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ID:8567196

大小:26.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4-01

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第1页
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第2页
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第3页
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第4页
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 陈金彪2014年2月28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9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 陈金彪2014年2月28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9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

2、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 陈金彪2014年2月28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9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 陈金彪2014年2月28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9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 陈金彪201

3、4年2月28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9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 陈金彪2014年2月28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9则第一条  根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沟通协调民间融资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等工作。第三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

4、内的民间融资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第四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制定操作指引和业务规则。第二章  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从事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的,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第六条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变更或者变相变更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二)将定向集合资金用于担保或者进行股票、期货等证券投资;(三)从事可能使定向集合资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四)将非定向集合资金项下的资金以定向集合资金名义进行投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

5、的其他行为。第七条  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民间融资当事人或者他人利益;(四)泄露或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者变相发放贷款;(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违规收取费用;(三)法律、法规和

6、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民间借贷第九条  合会、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资金互助、企业内部集资等属于本细则所称的民间借贷。第十条  非金融企业之间临时调剂性借贷的,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且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委托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受理民间借贷合同备案,也可以自行受理民间借贷合同备案。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予以报送备案的民间借贷,发生于条例施行之前的,可以不予报送备案,但在条例施行后六个月内未能履约完成的,应当予以报送备案。第十三条  已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备案的民间借贷合同,借贷金额

7、、期限、利率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鼓励民间借贷当事人将履约情况报送备案,履约信息将纳入民间融资信用系统。第十五条  民间借贷当事人可以查询自身备案信息。查询他人备案信息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查询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民间借贷当事人认为备案信息存在错误或者有遗漏的,有权向接受备案的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第十七条  对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给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第十八条  非金融企业民间借贷的利息支出,不超过

8、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