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健险2010版产品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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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凡出生满180天(含)至65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

2、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

3、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残疾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可选部分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可选部分是在投保人已选择基本部分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的部

4、分,若可选部分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可选部分不产生任何效力。一、基本部分(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

5、》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中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即:若后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项目所属残疾

6、程度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本条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二、可选部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入医院治疗,就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非商业

7、性质保险,下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必需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保险人按如下规则计算并给付保险金:1、若医疗费用小于或等于免赔额,则保险金等于零;2、若医疗费用大于免赔额:(1)若被保险人未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那么,保险金=(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2)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那么:A=(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B=医疗费用-已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若A≤B,则保险金=A若A>B,则保险金=B3、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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