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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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检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纪检监察人员工作守则1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和严肃党纪、政纪,保证法院工作人员清正廉洁,严肃执法,保障国家审判权得到正确行使和法院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院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室,是我院行使纪检监察职能、管理纪检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在院党组、院长和本院机关党委以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本院范围内通报批评权。  第四条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

2、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和法院工作纪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纪检监察工作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政纪和法院工作纪律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及广大党员、干警的目的。  第六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监督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本院工作人员的合法利益。  第一章纪检监察的任务和权力  第七条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任务是:  (一)监督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章、党纪、国家法律

3、、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和法院办案纪律;  (二)受理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章、党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和法院办案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本院工作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五)开展党风政纪检查,进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  (六)制定纪检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本院法官廉政档案。  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在检查、调查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工作的需要,列席本院及各部门的有

4、关会议;  (三)要求监察对象提供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情况说明,监察对象应自觉并及时提供;  (四)查阅、复制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必要的情况;  (五)经本院党组、院长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批准,可以责令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嫌疑的人暂停执行公务。  第九条纪检监察根据检查、调查情况的结果,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本院各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不正确执行党章、党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行政规章以及人民法院工作纪律的,要求其正确执行;  (二)对于录用、任免或奖励不适当的,建议纠正或者撤消;  (三)对

5、于模范地执行党章、党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人民法院工作纪律,成绩突出的人员或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建议院党组、院长或机关党委给予奖励;对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对象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纪检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纪检监察部门以下列方式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一)定期或不这期地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廉洁司法情况进行一般检查;  (二)根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及本院的决定,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

6、初查或立案调查。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辖范围,根据调查发现或控告、检举的违法违纪事实材料,进行初步调查核实,认为构成违法违纪,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依照程序立案,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监察对象的陈述和辩解。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人员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初查或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调查或结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及时调查,并

7、将调查结果如实上报。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呈报本院党组、机关党委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于立案检查的案件,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的,或者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依照立案批准程序销案,并告知被监察对象。  第十六条对于检举揭发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本院工作人员的,将情况转告其所在单位,建议给予处理,其中情节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支持本院工作人员起诉。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决定、建议查处的案件以及其他重要纪检监察事项,必须有记载,并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被监察人员对处分决定不

8、服的,可以向本院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受理、立案、调查、审查  第十九条对人民群众检举、控告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其中检举、控告党组织或党员违反党章、党纪问题的,由本院机关纪委受理;检举控告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或人民法院工作纪律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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