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省厅设置审批登记校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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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卫生厅文件鄂卫规〔2011〕4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机构:现将省卫生厅制定的《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1—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的管理,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第三条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四条医疗机构的分类为:(一)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2—(五)疗养院;(六)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诊所、卫生室(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八)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

3、治站;(九)急救机构: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机构类:临床检验中心、医学临床检验站(所);(十一)护理服务机构: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实行分级审批。(一)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1、3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2、妇幼保健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及二级以上专科医院;3、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等及1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未明确基本标准或级别的专科医院;—3

4、—6、戒毒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7、设置含有产科、性传播疾病专业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8、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湖北”字样,或湖北省及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中心”,或市(州)以上独立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心”,或跨地区字样的医疗机构;9、类别为“其他诊疗机构”的医疗机构。(二)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1、100~2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2、含有市(州)行政区划名称非独立法人的“中心”;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明确级别设置的一级专科医院;4、急救站、临床检验站(所)、护理院;5、100张床位以

5、下的中医医院;6、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及设区的市所在地城区的门诊部、诊所等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三)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由所在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报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1、门诊部,诊所(站),护理站;2、乡(镇)卫生院;3、村卫生室;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权限内确定由县(市)卫生—4—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四)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置独资医疗机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五)医疗机构在原执业地点以外设置门诊部、诊所等,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施

6、行行政、财务分开,独立管理的,应向门诊部、诊所等设置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六)医疗机构设置输血科,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六条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未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不得批准设置。第七条医疗机构改变设置主体及类别,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核定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和识别名称。卫生行政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下达“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前,应审核

7、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申请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和性质、结余分配方式、社会功能和承担的任务等情况核定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并严格管理。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疗机构时应严格执行—5—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第十一条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拟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向社会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

8、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第十二条实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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