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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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养犬行为、相关经营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军用犬、警用犬等特种犬以及动物园、教学科研用犬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原则】养犬管理应当遵循人民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

2、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管理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第五条【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负责养犬管理的机构-16-,联合相关部门健全养犬管理工作制度,组织、指导、监督养犬管理,协调解决养犬管理的重大问题。第六条【职责分工】市级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留检所的建设和管理。县(区)级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犬只防疫、检疫和疫情处置,及对病死

3、犬尸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市级物价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养犬管理服务费以及相关收费办法的制定工作;市、县(区)两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养犬管理服务费以及相关收费标准监督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以及因养犬妨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从事犬只经营、服务活动的注册登记和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房管、卫计、民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七条【基层组织单位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管理部

4、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及时组织清除犬只便溺,可以在县(区)公安机关养犬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对违反养犬行为规范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曝光。第八条【责任主体】养犬人是犬只的法定责任人,承担所养犬只饲养、管理的义务,并承担因养犬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16-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九条【媒体、行业组织职责】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动物保护组织,应当积极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第二章免疫、登记第十条

5、【管理区域划分】养犬管理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本市城市区以及各县城的主城区为重点管理区;其它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细化养犬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一般管理区的乡镇所在地、工商业聚集区、人口稠密区、旅游景区及周边区域等需纳入养犬重点管理区的,经所属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第十一条【犬只限制】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提倡每户饲养一只犬,最多不超过两只;接受临时寄养犬只超过三十日的,视为其养犬;禁止饲养危险犬。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只不得

6、进入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因病到重点管理区的动物医院诊疗的除外。第十二条【服务窗口】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经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16-第十三条【窗口条件】狂犬病免疫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服务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开展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工作人员;(三)有与开展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和兽医器械;(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依法履行狂犬病强制免疫义务,主动进行犬只狂犬病疫苗注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采

7、取建立免疫档案、签发免疫证、植入电子标识等措施,对狂犬病强制免疫的犬只实施可追溯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只。第十五条【免疫要求】养犬人应当定期携犬到当地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狂犬病免疫点接种狂犬病疫苗,申请登记录入犬主和犬只信息,并按规定缴纳免疫接种费用。幼龄犬三个月龄前按程序首次免费注射狂犬病疫苗,成龄犬每年至少注射一次狂犬病疫苗。第十六条【登记制度】犬只初次免疫后,养犬人应当到本人居住地、单位所在地所属的县(区)公安机关养犬管理机构采集房产证信息、核对犬主信息,领取养犬免疫登记证。第十七条【个人养犬登记条

8、件】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或者其它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的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16-(四)持有犬只狂犬病免疫检疫证明;(五)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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