8条的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因此,D选项为正确选项。A项涉及可引渡的罪行,即所谓双重犯罪原则,一般它可以作为引渡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故A为错项。B涉及引渡请求的冲突解决规则,它的前提是各方都满足引渡条件。本题中甲乙两国虽然与高某的行为都具有某种连结点,但并不充分满足引渡的条件,所以B项不选。最后,无论是国际法的一般规则还是中国的引渡法,健康原因都不必然成为拒绝引渡的理由,因此C项不选。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其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也就是说,该侵害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地拥有保护国国籍,也即“国籍继续原则”。(3)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此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因此A、B、C三项说法正确。D项错误,因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公民的请求而引起,也可由国家主动行使。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因此A项说法是正确的。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的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国际法中关于引渡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实践中,认定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国。国际法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包括:(1)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2)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3)非法劫持航空器;(4)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因此,劫机罪和抢劫罪均属于可引渡的罪行。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甲国对其公民具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因此虽然甲国拒绝将A引渡,乙国也无权派出警察赴甲国对A进行缉拿。D项说法错误。87.甲公司是一家由乙公司、丙公司等6家公司于2006年1月1日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其中乙公司以一项专利出资,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其余股东均以货币出资。乙公司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2010年1月,为了实现公司跳跃式发展,董事会拟向股东会提出如下议案:先申请公司股票上市,然后再发行新股。拟发行新股为40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1元。为了顺利融资,其中2000万股为优先股,价格为每股0.95元;其余2000万股以每股2元的价格发行,溢价收入款直接列入公司资本金。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2010年2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此外,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另外,还一致作出决定,于2010年4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2010年4月28日,控股股东乙公司的股东林某为购置豪宅,要求甲公司董事A为其提供担保。董事A遂将甲公司配备给其的一辆宝马及持有甲公司的股票交给顾某作质押,担保林某与不知情的顾某之间的200万元借款。2010年5月10日,甲公司拟租用股东丁企业的设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公司董事会对该租赁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关表决情况如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为6人,其中包括丁公司的派出董事B。B未参加投票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为4票赞成、1票反对。2010年年末,公司净资产增至9000万元。2011年1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为控股公司乙公司的银行贷款3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董事B、董事C明确对该决议表示异议并记入会议记录。2011年2月1日甲公司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发行公司债券4500万元,其中2000万元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债券在5年内必须全部转换为股票;并决定将所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另外,该次股东会还根据控股股东乙公司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问题:1.乙公司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其出资到甲公司的专利技术?为什么?2.甲公董事会在2010年1月拟向股东会提出的议案内容有何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甲公司在2010年2月1日召开的董事会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4.在乙公司股东林某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顾某能否就甲公司的宝马轿车和股票行使质押权?5.甲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与丁企业的租赁事项?说明理由。6.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乙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若甲公司因此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甲公司2011年2月1日的临时股东大会有何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不可以。因为乙公司以该专利出资后,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此时专利权应由甲公司享有,乙公司无权继续使用。2.(1)公司股票尚未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能申请上市;(2)股票发行价格不能低于票面金额;(3)发行股票的溢价应当计入资本公积金,而不是公司资本金。3.(1)董事F、董事G的委托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本题中,董事F采取电话方式而非书面形式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不符合规定;而董事G委托董事会会议秘书H而非其他董事也不符合规定。(2)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7人的半数。(3)董事会通过“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如果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4)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73以上通过,即特殊决议通过。4.顾某对宝马轿车可以行使质押权,因为顾某属于善意第三人,该质权有效;但对于甲公司的股票不能行使质押权,因为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在办理相应的出质登记后质权才能够设立。5.甲公司董事会可以通过该租赁事项。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为6人,其中,无关联关系董事为5人,赞成票为4票,均符合法定要求。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乙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如果该董事会决议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董事B、董事C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7.(1)发行债券数额过高,《证券法》要求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将所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公司发行债券所募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而只能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2)要求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的投资者必须在5年内转换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债券投资者有是否转换的选择权,甲公司不能强行要求其转换;(3)通过临时增加的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法理分析】1.《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82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本案中,乙公司以专利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此时的专利权应由甲公司享有,股东乙公司只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不再享有专利权。《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因此,甲公司作为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原权利人乙公司在内的任何人想要使用该项技术,都应当与甲公司签订相应的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并向甲公司支付许可费用。本案中,乙公司如要继续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则应该与权利人甲公司签订许可合同,并支付报酬。2.(1)《证券法》第50条对股份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作出了新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首要的条件就是公司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经公开发行,而本案中甲股份公司是发起设立的公司,其股票尚未公开发行,因此其拟先申请股票上市,再申请发行新股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因此,本案中,甲公司董事会提案中拟允许优先股的购买者以每股0.95元的价格购买股票的行为是错误的。(3)《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本案中甲公司将溢价款直接计入公司资本金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3.(1)《公司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因此董事F采取电话方式而非书面形式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不符合规定,而董事G委托董事会会议秘书H而非其他董事也不符合规定。(2)《公司法》第108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公司法》第11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本题中,甲公司共有董事7名,参加会议4名,董事B反对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后,实际该方案只有3人同意,因此无法通过。(3)《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董事会通过“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决议不合法。(4)《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一般事项,普通决议通过,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而对于公司章程修改、资本变更等重大事项,须经特殊决议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5)《公司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此,出席会议的监事无须签名。4.《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由此可知,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质权的取得。本案中,顾某属于善意第三人,并不知道董事A对质物宝马车无处分权,因此其可以取得对该宝马车的质权,当林某到期无法还债时,顾某即可以行使自己的质权。由此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董事A承担。《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条规定将质押合同的效力与质押权的效力区分开来,即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与该权利是否登记无关,但是股权质权以办理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这改变了原《担保法》的规定,值得注意。据此,董事A直接将甲公司的股票交给顾某作为质押,而未向有关部门登记,质权没有成立,因此顾某对该股票无法行使质押权。5.《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案中,甲公司共有董事7名,参加会议6名,明显已过半数,其中包括1名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则参加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为5名,超过无关联董事6名的半数,因此该董事会可举行;董事B作为有关联关系董事,未参加表决,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无关联董事4票通过,符合董事会全体过半数通过的决议规则,因此甲公司董事会可以通过该租赁事项。6.《公司法》第16条第1~2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由此可知,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的决定权归属由公司章程规定,不再强制要求必须由股东会决议。但公司为自身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此外,《公司法》第121条对上市公司有着更严格的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本案中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乙公司的3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经过特别决议通过。《公司法》第11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条第3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案中,董事会通过了该担保决议,因此应当对该决议违反法律致使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董事B和董事C明确表示异议并记入会议记录,因此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7.(1)《公司法》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案中,甲公司净资产9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为4500万元,是公司净资产的50%,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40%;此外,决定将1000万元88.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下列关于《法国民法典》的哪一项表述不正确?()A、该法典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B、该法典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C、该法典的影响后来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D、该法典首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答案:D解析:《法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法人制度,《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这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D项应选。89.关于归纳推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B、归纳推理主张,如果前提为真并且是有效的,结论就为真且有效C、归纳推理要求被考察对象的数量要尽可能地多,范围要尽可能的广D、归纳推理的结论是或然性的,其可靠性程度完全依赖于推论人所列举的事例的数量及其分布范围答案:A,C,D解析:B项的说法是演绎推理的主张,故错误。归纳推理主张,如果前提为真,结论则比较有可能为真或者不是假的。其余说法均正确,故应选A、C、D项。90.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人高某在甲国探亲期间加入甲国国籍,回中国后健康不佳,也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后甲国因高某在该国的犯罪行为,向中国提出了引渡高某的请求,乙国针对高某在乙国实施的伤害乙国公民的行为,也向中国提出了引渡请求。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依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即可准予引渡B、中国应按照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确定引渡的优先顺序C、由于高某健康不佳,中国可以拒绝引渡D、中国应当拒绝引渡答案:D解析:【考点】引渡;国籍的丧失【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题干中高某回国并未定居国外,且未提出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故高某仍应具有中国国籍。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故选项D正确,其他选项错误。91.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该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答案:错解析: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92.关于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官的产生,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秘书长和国际法官都属于程序性事项,即9票通过即可推选B.秘书长在联合国大会要经过特别多数通过后方可委任C.国际法官由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先后选举产生D.秘书长由安理会按实质性事项程序推荐,大会简单多数通过先后选举产生;国际法官是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均特别多数获选答案:D解析:A选项,秘书长是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无反对,所以A错误;B选项,秘书长在大会简单多数通过即可,所以B错误;C选项,国际法官由大会和安理会平行选,所以C错误;D选项,秘书长由安理会实质性事项和大会简单多数先后选,国际法官则由安理会和大会分别特别多数平行选举产生,所以D正确。93.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况某故意伤害案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法定的量刑情节,但人民检察院所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却不具备这方面的内容。对此,合议庭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A:可以向检察院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B:应当向检察院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D: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C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26条的规定,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应当提醒考生特别注意的是,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合议庭可以建议而非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94.复习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学生丁某和马某,学习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内容时,所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马某认为非讼程序就是特别程序B.丁某认为特别程序的审判组织只能是独任制,故不能有陪审员参与C.马某和丁某认为,所有的特别程序,无论案情复杂还是简单,统一由基层法院管辖D.丁某认为特别程序均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调解,但可以通过再审获得救济答案:A,B,C,D解析:特别程序是非讼程序的一种,除特别程序外,非讼程序还包括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破产程序。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74条,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D项错误。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限于基层法院,但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菜场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法院的级别相当于中级法院。D项错误。95.关于法律与人权关系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人权的法律化表明人权只能是一种实有权利B、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C、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D、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是法律并不能根除侵犯人权的现象答案:A解析:人权有三个层次,一是应有权利,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第二个层次是法律权利,这是对人的应有权利的法律确认。第三个层次才是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利。因此,A项认为人权只能是一种实有权利是错误的。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某直辖市对三轮车从事胡同游经营活动实行许可管理制度。为此,该市制定《市人力客运三轮车胡同游特许经营若干规定》。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起草该《若干规定》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B.该《若干规定》依法必须由该市人民政府制定C.该《若干规定》的实施期限最长为1年D.该《若干规定》应当对该胡同游特许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作出规定答案:A,D解析:A、D考点:许可设定讲解:《市人力客运三轮车胡同游特许经营若干规定》实质是设定人力客运三轮车胡同游的特别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9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故选项A表述正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15以及17条,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文件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因此,设定许可的《市人力客运三轮车胡同游特许经营若干规定》,可以是该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可以是该市政府制定的规章。故选项B“必须由该市人民政府制定”表述有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1款,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许可只能实施1年,但若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则无时限。若该《若干规定》由该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则无实施1年的限制,故选项C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8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因此,选项D说法正确。97.★下列物中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是哪一项?()A.房屋中的门窗B.禁止流通的国家一级文物C.火星上的结晶水D.月球上的土地答案:B解析:。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和人身利益。作为法律客体的物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得到法律的认可;(2)可以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4)具有独立性。墙中的窗户没有脱离墙,不具独立性,火星上的结晶水和月球上的土地,既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也不能为人类所控制,因而都不是法律上的物,也就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文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至于禁止流通,只是限制了它的流通性,但还是法律意义上的物。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A.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B.劳动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C.某企业因进行破产重整对企业进行拯救,重整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D.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劳动者拒绝续订的答案:D解析:考点:经济补偿金讲解:《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况,包括: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因进行破产重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A、B、C项中用人单位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D项不需要支付。99.下列有关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否则不能生效B、中央各部门在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后,可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C、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办事机构D、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答案:D解析: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故A错误。第22条第2款规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故B错误。第5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故C错误。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故D正确。100.共用题干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教育局作出的《关于不同意申办花蕾幼儿园的批复》,并要求法院判令该局在20日内向花蕾幼儿园颁发独立的《办学许可证》。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确认区教育局批复违法的判决,但未就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B:二审法院应当维持一审判决C: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D: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A说法错误。如果安某不履行协议,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对安某予以处罚;另一方面,朱某有权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B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本案不应当适用复议前置,C答案错误。(原答案为BD)。《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有权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B错误。关于C项,《行诉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但是,《行政强制法》对此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180日申请期限已经不再适用。因此,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故选项C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和《行诉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D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中,法院即使不支持原告关于请求其判令该局在20日内向花蕾幼儿园颁发独立的《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也应当对此做出判决;因此法院的做法属上述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二审法院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村村民张某与孙某各出资4000元购买了1头奶牛。张某到某配种站对奶牛进行配种(奶牛需要配种才能产奶),孙某认为张某未与自己商量,拒绝分担配种费。张某认为孙某蛮不讲理,提出分割奶牛,孙某拒绝。村民陈某擅自用炸药开采石头,奶牛受爆炸声惊吓导致流产,陈某将赔偿款交付给了张某,孙某认为陈某不应将赔偿款全部交付给张某,要求陈某支付给自己一半的赔偿款,陈某辩称不知道奶牛是张某和孙某共有。奶牛踩踏了村民赵某的青苗,赵某要求孙某赔偿,孙某认为该事件是在张某家中喂养时发生,自己不应当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孙某应分担一半的配种费B:张某无权要求分割奶牛C:孙某无权要求陈某再向自己支付一半的赔偿款D:赵某无权要求孙某赔偿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根据《物权法》第96、98条的规定,因奶牛需要配种才能产奶,对奶牛进行配种属于对奶牛的管理,张某有权进行管理,配种费是奶牛的管理费用,张某和孙某应当按照份额负担,所以孙某应分担一半的配种费。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双方对分割没有约定,因此张某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因此陈某将赔偿款全部付给张某后,孙某只能要求张某分割赔偿款,不能要求陈某再向自己支付一半的赔偿款。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2.鉴于涉外民商事争议的解决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中国参与了某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多边条约的谈判并签署了该条约,依条约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中国签署该条约后有义务批准该条约B.该条约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C.对该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条款,中国在批准时不得保留D.如该条约获得批准,对于该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中国国内可以直接适用,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条约的缔结。批准条约并非签署条约的必然结果,国家没有必须批准其所签署的条约的义务,是否批准及何时批准一项条约,由各国自行决定,A内容错误;依《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的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协定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有关司法协助的条约即属于其中一种,因此B正确;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在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情况下不得提出保留,因此C正确;在我国,在民商事和民事诉讼领域,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D正确。3.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若本案中,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则当事人可以:()A.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B.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C.根据原有协议再次提起仲裁D.根据原有协议提起诉讼答案:A,B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仲裁法》第9条第2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A项,B项正确,4.关于第二审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而刑事部分仍在二审法院依二审程序审理B: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C: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而附带民事部分仍在二审法院依二审程序审理D: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答案:C,D解析:【考点】二审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可见,A项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可见,B项正确,不选;C项错误,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见,D项错误,应选。因此,本题应选C、D项。5.下列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的是A.甲主动将摔倒在人行道上的老人扶起B.甲儿时被收养,成年后赡养亲生父母C.甲为了出行便利,出钱修复邻居家被台风刮倒的院墙D.甲的狗将他人咬伤,甲却以为是好友乙的狗咬伤人而赔偿伤者答案:C解析:《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构成无因管理,要具备如下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A、B两项是履行道德义务,不成立法律关系。C项中虽然考虑到了自己的利益,但是修复邻居的院墙客观上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构成无因管理,正确。D项中甲管理的是自己的事务,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朱华持虚假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黄金、白银、钨合金等稀有金属可进入银行质押贷款的会议纪要通知》和委托经营活动授权书等手续,以金属钨条冒充价格昂贵的乌金作为质押物,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构成何罪?()A.骗取贷款罪B.诈骗罪C.伪造公文罪D.合同诈骗罪答案:A7.张某、王某合伙实施盗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的量刑过轻,仅就王某的量刑问题提出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张某享有哪些权利?A.参加法庭调查B.参加法庭辩论C.委托辩护人辩护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答案:A,B,C,D解析:。《刑诉解释》第252、256、258条。8.共用题干关于世界历史上著名的法典,下列几种说法中正确的是、A、《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奴隶制早期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B、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构成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实际上,《民法大全》也包含有刑法、行政法等方面的内容C、《唐律疏议》中的《疏议》部分是我国古代律学或注释法学的集大成者,因此没有法律效力,只供参考D、《拿破仑法典》加上拿破仑宪法,形成了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这是一个以罗马法为蓝本、以民法典为支柱、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有机整体答案:B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说法反过来就是正确的,“质剂”是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傅别”是借贷契约,D项指的是“别”,“傅”是指将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要一分为二,札上有半文。《开皇律》由隋文帝杨坚制定,规定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还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不适用八议、不能自首、赦免。B项《法经》只留下盗、贼、网、捕、杂、具六个篇名,其内容已失传,《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才是历史上保存下来的最早的古代成文法典。C项《宋刑统》全称应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D项中的《大中刑律统类》是唐宣宗时颁行的,而不是宋初的,故只有A项正确。《汉穆拉比法典》是奴隶制早期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但不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乌尔拉姆法典》,故A项不正确。《唐律疏议》的《疏议》是官方制定、经过皇帝认可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C项不正确。《拿破仑法典》并非“拿破仑法典”,前者仅指《法国民法典》,后者包括《法国民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法国商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和《法国刑法典》。“拿破仑法典”加上拿破仑的宪法才成为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故D项也错。正确答案为B。只要了解故杀的渊源,就很容易解答本题。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隋律》中也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这样,从前的贼杀就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更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和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早在西晋,张斐对“故”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是“故”。因此,可以认为,谋杀、贼杀当然都包含于“故”杀人。西晋时期及以前的“故”均更强调主观意图,而谋杀和贼杀均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表征。也许正是因为“故”的这一含义的存在,所以,同属于故意杀人的谋杀和贼杀便各侧重于对其外部表征的描述以对二者相区别。但是后来“故”的含义最终演变成与“贼”相似,因此故杀这一新的杀人类型也取代了贼杀,而故杀和谋杀则成了一对需要认真区别的概念。9.洪某,1990年7月生。2004年9月,洪某将邻居王某小孩(1周岁)抱出并杀害,向王某勒索5万元。后因恐惧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洪某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刑法》第17条规定的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由于洪某的杀人行为应被绑架行为吸收,而绑架罪不在8种罪名之列,因此,对洪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B:《刑法》第17条规定的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而不是经法院审理后具体确定的罪名,洪某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对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C: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洪某的刑事责任D: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答案:B,C,D解析:【考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详解: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8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这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本题中,洪某将婴儿抱出是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是《刑法》第239条第1款的绑架行为。由于绑架罪并不是上述规定的8种犯罪之一,因此对其绑架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将邻居王某小孩杀害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所以A选项错误,BC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因此对洪某不能适用死缓,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所以D选项正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甲是网络写手,因与乙、丙有矛盾,分别写了一份丑化乙、丙的短文发布在丁网站上。乙发现后要求丁网站删除,网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丁网站自始即知道甲的文章侵犯丙的名誉权,仍然未采取必要措施。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丁网站无须承担责任B、丁网站对乙遭受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甲承担连带责任C、丁网站对丙遭受的损害与甲承担连带责任D、甲与丁就乙、丙遭受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答案:B,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选项、D选项错误;B选项、C选项正确。11.下列哪些机构属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A、房地产咨询机构B、房地产经纪机构C、房地产职业培训机构D、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答案:A,B,D解析:【考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详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7条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故ABD为正确答案。12.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服务大局理念的要求?A、某省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该省地方性法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相抵触,最终依据法律作出裁判B、某市工商局规定收取查询费,拒绝法院无偿查询被强制执行企业的登记信息C、某市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就已结案件进行回访,如案结事未了则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D、在应对当地自然灾害中,某市检察院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着力保障特殊时期社会稳定答案:B解析:服务大局理念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各地方、各部门、各机构必须摒弃狭隘的地方、部门或机构利益,站在大局的高度,正确对待和处理法治实践活动中面临的各种问题。B项工商局显然违背这一要求。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宣判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均表示服判,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于是该中级人民法院将被告人移交监狱执行。该中级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正确?A:不正确,因为死刑案件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B:不正确,因为没有问明辩护律师是否上诉的态度C:正确,根据两审终审的原则,只要没有上诉、抗诉案件就应当生效执行D:正确,因为该判决没有错误答案:A解析:作为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死刑案件不论只是经过一审,还是经过两审,都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即使第一审宣判以后没有上诉和抗诉,也应当进行死刑复核程序,而不能直接生效执行。选项B虽然是正确的,但理由不正确。因为辩护人不能独立行使上诉权,如果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无须征求辩护人的意见。14.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持有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B: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包括通过他人持有C: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必须知道谁是所有者D: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答案:B解析:【考点】非法持有毒品罪【详解】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必须是达到一定的数量才能够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A选项认为不论多少都构成的说法是错误的;持有毒品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当介入第三者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B选项认为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还包括通过他人持有的说法是正确的;持有毒品不要求行为人是毒品的“所有者”、“占有者”,行为人不知道“所有者”、“占有者”是谁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C选项认为非所有者必须知道谁是所有者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人,都会非法持有毒品,这是一种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因此行为人是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持有的,只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再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D选项认为因为贩卖而持有的,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是错误的。15.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答案:B,D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A中的行为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B中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C中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题选BD。16.某日20时30分,持票人甲将付款提示期限为当日到期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乙。次日,乙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不得将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支票背书转让B:甲可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乙取得票据权利,但甲不承担票据责任C:乙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付款银行仍应继续对乙承担付款责任D: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票据责任答案:A,D解析:【考点】期后转让背书。详解:本题参见《票据法》第36条、第53条、第91条、第93条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支票的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银行可以不予付款,故C项错误。支票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故A、D项正确,B项错误。17.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9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据此,选项A、B的说法错误。第89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选项C中的情况,并非一律不得采信,故而选项C错误。第73条第1款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选项D正确。18.★添附是国际法中获得领土的一种方式,下列哪种情况构成国际法中的领土添附?()A.沿海国在沿海进行围海造田工程B.在界河一侧进行人工填河使领土扩展C.在公海上的珊瑚礁上进行人工建设使其浮出水面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公海中通过人工建设而成的岛答案:A解析:。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而使得国家领土增加,包括河口三角洲、涨滩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人工添附不能损害他国的利益。只有A是正确的。19.下列关于各级国家机构或工作部门组成人员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以及委员若干人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他们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C.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D.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秘书长等组成答案:D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可见,县级人民政府没有秘书长。故D项错误,当选。注意:中央军事委员会不设秘书长。20.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答案:A解析:中止行为应具有有效性,也就是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但若在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时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的确采取了中止行为,则构成犯罪中止。在本案中,乙突然跳车逃走、拒绝救治才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介入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构成犯罪中止。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A:甲乙丙丁B:乙丙丁甲C:丙丁甲乙D:丁乙丙甲答案:D解析:【考点】同一物上设立的数个担保物权的顺位【详解】按照《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成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物权法》第212条规定,动产质权采交付生效主义,同升公司已办理了交付,动产质权成立。因此就同一标的物存有留置权、质权、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优先于质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留置权人最优先,其次为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而后为质权人,最后为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即为丁乙丙甲,D选项正确。22.甲是某公司的企划部经理,该公司欲投资一个新项目,要求甲拟写一份该项目的全面的可行性报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可以将该报告翻译成另一种语言B:甲只能在该报告上署名,其他权利均由公司享有C:报告完成的2年内,未经公司同意,甲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的方式使用该报告D:报告完成的2年内,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以优先使用该报告答案:B,D解析:《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甲的可行性报告是为完成公司的任务而创作的,且不属于该条第2款的情形,因此该可行性报告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由甲享有。该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因此,A、C项正确,不选,B错误,应选。单位在职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职务作品并没有时间期限。因此,D项错误,应选。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在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案件中,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B.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原告请求解除协议理由成立的,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协议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C.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的,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该法定职责D.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裁判。参见《行诉解释》第136条第5款、第141条及《行政诉讼法》第72、73条。24.某村有年满18周岁的村民1000人,在一次乡人大选举中作为一个选区,应选人大代表3人。第一次投票中5名代表候选人中,只有两人得票超过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于是进行再次选举,在这次选举中,参加投票的选民有900人,赵某得票最多。下列选项中哪一个是赵某当选为乡人大代表的最低得票数?()A、501B、451C、300D、301答案:C解析:《选举法》第43条第5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25.上市公司甲在招股说明书中故意隐瞒公司股权置换项目,乙证券公司作为承销人,丙为甲公司的发行保荐人。甲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告该股权置换,结果造成其股票大跌,投资者遭受了损失。则可能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是:A.甲公司B.乙证券公司C.对上市公司公告具有监管职责的证券交易所D.丙证券公司答案:A,B,D解析:C选项,证券监管机构无需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余三个选项《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6.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二审法院对蔡晓花的上诉请求应如何处理:A.二审法院对于抚养权问题,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B.二审法院对于抚养权问题,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C.二审法院对于50万元存款问题,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D.二审法院对于50万元存款问题,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答案:A,D解析:《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可见,对于抚养费的请求一审法院未作处理的,就需要适用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据此A正确,B错误。《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可见,分割财产是当事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C错误,D正确。27.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法官的是?A.张三为神童,15岁即自某著名大学法学院毕业;毕业后,留校任法律教师已满五年B.李四曾为某机关干部,因过失致人伤害被判处拘役三个月C.王五从某著名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后,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并经营法律书店已三年D.赵六本科专业为金融,毕业后经过自己的努力通过了司法考试,已从事律师工作三年答案:D解析:根据《法官法》第9条的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根据《法官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故应选D项。28.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下列认定规则表述正确的是?A.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B.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C.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前的为准D.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答案:A,B,D解析:《保险法解释二》第14条: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故A、B、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29.张某与婆婆王某素来不和,于是,意图毒死王某。一日,张某听到一个偏方,将味精放入茶里,长期饮用,会导致人中毒,于是照着这样做,结果被人发现。关于甲犯罪形态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B.构成犯罪未遂C.构成犯罪中止D.构成犯罪既遂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界限问题。将味精放入茶里长期饮用会导致人中毒,是没有科学依据的说法,张某的行为属于迷信犯,故不存在成立犯罪的问题。30.共用题干下列关于补充侦查的叙述哪些是正确的?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可以建议补充侦查B: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C: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在经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后,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高检规则》第2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可以进行而不是应当进行;《高检规则》第248条,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高检规则》第250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六机关规定》第3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中的情况在《高检规则》中已作出了明确的肯定,即《高检规则》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C选项中的情况《高检规则》第457条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公诉机关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D选项中的情况《刑诉解释》第226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因为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材料属于案件的主要证据,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就应当移送)。《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152条规定,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选项A错误。《高检规则》第257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而不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选项B错误。《高检规则》第258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高检规则》第259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集体进行辨认。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根据《高检规则》第129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只有在其中第(4)、(5)种情况,也就是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两种情况下,才能决定拘留,故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决定拘留是错误的。《高检规则》第134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故C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高检规则》第290条,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故D项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31.2018年1月1日,天现异象,李佳佳脑洞大开,后创造出一系列技术及设备,逐一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哪些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客体?A.李佳佳发明了一台仿真伪钞机B.李佳佳发明了一套加速记忆英语单词的方法C.名贵茶叶新品种正水小种的生产方法D.促进种子发芽的红外线答案:C解析:根据《专利法》第5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项的仿真伪钞机明显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可授予专利,A项错误。第25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B项属于上述第(二)项的智力活动规则,D项属于上述第(一)项的科学发现,均不可被授予专利。C项属于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所以答案为C。32.共用题干王老太太寡居多年,独自抚养两个儿子王甲、王乙长大成人。儿子成家单独生活后,因工作在外地,而王老太太又积劳成疾,王甲、王乙遂委托表哥潘某一家照顾老太太。三年后的一天,王老太太突然去世,由于路途遥远无法通知到王甲、王乙,潘某一家自行安葬了王老太太,并将王老太太遗留的三间平房卖给邻居刘某得款10万元。王甲和王乙知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潘某返还卖房款,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潘某返还所得款10万元,并于2013年6月24日和7月2日将判决书分别送达王甲和王乙。王甲不服,认为判决不公,且未判决潘某赔偿精神损失,遂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假如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对王甲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未作处理。此时,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B: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C: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告知王甲另行起诉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答案:D解析:【考点】上诉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外,由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所以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其中最后一个收到裁决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本案中王甲和王乙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所以应以王乙收到判决之日起计算上诉期限。故B项正确。【考点】二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详解: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案中王甲只是对与潘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而不涉及王乙的利益。因此,潘某应作为被上诉人,王乙应以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故B项正确。【考点】二审法院对一审中未作处理的诉讼请求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中一审法院对王甲在一审中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未作处理,所以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故D项正确。【考点】二审中提起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可知,D项正确。33.王某因间谍罪被甲省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A.乙市中级法院B.甲省高级法院C.甲省检察院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最高检察院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53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据此可知,本案生效判决由甲省高级法院作出。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省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34.先占是国际法中国家获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根据现代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已经不能被作为先占的对象?A、南极地区B、北极地区C、国际海底区域D、月球答案:A,B,C,D解析:国际法上的先占是国家原始取得无人占有的领土的一种方式。但实践中对该种领土取得方式有所限制。《南极条约》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对南极领土任何国家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领土仅用于和平目的和科学研究。故A错误;大多数国家反对某些北极海沿岸国家依据扇形理论对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北极海沿岸的一些国家签订的关于北极环境保护的条约也不改变北极地区本身的法律地位。故B错误;《联合国海洋法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该区域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不得将该区域据为己有。故C错误;《外层空间条约》规定,任何国家利用、开发月球都必须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任何国家不得为了自己的片面利益利用月球,不得对月球行使主权。故D错误。35.警察对于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A.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B.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网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C.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D.不讲真实姓名的被处罚人答案:A,B,C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下列人员中,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是( )。A.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B.持有上市公司3%股份的股东C.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的董事D.上市公司的监事答案:B解析: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题B选项持股比例未达到5%,不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37.甲(18岁)、乙(14岁)因故将丙打成轻伤。提起公诉后,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与此同时,丙对甲、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以下哪些人员可以不参加法庭审理?A:甲B:乙C:丙D:公诉人答案:B,D解析:(原答案为BD,答案应为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因此D项不正确。丙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当参加法庭审理。乙14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故意伤害(轻伤)不负刑事责任,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法庭审理。因此B项正确。3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是、()A.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B.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C.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D.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国有土地的收回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故本题应A、B、C、D均选。39.张某和王某出资设立了樟力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王某分别持股95%和5%,张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王某发现张某将公司设备低价转让给其朋友开办的公司,王某向公司独任监事李某书面反映,但时过两个月李某未采取任何措施,王某应当如何保护自己和公司的权益: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张某的执行董事职务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C.以公司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D.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答案: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王某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王某无权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王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所以D选项正确40.共用题干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请回答第95-97题。依据法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甲县法院B:乙县法院C:丙县法院D:丁县法院答案:C解析:本案是云峰公司的两个股东许某与葛某就云峰公司是否解散发生的争议,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股东就公司解散提起诉讼的,应以公司为被告。因此,许某是本案的原告,云峰公司是本案的被告。故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都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C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余选项的法院均无管辖权。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民事诉讼诉的种类的相关理论,许某提出公司解散的诉讼实际上是要消灭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故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因此,B项错在后半句,法院是可以作出保全决定的。许某应当提供担保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应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CD正确。41.根据《行政强制法》,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A.立刻B.12小时内C.24小时内D.48小时内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42.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裁决B、一般地说,权力机关的立法高于行政机关的立法,所以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C、部门规章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答案:A,B,C解析:A项,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A项说法不准确,因为法律还可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B项,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以及下级政府的规章,但是,省一级地方政府规章和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之间若存在冲突,则由省一级的人大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C项,地方政府规章包括省一级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的规章,这两者和部门规章之间都具有同等效力。综上,A、B、C项错误.D项正确。4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偷税行为的是( )。A.隐匿账簿、凭证,少缴应纳税款B.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C.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D.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知识点:税收违法行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偷税行为属于一种比较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44.在我国,下列哪些属于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所禁止的不当行为?A.受当事人之托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B.庭长要求某法官汇报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C.与案件无涉的法官将当事人的诉讼理由书转交给承办该案件的法官D.法官告知当事人其案件准备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答案:A,C,D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I4条。45.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2015年12月,文某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唐某共同设立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因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故文某对乙公司的股权出资存在权利瑕疵B.如甲公司经营不善,使得文某用来出资的股权在1年后仅值100万元,则文某应补足差额C.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D.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设立之股东出资。选项A:本题中,股权出资(转让)时尚未到约定的实缴时间,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情形,其股权不能受到限制,无瑕疵。A错误。选项B:《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贬值发生在出资之后,且没有其他约定,B错误。选项C:文某仅将其一部分股权出资转让,他还是甲公司的股东,仍应该对甲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不按期履行的,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C正确。选项D:出资义务是向公司履行,请求权主体是“甲公司”,乙公司作为其他股东,不享有该请求权。D错误。46.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等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构成犯罪,但张某在二审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B.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T发回原审法院重审D.宣布对张某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二审全面审查的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其无罪;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所以,本题答案为D。47.某宾馆与制衣厂订立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制衣厂为宾馆加工制作工作服500件,面料由宾馆提供。合同附则部分规定:“合同经公证生效”。合同签订后,未办理公证手续,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由于宾馆资金紧张,宾馆提出变更合同,加工服装减为300件。并中止剩余服装所需面料的供应,制衣厂不同意。制衣厂完成300件服装的加工后,将服装送至宾馆,宾馆按60%的货款进行结算。制衣厂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本案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合同成立但未生效B.合同成立且生效C.制衣厂请求赔偿损失应予支持,请求履行合同不予支持D.制衣厂请求赔偿损失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均应支持答案:B,C解析:依《合同法》第36、3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某宾馆与制衣厂虽然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但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表明双方当事人通过履行方式使合同成立,由于承揽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该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此外,在承揽合同中,依《合同法》第258、26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以推定,在承揽工作进行中,定作人享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承揽人不得请求定作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请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这是由承揽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48.宪法乃一国根本大法,决定宪法居于根本法地位的因素有许多,但主要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在内容上,它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B.在形式上,它有着逻辑严谨的宪法典C.在效力上,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法律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它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答案:A,C,D解析:。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其在内容上、法律效力上、制定和修改程序上与普通法律的不同。因此,ACD项为正确选项。B项错误,普通法律也拥有逻辑严谨的形式特征。49.下列关于审判制度基本原则的理解哪些是正确的?()A、不告不理原则体现了审判权的被动性,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B、一切审判程序都必须适用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C、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与法律监督之间在根本点上不存在矛盾D、审判及时原则体现了现代审判活动的效率价值答案:A,C,D解析: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不告不理原则,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审判及时原则,集中审理原则。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这体现了审判权的被动性,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A项正确。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口头陈述,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当庭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庭审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在按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但按简易程序审理时可以例外。B项错误。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法律监督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等的监督,切实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二者从根本上说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因此并不矛盾。C项正确。审判及时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这体现了现代审判活动的效率价值。D项正确。50.王琪琪在某网站中注册了昵称为“小玉儿”的博客账户,长期以“小玉儿”名义发博文。其中,署名“小玉儿”的《法内情》短文被该网站以写作水平不高为由删除;署名“小玉儿”的《法外情》短文被该网站添加了“作者:王琪琪”字样。关于该网站的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删除《法内情》的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发表权B.删除《法内情》的行为没有侵犯王琪琪的信息网络传播权C.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王琪琪的署名权D.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王琪琪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删除《法内情》的行为不会侵犯王琪琪的发表权,因为《法内情》已经公开发表,其发表权已一次性用尽,故A项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删文的行为没有侵犯此权利,故B项正确。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在作者决定署名“小玉儿”而不署真名的情况下,擅自添加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故C项正确。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添加字样的行为,没有歪曲其作品,也没有破坏其作品的完整性,故D项错误。51.曹某在当地集镇市场临时贩卖鲜活鱼,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章某责令其交纳有关费用,曹某拒不交纳。双方由此发生争吵,章某将曹某未卖完的鲜活鱼全部扣押,且将曹某打伤。下列关于本案涉及的主体、行为和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章某是本案行政主体B.章某扣押曹某鲜活鱼的行为属于执行罚措施C.章某殴打曹某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D.章某个人应当就曹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事实行为。(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是行政主体。所以选项A错误。(2)扣押财产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执行罚,执行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错误。(3)章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殴打曹某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所以选项C正确。(4)章某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其执行职务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由其所属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以选项D错误。52.(2011年)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査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公安机关一一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査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问题: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答案:解析:“新法规必考”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特点,看到“排除非法证据”考生应当立刻想到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本题实质就是考核两个司法解释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本题具有“新法规必考”,“重者恒重(证据规则是诉讼法的考试重点,也属于重点复习内容)”的特点,因此,本题可以说又是一道送分题。根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公诉案件中,由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作为被指控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则有权利提供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等情况的证明材料。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其法律效力如何,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情况。考生在阅读案例时,一定要弄清证据材料的来源与形式是否合法,并对证据的效力有一个明确的判断,然后再根据答题要求对题目进行解答。案件事实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不可再现性,因此,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依据证据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合理推测,可以说“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与关键。因为证据的重大意义,故法律对证据本身有详细规定,要求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特征。所谓客观性,要求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相关性,要求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而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口供至上”思想的影响,制度不完善和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重口供,轻程序,过于追究办案的高效率,导致出现了刑讯逼供或骗取口供等错误行为,导致冤假错案频频发生。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在制度上确立了“排除非法证据”规则,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必须做到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本案中,三名被告人都声称受到刑讯,并提出一定的证据作为支持,而公诉人并非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此必须予以调査,而不能直接采纳公诉人的主张。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合法性争议的证据,法院必须依法予以查明,确认其合法方可采纳。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的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据此可知,对共同犯罪必须查明每个犯罪分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发挥的作用,做到勿枉勿纵,而本案中,在仅有同案犯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就认定尤某为主犯的做法显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至于何某,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并判处刑罚,也违背了法律的规订。【提示】2012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非法证据规定》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内容.在刑事诉讼基本法的层次上建立并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1.不正确。因为报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沪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2.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汛问人员出庭作证。(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政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裾。3.没有。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屮,被告人的地位、作出必须均已查请,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片,无其他证据印证。4.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査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充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5.(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邺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53.刘某因生活琐事与邻居邓某争吵,邓某不堪刘某辱骂,击打刘某面部,致刘鼻骨等部位受伤。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邓某对刘某以侮辱、诽谤罪提起反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就两个诉讼在刘某与邓某之间进行调解B:刘某可在判决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诉,根据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C: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终止审理邓某的反诉D: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邓某的反诉答案:A,B,D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07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2条、第277条第2款规定,本题的答案是ABD。54.张丽因与王旭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向王旭送达应诉通知书,发现王旭已于张丽起诉前因意外事故死亡。关于本案,法院应作出下列哪一裁判?A.诉讼终结的裁定B.驳回起诉的裁定C.不予受理的裁定D.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答案:B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自夫或妻一方死亡之日起自动消灭。据此可知,张丽与王旭之间的婚姻关系已于王旭死亡之日消灭。因此,张丽的诉讼不再符合起诉条件。另外,《民诉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可知,法院应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55.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B:要求税务机关公开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C: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包括监督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D:相对人认为政府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D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故选项A表述正确。该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故选项B表述正确。该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第3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故监督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职责,而不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故选项C表述错误。该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选项D表述正确。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某国有公司财务处会计章某,和本处另一出纳会计陆某多次勾结起来涂改购物单,从中贪污公款30万元,二人各分得15万元左右。不久案发,章某、陆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在侦查过程中,检察院曾收集到以下证据:(1)被涂改的单据六张,经鉴定,是陆某的笔迹;(2)陆某、章某二人供认作案过程的口供;(3)章某得款后将赃款存入银行的六张定期存款单;(4)销货单位发票存根。问题:1.检察机关侦查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2.上述证据各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哪一种?3.假设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2012年8月3日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表示无力聘请律师,未委托律师辩护。8月6日,法院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了人民检察院和诉讼参与人。8月8日,在法院门口贴出关于公开审判的公告。8月9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没有律师出庭辩护,最终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现问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无错误?有哪些错误?4.假设陆某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因患肺结核予以监外执行。陆某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接到监外执行通知后,几次通知其报到,接受监督改造,陆某未加理会,躲藏起来。2012年经录用单位的审查、体检、劳动部门审批,被某企业聘为会计,2013年年初,陆某利用工作之便,盗窃企业原材料,价值达18万元。问:陆某在服刑期间患病能否监外执行?前后罪并罚时,前罪未执行的刑期应从什么时候起算?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人民检察院侦查此案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主体是国有公司的财务人员,按国家工作人员处理,所以是贪污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属于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范围。2.该案的证据分别属于:(1)“被涂改的单据六张”,既是书证又是物证。因为一方面要以涂改的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还要以单据的字迹来证明案件事实。(2)“陆某、章某二人供认作案过程的口供”是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予以承认的供述,属于被告人陈述。(3)“经鉴定是陆某的字迹”属于鉴定意见。因为该意见只对被涂改的笔迹是否属于陆某这一事实作出科学判断,符合鉴定意见的范围。(4)章某得款后将赃款存入银行的“六张定期存款单”和“销货单位发票存根”都属于书证。3.本案程序上的错误: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在开庭10日以前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本案中只有6日,不正确;(2)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而本案在开庭1日前公布,不正确;(3)本案中被告人没获得律师辩护,不正确。4.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患有肺结核,符合暂于监外执行条件,可以暂于监外执行。前后罪并罚时,前贪污罪未执行完的刑期,应从派出所通知其报到、接受监督改造之日起计算。【法理分析】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些都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是正确的。2.《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等。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证材料。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以是图表和符号。本案中被涂改的单据、定期存款单以及发票存根都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是陈述,通常也成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和罪轻的辩解。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在于:书证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如果一个物体同时以上述两个方面发挥证明作用它就既是书证也是物证。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3.《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这些期间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不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中章某、陆某贪污数额各为15万元,可能判处死刑,且其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本案中被告人没有获得律师辩护是错误的。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案中陆某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且患有肺结核,可以对其实行监外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陆某虽然被暂予监外执行,他的身份仍然是罪犯,对于陆某对居住地公安机关通知其报到并接受教育改造不加理会,并躲藏起来,其逃避监督改造的时间不应计入其刑罚的执行期间,所以,陆某前犯贪污罪没有执行的刑期应从其逃避监督改造之日起计算。57.在下列情形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A: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B: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C: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管理D:某超市对进入超市的顾客的皮包进行保管答案:C解析:无因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本题ABD选项中的管理人所进行的管理,均为基于法律规定义务的管理,只有C选项中的管理为无法定义务的管理。58.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下列哪一或哪些表述可以成立?()A.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B.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C.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公证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D.公证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C,D解析:。《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30~31条。59.下列哪些产品中存在《产品质量法》所称的“缺陷”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含有过量添加剂的食品B.食用酒精勾兑的劣质酒C.裤腿不一般长的裤子D.因气压过高突然爆炸炸坏家具的汽酒答案:A,D解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本题答案选AD。60.依法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事项包括( )。A.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B.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C.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D.公司合并.分立的E.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E表述不完整,不选。61.关于毒品犯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毒贩乙雇请甲将毒品由A市运往B市,由于B市正大力打击毒品犯罪无法出手,乙又让刚到B市的甲将毒品运回A市,甲构成运输毒品罪B.甲为了吸食而买进毒品后,由于戒毒成功将手头剩余的毒品低价出卖,由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甲不构成贩卖毒品罪C.甲居住在A地,去B地出差期间为了自己吸食购买了10克海洛因。甲将毒品带回A地,经过安检时被发现,甲构成运输毒品罪D.从甲家中查获150克海洛因,甲交代是替女友乙保管的,乙供称是她所有,是前男友丙给她供吸食之用的。乙确实有毒瘾。但无法找到丙,乙的供述不能证实。甲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共犯答案:A,D解析:【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D。A:即使又将毒品运回来了,仍然成立运输毒品罪。该罪是开始运输就既遂的。B:贩卖毒品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所以甲仍然构成贩卖毒品罪。C:甲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是指与贩卖、制造、走私毒品相关的运输行为。D正确。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可以有共同犯罪。6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有( )。A.某农民自留地上种植的果树B.某学校校办工厂的货车C.某医院的医疗器械D.某幼儿园小卖部的设备E.某企业正在建造的厂房答案:A,B,D,E解析:医疗卫生设施不得抵押,自留地不可以抵押,但是自留地上种植的果树可以抵押。63.秦律明确规定了司法官渎职犯罪的内容。关于秦朝司法官渎职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故意使罪犯未受到惩罚,属于“纵囚”B.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由于过失未能揭发、检举,属于“见知不举”C.对犯罪行为由于过失而轻判者,属于“失刑”D.对犯罪行为故意重判者,属于“不直”答案:B解析:“纵囚”是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故A项正确。“见知不举”,是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故B项错误。“失刑”是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故C项正确。“不直”,是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故D项正确。64.某酒厂用食用酒精勾兑制成白酒,使用本厂酿制的粮食白酒“幸福特曲”的包装及标识向社会销售。该种勾兑制成的白酒理化、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每瓶售价仅为“幸福特曲”的1/4,销售状况甚好。对该厂的上述做法应如何定性?()A、属于以假充真行为B、有关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不属以假充真行为C、与“幸福特曲”差价显著,不属以假充真行为D、国家允许生产代粮白酒,不属以假充真行为答案:A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详解:《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材料。本题中酒厂用勾兑白酒冒充粮食白酒,使用粮食白酒的包装与标识向社会销售,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产品与包装真实性的要求,欺骗了消费者,构成了以假充真行为,故选项A是正确的。65.共用题干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当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可采取的解决方式中不包括下列哪一项?()A、双边磋商B、成立专家组C、上诉机构的审查D、上诉机构的调解答案:D解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除基本程序外,在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采用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方式解决争端。A项错误,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B项错误,上诉庭的最后报告由上诉机构集体审查、讨论;D项错误,有关履行裁定和建议的合理期限争议,可以根据DSU第23条的规定诉诸仲裁解决;如果被诉方认为申诉方拟采取的报复措施与其受损的程度不一致,可以根据DSU第22条第6款的规定诉诸仲裁,所以仲裁不是必经程序。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审查程序中,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司法解释,上诉机构并不审理事实问题。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C、D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双方协商、成立专家组、上诉机构的审查均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方式,而上诉机构没有对争端进行调解的义务,调解也不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方式的必经程序,故本题应选D项。66.甲是一机关单位干部,乙原为工厂工人,两人结婚已有10年。后乙辞职经商,依法登记为个体户。甲起初反对乙下海经商,但后来见收入不少,就不再反对,但一直没有参与乙的经营。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一次因车祸导致乙损失货物价值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甲有存款14万元,这14万元是甲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对于乙所负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乙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依《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不能由共同财产承担。故此甲没有还债义务B.甲的14万元存款虽然是其个人财产,但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甲有义务偿还乙所负债务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应按照乙的经营收入所用于家庭消费而为乙所分享的比例,确定甲所应承担的该宗债务中的适当份额D.14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故甲有义务偿还债务答案:D解析: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以个人财产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以家庭财产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以个人财产经营,但其主要收入用于家庭消费的,由家庭财产承担责任。本题中,甲的14万元存款,由其个人工资及继承遗产构成,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题选项为D。67.希希的哥哥是甲城市银行的信贷业务人员,2017年3月,希希出资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开业之初,乙公司为参加某项目的投标做准备急需启动资金,遂向甲城市银行提出贷款需求,甲城市银行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正常审查乙公司的贷款需求,酌情批复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B.不审查乙公司的贷款需求,直接拒贷C.不得对乙公司提供担保贷款D.不得对乙公司提供信用贷款答案:D解析:《商业银行法》第40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所以根据案情,乙公司属于甲城市银行的关系人,甲城市银行不应该直接拒贷,也不应该审核发放信用贷款,而是只可以发放一般条件下的担保贷款,所以只有D项正确。68.下列选项中,不适用于裁定的是:()A.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B.行为保全C.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诉讼期间的顺延答案:D解析:。考查裁定的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作答。69.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分3批购买6台机器,约定在乙公司货物全部交完后一个月内甲公司支付货款。在第一批交货后乙公司听说甲公司经营情况严重恶化,已经资不抵债。乙公司的下列做法中,于法有据的是:()A:乙公司立即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B: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要求其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即解除合同C:乙公司听说甲公司情况后,经过多方查证属实,随即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要求其在1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即解除合同D:乙公司听说甲公司情况后,经过多方查证属实,随即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甲公司,但甲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后,乙公司仍迟迟不履行原合同债务,而一再要求甲公司先支付货款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约定解除权,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甲乙两公司并无这些情形存在,因此,不能解除合同,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选项中乙公司仅是听说甲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没有确切证据,不能中止履行。《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C选项乙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当选。D选项乙公司有确切证据,可以中止履行,但应在甲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后恢复履行,而乙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原合同债务,而要求甲公司先支付货款,这种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D选项不当选。70.下列关于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A.自治条例所作的变通规定,其在自治区内优先于法律法规适用B.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法规,应优先适用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D.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特殊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裁决答案:B解析: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故A项正确,当选。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故B项错误,不选。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故C项错误,不选。一般而言新法优于旧法,特殊规范优于一般规范,两者结合,就是新的特殊规范优于旧的一般规范。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故D项错误,不选。故本题选B。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下列哪一犯罪人可能被假释?()A.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领导该组织对他人进行伤害,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有期徒刑B.乙犯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C.丙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D.丁犯诈骗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前罪被认定为累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对假释主体条件的记忆。《刑法》第8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72.乙(16周岁)进城打工,用人单位要求乙提供银行卡号以便发放工资。乙忘带身份证,借用老乡甲的身份证以甲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乙将银行卡号提供给用人单位后,请甲保管银行卡。数月后,甲持该卡到银行柜台办理密码挂失,取出1万余元现金,拒不退还。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A:信用卡诈骗罪B:诈骗罪C:盗窃罪(间接正犯)D:侵占罪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A错误。甲在挂失和取款过程中,并未欺骗银行工作人员,其办理程序完全合法合规,故其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B错误。乙将银行卡交给甲保管,甲利用这一便利条件将卡内钱款据为已有,甲实施的行为属于侵占而非盗窃。故C错误,D正确。应选D。73.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终止审理C.径行作出无罪判决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定不追诉。《刑事诉讼法》第15条。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独占实施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并特别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后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对专利技术做了改进,并对改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B: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改进技术C:乙公司改进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D:乙公司改进技术属于违约行为答案:B解析:【考点】技术转让合同【详解】《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据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约定无效,乙公司有权改进技术,所以,选项C、D错误。《合同法》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对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未作约定,甲公司无权分享乙公司改进技术。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75.共用题干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95-97题。如王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关于本案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财产刑由公安机关执行B:王某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C: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D:王某在案发前所负所有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答案:B解析:【考点】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核准、执行【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据此,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0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据此,本案死刑立即执行命令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故选项B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7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据此,王某应由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执行,选项C正确。根据前述规定,死刑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3款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但执行主体并未发生变化,故选项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C。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故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选项A正确。该法第259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选项B正确。《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应根据这一规定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选项C正确。《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选项D的做法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B、C。【考点】财产刑的执行【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据此,选项A不正确。该解释第441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据此,选项B正确。该解释第440条规定:“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据此,案外人仅提出异议的,不构成应当中止执行的充分条件,选项C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1条第2款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的债务限于被执行人案发前所负正当债务,而非所有债务。选项D错误。正确答案为B。76.甲乙丙三国因历史原因,冲突不断,甲国单方面暂时关闭了驻乙国使馆。艾诺是甲国派驻丙国使馆的二秘,近日被丙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关闭使馆应经乙国同意后方可实现B.乙国驻甲国使馆可用合法手段调查甲国情况,并及时向乙国作出报告C.丙国宣布艾诺为不受欢迎的人,须向甲国说明理由D.在丙国宣布艾诺为不受欢迎的人后,如甲国不将其召回或终止其职务,则丙国可拒绝承认艾诺为甲国驻丙国使馆人员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外交机关。A项,在外交关系建立并互设使馆之后,由于某种原因,一国可单方面关闭使馆,甚至断绝与另一国的外交关系,无需对方同意,A项错误。B项,根据《外交关系公约》,使馆有调查和报告的职务,可以以一切合法的手段,调查接受国的各种情况,并及时向派遣国作出报告,B项正确。CD项,根据《外交关系公约》,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遇此情形,派遣国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否则,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C项错误,D项正确。77.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B.公司董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C.公司监事离职后1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D.公司经理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答案:A,B,D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78.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答案:B,D解析:【考点】辩论原则的含义与内容【详解】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贯穿诉讼程序的始终,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2)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3)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4)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据此,A项说法不正确,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B项说法正确,当事人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都是行使辩论权的表现,应选。辩论原则只适用于当事人,不适用于证人,故C项说法错误,不应选。督促程序为非讼程序,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故不适用辩论原则,D项说法正确,应选。79.某甲采用黑客技术盗取某乙的社交网络账号、密码等信息,将窃取到的相关数据存放在其租用的服务器中,并将盗取到某乙的个人信息等相关数据放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售卖,获利6000元。下列哪些地区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A.某甲计算机所在地B.某乙计算机所在地C.社交网站的公司所在地D.某甲租用服务器所在地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意见》第2条规定,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涉及多个环节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80.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准则的有:()A.行政法规B.行政机关的惯例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学者的理论学说D.法院的判决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我国行政法法律渊源实行成文法制度,行政机关的惯例、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学者的理论学说尚不能成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准则。81.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C.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D.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答案:A,B,C解析: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故A项正确。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而非“自然力”,故D项错误),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故C项正确。因此,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同时,国家暴力还是一种“合法的”暴力。所谓“合法的”一般意味着“有根据的”,而且,也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合法行使,包括符合实体法尤其是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故B项正确。82.田某突发重病神志不清,田父将其送至医院,医院使用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手术,手术失败,田某死亡。田父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规操作,应对田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B、医院实施该手术,无法取得田某的同意,可自主决定C、如因医疗器械缺陷致损,患方只能向生产者主张赔偿D、医院有权拒绝提供相关病历,且不会因此承担不利后果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医疗损害责任适用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原则上受害人就医疗机构的过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据此可知,医院实施该手术,若无法取得田某的同意,应当取得田某近亲属的书面同意。选项C错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选项D错误,《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83.张某出差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被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张某所在单位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才属于工伤,遂诉至法院。法官认为,张某为完成单位分配任务,须经历从工作单位到达出差目的地这一过程,出差途中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构成工伤。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解释法律时应首先运用文义解释方法B.法官对条文作了扩张解释C.对条文文义的扩张解释不应违背立法目的D.一般而言,只有在法律出现漏洞时才需要进行法律解释答案:A,B,C解析:对于特定国家和特定时期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而文义解释方法使法律人在作出法律决定时严格地受制于制定法;相对于其他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方法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故A项对。扩张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法官对条文的解释超出了字面含义,故B项对。创制并实施法律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这些目的就是法律解释所要探求的法律意旨。故无论何种解释结果都不得违反立法目的。C项对。法律未出现漏洞时也可能需要法律解释。比如,法律人为解决具体案件,就要确定某一法律规定对该案件是否有意义。此时也需要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故D项错。84.触犯以下罪名,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有:()A.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B.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C.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D.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答案:D85.社会主义法治把公平正义作为一切法治实践活动的价值追求。下列哪一说法正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A、在法律实施中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依据法理而不是考虑情理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法治实践活动中,仅仅保证程序公正C、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法治活动应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D、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规范,为维护法制统一,对特殊地域和特殊群体应一视同仁,不作任何区别化对待答案:C解析:A错,公平正义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统一。B错,法治实践要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合理均衡。D错,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一方面,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又要从现实出发,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作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C正确。86.下列犯罪属于继续犯的是:()A.非法拘禁罪B.遗弃罪C.盗窃罪D.窝藏赃物罪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对继续犯的理解。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继续;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出于一个罪过。盗窃罪的盗窃行为不具有持续性。87.共用题干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是:()A:甲某因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公安局以其串供为由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1万元B:计划生育局以乙某夫妇超计划生育为由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5万元C:丁某因醉酒驾车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交管局以此为由吊销丁某的驾驶证D:公安局以丙某保外就医期间违反监管规定给予5日拘留、500元罚款答案:C,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D选项中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能由市行政执法局行使。此权力专属于公安机关及具体事件中类似性质的机关。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故本题中1万元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该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可见环保局对甲厂每日加处300元罚款,是合法的。故B选项错误。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主体,科以新的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履行措施。可见本题中的300元即属于执行罚。故A选项错误,不应选。此外,从本题的题干并不能得出环保局作出的1万元罚款行为是违法行为。C选项不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l周岁婴儿的。因此,A项符合上述第1种情形,正确。胡某,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的第2种情形,因此,B项当选。对于C项,安某尚未年满70周岁,而且也不具有法定的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对于D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的第4种情形,因此,D项当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1~12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而根据该法第14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据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根据该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故乡级、中央级行政机关原则上没有处罚实施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选项B中的“法规”涵盖了地方性法规,故错误。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县政府的规定不能创设行政处罚,也不能具体规定行政处罚,故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可见A、D项正确。治安行政调解的适用条件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B选项错误。对于符合适用治安行政调解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但调解处理并非公安机关的必然选择,C选项认为只要符合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公安机关就应当适用调解,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A项的没收保证金是在刑事诉讼中实施的,故不属于行政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弥补超生给社会造成的损害,故B项不属于行政处罚。吊销驾驶证是为了惩罚丁某的醉酒驾车行为,且由交管局这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故C项属于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据此,D项显然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以下为三河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一项不能合法成立?()A.甲工厂主张抵销23万元:“三河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三河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B.乙主张抵销45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三河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三河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5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C.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三河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D.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255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三河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答案:C解析:考点:破产抵销权讲解:《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破产抵销权的要件有:(1)须破产债权人主动行使;(2)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因此,A、B、D选项符合破产抵销权的要件,不当选。C选项中,丙公司通过受让M建材厂的债权而成为破产债权人,属于第40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得抵销,故当选。89.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有权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关于该执行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期间中,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B:案外人对法院对其异议的裁定不服,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C:案外人对法院对其异议的裁定不服,可能导致新的诉讼的发生D:案外人对法院对其异议的裁定不服,可能导致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答案:A,C,D解析:考生应当将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区分开来,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方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B项错误。而案外人若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0.我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约定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由某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后该外国仲裁机构根据此仲裁条款对双方的合同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该判决如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可以通过下列何种方式提出申请?()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由该外国仲裁机构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B:由乙公司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C:由该外国仲裁机构或乙公司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D:由乙公司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答案:D解析:【考点】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所以,D项正确。91.孙某在某超市购物时,吊灯突然掉下来砸在孙某的头上,花去医药费5000多元。孙某要求超市赔偿损失,但超市认为吊灯是由某装修公司安装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赔偿。经查吊灯脱落确系安装不当所致。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超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超市可向装修公司追偿B.超市与装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超市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装修公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D.装修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超市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答案:B,C,D解析:《侵权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超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为顾客提供适合购物的环境,其吊灯掉下来砸伤孙某,意味着超市未尽到安保义务,因此超市应当承担赔偿义务,装修公司安装不当,则超市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装修公司追偿。92.甲为某交响乐团的小提琴手,于10月5日因车祸与其妻双双受伤住院。其独生子19岁的大学生乙为筹措医疗费擅自将其父珍藏的琴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约定如其父不治死亡,买卖合同生效。其父得知后病情恶化死亡,其母也随之身故。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于三年前去世。丙向乙索要该琴,乙因系先父遗物拒绝交付。则:()A:乙有权拒绝,理由是该合同因条件违法而无效B:乙不能拒绝,理由是乙已经取得了处分权,该合同有效C:乙有权拒绝,因合同效力待定,其可以拒绝追认D:乙无权拒绝,理由是该合同因其父得知后病情恶化即默示拒绝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但由于其父死后乙因继承取得了琴的所有权,所以依上述规定可知合同有效。该合同为附条件买卖合同,合同自甲死亡时生效。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张某由于发生交通事故致残,责任完全在肇事者一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张某支付了10万元保险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偿B: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肇事者追偿C: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张某可以就保险公司未赔偿的损害要求肇事者赔偿D: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张某仍有权要求肇事者足额赔偿自己的损害答案:B,D解析:根据《保险法》第46条,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追偿,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要求第三者足额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94.关于挪用资金罪,如下说法错误的有:()A.挪用资金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此罪B.挪用资金罪必须是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他人使用C.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是指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D.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是指没有能力退还答案:A,B,C解析:我国《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答案为ABC。数额较大不退还,是指因为客观原因没有能力退还。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95.新梦想公司股东决定解散公司,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成冬青因为人在国外没能及时了解情况并申报债权,就成东青的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成东青不能再申报债权B.成东青可以在公司财产分配完毕之前申报债权C.公司未分配财产不能偿还成东青所有债权的,成东青可以要求其他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清偿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果公司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成东青的债权,成东青可以申请新梦想公司破产答案:B,C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公司清算的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在财产最终分配完毕之前补充申报,并可以就尚未分配的财产及其他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要求清偿,这也是《公司法》对债权的保护力度高于股权的体现之一。但是如果尚未分配的财产及其他股东在剩余财产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仍不能满足债权额的,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补充申报的债权人不能因此申请公司破产,所以只有B、C项正确。96.张三是汇票的出票人,李四、王五、赵六为依次背书人,冯七从赵六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李四背书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王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冯七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A.冯七只能向张三、赵六行使追索权B.李四的背书有效,冯七可以向张三、王五、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C.李四的背书无效,但冯七可以向张三、李四、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D.以上说法均不对,因为李四在背书时已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所以王五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冯七不是票据权利人答案:A解析:考点:票据权利讲解:《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李四作为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赵六的转让行为仍有效,只是李四对被背书人冯七不承担保证责任。王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故冯七只能向张三、赵六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下列关于法的价值种类及其冲突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法的价值包括自由、秩序、正义B.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先于在后的价值C.处于同一位阶上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特定的案情来解决D.当为保护某种较优越的法的价值而须侵害另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的价值种类及其冲突。98.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C.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D.张某、潘某二人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答案:A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据此可知,制定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必须的,不能用公司设立书面协议代替公司章程。选项B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可知,除另外规定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再有最低限额的要求。因此,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选项C说法正确。《公司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据此可知,公司法除要求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外,无其他特别的限制性要求。因此,公司可以用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但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选项D说法正确。《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据此可知,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潘某的住所的,则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99.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日某村养牛场往屠宰场运送一批黄牛屠宰,结果路上颠簸,一头牛摔下来,当日村民甲在田间见到,因当时无法找到主人,于是牵回家饲养并请来兽医治疗,同时四处打听,寻找牛的主人。半个月后,甲向乙借钱4000元为儿子交付学费,乙担心甲无力还钱,看到黄牛,遂要求甲以牛提供担保。甲左右为难,但是最终还是用牛作为质押担保以解燃眉之急,只是没有告诉乙该牛不是自己的,准备借款返还后再寻找牛的主人。后借款到期,甲无力还款,乙于是将牛卖给邻村丙。岂料该养牛场正好在该村,见到该牛,于是要求丙返还,双方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捡到牛并饲养的行为为无因管理B:乙能够取得该牛的质权,理由为善意取得C:丙能够取得该牛的所有权,理由为善意取得D:丙应将该牛返还给养牛场答案:A,D解析:依《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甲捡到丢失的牛,并牵回家中饲养,等待失主来认领,应为无因管理行为,故A选项正确。遗失物通常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特别规定,《物权法》原则上否认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因此,对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质权。所以,尽管乙是善意的,也不能善意取得质权。同理,丙也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故B、C错误。丙对牛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应当返还给养牛场。D项应选。100.(一)2016年2月6日,乙车行通过电子邮件,向甲发送了一份认购本车行定制豪华汽车的价目表。2月7日,甲向乙车行回复邮件,表示愿意以价目表上的价格500万元向乙车行购买价目表中列明的一辆豪华汽车。2月8日,乙车行回复表示同意,并表示希望第二天与甲签订书面协议以具体确定合同的内容,甲回复表示同意。2月9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乙车行2016年5月10日前向甲交付汽车,汽车交付时,甲向乙车行付款500万元。双方协议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的违约金。2016年2月10日,乙车行声称公司规章有统一规定,客户定制车辆的须先交定金,应乙的要求,甲又先向乙车行支付了200万元定金。2016年5月11日,乙车行才向甲交付汽车,而甲则拒绝付款。乙车行向甲说明,在自己生产汽车的过程中,工厂设备意外发生故障,导致乙车行未能按时交货。甲称自己定制汽车是为了在2016年5月10日当天送给自己的儿子做生日礼物的,现在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且使自己失去了与他人订约的机会,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车行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依据上述案情,请回答第题。关于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16年2月7日成立,因乙发送价目表的行为是要约,而甲回复邮件表示愿意购买一辆汽车的行为构成承诺B.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16年2月8日成立,因甲回复邮件表示愿意以500万元购买乙价目表中所列明的一辆汽车的行为是要约,乙回复邮件表示同意的行为是承诺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16年2月9日成立,因甲、乙于该日才正式签订书面协议D.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16年2月10日成立,因甲于该日才向乙交付定金,才完成乙公司规章的要求答案:C解析:①甲于2月7日表示愿意以500万元向乙车行购买其中的一辆豪华汽车的行为,为要约,因其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的标的、价款。但乙2月8日表示同意并向甲表示希望第二天与甲签订书面协议的行为,不构成对甲2月7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日要约的承诺,因承诺是受领要约的相对人对要约的绝对和无条件的同意,相对人的承诺必须表明自己具有决定与要约人按照要约的主要内容订约的意思,即相对人必须有受要约人的要约内容约束的意思。乙于2月8日表示同意并向甲表示希望第二天与甲签订书面协议的行为,并不具有受其收到的邮件中的要约约束的意思。乙回复的意思很明显,是希望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后,再签字表示自己受约束。因此,2月8日时,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另外,双方于2月8日约定“签订书面协议以具体确定合同的内容”,即约定了合同的成立以书面形式为必要。因此,2月9日签订书面协议之时为买卖合同成立之时。C正确;②D错误。因乙公司内部的规定,对甲、乙间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乙车行不遵守公司内部规章的行为,不影响其对外签订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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