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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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投办”)设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日常管理、稽察、考核等工作,由县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设立专职副主任,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县发改局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

2、、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竣工结(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县规划、国土、环保、规建、交运、水务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债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含PPP)所筹资金;(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第四条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案;(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

3、关审查批复;(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五)施工图审查、预算评审;(六)依法招标采购;(七)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八)施工许可,开工建设;(九)竣工验收备案;(十)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十一)资产移交。二、计划管理第五条严格实施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和时序管理制度。第六条项目申报。各部门、乡镇(街道)、园区依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经有关权属部门批准的行业、区域发展规划拟订未来三年建设项目,向县发改局申报。县发改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费用由县财政局统

4、一安排,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分管副县长批准后纳入县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库,并下达前期工作计划。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进行初审,直接纳入储备项目库:(一)已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二)已列入国家或省、市、县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第七条前期论证。项目通过评审后,建设单位应立即开展立项、规划论证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社会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等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应在六个月内完成,由县发改局定期通报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第八条计划审定。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入库

5、项目轻重缓急、政府投资外其他资金来源落实和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订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及时序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后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县人民政府下达计划。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纳入储备项目库并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纳入年度计划:(一)已列入国家或省、市当年下达的投资专项计划;(二)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书记办公会或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实施的项目。第九条计划执行。严格执行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向县发改局申报,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等相关部门拟订调整

6、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未按年度计划或经批准的调整计划完成项目建设的单位,须向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议说明原因。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书记办公会或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实施的项目,凭会议纪要办理相关手续。三、项目审批第十条立项和可研批复。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发改局初审项目建议书,并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定后下达立项批复;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县发改局初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定后下达可研批复。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建设

7、项目或简易维修、原址改扩建等项目,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深度,由县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应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初步设计按照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除征地拆迁费)10%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政府投资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项目的设计概算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县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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