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外籍员工的手续

聘请外籍员工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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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聘请外籍员工的手续一、用人单位申请《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一) 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上海市外国人就业中心(上海市台港澳人员就业中心)   受理地址:梅园路77号4楼          (二) 申办条件:1、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病;2、有确定的工作单位;3、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适应的学历以及从事相应的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4、无犯罪记录;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6、男性一般18至60周岁;女性一般18至55周岁;7、法律、法规规定的

2、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1、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份(详见附件1);2、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均为复印件);3、外国人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公章);4、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证书,应由该外国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5、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学历证明(复印件);6、本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7、发证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   注意事项:3   ●用

3、人单位申办以上项目,需同时携带《用户卡》(如无《用户卡》,可以在申请《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时,同时办理)。   ●用人单位的直接投资人或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系投资人的证明材料或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用人单位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含副总经理),提供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提供企业章程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聘书。   ●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如是外文的,均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公章。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有效,过期不办有关手续的,许可证书自动失效。  二、以上《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办

4、出后,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被授权单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52881183,或浦东新区外办28282042)办理《通知签证函》。三、与经外国人就业中心经办人员确认后,将以上两项手续材料寄给该外籍员工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开具《职业签证》。四、职业签订办好后,用人单位办理《就业证》,审批手续如下:(一) 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上海市外国人就业中心(上海市台港澳人员就业中心)   受理地址:梅园路77号4楼    (二)申办条件:1、持有《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2、持“Z”(职业)签证入境;3、有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并出具的健康证明;4、与本市用

5、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境外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材料:1、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二份(详见附件23);2、《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复印件);3、用人单位与被聘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境外公司出具的劳动报酬支付证明(该证明应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者、被聘人员的职位和聘雇期限)(均为复印件);4、本人的有效护照及签证(正本及复印件);5、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6、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其中二张贴在表格上,一张制作就业证);7、发证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五、温

6、馨提示1、关于外国人的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具体详见附件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章)2、关于外国纳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

7、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详见附件五,具体情况还需与用人单位注册地税收专管员联系确认。)3、关于外国人缴纳社保: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详见附件6)附件: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2、《外国人就业登记表》3、《劳动合同》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5、《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

8、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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