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遗产的界定及遗产债务的继承

试论遗产的界定及遗产债务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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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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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遗产的界定及遗产债务的继承  关于遗产的一般含义,从字面上民众普遍接受为先人所遗留财产之意。关于遗产的法律含义,厘清遗产与继承客体间的关系是确定其法律含义的关键所在。[1]当前我国学者对遗产与继承客体两者关系大致存在两种观点:一是等同说,即遗产就是继承客体。二是包含说,即继承客体中包含遗产。笔者持第二种观点,并且认为被继承人遗留下的财产并非全为个人合法财产,特定情况下还包括被继承人尚未取得合法权利的财产。  一、合法性限定  从《继承法》对遗产所下定义中不难看出,我国制定的继承法在确立遗产概念之时将时间、性质、主体以及四个方面作为遗产的限制性条件。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生前个人财产,是

2、否继续遵循原有继承法中的规定,在个人财产之前必须添加合法二字的限定,面对这一争论国内学界存在分歧意见,笔者赞同遗产合法性限定的否定说。  (一)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合法性这一限定必须要被包含在对遗产的概括中。该种学说认为遗产只能是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财产,因而只有属于法律规定范畴之内的、具有合法性的财产才能成为遗产。对于被继承人生前缺乏合法根据而占有的财产,由于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致使原财产所有人得不到合法的保护,此时该财产能否成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肯定说认为为了充分稳定社会经济关系,该财产是可以作为被继承人遗产转由继承人继承的。但是,如果该财产是被继承人由于违法犯罪缘由如通过抢劫、盗窃、诈

3、骗等不法手段所取得的财产,那么这些财产绝对不得作为遗产。  较之世界各国各地区继承法对遗产规定所涵盖的要素,我国继承法对遗产所作的合法性限制规定则显得独树一帜。这样的特殊规定之所以出现在我国继承法中,与我国的国情密不可分,概括起来大致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受制定继承法之初社会背景的影响,二是顺应了当时我国民众的思维习惯,使人们得以普遍接受。除此之外,也有很多学者认为既然以法律的形式在继承法中规定了遗产的含义以及范围,那么遗产中的个人财产必须要符合法律所具有的基本要求,即满足合法性规定的财产。继承是公民通过法定形式取得财产的方式之一,如若不在个人财产之前加以合法性的限定,那么公民通

4、过继承这一方式所取得的财产很有可能会使原本有悖于法律规定的非法财产变得合法化,结果导致被继承人的非法财产一旦进入继承法律关系中受让给继承人则难以追回的局面。  (二)否定说  较之肯定说,否定说则认为合法性限定并非继承法中概括遗产内涵时的必要内容。虽然肯定说从道德情感的层面迎合了人们对于遗产的常规理解,但忽视了继承法中对遗产范围规则的定位。同时,否定说认为将合法性用作判定被继承人生前个人财产是否属于遗产的标准是不科学的,应把这一限定从遗产概念的表述中排除出去。具体理由如下:  1.要判断某一财产是否合法,继受遗产的继承人由于欠缺相应的条件与资质是无法自行决定的,即使继承人对其所继受的财

5、产作了是否合法的判断也没有任何意义,而是需要第三方机构加以判定。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原有财产权利人如果没有主动提出救济则法律不进行干预。被继承人的生前个人财产如果是通过犯罪行为取得,国家强制机关会追求其法律责任,继承人无义务也无责任为国家负责。  2.某一财产属于合法财产指的是该财产的具有合法性,简言之,通过非法手段而取得的财产则理解为与其相对立的非法财产。国外立法采取的权利人救济方式有所不同,要求共同继承人之间对所继承遗产可能存在的权利瑕疵互负,并依法承担担保责任。[4]如《日本民法典》对遗产的规定就未作出合法性限定,但却规定了共同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后进行分割时与出卖人承担同样的担保责

6、任,对债权遗产承担保证责任。  3.我国继承法的制定初衷正是解决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所遗留下的财产处理问题,填补因被继承人死亡所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空白。对于遗产是否必须满足合法性这一问题,应当由除继承法之外的相关法律规范解决,如物权法、债权法、公司法等。实际生活中,如果被继承人的生前个人财产确实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则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这表明,作为遗产的个人财产本身是否合法问题,由其他法律规则作出相关规定,继承法条文中无需对遗产加以合法性限定。[5]  二、遗产债务的继承  纵观世界各国继承法的发展史,继承制度均从包含身份和财产在内的混合继承逐渐演变为仅对财产的继承,

7、其中遗产范围中的身份权继承消失殆尽,相反财产权继承则日益扩张。罗马法中的继承遗产采取的正是同时涵盖被继承人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的概括继承模式。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四法域中有关遗产债务规定的梳理,依照继承时间段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继承开始前产生的债务  被继承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所欠的个人债务通常表现为合同之债。值得思量的是,为了保护继承人以及遗产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对于清偿附有期限或附有条件的债权,不同国家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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