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影响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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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营改增影响与对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税负影响很大的,由于建筑业粗放型管理的企业居多,从而在营改增后造成税负增加,促使建筑企业加强精细化管理。建筑业由于上游原材料很多事个体或者小型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如:购买的砖瓦石块等建筑材料私人或者小型企业为主,建筑企业很多大型设备非购买而是租用,因而,建筑业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有限,是建筑企业营改增后面临的主要问题。、“营改增”对建筑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1.进项税方面(尽量足额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  首先,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作为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供应商选择的一项重要依据,在签订合同

2、环节明确专用发票的提供时间,不能为节省成本开支,降低价格而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尽量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进项税扣除额超过经营收入的7%以上,以减少税负。由于机械设备进项税“营改增”后可抵扣,那么可购置大型施工机械等资产,增加可抵扣金额,一方面优化资产结构,提高机械化程度,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减少企业的税负。  2.甲供材料方面(改变甲供料结算流程)  为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一般是对施工用的大宗材料比如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由其直接购买,材料价款的结算按

3、照实际的价格结算,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这就形成甲供料。  发生甲供材料时供应商直接开具发票给甲方,而施工企业只取得相应数额的结算单,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但营业税规定:无论怎样结算计税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因此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计税额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营改增后甲供材料时开具发票和结算流程建议改为签订甲方、总包单位和供应商三方协议,供应商给总包方提供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总包方开具同样金额发票给甲方,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改后的“甲供料”结算方式避免了重复征税,其税负大大降低了。  3.异地施工方面  建

4、筑业因其行业特点,异地施工情况较多,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按现行的营业税规定,除承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要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外,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纳税。营改增后推测采取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征、在机构所在地允许抵扣的方法,这样就要求企业一方面将所有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在规定的抵扣期限前要全部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由机构所在地在缴纳增值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对异地的会计税收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另一方面,对建设单

5、位确认的当期验工计价收入凭据与所在地税务机关预征的增值税或专用发票等资料要及时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和抵扣。待工程竣工,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作税款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尽量做到配比合理,避免税款集中缴纳和垫付税款给企业带来的资金压力。)  四、“营改增”后对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业税制中建筑业会计涉及的核算科目主要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还有应交税费下的其他附加税,先根据工程价款结算收入额的3%计提,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记

6、“银行存款”等科目。而营改增后,建筑业的会计核算发生很大变化,在施工中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购进货物、接受劳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直接列入相关成本费用,而要分开核算,如:借记“原材料”等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如不分开核算,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缴纳增值税时,是不能抵扣的;同时,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工程营业收入,必须扣除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后再将差额列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如: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

7、科目。  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中设了9个专栏:进项税额(借方)、已交税金(借方)、减免税款(借方)、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借方)、转出未交增值税(借方)、销项税额(贷方)、出口退税(贷方)、进项税额转出(贷方)转出多交增值税(贷方)。日常业务发生的增值税在这些明细科目中归集,月度终了,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出现贷方余额,根据余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出现借方余额,不做账务处理,作为留抵税额,下期继续抵

8、扣。  “营改增”后对于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情况,“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又新增加了“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以核算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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