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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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为了使其弟逃避刑事处罚,交给该案证人乙现金5000元,指使乙在法庭上作伪证。由于乙的伪证,甲的弟弟被无罪释放。关于甲、乙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成立妨害作证罪B.乙成立妨害作证罪的共犯(实行犯)C.乙成立伪证罪D.甲乙就伪证罪成立共犯,对共同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答案:A,C,D解析:【解析】ACD。我国刑法将教唆他人在刑事案件中作伪证的行为规定为妨害作证罪。所以,甲、乙要分别定罪。但是,甲、乙仍然构成伪证罪的共犯,对共同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共同犯罪是一种客观事实,与最终定罪无关。2.下列关于宪法修改案提出主体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2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B.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3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C.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D.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10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答案:C解析:考查宪法的修改。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公元前399年,在古雅典城内,来自社会各阶层的501人组成的法庭审理了一起特别案件。被告人是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其因在公共场所喜好与人辩论、传授哲学而被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在监禁期间,探视友人欲帮其逃亡,但被拒绝。苏格拉底说,虽然判决不公正,但逃亡是毁坏法律,不能以错还错。最后,他服从判决,喝下毒药而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A.人的良知、道德感与法律之间有时可能发生抵牾B.苏格拉底服从判决的决定表明,一个人可以被不公正地处罚,但不应放弃探究真理的权利C.就本案的事实看,苏格拉底承认判决是不公正的,但并未从哲学上明确得出“恶法非法”这一结论D.从本案的法官、苏格拉底和他的朋友各自的行为看,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答案:A,B,C,D解析:苏格拉底本于其良知、道德感而传授哲学,却被当时的法律认定为“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犯罪。故A项表述正确。苏格拉底认为判决不公正,仍坚持其哲学立场(如不能以错还错),故B项正确。苏格拉底承认判决是不公正的,但仍服从该判决,显然他没有感知到“恶法非法”,故C项正确。苏格拉底认为逃亡是毁坏法律,而其朋友欲帮其逃亡,显然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故D项表述正确。4.某批中国货物由甲国货轮“盛京”号运送,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盛京”号在公海航行时与乙国货轮“万寿”号相撞。两轮先后到达中国某港口后,“盛京”号船舶所有人在中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万寿”号,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万寿”号赔偿依其过失比例造成的撞碰损失。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碰撞损害赔偿应重叠适用两个船旗国的法律B.“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律C.“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D.“盛京”号运输货物的合同应适用中国《海商法》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船舶碰撞、运输合同应适用的准据法。根据《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是在中国法院审理的公海碰撞案,应适用中国法。所以,C项正确,AB项于法无据。根据《海商法》第269条和我国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适用中国法。所以,D项正确。5.关于法的发展、法的传统与法的现代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中国的法的现代化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渐进变革的过程B.法律意识是一国法律传统中相对比较稳定的部分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的正式启动答案:B,C,D解析:从起因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从清末修律开始,中国法的现代化一直是立法主导型,即通过大规模的、有明确针对性的立法,自上而下地建立全新的法律体制。故A项错误。法律传统之所以可以延续,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意识强有力的传承作用,即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经常随着国家制度和政权结构的变化而变化,但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却相对比较稳定,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因此,B项正确。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在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下展开的,故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故C项正确。清末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了。故D项说法正确。6.著作权人Y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Z的服务所涉及的作品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Z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侵权作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Y的通知书应当包含该作品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B.Z接到书面通知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删除涉嫌侵权作品,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该作品的服务对象C.服务对象接到Z转送的书面通知后,认为提供的作品未侵犯Y的权利的,可以向Z提出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作品D.Z收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即恢复被删除作品,同时将服务对象的说明转送Y的,则Y不得再通知Z删除该作品答案:A,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所以,A项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Z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作品,所以B项错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2)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3)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所以,C项正确。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入。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所以,D项正确。7.甲国人阿里,住所位于中国大连,2005年阿里因病于中国上海医治无效身亡,阿里生前在日本购买别墅一栋。阿里去世后,阿里的子女对别墅的继承权产生争议,起诉至中国大连某法院。查日本《法例》,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甲圉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死者最后的住所地法即中国法,而依据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依据我国法律,法院最终应当适用哪国法律裁决本案?()A.甲国法B.日本法C.中国法D.日本法或者甲国法答案:B解析:我国不承认反致制度,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仅包含外国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外国法中的冲突制度,因此此案应当依据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进行审理,而不再适用日本的冲突规范发生间接反致适用中国法,或者发生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而适用甲国法,故本题应当选日本法。8.关于仲裁调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B: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仲裁庭可依职权进行调解C: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仲裁员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效力D: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答案:A,D解析:【考点】仲裁调解【详解】《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A选项正确,应选。仲裁庭可以对事实清楚的案件进行调解,但前提是需要获得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庭不得依职权进行调解,故B选项错误,不应选。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D选项正确,应选。《仲裁法》第52条第1款、第2款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而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C选项表述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D。9.为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某区政府发布通告:凡在本通告附件所列名单中的企业两年内关闭。提前关闭或者积极配合的给予一定补贴,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关闭。关于通告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行政规范性文件B、具体行政行为C、行政给付D、行政强制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据此可知,某区政府责令特定企业限期关闭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选项C错误,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本题中,并非依申请给予物质利益。选项D错误,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题中,给予补贴只是鼓励企业按要求关闭的手段,并非行政奖励。10.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盗走铁路上钢轨10米,因铁路巡道员发现钢轨被盗,采取紧急措施,才避免了火车颠覆事故的发生。对甲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适用法律B:乙为15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后,因勒索财物未成而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追究乙的刑事责任C:丙是某国有仓库保管员,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其保管的物资价值2万元。后听说单位要来盘点物资,担心事发,遂将所盗物资送回仓库,丙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D:丁设立一家公司,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非法利益。对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答案:A,B,D解析:【考点】犯罪构成。详解:A项,根据《刑法》第117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危险犯,即只要该行为足以危害社会,就构成既遂。因此,虽然甲盗走铁轨的破坏行为被发现并且进行了补救,但仍然属于既遂。B项,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5周岁的未成年人乙绑架他人并不构成绑架罪,但因其实施了杀人行为,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C项,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丙利用职务便利盗窃所保管物资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其后来的返还行为并不能改变其贪污罪既遂的构成,但该情节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因此C项错误。D项,可能会被误以为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必须是为了单位利益而为的犯罪行为,如果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结果是为了个人利益,则不是单位犯罪。丁成立单位的目的即为了犯罪,结果也是为了其个人利益,实际上是个人犯罪,因此D项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BD项。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陈某从事个体仓储业务当年,2012年3月,陈某在某省A市甲区新建丁两座大仓库·为了便于承揽仓储业务,陈某将其个体经营的两座大型仓库挂靠在乙储运公司名下,以其名义对外承揽仓储业务。2012年6月15日,丙贸易公司将其400辆摩托车存放在这两座大型仓库中,2012年6月23日,一场意外火灾致使4o0辆摩托车被烧毁,就损赔偿一事,丙贸易公司与乙储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丙贸易公司诉至甲区法院·要求陈某与乙储运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甲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100万元,而乙储运公司赔偿300万元。判决作出后,乙储运公司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要求改判自己与陈某各赔偿200万元,并提出丙贸易公司尚拖欠20万元的仓储费,请求A市中级法院责令丙贸易公司支付。A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改判陈某与乙储运公司各赔偿丙贸易公司200万元。陈某以生效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请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基于第99问中的仲裁裁决,如果陈某与乙储运公司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A市中级法院撤销,下列关于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A市中级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B.A市中级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中的利息部分C.A市中级法院应当裁定驳回陈某与乙储运公司的申尉D.A市中级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答案:B解析: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而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凌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此外,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重新仲裁:(l)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12.652年完成的《唐律疏议·名例》有“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的规定。该条属于国际私法中的、A、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B、冲突规范C、统一实体规范D、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答案:B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唐律疏议·名例》该条规定了不同相犯者应当适用的法律,故属于冲突规范,B为当选项。13.2008年2月,为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B、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法律条文的效力相同C、该解释属于法官造法D、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答案:A,B,C解析:该解释属于司法解释,因此选项A错误。司法解释只是司法机关裁判的参考,效力等级不能与法律条文相比,因此选项B错误。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不能认为是法官造法,因此C项错误。14.《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状属于:()A:叙明罪状B:简单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答案:B解析:【考点】罪状类型。详解:简单罪状就是在刑法分则规范中,只限于指出某种犯罪的名称(罪名),而对该罪的具体状况不做任何描述。这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该种罪不需要描述,只要看到罪名就可以理解该罪。因此,本题中所叙述的罪状属于简单罪状,故选B项。15.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两名被告人均为蒙古族人(听不懂汉语),那么对于法院审判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用普通话进行审判B:应当为被告人提供翻译C:应当用蒙古语进行审判D:判决书应当用蒙古语发布答案:A,B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特殊规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本案中,审判不是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进行,不存在应用蒙古语审判、发布判决书的问题,可见,C、D项错误。北京地区通用语言是汉语,可见,A项正确。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可见,B项正确,故本题选A、B项。16.下列各项罪名中,属于继续犯的有:()A.非法拘禁罪B.遗弃罪C.盗窃罪D.窝藏赃物罪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对继续犯的理解。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继续;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出于一个罪过。盗窃罪的盗窃行为不具有持续性。17.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在法定复议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的情形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复议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B.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复议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其只能请求法院判令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要求法院直接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C.如果法律、法规未规定复议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既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又可以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D.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复议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既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又可以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根据《行诉解释》第56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A项错误。B项错在公民既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又可以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的,经复议后,可以要求法院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故B项错误。18.关于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主观目的都是非法占有财物B.主观目的不同,一个是非法占有,另一个是转贷牟利C.二者行为方式不同D.二者的犯罪行为都与贷款有关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别。这两种犯罪虽然都与贷款有关,但有明显区别:一是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为非法占有,后者是为转贷牟利;二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后者是套取贷款,高利转贷,非法牟利。19.共用题干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答案:D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0条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除了法律规定的税收、继承、赠与这三种情况之外,票据的取得必须支付对价和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否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本案中,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其行为既无对价,又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因此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乙虽然不知本票系甲拾得,但由于其是根据赠与行为无偿取得该票据,因此乙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即甲的权利,甲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当然也不享有,所以银行可以拒绝乙所提出的付款请求。《票据法》第35条第1款规定了委任背书,也称委托收款背书。委任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而为的背书。委任背书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而是一种以背书形式进行的委托。本题中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该限制是指不得转让背书,委任背书不是转让背书,因此乙公司有权将汇票背书给张某,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35条的规定,张某不能再将汇票转让,所以C选项正确。委任背书的被背书人不是票据权利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不存在保证关系,本题中乙公司不对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46、47条的规定,丙公司和丁公司在汇票承兑前签章,没有记载被保证人,因此出票人是被保证人,所以A选项正确。没有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所以D选项正确。虽然丙公司和丁公司在保证签章时附有条件,但是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丙公司和丁公司对被保证人承担的仍然是保证责任,它们之间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BC选项不正确。A选项中支票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支票无效,付款行未尽审查义务向持票人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付款行应向受有损失的出票人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应当暂停向一切人支付,不能向持票人支付j也不能向失票人支付,因此B选项不正确。依《票据法》第105条,C选项中乙公司挂失前付款人已经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而且银行在审验票据的过程中没有玩忽职守,因此失票人无权要求付款人承担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中虽然是由于法院工作人员的过失未将停止支付通知书送达付款行,付款行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没有过失,因此付款行不承担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20.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践行。下列哪些做法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由2元降为1元B: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答案:B,C,D解析:【考点】行政许可不得收费原则;公务员的基本义务;执法为民理念【详解】依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从2元降为1元似乎减少了收费体现了执法为民,但原本的2元也是不应当收的,故A选项错误。B、C、D选项正确,均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其中,C选项同时体现了高效便民的精神。D选项与《行政许可法》第26条规定的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形式息息相关。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21.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待遇包括( )。A.生活护理费B.一次性伤残补助金C.伤残津贴D.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答案:A,B,C,D解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具体包括: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清末负责第一部独立商法典制定的是、()A.商部B.北洋大臣C.工商部D.宪政编察馆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商事立法。清末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称:“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订商律,作为则例。”奉此上谕,随即成立的商部开始着手商律的拟定。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B、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C、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D、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答案:B,D解析:法律规则有其特定的内在逻辑结构,根据新的“三要素说”,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三者缺一不可。在立法实践中,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个法律条文可以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或某几个要素,也可能表述几个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同理,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可以由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达,甚至可以分别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来表达。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都有可能在法律条文中被省略掉。BD项正确,当选;AC项错误,不当选。24.下列哪些情形不能适用假释?()A.累犯B.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C.因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D.因犯盗窃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刑法《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假释仅适用于无期徒刑犯与有期徒刑犯,包括原判为死刑缓期执行2年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者。另外,《刑法》第81条第2款还强调,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25.★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A.张某不服A区行政机关对其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B.某村全体村民根据其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告,要求镇政府及时帮助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李某和汪某。但镇政府在收到上述请求报告后60日内未予答复。村民对镇政府的不作为不服C.刘某对甲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对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不服D.村民不服乙乡政府要求某村村民缴纳防水治洪费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26.下列有关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有:()A.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C.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D.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登记证书的,不得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答案:D解析:。本题的关键在于对“委托”的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故A、B、C正确,D错误。27.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父亲和儿子一起去游泳,儿子不幸落水,由于父亲具有抚养儿子的义务,因此,父亲必须下水救儿子,即使父亲不会游泳,否则父亲成立不作为犯罪B.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发现远处有多名群众聚集,靠近人群后发现一名歹徒正在疯狂杀害其妻子,在履行救助义务具有容易性和可能性的情况下,警察径直离去。由于警察具有基于职务而产生的义务,所以该警察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C.消防队员接到救火报告后,基于泄愤报复等恶意,明确拒绝前往火灾现场,导致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由于消防队员具有基于职务而产生的义务,所以该消防队员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D.医生接到病人的求救电话,以“上网种菜忙”为由拒绝出诊,导致患者死亡。由于医生具有基于业务而产生的义务,所以该医生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答案:D解析:考点:不作为犯罪讲解:关于A项。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刑法不能期待一个不具有履行能力的人去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A项错误,不当选。关于B项和C项。刑法之所以规定不作为犯罪,是因为不作为与作为具有同价值性。对同价值性的判断,应考虑:不作为行为人是否的确对法益所受损害进行了原因设定,即因行为人的不作为有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危险。换言之,行为人在着手进行对结果的排他性支配后,按照社会一般观念,其他人便无法干预,从而使行为人对某种社会关系的保护处于一定的排他保证地位,被害人由此处于无人救助的地位。因此,警察的不救助行为应成立玩忽职守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消防队员拒不履行救火义务的行为应成立玩忽职守罪,而非放火罪。故B项和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甲男因乙女与其分手,对其怀恨在心,故某天用浓硫酸将乙女毁容。后乙女因不能接受自己被毁容的事实,跳楼自杀身亡。已知,甲男之前书面承诺向乙女赔偿精神损害金3万元,乙女共有遗产20万元,无法定继承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继承,故甲男无需再赔偿3万元B.因乙女无法定继承人,故甲男无需再赔偿3万元C.乙女所有的遗产归国家或生前所在集体所有D.乙女享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由其单位继承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因甲男已书面承诺给予乙女金钱赔偿,故乙女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继承。同时,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综上,选项ABD错误。29.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同答下列问题。?经采取处置措施,该银行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且资产情况进一步恶化,各方人士均认为可适用破产程序。如该银行申请破产,应当遵守的规定是:()查看材料A.该银行应当证明自己已经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B.该银行在提出破产申请前应当成立清算组C.该银行在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前应当得到中国银监会的同意D.该银行在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债务清偿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答案:C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破产。《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是“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所以A选项不正确。商业银行的破产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所以C选项正确。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法院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清算组,并不是在提出破产清算前成立清算组,所以B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由此可知,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方案,但是不需要提交债务清偿方案,所以D选项不正确。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白云公司因年年亏损,资不抵债,被债权人黑土公司申请破产,但白云公司的控股股东蓝天公司认为公司很有潜力,反对破产。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白云公司住所地法院B.黑土公司住所地法院C.白云公司住所地法院或蓝天公司住所地法院D.黑土公司住所地法院或蓝天公司住所地法院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1.以下甲属于间接占有的是:()A:甲将买来的彩电一台置于乙家后甲对彩电的占有B:出租人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后甲对房屋的占有C:质权人甲对于质物的占有D:乙负责保管甲的财产答案:A,B,D解析: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是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如居住房屋;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间接占有的特点在于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此,本题中A、B、D三项中的占有均是间接占有,只有C项中才是直接占有,应选A、B、D三项。32.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适用法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相关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国法律B.因当事人已选择适用法国法,本案涉及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应适用法国法C.如争议涉及外汇管制问题,则该问题应直接适用中国法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须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答案:A,C,D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概述____法律适用和直接适用。A正确,依《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因此,该合同适用法国法律。B错,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0条,涉及食品和卫生安全的问题,应该适用中国法。所以,虽然当事人对合同有法律适用的选择,但涉及食品卫生的部分应当适用中国法,同样,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问题,应该适用中国法。C正确。D正确,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即无须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3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关于它的具体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A、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立法表决权B、法律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所有社会成员C、反对任何在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殊权利D、禁止歧视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的社会成员答案:A解析:【考点】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详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具体内容为:(1)平等对待,就是指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以同样的标准对待。(2)反对特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3)禁止歧视,不允许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受到歧视待遇。故BCD表述正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意味着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立法表决权,故A表述错误。34.甲广播电台欲现场直播知名摇滚歌手张三的演唱会,乙广播电台欲播放张三在出道早期的唱片。下列关于甲、乙电台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电视台无需取得歌曲作者的许可B.甲电台应当获得张三的许可,并支付费用C.乙电视台无需取得歌曲作者及张三的许可D.乙电台应当获得唱片录制者的许可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作者与表演者的权利问题。广播电台、电视台现场直播、公开传送现场表演,应该取得词曲作者及表演者的许可,并且支付费用,否则构成侵权,故A项错误、B项正确。《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因此,非现场直播、传送,无需经过许可,既不需要词曲作者、表演者的许可,也无需录音制品录制者的许可,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35.★★出租车司机王某被公安交警以出租营运手续不全为由罚款丨OOO元,并将车辆暂扣。王某当场缴纳罚款。后交蒈支队提出只要王某缴纳3000元保证金,即可将车辆归还,恢复营运。王某认为极不合理而拒交,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交警支队的罚款和扣车决定。王某的出租车被扣3个月。对于王某的损失,应如何进行赔偿?()A.返还出租车B.返还3000元保证金C.赔偿被扣期间的经营出租车的损失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退还罚款1000元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答案:A,D解析:。注意新《国家赔偿法》第36条的规定,对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珠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6.甲购得1辆新汽车,并为其投保20万元。一日甲开车出行时,被另外一辆汽车追尾,甲的汽车被撞坏,损失3万元,肇事司机乙当即赔偿了5000元钱。那么,以下关于赔偿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对于甲获得的5000元钱部分的赔偿,保险公司不必赔偿B.保险公司赔付后对乙有3万元的追偿权C.甲可以请求乙再赔偿2.5万元,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2.5万元D.甲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5万元答案:A,C,D解析:。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亊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亊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甲已经获得5000元钱部分的赔偿,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不必赔偿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处取得的5000元赔偿金额。37.甲与乙于2008年结婚,2011年甲所在公司破产,甲失去了工作,并渐渐染上了赌博恶习。乙多次规劝无效。甲长期赌博渐渐耗光了家中积蓄,夫妻感情受到了严重影响2014年5月,甲在乙怀有身孕的情况下仍然通宵赌博,导致乙腹中胎儿流产。乙丧失了最后一丝希望,于2014年7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时,两人所有的财产就只剩下了当年甲所在公司破产时发给职工的2万元破产安置费用。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乙的离婚请求B.甲所在公司发给职工的破产安置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乙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甲的破产安置费用采取保全措施D.甲对于离婚具有重大过错,乙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答案:A,B,C解析:A、B、C考点:离婚的条件及处理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I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由此规定可见,A项是正确的,因为本题中给出的情节应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3项规定,一方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B项也是正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8条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可申请对配偶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C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关规定,一方有权申请损害赔偿的情形为: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不包括一方有赌博恶习的情形。因此,D项错误。38.建立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保障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据此,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某案承办检察官告知其同事可按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B.某法官在参加法官会议时,提醒承办法官充分考虑某案被告家庭现状C.某检察院副检察长依职权对其他检察官的在办案件提出书面指导性意见D.某法官在参加研讨会中偶遇在办案件当事人的律师,拒绝其研讨案件的要求并向法院纪检部门报告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由此可知,该案承办检察官告知同事可以按规定为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选项B错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三条规定,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由此可知,该法官提醒承办法官考虑被告家庭现状属于干预办案行为,办案法官应当拒绝。选项C正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规定,司法60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选项D正确。该法官拒绝与在办案件当事人的律师研讨案件,并向法院纪检部门报告的行为,有利于保障审判独立,防止他人干预司法。39.对下列法院的处理结果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有:()A.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査认为本院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异议B.张某请求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法院经审查裁定不予执行C原告以书记员刘某与被告相熟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审判长审査后认为没有理由,决定刘某不必回避D.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作出不予准许的裁定答案:A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可以上诉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与驳回起诉三类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因此A项正确,B项不正确。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得提起上诉,故C项错误。关干财产保全的裁定要通过复议救济,故D项不正确。40.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得制定规章,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B: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须由法规规章规定C: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讨论和通过,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D: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规章答案:D解析: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A选项错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B项也不选。国务院部门也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所以C选项不正确。41.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属于所有权的( )。A.原始取得B.先占取得C.善意取得D.继受取得答案:D解析:知识点:所有权的取得方式。42.陈某因乱摆地摊,被某区城管局执法人员李某、马某、蔡某等人殴打,并致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陈某可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B:陈某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C:陈某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D:陈某可向区城管局要求赔偿,对其处理不满意的,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答案:A,B,D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本题中的加害行为是李某等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殴打行为,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A、B项正确,应选。陈某所受损害应由区城管局承担行政赔偿义务,不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纠纷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对此,《刑诉法解释》第14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故C项错误,应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4条,D项说法正确,不应选。43.在某乙之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下列有关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A.某乙之父为原告B.某乙为原告C.某丙、某幼儿园为共同被告D.某丙、某丙之父、某幼儿园、某甲为共同被告答案:B,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7条,《侵权责任法》第32、38条。44.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AB项,根据《刑法》第17、18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是可以,就意味着虽然盲、聋哑,但是该生理缺陷对其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并无影响的时候,则依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AB项错误。C项,由于丙处于睡眠的无意识状态,无法辨认和控制其行为,但该状态对于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并无阻碍。故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此处的醉酒为生理性醉酒,仍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D项正确。45.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以一台电脑作为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甲急需用钱,向戊借了3000元,并将其投资于合伙企业的电脑质押给戊,对此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中有两个以上同意的,甲的质押行为有效B: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无效C: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可以认定为退伙D:甲的质押行为给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6.《江城晚报》记者张某在某报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江城文坛中,有的作家剽窃别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出版,有的作家昧着良心沦为有钱人的‘枪手’,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都有待大幅度地提高。”该报在江城所辖的甲、乙、丙、丁四个区发行。该市的作家陈某和李某认为该文有损全市作家的声誉,二人共同向江城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城晚报》报社和记者张某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乙区,故将本案移至乙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列陈某和李某为原告,列报社和张某为被告,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张某指出陈某与李某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谩骂报社和张某,已经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陈某与李某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法院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陈某与李某向报社和张某道歉,赔偿损失若干。陈某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陈某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李某未提起上诉。问题:(1)假设本案诉讼双方在产生纠纷后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将此案提交江城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事后陈某和张某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2)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3)如果陈某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就撤回上诉,并且法院裁定准许。则报社和张某可否要求其履行一审判决,为什么?(4)如果陈某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而此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审查的范围如何?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如认为不当,能否纠正?(6)李某未提起上诉,对他而言能否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单独执行一审判决?为什么?(7)假设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二审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8)如果在二审中陈某、报社和张某达成和解欲结束此案,法院应如何处理?(9)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10)假设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判决本诉被告和反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本诉与反诉部分的判决在执行中能否进行抵销或者吞并?答案:解析:(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约定对人身关系受到侵害提交仲裁,超出了仲裁范围,该协议属于无效仲裁协议。(2)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有: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①甲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不应当将案件移送给乙区人民法院。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江城的甲、乙、丙、丁四个区法院都有管辖权。②陈某和李某应当以诉讼代表人的身份参加诉讼。③张某的文章属于职务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张某不应该作为被告,而是由其所在报社作为被告。(3)可以。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时撤诉会导致一审判决、裁定自动生效。(4)应当不予准许其撤诉,继续审理。根据《民诉解释》第337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5)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仅对上诉状中载明的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即只审查陈某的与上诉内容相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如认为不当,可以依法改判。(6)李某不能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要求执行一审判决,因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一个整体,由于原告陈某提起上诉,使一审判决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能作为对当事人进行执行的根据:且二审法院如果发现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应该予以纠正,一审判决中针对李某的部分有可能被二审法院认为有错误或者改判。(7)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这是由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决定的,因为如果二审法院直接审判,则作出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等于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但是基于处分原则,如果当事人放弃自己的权利,法院要予以尊重。因此,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审级利益的,法院可以在二审中一并裁判。(8)陈某、报社和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后,其做法有二:①可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②陈某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诉。(9)应当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10)若二审中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本诉与反诉两部分对赔偿损失的部分可以在执行中进行抵销或者吞并,而对于判决本诉被告和反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不能相互抵销或吞并。因为抵销不能消除侵害名誉权的心理影响,而且赔礼道歉这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能像赔偿损失那样进行量化。47.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经营者集中就是指企业合并B.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前申报制,但允许在实施集中后补充申报C.经营者集中被审查时,参与集中者的市场份额及其市场控制力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D.经营者集中如被确定为可能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将会被禁止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经营者集中。A项:《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据此,经营者集中不仅仅指合并.还包括另外两种情形,选项A缩小了经营者集中的范围。故A项错误。B项:《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只能事先申报,不能事后补充申报,故B项错误。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据此,依照第1项,C项正确。D项:《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一般情况下,经营者集中如被确定为可能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将会被禁止,故D项正确。48.共用题干张某利用民众对解放军的爱戴和信任,冒充解放军某部指导员,实施诈骗行为,非法获得财物价值约1000元。张某的行为构成:()A:诈骗罪B:招摇撞骗罪C: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D:滥用职权罪答案:C解析:【考点】破坏军事通信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刑法》第369条。详解:本题事实上存在想象竞合问题,即在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盗窃罪之间存在着竞合。破坏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存在法规竞合的关系。其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前罪的犯罪客体是军事通信保障秩序,后罪的犯罪客体是非军事通信保障秩序;(2)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军事通信设备,而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用电信设施。本题中张某偷剪国防通信线路电缆,价值2万多元,致使通信中断5个多小时,这一行为实际上触犯了两个罪名,即盗窃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这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而破坏军事通信罪处刑较重,所以对张某应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故本题应选C项。【考点】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对象不同:前者为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后者为军人以外的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点】破坏军事设施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不同。【考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冒充的对象不同,行为人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者职衔以骗取财物时,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的原则定罪处罚。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犯罪构成。详解: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的;煽动指挥人员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煽动多名军人逃离部队的;因煽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49.下列有关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的说法,正确的是:()A: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B:所有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都必须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事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C:国务院办公厅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处级内设机构D:虽然现有机构可以解决有关问题,但是如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解决更为方便,应该另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答案:B解析:《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A项混淆了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区别,因此错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事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据此可知B选项正确,当选。《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根据此条规定可知,国务院办公厅应当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故C选项错误,不选。《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设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由此可知D选项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反,故D选项不当选。50.关于哪些人可以做辩护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辩护律师甲,从检察院离任三年,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B.辩护律师乙,从法院离任一年,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C.辩护律师丙,从检察院离任,受其儿子的委托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处理案件的辩护人D.辩护律师丁,从法院离任,受其表兄弟的委托担任原任职法院处理案件的辩护人答案:A,B,C解析: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者(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共用题干瑞典公民特布雷斯在法国设立住所,他于1987年去世时留下一份遗嘱。根据这份遗嘱,他的全部财产包括他在美国的财产,归其养子继承。根据法国冲突法及法国与瑞典订立的条约,特布雷斯的遗产应按死者的本国法即瑞典法解决。瑞典法规定,被继承人子女享有全部遗产90%的应继承份额。原告即死者的独生子,就死者的遗产到瑞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承认他的应继承份额。瑞典法院满足了他的诉讼请求。而后,他将瑞典法院的判决送到英国法院要求法院执行其父在英国的遗产。英国法院根据其法律规定实施重新审理。按英国冲突法,遗产继承依死者的住所地法即法国法,而法国冲突法指向瑞典法。最后,英国法院用瑞典法解决此案。请回答、当本案最终依据冲突规范指引选择瑞典法为本案准据法时,瑞典法是指、()A、瑞典实体法B、瑞典冲突法C、瑞典国际私法D、瑞典全部法律体系答案:A解析:【考点】转致。详解: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法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是甲国或甲地区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本题英国法院用瑞典法解决此案,是转致。【考点】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详解: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冲突法。如果法院地国把本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仅理解为该国实体法,依该实体法就可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反致问题就不会发生。因此,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是该外国的全部法律制度,是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所以,本题选择A、B选项。【考点】准据法及其特点。详解: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准据法有如下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2)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3)准据法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52.杨某、张某绑架案2009年1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月2日晚8时许,杨某、张某以到首都机场接人为由,骗租赵某驾驶的奥迪车。车行至首都机场高速路,距“3号航站楼”标牌600米处时,杨某、张某以需要等候为由,让赵某停车。杨某、张某趁机用胶带捆绑赵某头部和手腕,向家属索要钱财。后因捆绑不当赵某被勒死,杨某、张某驾车千里抛尸黄河,并在抛尸过程中意外撞毁奥迪车。杨某、张某在驾车送到维修厂维修时,因形迹可疑被交警盘问,二人交代犯罪事实,交警对杨某、张某控制后送交公安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张某怀孕三个月。由于案件复杂,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市二中院在6个月内才审结此案,以绑架罪判处杨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并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应当对杨某限制减刑。【问题】1.被害人赵某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什么?2.评析人民法院对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做法。3.如果张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理?4.一审人民法院在6个月内才审结此案,是否违反法律规定?5.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某的上诉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在审理杨某的上诉中,高级人民法院以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一审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后,认为应当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一审人民法院可否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答案:解析:1.被害人赵某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人民法院可以对张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3.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对张某及时收监。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及时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4.一审人民法院在6个月内审结此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5.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应当对杨某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6.一审人民法院不能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审判期限,要学会对这一类的知识点的梳理,才能从整体上记忆和把握。要注意它们的差别之处,比如对于三类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涉及《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四类情形之一的案件,在一审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二审时,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53.甲、乙、丙诉丁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甲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分配给丙和丁的遗产份额过多,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是上诉人,乙、丙、丁是被上诉人B.甲、乙是上诉人,丙、丁是被上诉人C.甲、乙、丙是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D.甲是上诉人,乙为原审原告,丙、丁为被上诉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根据《民诉解释》第70条之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本案中的甲、乙、丙三人为必要共同诉讼原告。《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入均为被上诉人。”结合本案而言,甲提起上诉认为分配给丙和丁的遗产份额过多,对丙和丁有意见,因此丙和丁是被上诉人;乙未提起上诉,且甲对乙也无意见,则乙应依原审诉讼地位(原审原告)列明。综上所述,只有D项是正确的,当选;ABC选项错误,不当选。54.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对一审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的判决,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可以独立提起上诉B: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C: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D: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部分被告人应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如符合《刑法》限制减刑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答案:B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死缓的限制减刑【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据此,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只能经过被告人的同意才能提出上诉,故选项A错误。第3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故而选项B正确。第6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据此选项C错误,不是“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而是“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新审判。第6条第2款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故而D选项的说法错误。55.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法律拟制、被害人承诺。《刑法》第234条规定了基本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他法条中也规定了法律拟制的或者特别规定的故意伤害罪。A项,《刑法》第248条第1款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此条文属于法律拟制条文,即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行为在造成他人伤残、死亡时,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故A项不当选。B项,《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样是法律拟制的规定,非法拘禁+暴力致人伤残故意伤害罪。故B项不当选。C项,摘取不满18周岁少年的器官的,依照《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若摘取成年人器官并且得到成年人同意的,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C项不当选。D项,涉及被害人承诺的违法性排除事由。由于被害人承诺使得被害人的法益不再受刑法保护,所以“得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不违法”。但是要求承诺的主体有承诺的权利和能力,并且承诺的法益不是生命和重大健康(刑法对这两种法益是完整保护)。黑社会成员同意截断自己的1截小指头,属于轻伤的范围,该承诺有效,实施截指惩罚的行为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故D项当选。56.秦统治者总结前代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结合本朝特点,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对于秦律原则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作为标准,男、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B.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对故意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C.对共犯、累犯等加重处罚,对自首、犯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等减轻处罚D.无论教唆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人均实行同罪,加重处罚答案:C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秦律以大约六尺五寸的身高为成年标准,故A项错误。在秦律,过失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从轻处罚而已,故B项“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的说法错误,故C项正确,不赘述。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才加重处罚,故D项错误。57.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同答下列问题。?在作出对该银行的行政处置决定后,负责处置的机构对该银行的人员采取了以下措施,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查看材料A.对该行全体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各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B.该行副行长邱某、薛某持有出境旅行证件却拒不交出。对此,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C.该行董事范某欲抛售其持有的一批股票。对此,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让股票D.该行会计师佘某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转让给他人。对此,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答案:A,B,C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接管规则。《商业银行法》第66条第2款规定,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当然有权要求该行全体人员各自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所以A选项正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B选项中副行长邱某、薛某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拒不交出出境旅行证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范某是银行董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让财产,所以C选项正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无权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停止房屋的过户登记,所以D选项不正确。58.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红枣的合同,约定品质为二级,信用证方式支付。后因库存二级红枣缺货,甲公司自行改装一级红枣,虽发票注明品质为一级,货价仍以二级计收。但在银行办理结汇时遭拒付。根据相关公约和惯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承担交货不符的责任B、银行应在审查货物的真实等级后再决定是否收单付款C、银行可以发票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绝收单付款D、银行应对单据记载的发货人甲公司的诚信负责答案:A,C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移转货物的所有权。在甲公司自行改装一级红枣后,因及时通知乙公司,否则,要承担交货不符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单证一致出口方所提供的所有单据要严格符合进口方开证银行所开信用证的要求,或者说出口方制作和提供的所有与本项货物买卖有关的单据,与进口方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完全吻合,没有矛盾。如果发票跟信用证不符,银行可以拒绝收单付款。所以,C选项正确。59.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下列四宗案件,对于其中哪个案件,该院应当撤销原判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A.延庆县法院审理的信息公开案件,遗漏了一项应当判决的诉讼请求B.西城区法院审理的行政许可案件,案件事实认定有误C.房山区法院审理的行政强制案件,审判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D.海淀区法院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变更了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判决后的处罚幅度仍显失公正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选项BCD错误,不选。《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成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60.下列关于审判制度基本原则的理解哪些是正确的?()A、不告不理原则体现了审判权的被动性,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B、一切审判程序都必须适用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C、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与法律监督之间在根本点上不存在矛盾D、审判及时原则体现了现代审判活动的效率价值答案:A,C,D解析: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不告不理原则,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审判及时原则,集中审理原则。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这体现了审判权的被动性,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A项正确。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口头陈述,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当庭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庭审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在按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但按简易程序审理时可以例外。B项错误。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法律监督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等的监督,切实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二者从根本上说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因此并不矛盾。C项正确。审判及时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这体现了现代审判活动的效率价值。D项正确。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关于明《大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了刑罚B、《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D、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明文废除答案:A,B,C解析: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的特点有:其一,对于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其二,滥用法外之刑;其三,“重典治吏”,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故AC正确。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故B正确。明太祖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但不是被明文废除,故D错误。62.甲国某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在乙国领空被乙国某公民劫持,后乙国将该公民控制,并拒绝了甲国的引渡请求。两国均为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缔约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A.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B.乙国有义务将其引渡到甲国C.乙国可不引渡,但应由本国进行刑事审判D.本案属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可对其行使管辖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引渡、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A项,根据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航空器登记国可以对危害民航安全的罪行进行管辖,A项错误。BC项,根据三个公约所确立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危害民航安全的行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国家可以根据引渡条约或国内法决定是否引渡;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在国决定不予引渡,则应在本国对嫌疑人进行起诉,B项错误,C项正确。D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限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不包括危害民航安全的罪行,D项错误。63.李民为一农村青年,2007年大学毕业后工作一直没有着落,就随同乡一起加入了去北京打工的行列。2007年9月他们一行16人来到京望建筑集团,成为一位农民工。到2008年12月,临近新年,他们一行人欲返乡过年,向老板讨要工钱。老板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给,使他们一行人生活陷人困境。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李民一行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京望集团尽快支付劳动报酬及迟延支付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对于该争议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民一行应就与京望存在劳动关系和欠薪数额举证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李民一行无须举证,由京望集团举证C.李民一行如果主张工资记录由京望集团第三项目部保管,则京望集团应当提供该证据D.如果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屑于京望掌握,则京望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答案:A,B,D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亊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A、B、D正确。64.2007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50台笔记本电脑。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5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8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2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9年9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c.若该反诉合法,则人民法院不得就此反诉指定举证期限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答案:B,C,D解析:。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一审过程中依法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C项错误。65.原告北山开发公司状告被告南山房地产公司窃取其商业秘密。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原告因不可抗力因素没能提供证据A,经申请延长了举证期限还是没能提供。一审过程将要结束之时,原告才终于得到该证据,但其见法庭辩论形势不利,觉得此时提出证据A为时已晚,结果并未提出该证据,一审败诉。直到二审期间,原告认为时机恰当,遂提出证据A,经质证推翻了原来的判决,原告在二审胜诉。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证据A没能及时提供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一审没有提出不是原告的过错B:二审法院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才作出判决,显然符合程序要求C:举证期限期间原告并未提出证据A,意味着其在一审和二审中都不得提出该证据D:二审法院不应采用证据A作出新的判决答案:D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本案的证据A符合前款的规定,如果一审期间提出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原告在二审期间才提出,不属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因此法庭不应对之组织质证,更不应为之推翻原来的判决,故选D,B错误,C所说太过绝对,新证据并非不可以提出,而是要严格遵守这些条件的要求。66.中国籍公民齐合与华侨王新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数年后齐合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齐合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B.因齐合已定居国外,不应受理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离婚。《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规定,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齐合在我国法院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受理,齐合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C是正确选项。67.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甲对设置在百花公园内的某知名雕塑家的最新作品临摹,并在公园内将临摹的小型雕塑摆摊售卖B.乙出版公司将国外知名期刊《NATURE》最新发表的科研文章翻译并以成本价格售卖给某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使用C.丙歌星为给市福利院筹款免费演唱张某已经发表的歌曲,虽然演唱行为未经许可,也未付费,但在演唱时明确说明这是张某最新创作的歌曲D.丁是文艺评论家,在一篇介绍评论作家李某的论文中而大量的引用了李某的作品,被引用部分占到了论文总字数的五分之一答案:A,B,C解析:本题是著作权法的核心考点,著作权侵权问题中合理使用行为判断。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的权利也仅限于“临摹”,不能够“售卖”,A是侵权行为。B选项中的“售卖”行为已经属于“出版发行”行为,是侵权。C选项中是为“筹款”而进行的演唱行为显然不属于“免费表演”,不是合理使用行为。引用行为是否适当并不是按照引用的字数来决定的,而是看被引用部分是否构成作品的核心内容。D选项不能认定构成“核心内容”,应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某选区共有选民13679人,高先生是数位候选人之一。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律,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高先生可以当选?A.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35人,高获得选票6831张B.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41人,高获得选票3421张C.参加的人数为13613人,高获得选票6749张D.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85人,高获得选票13073张答案:B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0、41条。69.下列关于两汉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述正确的是、()A、上请制度始于汉高祖刘邦,到东汉时期已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但死刑不能适用该制度B、恤刑只针对老幼C、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都应该不负刑事责任D、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的原则答案:D解析:(1)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因此,A项不正确。(2)汉代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因此,B项不正确。(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以上请皇帝宽待。C项表述用词太绝对,不够严谨,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的行为不是必然免除刑事责任的。(4)汉代中期以后,儒家正统思想已经确立,实行春秋决狱、“论心定罪”的原则,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的,即使其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的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给予严惩,故D项表述正确。70.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日凌晨4时左右,在西城区招待所住宿的张三突然被楼下“砰”的一声巨响惊醒。他透过窗玻璃看到在他对面十来米远的西城区百货大楼下,雨中有几个黑影正用铁棒撬一家商店的铝合金卷闸门。张三当即唤醒了同室的李四。后两人一同敲开了2楼值班室的门,并向旅馆老板讲述了情况。老板王五马上拨打“110”报警,而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竟不耐烦地说:“下这么大的雨,哪有小偷?多管闲事,睡你的觉吧!”说完就挂断了电话。1分钟后,3人再次拨通了“110”电话报警,却又一次遭到了拒绝。20分钟后,3名盗贼一趟一趟地把东西装上了一辆三轮车,然后向北逃窜。被盗商店店主为下岗女工李一,该商店主要经营文化用品和工艺品,当晚盗走物品共价值5万元。事后,据知情者讲,该“110”对社会公开承诺,城区内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赶到现场。而案发地就在县城中心,如果出警及时,盗贼就不会逃脱。事后。李一多次向西城区公安局索赔未果。无奈之际,李一便将西城区公安局告上了法庭。问题:(1)公安局未出警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张三、李四、王五以及李一谁有权对该县公安局未出警的行为提起诉讼?(3)李一向县公安局索赔的请求能否成立?(4)李一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对此,法院应该作出何种判决?答案:解析:(1)该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李一作为不作为行为的权益受侵害人具有原告资格;张三、李四、王五不具有原告资格。(3)公安局不作为行为给李一的财产造成了损失,李一的赔偿请求能够成立。(4)李一的请求应当是确认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赔偿其损失。法院应该作出确认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根据李一的损失判决赔偿损失。第一个问题考查了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本案中,该县公安局在接到报案的情形下没有出警,致使李一的财产被窃,属于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二个问题考查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在本案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行诉解释》第12条的规定,公安局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侵犯了李一的合法权益,李一自然有权提起诉讼。张三、李四、王五因该不作为并未侵犯其权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因而不具有原告资格。第三个问题考查了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因此,李一可以向公安局申请行政赔偿。第四个问题考查案件的请求及确认违法判决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确认违法判决是对责令履行判决的一个很好的补充。本案中李一的财产已经被窃,公安局此时出警也无济于事,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只能作出确认判决,确认公安局不作为行为违法,对李一给予行政赔偿。71.下列情形中,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是:A.某看守所警察甲利用值班之机,徇私情故意放跑因受贿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刘某B.某法院法官乙在行政案件审判中故意曲解法律,偏袒原告,作出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情节严重C.警察丙在对陈某的抢夺行为进行侦查过程中,因接受陈某家属的吃请而隐匿陈某犯罪的证据.D.警察丁为使其仇人王某受刑事追究,捏造王某犯罪的事实,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致使王某被无辜羁押100天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A项,甲的行为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B项,乙的行为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D项,丁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因此,选C。72.2012年12月,某公司对县税务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及在12月30日前缴清税款的要求极为不满,决定撤离该县,且不缴纳税款。县税务局得知后,责令该公司在12月15日前纳税。当该公司有转移生产设备的明显迹象时,县税务局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就该公司与税务局的纳税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有权书面通知该公司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B.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有权扣押、查封该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C.如该公司对应纳税额发生争议,应先依税务局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然后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D.如该公司对税务局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答案:B,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税收保全措施与纳税争议处理。A、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据此,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税务局有权经批准后书面通知该公司开户银行冻结该公司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也可扣押、查封该公司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但不得直接在该公司的开户银行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C项正确。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项正确。73.金华公司签约案2005年3月,金华公司与皓阳公司签订一份《“锦绣家园”商品房保底包干销售合同》,约定由皓阳公司全权代理销售“锦绣家园”项目,并约定4月是宣传策划月,不能对外销售房屋;同时,该项目的销售合同均需由金华公司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4月,苏某在报纸上看到广告“锦绣家园楼盘将于5月1号隆重开盘”后找到皓阳公司,于4月1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日与皓阳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购买06号商品房,该认购合同载明甲方为金华公司,乙方为苏某,合同加盖有“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锦绣家园销售合同专用章”,苏某即当天交付全部房款于皓阳公司,约定苏某出差回来后办理过户登记。苏某出差途中,在京西网上商城购买的忆能牌移动电源出现质量问题烧毁手机。5月中旬,皓阳公司向金华公司发出《解除的通知》,表示因金华公司提供不具备合法销售资格的房产,不能按约支付装修款,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通知解除合同。皓阳公司并未将已经出售06号商品房的消息告知金华公司,金华公司在6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06号商品房出售给李某,在李某缴纳完房款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7月,苏某到“锦绣家园”售楼部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被金华公司以皓阳公司在4月份销售房屋违反约定,且未收到苏某购房款为由拒绝。8月,李某将房屋出租给张某,约定半年交一次房租。张某准备在屋里安装一台新电视,在大华商厦购买了一台乐视公司生产的电视,购买合同中约定由大华商厦的合作商爱国电器铺负责免费安装。后张某由于工作需要驻外地一年,与李某协商后将房屋转租给钱某。【问题】1.06号商品房所有权归谁?2.金华公司对苏某《商品房认购合同》的辩解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苏某可以获得哪些救济?3.苏某手机被烧毁的维修费用可以向谁主张赔偿?4.若爱国电器在安装过程中操作失误,致使电视机损坏,张某该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5.假设李某事先并不知道张某要安装电视机,且电视机破坏了客厅壁画,此时李某可以采取什么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假设张某过了约定时间经屡次催缴后仍不交房租,李某决定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钱某可以采取什么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案:解析:1.李某获得06号商品房的所有权。因为李某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购买06号商品房,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金华公司的辩解不成立,应由金华公司承担一房二卖的违约责任。皓阳公司于4月销售楼房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与苏某订立合同行为有效,由金华公司对苏某承担违约责任。3.因移动电源是缺陷产品,因此造成的损害苏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忆能公司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京西公司请求赔偿。4.应当向大华商厦主张权利。因为在张某与大华商厦之间约定由第三人爱国电器铺承担免费安装的义务,第三人履行债务不合约定,张某应向大华商厦主张权利。5.出租人李某有权请求承租人张某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钱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李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李某的合同解除权。表见代理是考试的重点,要慎重判定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上是否具有牵连性(即有使相对人足以相信的理由)。注意,下列情形不能认定具有牵连性:(1)行为人私刻本人的公章、伪造本人的介绍信、合同书、授权委托书,并以此与相对人签订合同。(2)在本人的印章、合同书、介绍信等文件被盗后,本人已经在指定的报刊上以合理的方式作了公告,但行为人仍然以这些证明或文件与相对人订约。(3)行为人凭空捏造了一个单位,伪造该单位的企业名称并私刻该企业的公章与相对人订约,而事实上又真的存在这样一个企业。74.检察院审查起诉冯某(17岁)故意伤害戴某(16岁)案时,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的下列哪种行为是合法的:A.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不仅应当听取公安机关、戴某、冯某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而且还应当听取戴某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B.如果冯某在押,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释放冯某C.戴某不服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D.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冯某进行监督考察的主体是社区矫正机构答案:A解析:按照《检察规则》第49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可见,A表述正确。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4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因此,B表述错误。按照《检察规则》第494条的规定,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C表述错误。按照《检察规则》第496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主体是检察院,可见,D表述错误。75.关于工伤保险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劳动能力鉴定是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B.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追偿C.在工作中,因犯罪而导致的伤残不应被认定为工伤,不享受工伤待遇D.工伤发生后,如果拒绝接受治疗的,则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答案:D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故A项错误。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B项错误。第37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只有故意犯罪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才不认定为工伤。C项错误。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D项正确。76.我国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分工负责是指三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B.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以惩罚犯罪分子为目标,通力合作,互相支持C.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按法定职权和程序互相监督D.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这种关系,是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体现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互相推诿。选项B错误。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选项C正确。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选项D正确。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互相监督关系,是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77.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 )。A.设定权法定B.依据法定C.主体法定D.程序法定E.内容法定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不包括内容法定。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公务员李某定期考核为不称职,如果对此考核结果不服,他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B.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C.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D.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45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要求机关变更或者擻销原处理后重新予以处理。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的规定,本题中,公务员李某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属于申诉的范围。对于具体的程序,ABC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所以应选;D项中对直接申诉的时间表述错误,所以不应选。79.下列有关食品召回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B.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C.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D.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答案:A,C,D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A选项符合第1款的规定,故正确当选。B选项中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非立即召回,而只有在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时,才应当立即召回。故B项错误。C选项符合第4款的规定,故正确当选。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故正确当选。80.A为一汇票的出票人,B为收款人,以后受让人依次为C、D、E、A。票据到期,A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被拒绝,则:A.A只能按E、D、C、B的顺序主张追索权B.A自能自担损失,不能向任何人主张票据权利C.A只能向直接前手E主张追索权D.A不能向前手行使追索权,因为A只能向承兑人主张付款请求权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81.甲国公民库克被甲国刑事追诉,现在中国居留,甲国向中国请求引渡库克,中国和甲国间无引渡条约。关于引渡事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年)A.甲国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是中国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B.由于库克健康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中国可以拒绝引渡C.根据中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D.根据甲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引渡法》。A项,根据《引渡法》第7条,外国向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A项正确。B项,根据《引渡法》第9条,外国向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2)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B项正确。CD项,根据《引渡法》第8条第5项,根据中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应当拒绝引渡,CD正确。82.共用题干假设甲乙丙三国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会员国,依据公约的规定,以下投资者中,一般不能被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是?()A、甲国国民独资在乙国建立的外资公司B、甲国国民与乙国国民在丙国建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C、甲国国民与乙国国民合资的公司A在丙国进行投资D、A公司在甲国注册并在甲国设有主要营业点,A公司在乙国的投资答案:B解析:《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包含限制性条款。A项中合同一的条款属于“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的条款,C项中合同三的条款属于“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D项中合同四的条款属于“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都是限制性商业条款。而B项中条款属于当事人的一般约定,不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故A、C、D三项当选。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资格获得机构的担保:(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国民;(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因为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故B项表述错误,应当选。国际合作开发合同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同形式。国际合同主体必须一方是东道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公司。BOT合作方式为“建设一运营一转让”是利用的外资方式之一,B项正确。BOT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涉及众多当事人,当事人签订一系列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①特许权协议;②建设合同;③回购协议;④货物合同。同时BOT方式中还涉及供应合同、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等,故A、B、C、D项表述正确。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中心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但是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的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但该公约并没有要求用尽当地行政、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中心管辖的先决条件。故A、B、D项正确,C项错误。本题的考点是国际重复征税的几种解决办法。国际重复征税源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在国际上,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优先权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就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予征税。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20%=40万美元,A选项正确。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抵充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40%=26万美元,故B选项正确。限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故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20%=40万美元,故C选项正确。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故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70*40%)*20%=48.4万美元,故D选项正确。83.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答案:C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公开审判制度【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涉及商业秘密,因此,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第14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因此,法院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同样应当公开宣判。本题正确答案为C。A选项中,只有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不公开审理,故A选项错误。本案不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范畴,而属于酌定不公开审理的范畴,故B、D选项错误。84.关于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主要体现于总揽法治事业的全局,在于为法治事业谋大局、定战略、把方向、主大事B.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体现在各级党组织在具体实施领导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C.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具体表现在党为法治事业制定阶段性的具体目标D.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表现为加强和改善科学领导答案:C解析:考点:党的领导讲解:A、B、D项正确。C项错误。“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主要体现于总揽法治事业的全局,在于为法治事业谋大局、定战略、把方向、主大事。因此,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应当进一步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领导地位与权威。要及时把党中央的决策转化为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意见,把党中央的要求细化为法治实践活动所必须依循的具体规则,形成对地方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与规范,藉以有效地践行党中央的决策与要求由此可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表现在宏观层面,而“阶段性的具体目标”属于中观、微观层面,它显然有异于宏观层面的“大局、战略、方向、大事”,“阶段性的具体目标”是由党领导下的其他机关完成的。85.下列属于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的是( )。A.街道办事处B.专利局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C.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D.公安派出所答案:D解析:知识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选项A属于派出机关。选项B、C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还包括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税务所、财政所等。86.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市造纸厂超标准排放污水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该市环境保护局对其处以1万元的罚款。在规定期间内,造纸厂既不缴纳罚款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环境保护局向其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故该市环境保护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市环境保护局应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B:市环境保护局应向某市造纸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C:市环境保护局应向法院提供某市造纸厂的财产状况的材料D:法院应在受理执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强制执行作出裁定答案:A,B,D解析:《行诉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根据《行政强制法》,应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新法优于旧法,故A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诉解释》第89条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5条,C项正确。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7、58条,D项错误。87.在行政诉讼中,下列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A.行政机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B.行政机关通过利诱等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C.行政机关通过窃听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D.行政机关拒不提供原件,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的复制件答案:A,B,C,D解析:。考查证据的审核认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7条。88.为了担保丙对丁的1000万借款债务,甲以其对乙享有的1200万元买卖合同价款债权设立质权。2015年3月1日,甲与丁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甲将其基于买卖合同对乙享有的债权为订设立质权。”;2015年5月1日,甲将设立质权事项通知乙。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2016年3月1日丁的质权设立B、2016年5月1日丁的质权设立C、2016年5月1日后,乙若向甲清偿1200万元,则甲的债权消灭D、2016年5月1日后,乙可向甲清偿200万,因还有1000万的债权额作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有效答案:A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债权质权的设立,准用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质权设立应通知债务人,但通知不是债权质权设立要件,即使未通知债务人,也不影响债权质权的设立。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未通知债务人的,已经成立的质权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向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有效,出质债权因清偿而消灭,债权质权亦因此消灭;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已经成立的质权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被冻结,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不管是部分清偿还是全部清偿,均无效,不发生清偿的效力。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89.我国《物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物权法》生效后制定和出台了《房屋登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评论不正确的是?A.《物权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文件,属于我国的根本法,其效力高于《房屋登记办法》B.《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均属于民商法法律部门C.《物权法》第10条的规定在内容上并不确定,属于准用性法律规则D.《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根据《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作出的,属于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答案:A,B,C,D解析:A错:根本法专指宪法;B错:房屋登记办法属于行政法;C错:属于委任性规则;D错:是根据《物权法》而不是《房屋登记办法》作出的。90.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公民可以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A、公民在遭受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而生活困难时B、公民在遭受非典型肺炎、口蹄疫、禽流感等瘟疫而生活困难时C、公民在年老或者疾病时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答案:C,D解析:根据《宪法》第45条的规定,只有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这三种情况下公民才享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非典型肺炎、口蹄疫、禽流感等瘟疫虽然都能给公民的生活生产造成严重破坏,并且国家也往往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救灾、补贴,但是这并不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91.共用题干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A、孙某,出生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国籍不明,但父母均定居在中国B、张某,出生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父亲为塞尔维亚黑山共和国人,母亲为中国澳门人C、李某,出生于法国巴黎,父亲为巴黎人,母亲为中国上海人(根据法国法律,李某出生时获得法国国籍)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王某,出生于德国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人,1980年移民至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国籍的出生地主义)答案:A,B解析:我国《国籍法》第3~6条有明确规定。我国不承认我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所以,一旦取得外国国籍,则不具有我国国籍,C、D均错。根据《国籍法》第4、6条的规定,A、B正确。根据《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蒋某是中国人并定居在甲国,仍具有中国国籍,其女出生在甲国,如果按照甲国国籍的有关规定,出生即具有甲国国籍,则不再有中国国籍。如果按照甲国国籍的有关规定,出生未获得甲国国籍的,则具有中国国籍,故本题的应选项为A项。本题首先可以确定的是高某目前位于中国境内,中国对其具有属地管辖权。其次认定高某目前国籍状态。高某原始国籍为中国公民,因此,本题的关键在于判定其中国国籍是否丧失。根据《国籍法》第3条的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而第9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的,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本题高某在甲国探亲而非定居期间获得甲国国籍。因此,他不属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况。《国籍法》第14条的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规定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高某并没有完成该程序。因此,依照中国的法律,高某仍然具有中国国籍。关于引渡问题,依《引渡法》第8条的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因此,D选项为正确选项。A项涉及可引渡的罪行,即所谓双重犯罪原则,一般它可以作为引渡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故A为错项。B涉及引渡请求的冲突解决规则,它的前提是各方都满足引渡条件。本题中甲乙两国虽然与高某的行为都具有某种连结点,但并不充分满足引渡的条件,所以B项不选。最后,无论是国际法的一般规则还是中国的引渡法,健康原因都不必然成为拒绝引渡的理由,因此C项不选。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其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也就是说,该侵害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地拥有保护国国籍,也即“国籍继续原则”。(3)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此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因此A、B、C三项说法正确。D项错误,因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公民的请求而引起,也可由国家主动行使。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因此A项说法是正确的。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的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国际法中关于引渡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实践中,认定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国。国际法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包括:(1)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2)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3)非法劫持航空器;(4)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因此,劫机罪和抢劫罪均属于可引渡的罪行。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甲国对其公民具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因此虽然甲国拒绝将A引渡,乙国也无权派出警察赴甲国对A进行缉拿。D项说法错误。92.甲、乙均为公司,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丙公司偿还乙公司1000万元,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只剩3个月,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后,乙公司未予答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乙公司同意甲丙公司的协议,则为第三人代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为履行B.如乙公司同意甲丙公司的协议,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0万元的货款债权,丙公司可以该500万元主张对乙公司的抵销C.如乙公司不同意甲丙公司的协议,则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个月D.如乙公司同意甲丙公司的协议,则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答案:D解析:。本题虽然是甲丙之间的协议,但该协议的内容不为代为履行而为债务承担,故A选项错误,债务承担自通知到达债权人起诉讼时效中断,而非债权人同意时诉讼时效中断,故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债务承担中,债务受让人不得以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权向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本题正确选项为D。93.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特定机关,根据立宪的精神,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所作的说明。下列关于宪法解释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宪法解释的对象是宪法条文,不成文宪法国家不存在宪法解释B、各国确立的宪法解释的机关分为三类、立法机关解释、普通法院解释和特设机关解释C、宪法解释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符合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符合制宪的目的和任务原则,字面解释原则以及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原则等D、根据解释的目的和用意不同,宪法解释可以分为补充解释和违宪解释答案:A解析:宪法解释的对象是世界各国宪法典及宪法性法律中各种宪法规范的总和。不成文宪法国家虽然没有宪法典,但它的宪法性法律也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解释,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各国确立的宪法解释的机关分为三类:立法机关解释、普通法院解释和特设机关解释,故B项正确。宪法解释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符合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符合制宪的目的和任务原则,字面解释原则以及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原则等,故C的说法正确。补充解释和违宪解释都是属于有权解释,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分类的标准是根据目的和用意的不同。故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94.某市政府接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审批该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列哪些情况可导致此次暂停审批?A.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B.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C.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物监管不力D.当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4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此,AB正确,C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95.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哪些救济机制?()A.投诉机制B.申诉控告机制C.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丁作机制D.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答案:A,B,C,D解析:考查律师执业权利保障。96.甲、乙与丙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合租丙的一套三室一厅住房,因丙未能按时向甲与乙交付承租的房屋,甲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甲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因为该申请撤诉行为未经过乙的同意B:甲因生病暂时无法参加诉讼,但乙可以继续进行诉讼C:一审判决作出后,如果甲不服提出上诉,该上诉行为经乙同意对其发生效力D:甲不得单方与丙和解,因为甲与乙是共同原告答案:B,C,D解析:【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详解: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但是,共同诉讼人中一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如果上诉后为不可分之诉,不管其他诉讼人是否承认该诉讼行为,上诉的效力都及于共同诉讼人全体。本案中甲乙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所以,未经乙的同意,甲不能撤诉,A项正确。甲的上诉行为对乙发生效力,C项不正确。甲的和解行为只有经过乙的承认才对其发生效力,D项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故B项不正确。因此:本题答案应为B、C、D三项。97.某大型商场在商场各醒目处张贴海报:本商场正以3折的价格处理一批因火灾而被水浸过的商品。消费者葛某见后,以488元购买了一件原价1464元的名牌女皮衣。该皮衣穿后不久,表面出现严重的泛碱现象。葛某要求商场退货,被拒绝。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商场不承担退货责任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商场应当承担退货责任C、商场可以不退货,但应当允许葛某用该皮衣调换一件价值488元的其他商品D、商场可以对该皮衣进行修复处理并收取适当的费用答案:A,D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23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商场已经以张贴海报方式明示告知皮衣被水浸过的瑕疵事实,故无需承担退货责任。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98.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若本案中,地方公司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了异议,法院不予以支持,仲裁裁决作出后,地方公司又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应当:()A.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B.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遂决定是否予以支持D.以上均错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99.2012年3月,某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发布了“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该文件提到,全市基本农田现有坟头300多万个,占耕地3.5万亩,要求用3年时间完成平坟复耕。截止到2012年11月,已平坟200多万座,复种耕地近3万亩。请问该市政府的平坟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哪一个基本原则?A.权责统一B.合理行政C.程序正当D.诚实守信答案:C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C正确,应选。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程序公开原贝I程序参与原财、回避原则。所谓程序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一般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所谓程序参与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或者裁决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对特定当事人不利影响的,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所谓回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与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平坟复耕是一项重大行政决策,影响该市人民的切身利益,应当事先征求周口市人民的意见。该市政府通过常务会议的方式就作出平坟复耕的决定,不符合程序参与的要求,违反了行政法的程序正当原则。选项ABD不符合题干要求,不选。100.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答案:B解析:【考点】监护人的设立【详解】《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题中,甲十五岁,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首先应为其父母,故选项A、D错误。《民通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故选项B正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据此条,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生命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B.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C.《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答案:A,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生命权属于不言自明的基本权,但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故A项错误,应选。《宪法》第41条第1款是关于监督权的规定,该监督权包括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以及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故B项正确。《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故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而非所有公民,C项错误。《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故D项正确。2.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答案:A解析:【考点】走私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是目的犯,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甲在走私的时候并不知道是淫秽光盘,因此也就没有以此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不符合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构成,偷逃税款数额较大时,可以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论处,B选项认为乙走私弹头、弹壳的行为不构成走私弹药罪的说法是错误的;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包含运输、邮寄、存储等行为,因此,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罪,但是走私行为并不能够必然包含入境后的出售行为,因此,走私武器、弹药入境后又出卖的,不属于吸收犯,出售行为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D选项认为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的说法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3.姜某等妨害司法案吴某,男,17岁,整日游手好闲,与一群“好哥们”喝酒打架。董某,女,16岁,曾与吴某谈恋爱,因为看不惯吴某的所作所为,遂与吴某分手,吴某一直纠缠不放。2011年7月13日,吴某找到董某,将其带到一偏僻处,之后强行与董某发生了性关系。董某父母知道后报了案,吴某被依法批准逮捕。吴某的父母聘请律师姜某为吴某担任辩护人,告诉姜某一定帮他们儿子脱罪,不管用什么方法,姜某说他一定能办到。201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年8月27日,姜某与吴母一起找到董某,两人告诉董某不要指控吴某,就说两人是男女朋友,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吴母许诺董某只要不指控,可以答应她的任何要求。董某没有同意。之后姜某还伪造了一系列证据,证明案发当时吴某并不在现场。案件的目击证人章某,是吴父以前的同学,吴父找到章某请求帮忙,让章某撒谎说因为离的太远没有看清,而且只看到了背影,不确定是不是吴某强奸了董某。吴父还承诺如果章某答应自己的请求,就给章某4万元作为答谢。章某答应了吴父的请求,在出庭作证时没有如实作证。【问题】1.律师姜某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应当如何定性?2.如果姜某曾在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是否与上述行为构成相同罪名?为什么?3.吴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4.如果董某同意他们的要求,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5.吴父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6.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答案:解析:1.姜某的行为只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罪。2.不同,此时姜某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只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3.构成犯罪。吴母的行为属于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4.如果同意,董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董某作为被害人,属于广义的证人范围,符合该罪行为主体的要求,故意做虚假证明的也可以构成伪证罪。5.吴父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6.章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注意以下几点:伪证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可以发生在各类诉讼中或诉讼前;伪证罪中的证人包含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中的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不只限于律师;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李丑丑和韩美美老来得子,非常兴奋,为防止刚出生的宝贝儿子李大宝年幼夭折,李丑丑在李大宝刚出生之时就前往海洋保险公司为李大宝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约定,若李大宝三岁之前死亡,海洋保险公司赔偿李丑丑20万元。关于此份保险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李丑丑未经李大宝同意不能给李大宝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B、若李大宝20岁时,身体欠佳,李丑丑前往海洋保险公司为李大宝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则保险金额必须经过李大宝书面同意C、若李大宝在1岁时不慎失踪,经过法定程序后被宣告死亡,则海洋保险公司可以被宣告死亡时已过保险责任期间为由拒绝向李丑丑支付保险金D、若李大宝20岁时,身体欠佳,韩美美带着李大宝前往海洋保险公司为李大宝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时,指定隔壁王叔叔为受益人,李大宝含泪点头同意,则保险合同成立答案:D解析:根据《保险法》第33条之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李大宝为未成年人,李丑丑给李大宝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无需经过李大宝同意。故A选项错误。根据《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保险法解释三》第1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李大宝已经成年,所以给成年人购买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需要经过李大宝同意。故B选项错误。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24条之规定“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大宝失踪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因此海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李丑丑给付保险金。故C选项错误。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李大宝同意隔壁王叔叔为受益人,应当认定为李大宝同意韩美美为其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故D选项正确。5.张某与李某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主张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以下说法哪些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王某有权对该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B.若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C.王某对本诉的判决结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诉D.若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则按撤诉处理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规定:“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故A选项说法错误。王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故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C选项正确;《民诉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故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6.共用题干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的职务是、()A、国务院总理B、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D、民主党派负责人答案:A,B,C解析:根据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3条第1款,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故选项A正确。根据该法第24条第2款,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该法第2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据此,进行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只能是全国的或者省级的,故选项C错误。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据此,选项D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A项正确。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故B项错误。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故C项错误。第11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D项错误。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所以,B、C项不需要中央任命。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所以,A、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1/5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成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据此可知,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D项错误。由此可见A、B、C三项正确,合题意。我国现行《宪法》第9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10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据此,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也应是5年,故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可设工作部门,故B项不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据此,C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属于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并不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故D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成员提出的质询案针对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当然也不接受质询。另外,国家主席也不接受质询。《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该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故本题选A、B。根据我国《宪法》第65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国务院总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分别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务。所以A、B、C三项入选。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宪法》第67条第(二十)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根据《宪法》第89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我国《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据此,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是中央军委主席,而非中央军委,且中央军事委员会无需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故选项A、B、C错误;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选项D正确。7.甲国人李某长期居住在乙国,并在乙国经营一家公司,在甲国则只有房屋出租。在确定纳税居民的身份上,甲国以国籍为标准,乙国以住所和居留时间为标准。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甲国只能对李某在甲国的房租收入行使征税权,而不能对其在乙国的收入行使征税权B.甲乙两国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协调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C.如甲国和乙国对李某在乙国的收入同时征税,属于国际重叠征税D.甲国对李某在乙国经营公司的收入行使的是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税法。A项,居民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对于本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来自境内及境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实行征税的权力。纳税人在该税收管辖权下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据此,甲国既可对李某来自甲国的收入征税,也可对其来自乙国的收入征税,A项错误。B项,国际重复征税源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各国在实践中一般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划分征税权,解决税收管辖权的冲突,B项正确。C项,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如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就同一笔所得各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本题中,甲国和乙国对李某在乙国的收入同时征税,显然属于国际重复征税,C项错误。D项,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指所得来源地国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甲国对李某来自乙国的收入征税,属于居民税收管辖权,D项错误。8.下列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甲从某村村民委员会处承包该村农业用地的,该承包合同成立时,甲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B.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指示随时调整承包地C.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连续承包D.某村村民乙和丙互换承包地的,应当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答案:A,D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仅具有对抗作用。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26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期限届满的可以继续承包。故C项说法错误。又根据《物权法》第130条的规定,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故B项说法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29条,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D。9.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可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B.邻居运用设证推理方法断定崔宁为凶手C.“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所表述的是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D.从生活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需要一个证成过程,从法治的角度看,官府的行为符合证成标准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今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习惯、判例和政策,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不能视为法的非正式渊源。选项B正确。设证推理是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本题中邻居通过崔宁携带的15贯钱进行假设推论,运用的是设证推理方法。选项C错误。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不是假定条件。选项D错误。法律证成可以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本案中,官府的行为不符合证成标准。10.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10万元B:9万元C:8万元D:7万元答案:C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中,甲公司对乙公司拥有10万元债权,丙银行对甲公司拥有债权质权,乙公司对甲公司拥有2万元债权。如果乙公司提出抗辩,鉴于其行使抵销权的条件已经具备,必然会对甲公司提出行使抵销权。尽管乙公司行使抵销权会使丙银行的债权质权有所贬损,但是目前的法律并未规定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时受此限制,依据《合同法》第99条第1款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抵销权。据此,丙银行的债权质权为8万元,C项正确。11.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的,既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B.作为合同内容的仲裁条款,在合同无效时,其效力不受影响C.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当事人可以依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D.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依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仲裁协议的效力已经被用尽,不能依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C项错误。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原仲裁协议效力同样用尽,当事人不能依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D项错误。12.下列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甲诉乙仅请求返还其借给乙的2万元,经法院调解,甲乙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乙2月后返还借款,同时乙再给甲支付利息若干。人民法院审查后以甲乙达成的协议超出甲的诉讼请求,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不予确认B.张某与李某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以诉讼费用承担问题没有解决为由对调解协议不予确认C.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D.甲乙达成调解协议,丙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调解书送达丙时,丙拒不签收调解书,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答案:C解析:【解析】C。根据《调解规定》第9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此A选项中,甲乙调解协议中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所以,A选项错误。《调解规定》第14条规定:“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因此人民法院不得因诉讼费用达不成一致意见而不予确定调解协议,B选项错误。《调解规定》第17条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所以C选项正确。《调解规定》第11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因此,D选项中,丙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丙仍承担担保责任。D选项错误。13.下列关于加工取得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甲购得一块木头制成椅子一把,可因加工获得椅子的所有权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将乙的一块玉石雕刻成一个精美而价值连城的玉佛,可因加工获得所有权C.甲将朋友赠送的树根做成极具观赏价值的根雕,可因加工而获得根雕的所有权D.甲将乙的桌子刷了一层油漆,则甲可以因加工获得桌子的所有权答案:B解析:加工作为添附形态的一种,若通过加工行为获得加工之后动产的所有权,通常需要两个要件:其一,加工的对象是他人的材料,因为自己的材料本就是自己的,不需要通过加工获得;其二,加工行为使得材料价值发生了重大变化。A项木材购来后就已经属于甲,做成椅子,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制造行为,不是添附意义上的加工,错误。B项中甲将乙的玉石雕刻成价值连城的玉佛,符合加工的两项条件,故正确。C项中树根赠送给甲之后,甲就获得了所有权,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添附意义上的加工,错误。D项中的行为过于简单,没有使得财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不构成加工,故错误。14.甲与走私钢材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论处。A:伪造发票共犯B:伪证罪共犯C:走私普通货物罪共犯D:破坏通信罪共犯答案:C解析:【考点】走私罪共犯的认定。详解:本题涉及走私罪。甲与走私钢材的罪犯在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帮助他人走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共犯。甲是与走私罪犯共谋,不成立其他罪的共同犯罪。15.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A、司法权不得由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行使B、司法机关既要独立行使职权,又不得无限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D、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答案:C解析:依照《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某些机关可以以合法形式进行干预,如人大行使监督权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因此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本题的答案为C项。16.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设权性、流通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征。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B:任何类型的票据都必须能够进行转让C:票据的效力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D:票据行为的方式若存在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答案:D解析:票据具有设权性,票据属于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先做成证券。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A项正确。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通常能够转让,本票、汇票、支票都是如此。就此而言,可以说“任何类型的票据”都能够进行转让,故B项正确。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不受基础关系是否存在及其效力的影响。即便票据行为的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票据效力也不受影响,故C项正确。票据是要式证券,各种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都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与方式进行,否则会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甚至导致票据无效。依据的《票据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D项错误,当选。17.中国A公司以每台400美元FCA货交承运人(大阪码头)的价格条件,从日本B公司购进电视机1000台。A公司以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为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B公司将该批货物在大阪码头交承运人S公司以集装箱装运,中国A公司接到通知后,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了一切险。日本大阪银行对B公司提供的单据进行了议付。中国银行对大阪银行传来的单据审查后支付了款项。A公司拿到提单,到船上启开集装箱封条,发现集装箱内的货物被水浸泡,一部分货物受损。经查发现,运输途中遇雨,加上集装箱有漏洞致使货物毁损。A公司就此持保险单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因为该批货物投保的是一切险B、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因为此损失属于保险除外责任的范围C、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S公司追偿D、中国A公司应直接向日本B公司索赔答案:A,C解析:首先,货物受损是因为雨水浸湿,一切险中包含淡水雨淋险,属于承保范围,因此,A公司可就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其次,货物被雨淋,是因为集装箱有漏洞,集装箱是承运人提供的,说明承运人没有尽到适航义务,应就损失承担责任。所以,承运人有过失,不能享受免责。再次,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在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约定的赔偿后,即取得了由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代位求偿权。所以,选项C正确。18.根据《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申请受理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B.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均应以裁定形式作出C.债务人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4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受理。(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所以选项A错误。(2)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所以选项C错误。(3)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所以选项D错误。19.关于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立法会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B.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有法律效力C.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D.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时,在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可将法律发回,法律一经发回,立即失效答案:A,B,C,D解析:考查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权。20.《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以公安部部令发布。该办法属于哪一性质的规范?A:行政法规B:国务院的决定C:规章D:一般规范性文件答案:A解析:《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该条确立了两种发布形式。依此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虽然《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本身已经废止,但根据该暂行条例制定的行政法规目前有可能还在继续生效。因此,A选项正确。21.陈某是甲国公民,在乙国投资兴办一家贸易公司,生意兴隆,但因其是外国人,所以经常遭受到乙国官员和当地人的刁难和侵犯,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非法侵害。请根据案情分别回答下题。若乙国宣布对外国人在乙国兴办的公司增加所得税的征收,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此种举措给陈某造成的损失不能列入征收和类似措施险中B.此种举措给陈某造成的损失可以列入征收和类似措施险中C.陈某若要向MIGA索赔必须证明乙国加征所得税致使其公司严重亏损D.陈某可直接向MIGA索赔而无需证明乙国加征所得税致使其公司严重亏损答案:B,C解析:B、C考点:MIGA承保之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讲解:征收和类似措施险包括正式征收和隐蔽性征收如所得税增加、关税增加。但在隐蔽性征收时,投资人必须证明东道国政府所采取的行为事实上使相关企业的收入出现严重亏损或经营不可能。所以,B、C正确。22.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答案:A,B解析:【考点】抵押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详解】《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故A项正确。《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六)交通运输工具;……”故B项正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故C项错误。《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项错误。23.在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收集的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A.被害人陈某度过危险期苏醒后,说是原来的邻居吕某在她身上砍了一刀,并抢走其肩上的手提包B.现场留有吕某的脚印两个C.在吕某家搜出陈某的手提包、沾血的菜刀一把D.菜刀上血的血型与陈某的血型一致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A属于直接证据,B、C、D属于间接证据。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2009年1月8日,最高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五个严禁”的规定,法官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该规定严禁之列?A、北方某省高级法院田法官给承办自己老家小学工程质量纠纷案的某基层法院孔法官打电话,希望尽快审理该案以不影响学校按时开学B、中部某法庭许法官在下乡巡回审理纠纷案件时与代理人、双方当事人、村委会主任等人一起在原告家边喝酒边调解,并在返回时收下被告赠送的5斤土豆C、西北某基层法院包法官隐瞒正在办理的伤害案被告人是其同父异母兄弟的实情继续审案D、东部某中级法院周法官指定由环球拍卖公司主持拍卖涉案的五套房屋答案:A,B,D解析:【考点】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详解】2009年1月8日,最高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五个严禁”规定:即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A属于第三个严禁、B属于第一个严禁、C不属于上述严禁的内容、D属于第四个严禁,故正确答案ABD。25.香槟是法国地名,中国某企业为了推广其葡萄酒产品,拟为该产品注册“香槟”商标。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要该企业有关“香槟”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商标局就可以为其注册B.如该注册足以使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误认,则应拒绝注册C.如该企业是在利用香槟这一地理标志进行暗示,则应拒绝注册D.如允许来自法国香槟的酒产品注册“香槟”的商标,而不允许中国企业注册该商标,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答案:B,C解析:AB项: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第2款规定,禁止将地理标志作为任何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误认的使用,即禁止误导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选项A称“只要该企业有关:‘香槟’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商标局就可以为其注册”是错误的。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C项: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第3款规定,禁止利用商标作虚假的地理标志暗示的行为,即应拒绝商标注册或使商标无效。所以,C项正确。D项:该项属于混淆选项,此处并不涉及国民待遇问题。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26.某新开业的商场为吸引商户进驻,在招商广告中表示对前100名入住的商户,商场将柜台租金的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作为折扣退还给他们,并承诺办理完整的财务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商场的行为构成行贿B.商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C.商场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D.商场的行为是合法行为答案:D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竟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账。本题商场明示折扣给付方法,并承诺办理完整的财务手续,故不属于不正当竟争行为,是合法行为。27.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用地,都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在哪些情况下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A、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B、兴办跨省区的大型农产品流通公司C、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D、兴办乡镇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答案:A,C,D解析:【考点】建设用地的审批。详解:《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因此,本题应选A、C、D项。28.下列有关集中审理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A:该原则要求法庭对每个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当不中断地连续进行B: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C:集中进行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D:法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答案:A,B,C,D解析:【考点】集中审理原则。详解: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该原则要求法庭对每个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当不中断地连续进行。内容主要包括:(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亦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而且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以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任何其他案件。(2)法庭成员不可更换。法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因此,本题应全选。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对于下列哪些犯罪分子,在判决时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A.张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B.王某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C.李某犯武装叛乱、暴乱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D.赵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答案:A,C,D解析:《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此A项、D项正确。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B项错,C项正确。30.一批货物由甲公司运往中国青岛港,运输合同适用《海牙规则》。运输途中因雷击烧毁部分货物,其余货物在目的港被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走。丙公司为该批货物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海牙规则》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甲公司应对雷击造成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失在其责任期间发生B.甲公司可限制因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赔偿责任C.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公司应以货物成本加利润赔偿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海牙规则》和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A项,依照《海牙规则》,承运人对于天灾引起的货物损失免责,所以对于雷击导致的货损甲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所以A错误。B项,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所以B错误。C项,根据《规定》第11条的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C正确。D项,根据《规定》第6条的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所以D错误。31.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哪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A: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B:在身边发现有犯罪证据的C: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D:在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答案:A,C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人民检察院行使拘留权的对象。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A项符合第(1)项的情形,正确。C符合第(2)项的情形,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C。32.民法的内容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下列何种情形下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对乙说:“如果你能够买一套房子,我就嫁给你”B.甲应“驴友”乙的邀请攀登珠穆朗玛峰,因发生雪崩身亡C.甲在韩国旅游期间应乙的要求替其购买某品牌化妆品,回国时忘却此事D.甲与乙约定某日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答案:A,B,C解析:54.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A项涉及的是“法外空间”,即引发宗教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不属于法律事实。A项中,甲对乙的表示属于爱情的表白,不属于法律事实,不能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B项涉及不作为侵权。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该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包括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合同约定的作为义务、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引权起的作为义务、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B项中,“驴友”二字表明甲、乙都是成年人,乙邀请甲攀登珠穆朗玛峰的先前行为没有引起保护甲的安全的作为义务,甲因雪崩身亡,乙没有实施不作为的加害行为,不构成侵权,也就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涉及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C项中,乙请甲替其购买商品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不能在甲、乙之问成立民事法律关系。D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涉及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C项中,乙请甲替其购买商品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不能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D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涉及预约。预约是一种合同,根据预约,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D项中,甲与乙约定某日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成立预约。33.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消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题。关于甲上诉请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B.二审法院直接裁定发回重审C.二审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D.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答案:C,D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二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的处理方式。本案中,甲在上诉中提出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这一请求在一审中并未提出,因此属于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民诉解释》第328条第1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选项A和B都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才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而本案中,甲提出的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也涉及了乙的权利,需要经过乙的同意才会生效。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34.韩某因贪污罪而被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在交付执行前突然发现韩某怀孕。对此,负责执行的法院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立即撤销判处死刑的判决B:立即进行改判C:停止执行死刑并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D:停止执行死刑并且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答案:D解析:【考点】死刑停止执行的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8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5)罪犯怀孕的;(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因此,只有D正确。35.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甲必须就此事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B:在任何情况下,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C:在符合对外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D: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答案:A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登记机关的股东登记及其效力【详解】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题中即是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故A项正确。另根据第72条第3款的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即必须与其他股权受让人处于同等条件下,B项过于绝对,错误。C项认为“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实际上否定了股权转让乃是股东个人的权利,故错误。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但登记仅仅起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并不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作用,这从《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故选项D错误。36.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考虑情节)?  A.甲长期用高倍望远镜偷窥邻居的日常生活B.乙将单位数据库中病人的姓名、血型、DNA等资料,卖给某生物制药公司C.丙将捡到的几本通讯簿在网上卖给他人,通讯簿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犯罪D.丁将收藏的多封50年代的信封(上有收件人姓名、单位或住址等信息)高价转让他人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对象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身份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仅偷窥公民的日常生活,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42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据此可知50年代的信封因失去时效性,不再属于保护范围。37.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C.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D.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据此可知,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得知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因此,许某在得知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可以提出回避申请。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据此可知,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丙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据此可知,应由院长(而非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据此可知,许某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但不能提出上诉。38.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纠纷向工商局申请公开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局公开了乙公司的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但对经营范围、从业人数、注册资本等信息拒绝公开。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先向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B、工商局应当对拒绝公开的依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C、本案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D、因相关信息不属政府信息,拒绝公开合法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知,该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选项C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据此可知,本案可适用简易程序。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D错误,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由行政机关负责制作并保存,因此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可依法申请公开。39.北京市某区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胡某,汉族,广东广州人,在法庭审理前,他提出自己只会广东方言,听不懂普通话,要求自己带个翻译。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胡某无权提出这一请求,因为普通话是国语,胡某提出请求只是借口B.对胡某的这一请求,法院不应当准许,因为不符合申请翻译的条件C.对胡某的这一请求,法院应当准许,但应由胡某承担翻译费用D.对胡某的这一请求,法院应当准许,并且无须胡某承担翻译费用答案:D40.2013年8月3日,同德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栋写字楼。2014年5月4日,同德公司向甲银行借款3000万元,同时以该写字楼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根据甲银行的要求同德公司委托同心公司作保证人,同心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1月5日,甲银行将该3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6年2月3日通知了同德公司。现3000万元借款已到期,同德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关于债权转让的表述,正确的是:A、2016年1月5日,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B、2016年2月3日,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C、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后,抵押权消灭D、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并通知同德公司后,同德公司对甲银行的抗答案:A,D解析:《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因此,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D选项正确。41.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8年4月,尤某委托建达公司将两只玻璃展柜运送至广东省南海区水镇。建达公司收取600元包装运输费后,向尤某开具了快运运单,运单背面契约条款提示未保价的货物损坏的,最高赔偿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尤某未对快递物进行保价且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名。后建达公司将货物发往目的地,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发现展柜损坏,拒绝签收。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尤某诉至法院,要求建达公司快递物损失费5000余元。下列相关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报价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当属无效B.建达公司应当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将保价条款向尤某提示阅读C.该保价条款对尤某不产生法律效力D.建达公司因运输不当对标的物造成的损失,应按照快递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答案:A解析:本案涉及的是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责任问题。对此,只要法律不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契约自由原则可以对该赔偿责任进行事先的约定。若无特定约定,自然应当依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本案中快递公司提供的运单背面载明了最高赔偿额为500元的条款,属于格式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本案中,经营者并未向寄件人提示阆读特别条款,从而该格式条款不能对效力。所以,BCD三个选项正确。42.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B.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C.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兼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D.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答案:A,B,D解析: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C选项错误,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顺利开展工作,集中精力搞好常委会的本职工作,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43.于某为甲省乙市丙县的民营企业家,是该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应将于某逮捕,于是便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对此,如果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检察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A.应当报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B.应当层报甲省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C.应委托乙市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D.应当分别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和层报至市、省人民检察院报请市、省人大常委会许可答案:D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人大代表的逮捕程序。《高检规则》第1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报请许可手续的办理由侦查机关负责。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1、2、3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因此D项正确。44.关于法系这个概念,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系就是指一国的全部法律体系B、法系是一个比较法的概念,是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归类C、法系划分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D、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两大法系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答案:A解析:法系不是法律体系的简称,法系是一个比较法的概念,指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归类;法律体系则指一国全部现行法的整体。法系划分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两大法系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故只有选项A说法错误。45.缺乏资质的甲公司借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乙企业名义与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施工,竣工后经验收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借用乙企业名义与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B.对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给丙造成的损失,由甲承担赔偿责任C.对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给丙造成的损失,由甲承担赔偿责任,乙承担补充责任D.对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给丙造成的损失,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D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故A选项正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4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D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46.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有( )。A.服务期B.医疗期C.试用期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竞业禁止答案:A,C,D解析: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包括:试用期、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47.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A:2007年12月2日B:2009年12月2日C:2009年3月6日D:2011年3月6日答案:C解析:本题中,乙银行自甲公司陷于不履行以来每月催收(提出权利要求),故2年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即2007年3月6日起算。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乙银行最迟应在2009年3月6日之前行使抵押权,C项正确。48.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问题: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6.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答案:解析:1.大雅公司以先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尽管没有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出资形式,但公司实践中运用较多,并且案情中显示,一方面这些净资产本来归大雅公司,且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作价,在出资程序方面与实物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相似,另一方面这些净资产已经由美林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即完成了交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也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规定。所以,应当认为大雅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庄某按章程应当以现金300万出资,仅出资100万;石某按章程应当出资200万,仅出资50万,所以两位自然人股东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2.投资与借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自己主张是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但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的规定,赵某虽然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但是他在2010年时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出资成为股东,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同意,并且赵某实际交付了50万元出资,参与了分红及公司的经营,这些行为均非债权人可为,所以赵某具备实际出资人的地位,在公司内部也享有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此外从民商法的诚信原则考虑也应认可赵某作为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而非债权人。3.尽管庄某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但其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受让人是其妻弟,按生活经验应当推定杜某是知情的。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已经认可了瑕疵出资股权的可转让性;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就是如果受让人知道,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以及债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再向转让人进行追偿。4.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是其人格的基础。出资后的资产属于公司而非股东所有,故大雅公司无权将公司资产转移,该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责任财产,侵害了美林公司、美林公司股东(杜某和石某)的利益,也侵害了甲、乙这些债权人的利益。5.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林公司的大股东,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借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到清偿。  在受偿顺序方面,答案一:作为股东(母公司)损害了美林公司的独立人格,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债权应当在顺序上劣后于正常交易中的债权人甲和乙,这是深石原则的运用。答案二:根据民法公平原则,让大雅公司的债权在顺序方面劣后于甲、乙公司。答案三:按债权的平等性,他们的债权平等受偿。6.赵某和杜某、石某的请求不成立。赵某是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杜某和石某是股东。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得要求退股,故其不得要求返还出资。  但是大雅公司作为大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就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因此他们可以向大雅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同时,白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行为也损害了股东利益,他们也可以起诉白某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49.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A.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B.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C.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是否同时递交实物证据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互联网法院的证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选项ABC正确。50.甲父老甲去世,将遗体送到A市殡仪馆火化,约定第二天去取父亲的骨灰及骨灰盒。翌日,甲如约而至,不料,由于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失误,将甲父的骨灰盒摔坏,同时骨灰随风飘散。甲知道后,伤心至极,向法院起诉,请求殡仪馆返还火化费用,赔偿骨灰盒的损失,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殡仪馆应当返还甲支出的火化费用、赔偿骨灰盒费用的损失B.法院应当支持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提起诉讼前不得转让C.殡仪馆的行为构成违约和侵权D.若甲要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应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答案:A,B,C,D解析:殡仪馆与甲之间有合同关系,殡仪馆没有如约履行,将骨灰盒摔坏并造成骨灰消失,既违约又侵权,故应返还相关费用、赔偿相应损失,AC正确。基于正常人的理解,骨灰及骨灰盒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损毁灭失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按照我国司法惯例,要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以侵权为由来提起,故D正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据此,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除了两种特殊情况外,不得转让或继承。本案中,由于没有赔偿义务人书面承诺给予赔偿的事实,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提起诉讼前不得转让的主张是正确的,故B正确。51.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仅在行为人有杀人故意,且系杀人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出于伤害故意的前两刀造成致命伤,出于杀人故意的后两刀不是致命伤时,因为后两刀不足以杀死被害人,死亡结果不是故意杀人行为造成的,而是前面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则对后两刀的行为就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如果是心生杀意后又砍两刀的行为造成了致命伤,对此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涉及行为人的实际利益。因此,应尽可能地通过鉴定制度来查明到底是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不可以简单推定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这一推定过于随意,缺乏科学根据。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由于无法查清是哪一刀导致的致命伤,所以,既不能对前两刀认定为故意伤害既遂,也不能对后两刀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前两刀和后两刀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由于杀人的故意包含着伤害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包含着伤害的行为,所以,可以将甲主观上整体评价为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四刀整体评价为伤害行为,甲以伤害的故意,实施的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因此甲的行为可被评价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D项正确,当选。52.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迫。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B: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D: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D解析:【考点】安全保障义务人与侵权人的责任分担【详解】丙被小偷甲撞倒而摔成重伤,小偷甲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没有疑问的,A项正确。对于B项,《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商场有义务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商场地面湿滑,说明商场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商场应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选项的表述正确。对于C项,乙对丙的损害不存在过错,也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所以乙不需要补偿丙的损失,C项的表述错误。B项正确则D为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D。【陷阱】本案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和第10条的规定。甲和商场非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显然甲和商场的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丙的损失是二者侵权行为的共同结果,所以本案也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甲和商场不承担连带责任。53.中国大地公司和外国蓝天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大地公司在上海市对蓝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蓝天公司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蓝天公司负担B.蓝天公司可以委托本国的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蓝天公司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可D.上海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若被执行人蓝天公司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大地公司请求执行的,只能由大地公司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28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25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D项错误。54.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下列哪一做法是符合有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2016年)A.县公安局仅告知涉嫌罪名,而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B.看守所为律师提供网上预约会见平台服务,并提示律师如未按期会见必须重新预约方可会见C.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期间,多次不批准律师会见申请并且说明理由D.在庭审中,作无罪辩护的律师请求就被告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拒绝律师请求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据此,A项“拒绝告知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做法错误。上述《规定》第7条第3款规定:“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据此,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据此,C项做法合法。上述《规定》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据此,D项错误。55.王某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月500元,合同终止后,单位要求续订合同,王某予以拒绝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依法应当、()A、支付1500元B、不支付经济补偿金C、支付750元D、支付1875元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劳动合同终止。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本题所给的条件,王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因此,本题只有B项正确。56.甲乙丙三国为某投资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在参加该公约时提出了保留,乙国接受该保留,丙国反对该保留,后乙丙丁三国又签订了涉及同样事宜的新投资公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因乙丙丁三国签订了新公约,导致甲乙丙三国原公约失效B、乙丙两国之间应适用新公约C、甲乙两国之间应适用保留修改后的原公约D、尽管丙国反对甲国在原公约中的保留,甲丙两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发生条约关系答案:B,C,D解析:《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9条第1款规定:全体当事国就同一事项缔结后订条约,如果自后订条约中可见或另经确定当事国有终止前约的意思,或后订条约与前订条约的规定不合之程度使得两者不可能同时适用时,前订条约应视为业已终止。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条约保留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其他任何国家不得对其干涉、阻挠。条约缔约国可以根据需要作出条约保留的决定。但不能作出条约禁止、条约未准许可以保留或者与条约目的、宗旨不符合的保留。条约保留的法律效果:(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57.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2009年9月,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其间,李大伟对分行负责人谢二宝施加压力,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L公司提供了由保证人陈富提供的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请回答第(1)~(3)题。关于M银行向L公司发放贷款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L公司为M银行的关系人,依照法律规定,M银行不得向L公司发放任何贷款B.L公司为M银行的关系人,依照法律规定,M银行可以向L公司发放担保贷款,但不得提供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C.该贷款合同无效D.该贷款合同有效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项:《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据此,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但可以发放担保贷款。本题中,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从而L公司属于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李大伟的近亲属李小武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为银行的关系人,所以M城市商业银行不能向L公司发放信用贷款,但可以发放担保贷款,此时贷款条件不能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借款的条件。据此,A项错误,B项正确。C、D项:这两项涉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导致合同无效的基本问题。《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进一步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商业银行法》第40条的性质该条关于“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规定究竟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如果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担保随之无效,银行的债权将得不到保障,认定合同无效并不能达到保护银行的目的反而有害于银行债权的实现,故应当将《商业银行法》第40条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如此,违反第40条的结果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合同无效。《商业银行法》第74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该条规定同样将第40条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故借款合同有效,C项错误,D项正确。在承认贷款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同时认定“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内容无效。58.下列关于香港澳门公职人员的宣誓制度,表述正确的是?A.香港与澳门的宣誓主体范围是一致的B.经监誓人确认为无效宣誓后,仍可重新安排一次宣誓C.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就职时无需宣誓D.宣誓制度有利于维护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答案:D解析:A错:澳门还有“检察官”;B错:不得重新安排;C错:主要行政官员需要宣誓。59.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据为己有,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黄某有可能受到的处分有( )。A.警告B.记大过C.降级D.撤职E.开除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E解析:知识点: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60.牛某和曲某关系好,两人经常互有走动。一日牛某又去曲某家做客,因为突然有事而急忙离去,却不慎将手机遗忘在曲某家。曲某发现后没有通知牛某,而是自用,一周后该手机被小偷偷走,后来牛某得知此事,要求曲某返还手机。曲某称自己是替牛某保管手机,不愿意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牛某无权要求赔偿,因为曲某是无因管理B:牛某无权要求赔偿,因为曲某是善意占有人C:牛某有权要求赔偿,赔偿的数额为手机的价值减去曲某的保管费用D:牛某有权要求赔偿,因为曲某是恶意占有人答案:D解析:占有可以分为很多种,区分不同的种类在于它们的法律效果不同。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在法律效果上有非常大的差异。占有物因不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如果占有人为善意,则仅于因毁损、灭失所受到的利益为限,负赔偿责任;如果占有人为恶意,则须全部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本题的另一个问题是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判断是否为无因管理,可以看是否符合以下要件:无因管理必须是在没有法律或者约定的义务下,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且不违背他人的意思。曲某为牛某的好友,发现牛某将手机遗忘在他家,应当及时通知牛某或者返还给牛某,而不应该擅自将牛某的东西占为己有,可见曲某并不是为了牛某的利益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由此可以判断曲某是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牛某因此而受的损失,故D项正确。61.紫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游戏开发的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发行股份总额为1000万股。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至2015年底公司账面亏损3000万元。2016年初,公司开发出一款游戏,备受玩家追捧,市场异常火爆,年底即扭亏为盈,税后利润达7000万元。(2017年)2016年底,为回馈股东多年的付出,紫霞公司决定分配利润。此时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余额仅为5万元。就此次利润分配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公司应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额为400万元B.公司可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上限为税后利润的一半,即3500万元C.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提取任意公积金1000万元D.公司向股东可分配利润的上限为3605万元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本题设计有瑕疵。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公司法》第166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第166条第2款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如果先用7000万税后利润来弥补剩余亏损3000万,则剩余4000万,“应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按照4000的10%计算为400万。A项正确。选项B:法定公积金提取的一般上限是“注册资本”的一半,而非“税后利润”的一半,B项错误。选项C:《公司法》第166条第3款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法律对任意公积金的比例和额度未作要求,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C项正确。选项D:《公司法》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既然法定公积金可以用来弥补亏损,那么紫霞公司就可以首先用5万元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这样未弥补亏损剩下2995万,用税后利润弥补后,利润还剩4005万。在提取400万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最后剩余利润为3605万元,加之任意公积金可以不提取,那么.3605万元都可以用来分配给股东。D正确。62.15岁的刘某沾上不好习气,家里的生活费不足他的开销,遂决定人室盗窃。某日深夜潜入陈某家中盗窃,盗得现金若干和手机两部,准备离开时惊醒了陈某,陈某欲揪住刘某取回财物,扭打中刘某抓起桌上的水果刀朝陈某连刺几刀,陈某当场死亡。刘某的行为构成:()A.构成抢劫罪一罪B.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C.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从一重处罚D.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D解析:。63.某市某区公安分局认定赵某有嫖娼行为,对其处以拘留15天,罚款3000元。赵某不服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赵某提起行政诉讼。在第一审程序中,原处罚机关认定赵某有介绍嫖娼行为,将原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1000元。赵某对改变后的处罚决定仍不服。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法院应继续审理原处罚决定B:法院应审理改变后的处罚决定C:审理原处罚决定还是改变后的处罚决定由法院决定D:原告对原处罚决定不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对原处罚决定作出相应判决答案:B,D解析:《行诉解释》第50条。64.★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律博士B.登闻鼓制度C.死刑复奏制度D.废除宫刑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诉讼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奠定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65.关于抢劫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进王某家盗窃,正撬门时,路人李某经过。甲误以为李某是王某,会阻止自己盗窃,将李某打昏,再从王某家窃走财物。甲不构成抢劫既遂B.乙潜入周某家盗窃,正欲离开时,周某回家,进屋将乙堵在卧室内。乙掏出凶器对周某进行恐吓,迫使周某让其携带财物离开。乙构成入户抢劫C.丙窃取刘某汽车时被发现,驾刘某的汽车逃跑,刘某乘出租车追赶。途遇路人陈某过马路,丙也未减速,将陈某撞成重伤。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D.丁抢夺张某财物后逃跑,为阻止张某追赶,出于杀害故意向张某开枪射击。子弹未击中张某,但击中路人汪某,致其死亡。丁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案中,行为人将李某打昏的行为并不是发生盗窃、诈骗、抢夺之后,因此不构成转化型抢劫。选项B正确。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选项C错误。转化型抢劫中的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是阻止其窝藏赃物、抗43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人,本案中陈某不属于上述人员的范围,所以丙不成立抢劫致人重伤。选项D正确。本案中,丁是为了抗拒张某的追赶而开枪射击,因为打击错误致使路人汪某死亡,根据法定符合说丁构成抢劫致人死亡。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甲向乙借款3000元,将自己价值5000元的玉石质押给乙。丙是一个雕刻家,将该玉石雕刻成玉如意,价值10万元。甲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取得玉如意的所有权,但应当支付丙加工费B.乙可以就玉如意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C.丙应当支付甲补偿金,乙就该补偿金优先受偿D.甲与丙成为玉如意的共有人,乙的质权及于整个玉如意答案:C解析: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有关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通说是,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物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大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当支付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本题中,丙将价值5000元的玉石雕刻成玉如意,价值10万元。丙加工增大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加工物玉如意归加工人丙所有,但丙应当支付原物的所有人甲以补偿。因此,A项错误、B项错误、D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62条规定,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第96条规定,本解释第57条、第62条、第64条、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第80条之规定,适用于动产质押。本题中,质押物玉石因加工使质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丙所有,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因此,C项正确。67.根据民法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的有( )。A.产品责任B.医疗损害责任C.环境污染责任D.高度危险责任E.物件损害责任答案:A,C,D解析:知识点:危险活动及物件致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责任因不同情形,存在多种归责原则。物件损害责任多采用过错推定原则。68.甲(出卖人)与乙(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200万元,乙支付定金5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后甲只如期供应给乙一半数量的货物,剩余部分无力供应,双方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有权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0万元B.乙有权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0万元C.乙有权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60万元D.乙所交定金50万元可充抵70万元货款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本题涉及违约责任的形式问题。《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故选项A、B错误。依照《担保法》之规定,定金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20%,超过部分按预付款处理。在当事人部分不履行的情况下,定金按比例适用。本题中,合同总金额为200万元,定金数额最多为40万元,多余的10万元为预付款,现甲履行了合同的一半,定金按50%适用,也就是20万元为定金,另外20万元发生预付款的效力,定金发生双倍返还的效力,预付款则不发生该效力,故选项C正确,已支付的定金50万元可充抵70万元的货款,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69.★关于检察官的任职,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些选项?()A.甲某和乙某系夫妻关系,甲某任A市B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乙某任A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B.丙某和丁某系父子关系,丙某任A市B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丁某任A市C区人民检察院检査员C.戊检察官被选为所在区的人大代表D.丁检察官同时兼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答案:B,C解析:。70.甲生前立遗嘱将一件古玩赠给乙,甲死后乙表示接受遗赠,在遗产分割前乙死亡,应如何处理该古玩?A.该古玩由甲子女继承B.该古玩由乙子女继承C.将古玩出售,由甲、乙子女共同继承价款D.如甲子女同意,可让乙子女继承答案:B解析: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子女或受遗赠人的子女继承的继承方式。故本题选项为B。71.下列仲裁协议有效的是:A、甲与乙在购销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但购销合同无效B、甲在威逼利诱的情况下要求乙与自己签订仲裁协议C、甲乙就追索赡养费案件达成了仲裁协议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A选项的仲裁协议有效,正确。《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故B、D选项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C选项错误。30210#72.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强奸案中,对赵某刑讯逼供,导致赵某死亡。其父亲要求国家赔偿。对赔偿金的计算,下面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应当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B.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C.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D.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答案:A,B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参见《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1款第3项。73.1978年,我国农村开展了波澜壮阔的经济改革运动。经历这一改革,国家经济获得了突飞猛进。此后,宪法将此种农村经济制度固定下来。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我国农村经济制度以集体经营为基础B.作为农村重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C.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D.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答案:C,D解析:考查宪法中的农村经济制度。《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因此,A选项错误。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是国家,故B选项错误。74.★★在法国,巴黎高等法院裁判长马尼奥未严格按照法律形式规范判决,以实质公正而赢得了民众的信任;在中国,陕甘宁边区髙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就地办案,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关于这两个事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司法的群众路线和大调解可以克服现代法律制度表现出的刚性、形式性以及脱离社会实际的弱点C.两个事例都说明,司法公正要求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都要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D.两个事例都容易造成司法裁量权的无限扩张,进而造成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答案:D解析:。75.(2008年)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工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民亊部分应如何处理?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杭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4.如果一审官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要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本题直接考核《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规定,比较简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坚持“全案审查”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只要发现了适用法律错误,就应当依法改正.但因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处理起来颇有差异。例如.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可能圈于“上诉不加刑”原则而不能纠正量刑过轻的问题,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处理。以下分情况予以具体介绍:1.公诉案件(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杭诉案件,刑事部分已经生效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査。①如果第一审刑事判决部分并无不当,则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②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③如果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5)二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第一审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2.自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6.(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人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76.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的是( )。A.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B.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C.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D.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中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是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77.张某、孙某和姚某三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张某现金出资3万元,孙某劳务出资,作价1万元,姚某以店面的使用权出资,作价2万元,三人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为1:1:1。在经营过程中,赵某拖欠该饭店餐费2000元,而合伙人张某又欠赵某借款5000元,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孙某不能以劳务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B: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和亏损的约定比例不合法,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赵某不得以对张某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D:张某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对赵某的债务答案:A,B,D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A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可知,合伙企业对利益和亏损的分配比例可以由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并不是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所以B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的规定可知,C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可知,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所以D选项不正确。78.关于宪法与文化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是基本文化制度B.《魏玛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规定了文化制度C.宪法规定的公民文化教育权利是文化制度的重要内容D.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文化权利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我国《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该条只规定对“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进行奖励,并无“保护”之规定。《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该条也无“保护”之规定。故D项错误。79.甲、乙双方均为外国投资企业,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双方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甲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甲公司在提出仲裁申请时应说明的事项有:()A.甲请求所依据的证据B.甲请求的依据和事实的证明文件C.仲裁申请书D.仲裁协议答案:A,B,C,D解析:。根据《贸仲规则》第10条的规定,当亊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1)提交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其、电报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案情和争议要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3)按照仲裁委员会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80.某县公安局为查明张某是否与他人打架斗殴,将其关押20天后释放,但当地对张某传言纷纷。张某申请行政复议,某县公安局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张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市公安局应为复议机关B.张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90日C.张某申请复议时不能一并提出赔偿请求D.张某可以要求某县公安局为自己恢复名誉答案: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故D正确。81.下列关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表述中,符合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行有限度的自由兑换B.经常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C.境内个人购汇额度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应凭相关贸易单证办理D.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制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经常项目可兑换,因此选项A错误。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因此选项D错误。选项C中应当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82.下列哪种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A:甲某为了偷取石油,将输油管砸坏,窃取了大量的石油,引起了火灾,涉嫌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B:甲某伪造身份证件用于诈骗,并且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涉嫌伪造身份证罪和诈骗罪C:甲某为了强奸乙某,强行闯入乙某的住宅,然后将乙某强奸,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和强奸罪D:甲某将乙某绑架作为人质,向乙父母索要巨额赎金未成,将乙某杀害,涉嫌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B属于典型的牵连犯;C是典型的吸收犯;D属于法定的一罪处罚或包容一罪的情形。83.①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的结论不应该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②扩大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③类推解释的结论,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④当然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上述四句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第①句话正确,第②③④句话错误B.第①②句话正确,第③④句话错误C.第①③句话正确,第②④句话错误D.第①②③④句话都正确答案:A,B,D解析: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的结论不应该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否则就侵犯了国民的自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因此,第①句话是正确的。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扩大解释,是就扩大解释的方法而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换言之,扩大解释方法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其解释结论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因为不合理的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侵犯国民的自由,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第②句话是错误的。类推解释方法为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其解释结论也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第③句话是正确的。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然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和理由。当然解释中蕴涵在出罪解释时举重以明轻,在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当然道理。当然解释其实是根据体系解释的需要所做的一种目的性推论。由于刑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直接采用当然解释认定行为构成犯罪。换言之,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进行当然解释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危害严重为由以犯罪论处。因此,第④句话是错误的。84.张某从甲商场购买一电热毯,电热毯为乙厂所生产。使用中电热毯发生漏电,致使房间着火,烧毁价值5000元的财产,张某本人也被烧伤致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甲商场和乙厂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B-张某因身体伤害要求f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C.张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张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而属于违约责任答案:A,C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3~46条85.关于国家赔偿金的支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司法赔偿委员会申请支付赔偿金B.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司法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D.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金申请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不选。《国家赔偿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选项B正确,应选。理由同上。选项CD错误,不选。《国家赔偿法》第37条第3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曰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86.甲是一个夜游症患者,其与乙在某地合伙卖西瓜,并共同居住在丙的1间出租屋中。某晚,甲发病,将乙的脑袋当作西瓜,当摸到乙的耳朵时以为是西瓜上粘有泥土,便拿出西瓜刀试图刮去该泥土。乙在梦中因疼痛惊醒,甲因摸到血迹也惊醒。乙为此花去医药费用2000元,对该费用如何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应由甲承担,因为是甲的行为所引起的B.应由乙承担,因为甲的行为是非意识行为C.应由甲承担,甲应对自己的人身伤害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D.甲应该给予适当补偿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甲是一个夜游症患者,其在夜游期间所进行的损害是由其非意识行为引起的,故不应当完全由甲承担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亊人分担民亊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87.共用题干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权向保姆追偿B:损失系因保姆过错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C: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要求保姆承担赔偿责任D:潘某只能要求保姆赔偿,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答案:A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保险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A选项中张某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所以A选项不正确。依第2款规定,B选项中王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所以B选项正确。依第3款规定,C选项中杨某以伪造的证明夸大损失程度,保险公司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对未虚报的部分仍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权解除保险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依《保险法》第43条第2款规定,D选项中周某杀害被保险人未遂,丧失受益权,石某发生车祸死亡后,保险公司不能向周某支付保险金,应向石某的合法继承人支付保险金,所以D选项不正确。根据《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陈某因故意犯罪导致自身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投保人已交足2年保费,保险公司应退还其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不是向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支付,而是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支付,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保险法》第38条规定,C项错误,而AD两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是正确的。《保险法》第42条第(1)项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B项。中,刘某去世,保险公司应该向其继承人支付保险金,即李某及其儿女。《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认为保姆作为潘某的雇佣人员,属于家庭组成人员,因此保险人不能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依《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甲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甲保险公司有权在8万元的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A选项正确。张某的损失并未被保险金完全填补,仍有2万元的部分未获得赔偿,因此张某有权在2万元的范围内要求肇事者赔偿,所以C选项正确。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中的制度,人身保险中没有代位求偿权制度。乙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第三者追偿,所以B选项不正确。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支付了赔偿或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题中保险公司虽然支付了赔偿,张某仍有权要求肇事者足额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88.下列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认识正确的是:()A.法院审理的张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B.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C.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D.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不公开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不公开审判的案件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A项认识错误,B项认识正确。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到场。所以C项错误。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所以D项认识错误。本题较全面考查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规定。其中,A、D项考查的是常规重点;B项考查的是修改内容,1996年《刑事诉讼法》是“应当”,修改后改为“可以”;注意C项和《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的区别。第285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89.2006年春节期间,制衣商刘某受朋友所托,仿照武装部队制式服装1套,仿制成功后刘某得知这类服装在黑市能够卖得好价钱,于是此后3年间,刘某仿制武装部队制式服装300套,获得利润10万元。刘某的行为构成:()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B.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C.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答案:A解析:。90.★★汉律中关于亲属间有罪(谋反罪除外)相互隐匿,无条件作免罪处罚的情况是、()A.子匿父母B.孙匿祖父母C.妻匿夫D.父母匿子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汉宣帝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也就是说,亲属间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是有条件地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91.仲裁协议乃整个仲裁程序的核心,仲裁程序以其为基础而启动,关于仲裁协议,说法正确的是:()A.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仲裁协议无效B.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以制作该仲裁规则的仲裁委员会为确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有效C.仲裁协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订立D.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有效答案:C解析:。根据《仲裁法解释》,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只要根据该约定可以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即有效。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4条,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16条,D项错误。92.关于光船租赁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下各项说法中正确的是:()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B.承租人负担船舶的保险费用,但是保险方式须经出租人同意C.未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D.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对船舶设定抵押权答案:A,B,D解析:。考查光船租赁合同的基本规则。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50条、第151条的规定,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法律未对出租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作出限制,所以C选项不正确。93.刘某带继子甲(5岁)一同外出,在过马路时,甲不慎被一辆飞速驶过的摩托车撞倒。刘某向来讨厌甲,看到甲倒在血泊中,心想,反正不是自己撞的,于是,径自离开。甲因无人救助而死亡。刘某被抓获后,又主动交代,2010年6月14日晚,当他务农回家时,发现路边有个影子晃动,他以为是仇人孙某,于是用钢叉刺过去,结果发现是邻居赵某,刘某当时非常害怕,为逃避法律责任,刘某将赵某的尸体丢人江中。后经尸检证明,赵某被剌时只是昏迷,其死亡的真正原因是溺水。问题:1.刘某不救助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犯罪?为什么?2.刘某误将赵某当成孙某刺伤的行为如何定性?在法理上如何认定?3.赵某的死亡与刘某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4.刘某误将昏迷的赵某丢入河中导致赵某死亡的情况在刑法上如何定性?答案:解析:1.构成。因为作为甲的监护人,刘某有救助的义务。2.刘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在法理上属于对象错误。因为刘某误把赵某当成孙某加以侵害,而赵某与孙某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3.有因果关系。刘某虽然误将赵某当成孙某,但是刘某的行为造成了赵某的死亡,因此可以认定赵某的死亡与刘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4.该行为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事前故意。即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的实现。94.甲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D: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回避的程序【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据此,侦查人员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据此,作出回避决定以前,侦查人员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本案中的甲涉嫌刑讯逼供罪,所以,该案的侦查人员是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据此,王某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而非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选项C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故甲在回避申请被驳回后,有权申请复议一次,选项D正确。95.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1)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请回答第题。(2013年)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肇事行为B.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C.对甲应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D.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如实交待罪行的,成立自首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交通肇事罪、自首。ABC项,甲在逃逸之前,其违章肇事行为已经使得胡某身负重伤,在其逃逸之后,急救人员在5分钟内即赶到现场,并没有耽误对胡某的救治,如此,胡某的死亡是因为甲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伤势过重而引发的,并不能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当然不能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故A项正确,BC项错误。D项,甲成立交通肇事罪,数日后向警察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罪行的,符合一般自首的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故D项正确。96.依据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所有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船舶买卖时,船舶所有权自船舶交付给买受人时移转B.船舶建造完成后,须办理船舶所有权的登记才能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C.船舶不能成为共同共有的客体D.船舶所有权不能由自然人继承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船舶所有权。A、B项:《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船舶物权设立、变更采取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原则。故A项正确,B项错误。C项:《海商法》第10条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船舶可成为共同共有的客体,故C项错误。D项:《海商法》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船舶所有权符合《继承法》中个人财产的规定,可以由自然人继承。故D项错误。97.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关于再审的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A.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上级法院应当再审B.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C.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原判决.裁定暂停执行D.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E.人民不予立案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答案:B,D,E解析:(1)选项A: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并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2)选项C: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98.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甲公司B.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C.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D.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答案: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委托作品著作权及软件作品的著作权。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造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故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据此,乙请求丙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请求,只要侵权尚在持续当中,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问题。故B项错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故C、D项正确。99.甲与乙大学同学,结婚后,甲父母出资200万,乙父母出资300万,为甲乙购买房屋,登记在甲名下。结婚多年,两人感情逐渐出现问题,乙在外与丙长期同居。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乙损害赔偿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C.甲有权请求丙赔偿D.该房屋属于甲、乙按份共有答案:D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房屋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则属于甲、乙按份共有。《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甲属于虐待家庭成员,是有过错方,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故A选项错误。乙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属于有过错方,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故B选项错误。赔偿义务人是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不是赔偿义务人,故C选项,错误。100.甲、乙、丙、丁、戊五人申请设立一家公证机构,经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向其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下列关于公证机构的说法当中,正确的是哪些?()A.公证机构是独立的法人B.公汪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C.公证机构不可以营利D.公证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公证职业责任保险答案:A,B,C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C项错误,公证机构不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其不可以营利。D项的错误是因为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的范畴,公证机构不得自由选择。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共用题干甲某、乙某、丙某因故意伤害丁某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8年和1年,并判处赔偿丁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关于该案二审中上诉不加刑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有甲某上诉,乙某和丙某没有上诉的,不得加重乙某、丙某的刑罚B: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C: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D: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答案:A,B,C,D解析:【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权人。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可见,对判决的刑事部分有权上诉的是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丁某仅能对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可见,被害人对刑事判决只有请求抗诉权。因此,本题选A、B、C项。【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4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因此,B项正确。【考点】共同犯罪中部分上诉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故C项正确。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上诉不加刑。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5条的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所以ABCD均正确。2.天南有限公司的董事胡某挪用公司大笔资金投资艺术品损失惨重,其他的董事和监事因为和胡某私交甚好对此一直置若罔闻,股东秦某对此非常气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秦某可以公司的名义向胡某提起代表诉讼B.秦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向胡某提起代表诉讼C.如果秦某持股不到1%就没有提起代表诉讼的资格D.秦某提起的代表诉讼如果胜诉则将赔偿归秦某所有答案:B解析:【解析】B。本题考查的是股东代表评讼。《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该是股东.A项错误,B项正确。有限公司股东充当原告没有持股比例要求,所以C项错误。代表诉讼是股东进行的公益诉讼,所以胜诉利益应该归公司,D项错误。3.张某、李某侵权纠纷一案,某县法院于6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欲提出上诉,关于本案上诉期间表述正确的是A.李某赴法院提交上诉状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上诉期间内B.李某在6月16日将上诉状交邮,上诉状于6月18日寄到法院,本案上诉有效C.如果李某在提交上诉状的路上发生车祸昏迷至6月17日,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顺延期间D.在上诉期内有法定节假日的,应当予以扣除答案:B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首先分析本案,6月1日送达一审判决,上诉期自6月2日开始计算15天,即6月16日为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关于在途期间不计算在期间内的规定仅仅指诉讼文书在途期间不计算在期间内,只要在期间届满前将文书交邮的,均不算过期,故B选项中刘某在6月16日将上诉状交邮的,不算过期,其上诉行为有效,表述正确;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应当计算在期间内,故A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考查期间的耽误与顺延,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可见因为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期限而顺延期限的需要经过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顺延,故本题C选项错误。D选项关于节假日的问题,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期间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是期间开始或者期间中有节假日的不能予以扣除,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4.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C.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D.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自认和证明责任的分配。《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在本题中,张某是在庭前调解中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后来调解并未达成,因此不构成自认,不能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针对郭某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仍然需要证据加以证明。所以,A、B、D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5.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折抵或计入刑期?A:被告人被逮捕的期间B:保外就医期间C:被监视居住的期间D:经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其在监外期间答案:A,B,D解析: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监视居住不剥夺人身自由,故不能折抵刑期。经批准监外执行的罪犯,其在监外期间计入刑期以内。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的监外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对于在居住地犯罪或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后又犯罪的,从其被准予监外执行之日起至犯新罪后新判决执行前这段时间,应视为所服前罪判决的刑期。但是,在此期间,如前罪判决已执行完毕而尚在羁押的,其羁押日期应折抵新判决判处的刑期。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擅自离开居住地到外地犯罪的这段时间,不得计入服刑期。6.甲因与乙有仇,将乙家猪圈闸门拉开,致使关在猪圈中的猪逃离猪圈,并将行人丙撞伤,为此引起纠纷。对于丙的损失,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可要求乙赔偿B.丙可要求甲赔偿C.丙可要求甲乙负连带责任D.乙赔偿后,可向甲追偿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的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ABD。7.甲国、乙国、丙国都是某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受该国际组织委托甲国与乙国合作开发一颗卫星,并在丙国境内发射,结果由于卫星偏离正常轨道,对丁国造成了损害。对于丁国的损害,下列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由甲国与乙国共同所在的国际组织承担责任B、由甲国与乙国共同承担责任,丙国不需要承担责任C、由甲、乙、丙三国共同承担责任或者单独承担责任D、由甲、乙、丙三国以及该国际组织共同承担责任或者单独承担责任答案:C解析:根据《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本国或者本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对他国的损害承担责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发射空间物体时,对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共同或单独的责任。这里所说的发射国包括:发射或者促成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可见对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发射国,也就是甲、乙、丙三国承担共同或单独的责任。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8.德国“爱格板材生产公司”向中国“辉焊家具制造公司”出口--批板材,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1F术语。该批货物由加拿大“丁克”公司的“伊丽莎白”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遭大暴雨,造成部分板材湿损。到H的港后又发现其中部分货物因包装不当而开裂受损。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关于运输中的相关损失的认定及赔偿,依《海牙规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为起浮抛弃货物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B.因大暴雨造成的部分货物湿损属于单独海损C.保险人应赔偿共同海损和因暴雨造成的单独海损D.承运人对因包装不当导致开裂的货物免责,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解析:共同海损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偿。A项符合共同海损的特征。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单独诲损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本题中,货物在海运途中因暴雨导致的部分货损是单独海损,不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所以选项B正确,C错误。《海商法》第243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2)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3)包装不当。据此,D.选项错误。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立项不属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B: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C: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D: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C解析:根据《立法法》第57~61条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大体遵循立法程序。此外,《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条规定,立项属于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规定,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这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而不是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因此,B选项错误。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可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因此,C选项正确。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是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非国务院法制办。因此,D选项错误,不应选。10.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010年)A.该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在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问题上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B.从法的价值的角度分析,该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自由价值C.该规定对于有关企业、政府及残疾人均具有指引作用D.该规定在交通、邮政、电信方面给予残疾人的优待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答案:B,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正义,是指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从法的价值的角度分析,该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而非自由价值。故B项错误。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差别对待,只要这种差别对待具有正当理由。残疾人在生理上存在劣势,故给予优待不违反平等原则,故D项错误。11.刑法第171条第1款前段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运输假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但出售、购买假币罪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币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B.根据故意犯罪的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出售、购买假币罪也以行为人明知是假币为前提  C.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都是故意犯罪,但运输假币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出售、购买假币罪只能是间接故意  D.“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是指可以并处罚金,而非应当并处罚金答案:A,C,D解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都是直接故意。刑法规定“并处”罚金时,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罚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犯罪人的财产状态,决定是否判处罚金。12.童童系一9岁儿童,玩耍中将同学小明的左眼捅瞎,其父林某代其进行诉讼,被法院判决赔偿对方医药费等30万元。执行开始后,林某拒不履行,并欲带童童出国定居。此种情况下:A: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限制出境措施B:对方可书面申请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C:童童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小明父亲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D:法院可以限制林某高消费,包括购买生活用车辆答案:A,B,C,D解析: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36~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13.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并依据所勘定的区域环境容量,决定区域中的重点污染物质排放总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国家实行排污收费制度,因此,即使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只要缴纳相应的排污费用,是可以排放污染物的B、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C、对排污者而言,其缴纳了环境保护税,并不免除其负担治理污染、赔偿污染损失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仍需征收排污费D、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因此,对于企业事业单位而言,只要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可,分解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仅作参考,不用严格遵守答案:A,C,D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故A选项错误。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故B选项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故C选项错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4条之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故D选项错误。14.★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选项中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有哪几项?()A.在中越边境的中国公民李某与越南公民阮某的贸易合同纠纷B.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案件C.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或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D.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关于信用证的纠纷案件答案:C,D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栽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上述五类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归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第4条规定,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CD正确。15.因突发性事件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有权采取下列哪种措施?A:技术性停牌B:临时停市C:停市D:政策性停牌答案:A解析:《证券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A选项正确。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而接受。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对电动车因天灾而毁损、灭失的,乙不得向丙索赔答案:B17.共用题干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协议二》中张某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B: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2年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起算D: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11月起算答案:A解析:【考点】代物清偿【详解】代物清偿目前在我国并无法条依据。所谓代物清偿,就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种给付进行清偿,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由于代物清偿须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有给付,因此必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方合意,代物清偿具有合同性质;又由于代物清偿具有清偿性质,因此债务人必须转移他种给付给债权人才能发生清偿的效力,从而消灭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代物清偿必须给付。这样代物清偿的性质就是前述两者之和,即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契约。本题中,甲公司虽与乙公司订立了代物清偿合同,但由于没有转让他种给付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代物清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既然未能清偿,原来的欠款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故A项正确;甲公司是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没有无权处分可言,故B项错误;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甲公司将自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系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故C项错误;而所谓代为清偿,则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本题中甲公司的行为是代物清偿,二者虽一字之差,法律性质却大异其趣,故D项错误。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保证的种类;债务承担【详解】《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张某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丁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A项正确。《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B项错误。《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债权人丁公司对债务的转移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进行了同意,因此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故C项错误,D项正确。【考点】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详解】《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A项正确、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据此,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要看债权人何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题目中并不知悉,故C项和D项均错误。【考点】股东出资责任【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另外,由于乙公司不是发起人股东,无须为丙对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本题D项当选。【考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详解】丁公司是债权人,其有权要求乙公司向其清偿3000万元,而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向其清偿2000万元。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甲公司是次债务人,乙公司是债务人。如第86题所解,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物清偿并未生效,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的2000元欠款尚在,这是乙公司的金钱债权,因此选项A的理由不能成立。B项所说的仲裁条款系甲、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丁公司没有约束力,因此这一抗辩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C项中乙公司多次发函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仍然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因此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上述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超出部分的债务人民法院仅仅是不予保护,它不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原因,而题目问的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抗辩理由,因此选项D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其中并无关于数额不得超出这个条件,据此D项当选。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债务承担【详解】《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A项错误,B项正确。题干中并不能看出戊公司、己公司有恶意串通的行为,C项错误。依意思自治原则,戊公司、己公司二公司的约定自然在他们之间有效,D项正确。18.甲是当今世界上名声卓著的画家,2016年2月20日,甲与收藏家乙签约,约定由甲为乙制作山水风景画一幅,乙于2016年2月28日付款500万,甲2016年8月15日交付山水风景画。合同签订后,2016年2月26日,甲忽然得病,有可能导致该画不能交付。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乙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支付合同价款B.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支付合同价款C.乙可以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甲,甲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D.甲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乙可以解除合同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先付款,甲后交付山水画,甲忽然得病,有可能导致该画不能交付,因此乙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合同法》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D选项表述正确,不选。19.甲市A区破获一起团伙盗窃,经审理后认定,只有主犯刘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如果A区法院院长查明与该盗窃团伙有利益瓜葛,应当如何处理?()查看材料A.仍由A区法院管辖B.移送至B区法院管辖C.由甲市中院指定管辖D.由甲市中院管辖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指定管辖。《刑诉解释》第16条规20.★根据美国联邦法院的解释,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的主要内容包括、()A.授予各州的权力B.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締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C.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D.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的主要内容。由序言和7条文本组成。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締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2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先支付合同价款的15%,即30万元。甲公司应于收到这笔预付款后,两个月内发货给乙公司,货到乙公司后,乙公司支付其余价款。乙公司依约支付给甲公司30万元预付款后,甲公司迟迟不发货,于是乙公司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催告甲公司从次日起10日内履行债务。10日经过,甲公司仍然不履行。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乙公司无须通知甲公司,即可单方解除合同B.乙公司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遭受的损失C.乙公司解除合同的,甲公司应返还30万元预付款及其利息D.乙公司解除合同的,甲公司只能接受,无权提出异议答案:A,B,D22.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A: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B: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C: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D: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结论答案:D解析:【考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详解】言词证据是指,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实物证据是指,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由于A是物品,因此属于实物证据,故而A选项错误。而B同样属于实物的范畴,仍然属于实物证据,故B选项错误。而对于C选项,由于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直接证据,故而C错误。对于D选项,由于其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同时,由于鉴定结论仍然是以鉴定人的言词为其表现形式,因此鉴定结论归属于言词证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23.下列哪种情形下的起诉人不能因具体行政行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为侵害自己的公平竞争权而享有原告资格?()A.认为在一起公共工程的投标过程中行政机关与中标者“暗箱操作”而起诉的投标人B.某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比,甲商店被评为消费者最信不过单位“奖”,甲商店认为市工商局的评比有失公正而起诉C.甲商店因认为行政机关批准乙商店成立影响了自己的营业额而起诉D.某市政府要求对进入本市的产品进行额外的质量检测,某外地企业因而起诉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公平竞争权是一种在市场竞争中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C项中,乙商店的成立并不构成政府对甲商店的歧视,其公平竞争权并没有受到侵害。A项属于妨碍市场主体对某一交易机会的平等争取,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资格。B项属于在没有对相关领域进行调查之前所进行的不公平商检、评比行为,或者也可以说是不法的行政确认,当事人甲商店有原告资格。D项属于在竞争起点上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当事人为外地企业具有原告资格。24.共用题干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有效B:无效C:可变更D:《合作协议一》被《合作协议二》取代答案:A解析:无名合同,是指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类型和内容的合同。本题中所述合同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因此是无名合同,A项正确。丙公司的股权属于张某和方某,因此甲公司处分丙公司10%的股权当属无权处分无疑,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C项错误,D项正确。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中,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因此A项表述错误。选项B无法律依据,因此错误。张某、方某与丙公司亦无合同关系,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向国土部门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是丙公司,并非张某、方某,故D项表述也不正确。A项显然正确。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已经转让了股权,因此对方不能终止合同;二是要求支付1000万尾款。这两点均不成立,因为4000万元对应的甲公司的义务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股权。对应股权的是1000万元,但是甲公司提出异议时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因此B项错误,C项错误。乙公司支付尾款的义务是在甲公司转让股权之后,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的权利,因此D项错误。《合作协议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有效的,A正确,B、C错误。《合作协议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而《合作协议二》是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由于合同当事人不同,因此《合作协议一》不能被《合作协议二》取代,D项错误。本题中丁公司的《承诺函》符合单方允诺的构成,因此A项正确。本题中乙公司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因此不可能产生合同关系,B项错误。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理论上认为,由于第三人参与到现在的法律关系当中,对债权人只会有利不会有害,因此原则上并存的债务承担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即可构成。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25.甲曾有一支自制火药猎枪。甲死后,其子乙将该枪支私藏在家中。当地公安局曾多次宣传收枪缴爆,但乙一直未交出该枪。某日乙酒后持该枪在本村闲转时,被当地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乙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的枪支是从甲处继承所得的,没有非法持有的主观故意B.不论通过何种途径获取的枪支,获取后不上交而持有的,都属于非法持有枪支C.乙的枪支没有用于不法目的,不承担刑事责任D.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非法持有枪支罪。无论通过何种途径获取枪支,行为人没有持枪资格时具有及时上交公安机关的作为义务,即使行为人没有将枪支用于不法目的,由于其持有行为本身即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险,因此对其持有行为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甲因盗窃罪被捕,在侦查人员对其审讯期间,他又交代了自己与李某合伙诈骗4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李某可能隐匿的地点,根据这一线索,侦查机关顺利将李某追捕归案。对甲盗窃罪的处罚,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68条,行为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取决于其立功属于重大立功还是一般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李某诈骗4万元,只属于诈骗数额巨大,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甲由此不能成立重大立功,而只成立一般立功,按照《刑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选项错误的有:()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并罚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答案:D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对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掌握和理解。A项,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本条规定的并罚方式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先并后减”。据此,A项“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先并后减”,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条规定的并罚方式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先减后并”。据此,B项“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应当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先减后并”,B项正确。C项,如果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并且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漏罪)没有判决的。则应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的刑罚还没有执行的刑期,进行并罚。据此,C项正确。D项,先减后并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要重。一方面,“先减后并”后实际执行的起点刑期提高了:另一方面,“先减后并”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20年的限制。如张三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张三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时对张三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应当在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已经执行的2年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这样,对乙实际执行的刑期最长也只有20年。上面这个例子中,假设张三在执行2年后,不是发现漏罪而是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时对张三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应当是“20-2=18”年与5年进行并罚,也就是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的幅度是18年以上20年以下,因此如果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超过18年,加上原来已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实际执行的期限就超过了20年。28.下列有关行政法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B.行政法主要是实体法C.行政法调整方式与行政政策调整方式没有区别D.行政法具有提髙行政效率和实现公正的双重功能答案:D解析:。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故A错。行政法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故B错。行政法调整方式与行政政策调整方式在性质和调整方法上存在明显区别,故C错。因此D的说法正确。29.红星超市发现其经营的“荷叶牌”速冻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拟采取的下列哪一措施是错误的?A、立即停止经营该品牌水饺B、通知该品牌水饺生产商和消费者C、召回已销售的该品牌水饺D、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答案:C解析:【考点】食品召回制度【详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故A、B、D项说法正确。C项错误。【陷阱】由于经济法考试中的知识点通常比较简单,理解上往往不存在难点,因而考试往往利用考生对题眼的观察不细心的疏忽来迷惑考生。该题就是故意把“召回”事项的决定主体写错,而让考生产生错误判断的。30.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答案:D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专利权侵权的认定【详解】《合同法》第346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按照该规定,甲公司不得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所以,选项A错误。《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按照该规定,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构成侵权。所以,选项B错误。《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该规定,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其仍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即停止销售的侵权责任。所以,C选项错误。《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所以,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31.苏某诉县政府侵犯财产权案某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2日发出《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将乳山教育园区划入无娱乐场所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称为了优化教育园区的教育环境,将教育园区划入无娱乐场所区域范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划定的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各类娱乐场所,在《通告》发布之前划定的范围内已有的各类娱乐场所,须于2014年7月30日前自行搬迁,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关闭。苏某开设的乐迪KTV(个体工商户)在划定区域内,其认为其开设经营的乐迪KTV是经审批并办理合法手续的,现在该县人民政府发布《通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通告》。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通告》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因此苏某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苏某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称:《通告》针对的对象是该《通告》划入无娱乐场所区内的所有从事娱乐业的商家,包括苏某合法开设经营的乐迪KTV,原审法院以该《通告》针对的对象不特定为由而认为该《通告》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其起诉。【问题】1.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的做法是否合法?2.苏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在起诉时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起诉?3.如果二审法院收到上诉后,指定其他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应如何处理?在诉讼过程中苏某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4.如果县政府是依据规范性文件《某县人民政府关于无娱乐场所区建设的决议》作出的《通告》,后县政府又根据该决议对苏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苏某不服,向法院另案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并对《决议》进行审查。法院能否对《决议》一并进行审查?5.对于上一题中的案件,法院受理后,发现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合法。该县人民政府作出《通告》适用的对象是划入无娱乐场所区范围内的所有从事娱乐业的商家,而在该区范围内的从事娱乐业的商家的数量及具体的经营户是确定的。2.苏某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是可以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因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仅是业主对外的一种称谓,并不是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是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即苏某本人。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同时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在诉讼过程中,苏某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于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否则驳回申请。4.法院能够对《决议》进行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5.可以。本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涉案金额2000元以下,且不属于重审、再审的案件,因此能够适用简易程序。32.★以下关于资本主义法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演进过程中表现出的发展趋势的说法,概括不正确的是、()A.从“社会本位”转化为“个人权利本位”B.从所有权神圣到所有权受限制C.委托立法的大量出现D.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逐步靠拢答案:A解析:。资本主义法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演进不是表现为法律从“社会本位”转化为“个人权利本位”,而是从“个人权利本位”的法律向“社会本位”的法律的发展。33.根据《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文书不包括( )。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和解书B.判决书C.裁定书D.调解书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34.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B.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C.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据此可知,在质押期间,质物的孳息应当由质权人乙收取。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因质权人乙照顾不善致使鹦鹉死亡的,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2017年4月4日,债务履行期间已经届满,出质人甲可请求质权人乙及时行使质权。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题中,甲以自己的财产出质,乙放弃该质权的,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35.王某为山西某煤矿老板,财力雄厚,有甲、乙、丙、丁4个儿子,2001年,王某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1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2002年,甲意外身亡,王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邻居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形式立遗嘱1份,将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2004年,乙的朋友赵某看望王某时称,乙经常将企业的资金恣意挥霍,王某放心不下,则在赵某和助手见证的情况下,重新以录音的方式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三儿子丙所有;2008年王某病危,半夜护士小姐巡房时,王某对护士称将财产留给四儿子丁所有,然后身亡。则:()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王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B.王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C.王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D.王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本题中王某先后订立了4份遗嘱且内容不一致,在无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后遗嘱优于前遗嘱的原则。王某所订立的第4份遗嘱为口头遗嘱,口头遗嘱除适用于紧急情况外,还必须要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由于该口头遗嘱只有一名见证人,故该遗嘱无效。王某所立的第三方遗嘱为录音遗嘱,录音遗嘱也需要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此处存在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赵某虽然是乙的朋友,但是朋友与继承无利害关系,仍可以作为见证人,故该份遗嘱有效,应以第三份遗嘱为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36.张某诉新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新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新立公司与张某达成协议,双方同意撤回起诉和上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起诉应在一审中撤回,二审中撤回起诉的,法院不应准许B.因双方达成合意撤回起诉和上诉的,法院可准许张某二审中撤回起诉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准许张某撤回起诉D.二审法院可裁定新立公司撤回上诉,而不许张某撤回起诉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可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第二审程序中也是可以撤回起诉的。37.在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王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从原告处拿走5000元。被告辩称这5000元系原告赠与,并非借款,并向法院提供原告所写的书信一份。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的证言是本证b.被告提供的书信是本证c.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反证d.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对王某的证言的反驳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38.《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没有规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若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即使事前通谋的,也应以窝藏、包庇罪论处B.即使《刑法》第310条没有第2款的规定,对于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C.因缺乏明文规定,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D.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妨害司法罪、共同犯罪、罪刑法定原则和注意规定。A项,因为事前通谋之罪属于共同犯罪,而刑法明文规定了事前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所以即使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当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定之前通谋之罪。故A项错误。B项,因为事前通谋是共同犯罪的典型行为,所以《刑法》第310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即使去掉,对于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故B项正确。C项,同上,C项错误。D项,事前通谋犯罪后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只定通谋之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D项错误。3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做法符合该要求的是:A.为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某省对列入不良记录逾期不改的药品生产企业,取消所有产品的网上采购资格B.某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讨论C.某省交管部门开展校车整治行动时,坚持以人为本,允许家长租用私自改装的社会运营车辆接送学生D.某市推进综合执法,为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要求无条件在所有领域实现跨部门综合执法答案:A,B解析: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C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A项体现了该省政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C项属于不作为,故A项正确,C项错误。B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故B项正确。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40.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_____的,属于一般自首②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_____的,属于特殊自首③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_____的,属于坦白④犯罪分子有揭发_____,查证属实的,属于立功关于以上空格,下列哪些选项错误?A.第①②句中的空格都只能填“自己的罪行”B.第②③句中的空格既可以填“本人罪行”,也可以填“本人其他罪行”C.第③④句中的空格既可以填“自己的罪行”,也可以填“他人犯罪行为”D.第①③句中的空格都只能填“自己的罪行”答案:A,B,C解析:四个空格依次应填入:“自己的罪行”、“本人其他罪行”、“自己的罪行”、“他人犯罪行为”。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41.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A:甲市民偶然在高尔夫球场外看到很多高尔夫球便穿过铁丝网从高尔夫球场内“拾得”大量高尔夫球,价值超过5000元B:乙因盗窃罪服刑期满释放后,在夜间翻人公园内,从公园水池中,“捞得”旅客投入的大量硬币,共计600元C:丙在宾馆内“拾得”前一旅客遗忘的笔记本电脑一台D:丁从一辆没有关好的轿车内“拿走”他人装有现金、手机等物品的公文包答案:A,B,C,D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财物当时是否处于被害人的占有之下。A、B、C、D选项的财物虽然行为人没有直接占有,但是高尔夫球场的球、公园内的硬币都可以推定是高尔夫球场与公园占有的财物,即便是被废弃的高尔夫球,只要还在其领地范围,就仍然为其所占有。宾馆里旅客遗忘的电脑,虽然旅客暂时失去了占有,但仍然可以推定为宾馆所占有,行为人在宾馆内取得该财物即为盗窃,这与行为人将钱包遗忘在自己庭院里,行为人将其“拾”走一样的道理。而D项更为明显,既然公文包在其小轿车内,当然就推定属于其所有,行为人将其非法据为己有,当然构成盗窃罪。关于“数额较大”,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也即起算点是1000元,但是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的50%确定。因此AB项符合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要求,构成盗窃罪。42.甲、乙两国是联合国会员国。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两国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哪项是不正确的?()A.甲、乙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B.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C.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D.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____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中自愿管辖方式的规定,对任何争端,联合国法院可基于双方的协议取得争端的管辖权。因此,A正确。国际海洋法庭对依《海洋法公约》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的申请有管辖权,此处争端涵盖公约所包括的主题事项有关的争议,如岛屿的争端关涉《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是可以共同提请其管辖。同时,海洋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因此,B正确。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有三个方面: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择强制管辖,单方起诉不符合国际法,因此,C错误。协商是解决国际争端传统方式中的非强制方法,故D正确。本题为否定命题,C是本题答案。43.共用题干某行政机关负责人孙某因同时违反财经纪律和玩忽职守被分别给予撤职和记过处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只对孙某执行撤职处分B:应同时降低孙某的级别C:对孙某的处分期为36个月D:解除对孙某的处分后,即应恢复其原职务答案:A,B解析: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行政处分【详解】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孙某被给予撤职和记过处分,按条例规定应该只执行较重的撤职处分。故A选项正确。撤职处分和记过处分属于不同的处分种类,因此对孙某的处分期不需要合并执行,只需按《公务员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执行24个月的撤职处分期。故C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58条第3款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故B选项正确。根据《公务员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因此,孙某的处分被解除后并不当然恢复职务。故D项错误。【考点】国家赔偿范围【详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的规定,国家赔偿实行“直接损失”赔偿原则,即因国家行为造成损害请求给予赔偿的,只赔偿直接损失。按照《民事、行政赔偿解释》第12条第4项规定,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属于直接损失。A、D属于该类经常性费用开支,故当选。所谓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不包括可能取得的收益或利润。故张某无法经营的经济损失不属于经常性费用开支,也就不属于直接损失,C项错误。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不是由于工商局的扣缴行为直接造成,也不属于“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因此B项不当选。正确答案是AD。【考点】原告资格;起诉期间;行政诉讼审理对象;证据【详解】根据《行诉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甲公司作为合资企业一方,认为合资企业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故A选项正确。根据《行诉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不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丙公司的起诉期限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计算。2008年3月3日甲公司知道变更登记的内容,但并不意味着丙公司于同一天知晓该行为之内容。因此,丙公司的起诉期限不应自2008年3月3日起算。故B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本案的审理对象是该变更土地登记行为是否合法而非丙公司与典当行的合同是否合法。故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涉及特定事实认定以及特定程序事项认定的证据,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关系的性质涉及被告资格的确认,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故D项正确。44.甲公司签发了1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于乙公司,乙公司向付款行提示承兑,付款行拒绝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汇票被拒绝承兑后,不得再背书转让B.乙公司的背书行为无效C.丙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索D.乙公司应对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答案:A,D解析:。《票据法》第昶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知A、D选项正确。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英国人皮特与中国女子黄某结婚,皮特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智利均有住所,与黄某发生纠纷时,皮特住在北京某饭店,中国法院受理两人的婚姻纠纷需要适用皮特的经常居住地法律,但法院无从查明其经常居所。请问我国法院应以何国法律?A.美国法律B.加拿大法律C.智利法律D.中国法律答案:D解析:《涉外法律适用法》第20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46.张某设立的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乙公司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甲企业清算结束,解散后,乙公司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企业已经解散,乙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B.乙公司对张某的债权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C.张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是5年,自甲企业解散之日起算D.张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不受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限制答案:C,D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此5年是除斥期间,所以C、D符合题意。47.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张律师作辩护人,请问该阶段张律师享有哪些诉讼权利?()A:享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B:经检察院和被害人同意后,有权向被害人调查取证C:享有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的诉讼权利D:享有发表意见权答案:A,B,C,D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可见,A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此,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可见,受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发表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D项正确,故本题选A、B、C、D项。48.关于可撤销的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给乙发微信称:“我将我的苹果手机以500元卖给你”(甲误将5000打成了500)。乙不知甲打错了,立即回复到:“按这价格,我要了。”甲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B.明星甲标价500万出卖自己的别墅,某微博博主找到甲要求以400万价格购买该别墅,甲不愿,乙对甲说:“你如果不以400万卖给我,我就把你出轨的证据放到微博上,让你名声扫地!”,甲信以为真,以400万卖给乙。乙实际并没有甲出轨的证据。甲可以乙欺诈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C.甲家中有一传家宝绿如意,市值500万,乙从别处得知此事,遂向甲表示愿意以600万的价格购买,甲拒绝,乙称:“如果不将绿如意卖给我,就砸烂你家的房子。”甲无奈,只好以600万卖给乙,甲可以乙胁迫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D.甲因家中变故急需钱,乙称愿意以10万购买甲的车以解甲燃眉之急(甲的车市价50万),甲因情况危急,只好答应。甲可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答案:A,C,D解析:①A选项中甲属于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误写,所以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A正确,当选;②B选项中甲的行为不属于以欺诈的故意使乙限于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错误表示的情况,甲只是想要一陷入恐惧并因为恐惧作出意思表示,所以属于胁迫,B选项错误,不单选;③C选项中甲向乙预告实施危害,使乙陷入恐惧并因为恐惧作出意思表示,且甲的威胁不具有正当性,所以属于胁迫,甲可以胁迫为由撤销合同,所以C选项正确,当选;④D选项中乙利用甲的困境与甲订立了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可以撤销,所以D选项正确,当选。49.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及简易程序相比,民事特别程序的特点是:()A:特别程序只适用于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即只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B: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没有原告和被告C: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全部实行一审终审制D:全部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答案:A,B,C,D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民事特别程序的特点。详解:依《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可知A、B项正确。此类案件仅称为起诉人或申请人,并无原告和被告;民事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依《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全部实行一审终审制,可知C项正确。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出现新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这与通常诉讼程序中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才能将确有错误的已生效判决撤销不同。因此,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D项正确。50.共用题干某县规划局以某企业未获规划许可即兴建厂房为由作出责令拆除的决定。该企业逾期未拆,也未对县规划局的决定申请复议和起诉。之后,县政府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该企业以县政府为被告起诉其强拆决定。终审法院以未听取该企业意见为由作出撤销判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的一审法院是中级法院B:诉讼中,县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拆C:县政府还可以再次作出强制拆除决定D:对县政府再次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该企业可以起诉答案:A,B,C,D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3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对下级初审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只能由法律、法规进行,规章无权进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属于规章,故A项错误。《行政许可法》第35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故B项正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中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既然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申请符合法定条件,那么C、D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6项,被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根据该法第77条第1款,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综合言之,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也可以判决变更。李某等人起诉主张加重对华某的处罚,且法院认定李某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故A、B项均正确。该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但A项并不违反该款规定,因为起诉人是受害人李某等人。李某等人起诉主张处罚春晖旅行社,实质是起诉被告不作为。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即意味着被告确实不履行法定职责。该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C项应选。《行诉法解释》第5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某县旅游局对春晖旅行社未作处罚,故排除D项。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案被告是县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综上,在县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情形下,即使该决定被诉,该决定也不停止执行,故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行诉法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即新法第71条)规定的限制。"本题中,法院是以未听取该企业意见为由,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故县政府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强拆决定基本相同的强拆决定。据此,C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D项正确。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6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故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根据该条中“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字眼,C项错误。对小屯街道办事处具有监察职责的是县监察局,故根据该条第4项规定,D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据此,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题中,某县公安局对蔡某的罚款,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可诉,某县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其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是违法的。《行诉法解释》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据此,B、C项正确,A、D项错误。51.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重大税务案件应当由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负责审理B.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理决定C.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采取会议审理方式D.2/3以上的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召开审理会议E.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答案:D,E解析:(1)选项A: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由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2)选项B: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得超过15日。(3)选项C: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52.下列案件可以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是: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张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涉嫌盗窃罪过程中死亡B:李某在检察机关侦查其涉嫌的贪污罪时潜逃国外,通缉一年后未被抓获C:赵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涉嫌的抢劫罪时潜逃外地,通缉一年后未被抓获D:王某在检察机关侦查其涉嫌的玩忽职守罪时死亡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四个选项中,只有B符合这一规定。53.近日微博上有网友贴出河南南阳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图片,并称有访民被非法拘禁在此。还有网友直接称其为“新型劳教所”。以“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发现多个事例均发生在河南,这一做法已存在多年。宣布废除劳教之后,“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似乎还有增多趋势。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去年12月24日一篇报道称,正阳县财政专门下拨30多万元经费,成立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职能为对非法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此前,该省多市、县政府在官方文件中都有类似表述、“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要求”,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由工作组统一组织公安民警进行初次训诫、警告,接回当地后还要“实行规范的‘三位一体、同步进行’训诫警告教育。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要在法定地点进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请问,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些可以成立?()A.一些训诫中心的做法不在法律所许可的拘留范围之内;地方政府部门不能在训诫教育和拘留之间,自创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B.地方上以红头文件的方式“创设”出“训诫罚”,因直接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应归依无效C.“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本就违法,更当警惕其成为劳教所的替代品,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违法打击上访民众的新工具D.有关方面需要依法介人调查,通过违法审查程序明令废止此类红头文件,方可保卫来之不易的法治改革成果答案:A,B,C,D解析:。考查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54.共用题干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关于法院宣判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上诉权利B:上诉期限C:上诉法院D: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答案:A,B,C,D解析:【考点】管辖权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题中,张成功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因此其行使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A不应选。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C应选。《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安平区法院管辖,张成功主张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B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D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考点】法院调解【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同理,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并不违法,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离婚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除此之外,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原则上即只有夫妻两人,离婚诉讼是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因此,本案中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考点】自认【详解】证据制度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是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二是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三是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四是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之所以在身份关系案件中不适用自认,是因为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本题中,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都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不适用自认,A、D选项应选。C选项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可以视为自认,B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陷阱】自认的适用范围。自认只适用于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考点】裁判依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A选项中,张成功的对该事实的认可并不会在其后的诉讼中对其不利,因此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A选项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事实的认可虽然是在调解过程中做出的,但在其后的庭审中,张成功对该事实再次予以承认,因此,对该事实法院可将其作为判决根据。B选项应选。C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主张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因此,该主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根据。D选项中,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对其在其后的诉讼不利,因此不得成为法院的判决根据,D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考点】宣判告知事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55.2008年8月11日,甲公司接到乙公司出售某种设备的要约,有效期至9月1日。甲公司于8月12日电复:“如能将每件设备价格降低50美元,即可接受”。对此,乙公司没有答复。甲公司于8月29日再次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发盘中包括价格在内的全部条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的沉默表明其已接受甲公司的降价要求B.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为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C.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迟到的承诺,因此合同没有成立D,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新要约,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答案:D解析:要约失效的情形:1,被拒绝;2,被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4,实质性变更。2008年8月11日,甲公司接到乙公司的出售某种设备的要约,有效期到9月1日是原要约,甲公司回复“若能将每件设备价格降低50美元,即可接受”是对原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构成了新要约,原要约失效。对此,乙公司没有答复,即不同意新要约。甲公司于8月29日再次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8月11日发盘中的价格,性质为新要约,只是与8月11日的要约内容一样,而8月11日的要约已经失效。拓展:沉默表示同意的情形:(1)继承,(2)试用买卖,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通过明示方法表明不要购买该商品,默示视为要购买商品。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委托银行主动将货款交付给卖方的结算方式为、()A、汇付B、光票托收C、信用证D、跟单托收答案:A解析: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委托银行主动将货款交付给卖方的结算方式为汇付。汇付依使用的信用工具不同可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57.在下列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A.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B.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C.当场作出处罚的D.只要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无论何种情形都可当场收缴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48条。58.田某是一起侵占案的受害人,他的一台电脑在交刘某保管后被刘某非法占为己有而拒不归还,并且电脑在刘某处时因不当使用而损坏。田某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刘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田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刘某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田某与刘某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C:田某与刘某既可以以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D:田某与刘某只能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答案:B解析:【考点】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的区别。详解:田某有权以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有权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可见A项错误。刘某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是被告人,其委托的人应为辩护人,可见,C项错误。田某还是刑事自诉人,并非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身份,可见,D项错误,故本题选B项。59.(一)2016年2月6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日,乙车行通过电子邮件,向甲发送了一份认购本车行定制豪华汽车的价目表。2月7日,甲向乙车行回复邮件,表示愿意以价目表上的价格500万元向乙车行购买价目表中列明的一辆豪华汽车。2月8日,乙车行回复表示同意,并表示希望第二天与甲签订书面协议以具体确定合同的内容,甲回复表示同意。2月9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乙车行2016年5月10日前向甲交付汽车,汽车交付时,甲向乙车行付款500万元。双方协议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的违约金。2016年2月10日,乙车行声称公司规章有统一规定,客户定制车辆的须先交定金,应乙的要求,甲又先向乙车行支付了200万元定金。2016年5月11日,乙车行才向甲交付汽车,而甲则拒绝付款。乙车行向甲说明,在自己生产汽车的过程中,工厂设备意外发生故障,导致乙车行未能按时交货。甲称自己定制汽车是为了在2016年5月10日当天送给自己的儿子做生日礼物的,现在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且使自己失去了与他人订约的机会,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车行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依据上述案情,请回答第题。关于甲、乙的下列主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以乙车行迟延履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买卖合同B.甲主张解除买卖合同的同时,主张由乙车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乙以工厂设备发生故障为由,主张依情势变更原则,顺延自己的履行期限D.乙以汽车交付时甲拒绝支付汽车价款为由,主张甲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①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本题中,甲称自己定制汽车是为了在2016年5月10日当天送给自己的儿子做生日礼物的,因此自己的合同目的已经因乙车行的迟延履行无法实现。这一主张无疑是无法成立的。甲买车给儿子做生日礼物只是其合同“动机”,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甲与乙发生汽车买卖法律关系的合同目的,是要求汽车销售商提供给其合同所明确约定的、质量符合要求的商品,其订立合同所期望得到的利益是商品本身,这一合同目的并未因乙的迟延履行而无法实现,因此,甲不可解除合同。况且,以乙的角度观之,如何可以得知甲的动机是为了给儿子买生日礼物,从而知道履行期限在此合同中具有如此的基础性意义呢?若乙无法得知,如何能要求乙在认为履行期限非合同基础性条款的情况下,承担违反基础性条款的风险呢?因此,A选项错误;②缔约过失责任不能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主张。B选项错误;③情势变更原则威胁到的是合同订立的基础,工厂设备发生故障不会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影响,而且工厂设备故障属于工厂作业风险,不应认定为情势变更。C选项错误;④虽然乙违约在先,但既然合同未解除,则甲依然得受合同的约束;同时,乙创设了交付汽车的充分条件,甲无从获得可以不按约履行其付款义务的抗辩权,因此甲也必须履行按约履行其义务,否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D选项正确。60.共用题干中国籍女子张某与美国籍男子麦克在中国结婚,2004年麦克在美国因病去世,他生前的住所在美国。在中国有一处别墅,在美国有一部分动产,一名叫比尔的美国男子自称是麦克的私生子,要求继承麦克的遗产,遂与张某产生纠纷,比尔向中国法院起诉。本案中,对麦克遗产的继承,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动产和不动产适用中国法B、动产和不动产适用美国法C、动产适用中国法,不动产适用美国法D、动产适用美国法,不动产适用中国法答案:D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继承的法律适用。详解:我国立法对涉外继承适用区别制,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法律。我国《民法通则》采用区别制,《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结合本题,答案应为D项。【考点】先决问题。详解: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论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本题中比尔的继承权问题是本问题,比尔与麦克的父子关系是先决问题。所以,选择B选项。61.张某在某手机店购得手机,手机店承诺手机七天无理由退货。张某将手机借给朋友许某使用,使用过程中手机电池过热造成许某皮肤灼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手机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B.许某可依据合同向手机店主张违约责任C.许某可向手机店主张侵权责任D.许某可向张某主张侵权责任答案:A,C解析:手机店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表明该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选项A正确。许某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无权向手机店主张违约责任,选项B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选项C正确。因为张某对许某受伤不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张某不承担侵权责任,选项D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62.甲公司将一幢自有二层楼房租赁给乙公司作为经营用房,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5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约定房屋维修责任的承担以及是否可以转租等问题。  2007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该租赁楼房,因乙公司无意购买,甲公司遂将租赁楼房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赁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000元,丙企业表示同意。  2007年8月,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乙公司要求丙企业修理,丙企业一直未予理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企业维修,为此支付维修费用4000元。  2007年10月,乙公司另购买了一办公大楼。遂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企业。丙企业于2008年1月3日得知转租事实后,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上月未交付租金6000元,乙公司表示,维修费用可以抵销4000元租金,只愿意再支付2000元,但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可否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说明理由。、丙企业可否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说明理由。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乙公司可否以维修费用抵销4000元租金?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不可以。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将租赁楼房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不能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3分)2.丙企业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公司未经出租人丙企业同意,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企业,因此丙企业可以解除合同。(3分)3.乙公司可以维修费用抵销4000元租金。根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本题中,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丙企业一直未履行维修义务,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企业维修的费用4000元应当由出租人丙企业负担,乙公司可以以维修费用抵销4000元租金。(4分)63.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D: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答案:A,B,D解析: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但是,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例外规定,不允许赠与人随意进行撤销。神牛公司与S省红十字会成立了赠与合同,并且由于该赠与合同属于《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的“救灾”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所以,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于其未支付的50万元,作为受赠人的另一方仍有权继续要求。而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范围,仅仅指的是缔结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具体到本题中是指S省红十字会,H省电视台与B中学无权要求,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作为接受此款的B中学不得直接要求神牛公司向其履行。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BD是错误的。64.根据《对外贸易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备案登记制,改为审批制B.该法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该法不适用于我国香港、澳门地区D.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外贸法律制度____对外贸经营者。D错,《对外贸易法》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外贸经营者。A错,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即可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B正确,该法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C正确,该法不适用于我国港澳地区。65.在法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对于“‘纸上的法’要以‘活法’为基础”这样的说法,下列理解错误的是、()A、法律要以社会为母体,以社会客观规律为基础B、纸面上的法律终究要以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为基础C、立法不能脱离社会实践,不能凭空想象和主观臆断D、活法是指统治者的意志,立法要体现统治者的意志答案:D解析:“纸上法”要以“活法”为基础,这句话谈的是法律和社会的关系,指法律以社会为母体,国家的制定法不能脱离社会实践。选项D的表述与题目没有关系。66.综观世界各国成文宪法,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A.世界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大致相当B.我国宪法附则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两大特点C.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序言之中D.新中国前三部宪法的正文中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答案:D解析:世界各国的宪法序言长短不一,故A项错误。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故B项错误。宪法序言的内容,各国之间虽然也有不同,但大致包括国家的斗争历史,制宪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等。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不规定在序言之中,故C项错误。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部宪法是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现行宪法则改变了前几部宪法的结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故D项正确。67.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3年1月强力公司将其研发的一种钻机零部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于2014年9月公布,2015年7月3日获得专利权并公告。2014年2月,金钻公司独立研发出相同零部件后,立即组织生产并于次月起持续销售给山仑钻机公司用于组装煤炭钻机。2015年6月,强力公司发现金钻公司的销售行为。2017年6月,强力公司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强力公司可要求金钻公司对其在2015年7月3日以前实施的行为支付赔偿费用B.强力公司要求金钻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已过C.金钻公司侵犯了强力公司的专利权D.山仑钻机公司没有侵犯强力公司的专利权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本案中,2015年7月3日以前。强力公司尚未获得专利权,其无权要求金钻公司对其在2015年7月3日以前实施的行为支付赔偿费用。但强力公司可以要求金钻公司对其在2015年7月3日以前实施的行为支付适当费用。选项B错误。《专利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据此可知,强力公司要求金钻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7月3日起开始计算,至2017年6月尚未超过2年。因此,强力公司要求金钻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未经过。选项C正确。《专利法》第69条第2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本案中,2013年1月强力公司申请发明专利,金钻公司于2014年2月起开始生产、销售相同产品,金钻公司是在强力公司专利申请日后开始制造、销售相同产品的。构成专利权侵权。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销售行为。据此可知,山仑钻机公司也侵犯了强力公司的专利权。68.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关于仲裁程序的表述是正确的?A.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开庭B.仲裁不公开进行,但如不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公开进行C.对仲裁庭的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D.当事人对仲裁的调解书不得申请撤销,对裁决书可以申请撤销答案:A,B,C,D解析:。《仲裁法》第30、39、40、51、52、58条。69.甲乙两人因为合伙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而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则法院的做法中,正确的是:A:开庭审理B: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调解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果达成有效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法院不予准许D:如果调解协议生效后法院另行制作了调解书,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应该重新起诉答案:B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70.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询问证人的说法,错误的是:A.证人提出的地点B.侦查人员提出的地点C.证人的单位和住处D.必要时候,可以要求证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答案:B解析:根据刑诉法第122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所以B选项错误。71.某镇拟编制并实施镇总体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防灾减灾系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之一B、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可设立经济开发区C、镇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后,再经镇人大审议D、建设单位报批公共垃圾填埋场项目,应向国土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答案:A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选项B错误,《城乡规划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选项C错误,《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选项D错误,《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据此可知,应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意见书。72.在日照灯行业中,光明有限公司一直享誉盛名,新成立的A公司同样生产经营日照灯业务,为了达到推销自己产品目的,在广告中通过捏造光明牌日照灯诸多问题的手段达到宣传自己产品的目的。B公司同样是日照灯行业里相当有竞争力的公司,在广告中看到关于光明公司的质量问题时,不加求证便到处散布这些消息,企图打压光明公司的声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公司的行为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和虚假广告罪,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B.A公司的行为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和虚假广告罪,应当数罪并罚C.B公司的行为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D.B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A,D解析:。根据《刑法》第221条、第222条规定及牵连犯理论可得A选项;只有散布虚假信息行为不构成犯罪,故选D。73.以下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B.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C.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要求D.高效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答案:D解析: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是指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法进行,并对相应财产损失予以补偿。因此,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并非要求行政机关一律不得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只不过需要因法定事由,并且经过法定程序才可以撤销。A项错误。权责统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实现权利与责任相统一,既要拥有相应权利,保证行政效能,实现政令有效,又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乃是权责统一原则的要求,而非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B项错误。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而非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C项错误。高效便民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应当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并尽可能便利当事人接受行政管理。其中,行政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并应当遵守法定时限,不得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作出不合理的延迟。D项正确。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甲、乙、丙三国对某海域的划界存在争端,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甲国在批准公约时书面声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乙国在签署公约时口头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丙国在加入公约时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国无权通过书面声明排除公约强制程序的适用B.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该争端没有管辖权C.无论三国选择与否,国际法院均对该争端有管辖权D.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设立排除了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性质、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诉讼管辖权。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诉讼管辖权以争端方的同意为条件,甲国有权在加入公约时声明不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约束,A错误,B正确,C错误;国际海洋法法庭仅对海洋争端有管辖权,但并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权,D错误。75.郭某与10岁的儿子到饭馆用餐,入厕时将手提包留在座位上嘱儿子看管,回来后发现手提包丢失。郭某要求饭馆赔偿被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饭馆应保障顾客在接受服务时的财产安全,并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B、饭馆应保证其提供的饮食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并不承担对顾客随身物品的保管义务,也不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C、饭馆应对顾客妥善保管随身物品作出明显提示,否则应当对顾客的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D、饭馆应确保其服务环境绝对安全,应当对顾客在饭馆内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详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仅限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会造成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失,而不能扩展至其他方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76.【案例三】张三涉嫌强奸一案,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后,被某县检察院起诉至县基层法院,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问题:1.本案的法庭审理是否公开?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如果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甲、助理审判员乙、陪审员丙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陪审员丙未参加庭审,当事人有哪些权利?3.合议庭成员应当如何进行评议?4.本案中哪类主体有权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法院应当如何告知申请权利?5.如果陪审员丙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可以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本案的法庭审理是否公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本案应不公开审理,因为有关个人隐私。对于本案,法院审理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2.如果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甲、助理审判员乙、陪审员丙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陪审员丙未参加庭审,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人庭审笔录。”在本案中,陪审员丙未参加庭审,首先,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3.合议庭成员应当如何进行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6、7、8条的规定,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4.本案中哪类主体有权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法院应当如何告知申请权利?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的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在本案中,被告人张三有权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张三,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5.如果陪审员丙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可以如何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在本案中,如果陪审员丙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此要求,应当说明理由;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77.下列关于我国《刑法》对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哪些是正确的?()A: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B: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不再追诉C: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经过15年不再追诉D: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答案:A,B解析:【考点】追诉时效的期限规定。详解: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注意的是法院是审判机关,而检察院才是追诉机关。78.赵洪诉陈海返还借款100元,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关于该案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应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B.应开庭审理,但经过赵洪和陈海的书面同意后,可书面审理C.应当庭宣判D.应一审终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隶属于简易程序,是简易程序中更加特殊的一种程序,这是在掌握小额诉讼程序时需要理解的一大前提。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之规定,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因此A选项正确。《简易程序规定》第2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一审无论适用普通程序还是适用简易程序都必须开庭审理,二审原则上也必须开庭审理,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以不开庭。但是即使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也需要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存在书面审理,只有在仲裁中才有书面审理的情况。因此B选项错误。《简易程序规定》第2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小额诉讼程序应当当庭宣判,C选项正确。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是小额诉讼程序的主要立法依据,因此D选项正确。7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的是( )。A.土地使用权B.房屋使用权C.工业产权D.机器设备答案:B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本题选项B为房屋使用权,而非房屋所有权,故不得用来出资。80.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答案:A,B,D解析:法人的机关仅仅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法人的机关不是民法上的独立主体,没有独立的人格。财团法人并不设意思机关。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法人机关包括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本题的答案为ABD。81.对于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服务大局理念的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B.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i全释C.服务大局要求正确对待中国国情D.服务大局要求积极回应国际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答案:D解析:考点: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讲解:A、B、C项正确。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错误。服务大局是对我国(而非国际)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82.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经过甲的同意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入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乙是甲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申请回避权,因此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本解释第24条规定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因此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D项正确。83.《法经》六篇相当于后世《名例律》渊源的是、()A.《囚法》B.《盗法》C.《杂法》D.《具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经》的内容。《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人身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囚法》又称《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囚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有关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能够合法获取并整合全国各地区同种类财产一定时期的既往成交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公开交易价等不少于四类价格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B.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能够全程记载数据的分析过程,将形成的电子数据完整保存不少于五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C.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三次未按期完成网络询价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D.经权威第三方评审认定不符合提供网络询价服务条件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答案:A,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8条规定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符合的条件,所以选项A、B错误。第9条规定了应当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从名单库中除名的具体情形,所以选项C错误、D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C。85.甲公司是一家饮料制品的生产厂家,其生产的“健儿”饮料畅销该地区:某市乙公司亦生产饮料制品,但由于技术问题,其产品口感差、保质期短,市场销路不旺。乙公司为提高本公司产品的竞争力,花费巨额“技术咨询费”收买甲公司骨干技术人员韩锋,获取其提供的甲公司技术秘密。乙公司运用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了改进。同时,乙公司在本市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广告,声称本公司生产的饮料制品质量可靠,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含有大量防腐剂,质量无保证,呼吁消费者当心。另外,乙公司还以高额回扣诱使本市几家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不再采购甲公司产品。?本市消费者张一山在某超市购买了乙公司的产品,饮用后发生头晕、腹泻等症状。经调查发现,韩锋提供的甲公司技术资料缺少几项关键技术,致使乙公司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其酸奶制品杂质含量超标。请回答以下各题。?对于韩锋行为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查看材料A.乙公司有权要求韩锋返还“技术咨询费”B.甲公司有权要求韩锋赔偿损失C.甲公司可以解除与韩锋的劳动合同,并通知韩锋D.韩锋未完整提供甲公司技术资料而获取乙厂重金,构成诈骗罪答案:B,C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乙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韩锋的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与韩锋的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AD选项错误。86.共用题干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瓷砖系不合格产品。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请回答以下93-96题。假设某法院受理海云公司的起诉,诉讼过程中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可如何结案?()A:海云公司申请撤诉,由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B: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决定书C: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D: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答案:A,C解析: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选择D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选择A。达成和解协议后,既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依协议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本题选A、C。仲裁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根据《仲裁法》第49条,A正确。本题选A、C、D。87.张某为自己的小汽车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邻居李某倒车时不小心撞到了张某的车,致使其损失2万元。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应要求李某赔偿,在李某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B.张某可以放弃对李某的赔偿请求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C.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了1万元,张某仍可要求李某赔偿1万元D.如果李某已经赔偿给张某2万元,张某仍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答案:C解析:选项A:张某可以要求李某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选项B: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D: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收益,所以李某赔偿了2万元之后就不能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了。88.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详解】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法人的规定,法人应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德胜公司为凯旋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德胜公司的债务由其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凯旋公司不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因此,选项CD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92条、196条规定,德胜公司为外国公司,其在中国发生的债务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为正确答案。89.根据有关规定,我国法律职业人员因其职业的特殊性,业外活动也要受到约束。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职业人员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均应严格要求自己,维护法律职业形象和司法公信力B、业外活动是法官、检察官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司法职责的延伸C、《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了律师在业外活动中不得为的行为D、《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公证员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妥善处理个人事务答案:A,B,C,D解析:AB项说法符合法律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是正确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4条规定了律师在业外活动中不得为的行为,故C项正确。《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了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故D项正确。90.某市的县地税局于2005年7月9日通知某银行冻结丁某的存款20万元,但未告知丁某。丁某在2010年4月23日到银行取款时被告其存款被冻结。丁某对冻结存款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错误?()A.丁某最迟可在2010年6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B.丁某只能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C.丁某有权最迟在2010年7月23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该银行可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答案:B,C,D解析:B、C、D考点:复议申请期眼、起诉期跟、复议机关、第三人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复议申请期限未作特别规定,故本案的复议申请期限应当从2010年4月23日起算,算至6月22日(4月份还剩7天,加上5月份的31日,故6月22日为申请复议期限的最后一日)。故A不正确,不选。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对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区、自治、直辖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地税属于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根据上述规定,若县地税局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可以是县政府,也可以是市地税局,除非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别规定。故选项B“只能”的表述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2条,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本题,冻结行为是2005年7月9日作出的,故对丁某的最长保护期到2010年7月9日,故选项C“7月23日”的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在本题,县地税局的冻结行为不影响银行的任何权益,故银行不可充当本案第三人。选项D错误。91.案情:某市公安局于2013年1月4日对曹某(男,24岁)、翁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曹某、翁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曹某、翁某抢劫案于2013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须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当庭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翁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名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翁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受到曹某的胁迫,由于害怕曹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某、曹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曹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翁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曹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翁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问题: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须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3.重新开庭后,如果曹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4.重新开庭后,如果翁某又提出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5.对于翁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曹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如何处理?7.假如曹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何时生效?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程序[答案及解析]1.1个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补充侦查时公安机关应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2.可以。参考上题《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3.不予准许。《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条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题中曹某可能被判处死刑,符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因此,对曹某的请求应不予准许。4.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可以自行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5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对于不属于应当被指定辩护人的被告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应当恢复法庭调查。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8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而且影响正确裁判,应当恢复法庭调查。6.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依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7条进一步明确,"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7.从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8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本法第244条规定:"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本法第337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四)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8.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依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受害人自收到判决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内,应当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92.已满18周岁的甲出钱叫未满16周岁的乙替他把5千克海洛因从境外非法带到境内。甲的行为()A.是走私毒品罪的间接实行犯B.与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C.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D.与乙的行为共同构成走私毒品罪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刑法》规定的“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是指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他们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也就是说,如果被教唆人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那么就只能教唆他们犯法定的8种犯罪;如果利用他们实施这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则不是教唆犯,而是间接实行犯。93.住所地在H省K市L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在F省E市D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价款数额为90万元。合同在B市C区签订,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W省Z市Y区,同时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钢材质量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甲公司欲申请仲裁解决。因B市有两个仲裁机构,分别为丙仲裁委员会和丁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委员会所在地都在B市C区),乙公司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欲向有关机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如相关机构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甲公司欲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关于双方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H省K市L区法院B.F省E市D区法院C.B市C区法院D.W省Z市Y区法院答案:A,B,C,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94.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警示召回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负有召回义务的主体限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不包括缺陷产品的销售者B:在发现产品缺陷后及时采取了警示措施,但是仍有消费者在警示措施采取之前因缺陷导致损害,生产者、销售者仍应承担侵权责任C:产品投入流通后没有开始没有发现缺陷的,后来发现缺陷的,如需召回产品,仅就发现缺陷后投人流通的产品采取召回措施D:生产者在对缺陷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的,不再承担其他侵权责任答案:B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不仅生产者负有召回义务,销售者也有召回义务,因此A项错误。C项说法不存在法律依据,如果产品需要召回,应召回所有存在缺陷的产品,而并非是以发现缺陷的时间作为界限,因此C项错误。如果生产者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是采取的措施不力或者采取措施后消费者还有损失,生产者仍应承担责任,因此D项错误。95.合理行政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做到过罚相当,即作出的处罚应符合( )。A.设定该处罚的法定目的B.符合通行的行政先例C.情理和客观规律D.程序公正观念E.比例法则答案:A,C,E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我们国家没有遵循先例的规定。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D体现的是处罚公正原则,与题干不符。96.关于法的适用的步骤,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B、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这三个步骤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C、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D、法律解释要受到诠释学的原理和一般原则的制约,即解释活动要受到解释学循环规律和前理解的影响和制约答案:A,C,D解析:从整体上来说,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这种对法律人业务操作过程的划分是一种逻辑意义上的划分。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的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所以,B项错误。其他选项都正确。9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下列哪一或哪些情况,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A.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B.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C.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1年的D.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届满后已满一年的

1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5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1)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2)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3)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4)其他不得发布广告的情形。98.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2012年)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20t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在监外执行方面,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了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范围、强化了检察监督程序、增加了监外执行决定的撤销情形、变更了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996年《刑事诉讼法》也允许暂予监外执行,但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的罪犯。2012年《刑事诉讼法》只不过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列入监外执行的对象范围。据此,A选项错误。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即决定机关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后才抄送给检察院由其监督。2012年《刑事诉讼法》建立了事前监督机制。第266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据此,B选项正确。第267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该条基本内容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均已规定,据此,C、D选项不选。本题选B。99.天河县公安局对袁某车辆登记错误,袁某向天河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天河县公安局对袁某车辆的错误登记,责令其限期重新登记。但是,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天河县公安局拒绝进行重新登记。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案应由( )责令天河县公安局限期履行。A.天河县法院B.天河县政府C.天河县政法委员会D.天河县检察院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1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甲乙丙三国企业均向中国出口某化工产品,2010年中国生产同类化工产品的企业认为进口的这一化工产品价格过低,向商务部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申请。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B.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甲乙丙三国企业C.商务部可要求甲乙丙三国企业作出价格承诺,否则不能进口D.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即可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反倾销措施。A项,《反倾销条例》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A项正确。B项,《条例》第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本题中,甲乙丙三国企业为该产品的出口商,B项错误。C项,《条例》第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C项错误。D项,根据《条例》第9条,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但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2)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D项表述中忽略了两个必要条件,故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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