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困难帮助法律适用探析

离婚困难帮助法律适用探析

ID:9562087

大小:58.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5-03

离婚困难帮助法律适用探析_第1页
离婚困难帮助法律适用探析_第2页
离婚困难帮助法律适用探析_第3页
离婚困难帮助法律适用探析_第4页
离婚困难帮助法律适用探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离婚困难帮助法律适用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离婚困难帮助法律适用探析内容提要离婚困难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配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民事责任。离婚困难帮助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一方生活困难、相对方有负担能力两个要件。一方生活困难,是指没有收入或收入很低,且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在生活困难一方有赌博、吸毒恶习、不履行夫妻义务、侵占损毁夫妻共同财产、实施家庭暴力或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下,另一方不应予以帮助。受赠的财产不应纳入帮助财产范围,协议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可以判令提供帮助。没

2、有住处是指离婚后,一方没有收入或者收入仅能或难以维持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能负担买房支出和租房费用的情形。在我国现有条件下,以住房帮助应从严掌握。如果困难一方公开与他人同居或者再婚,则应当中止其居住权。关键词:婚姻法离婚困难帮助法律适用离婚困难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配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民事责任。离婚困难帮助在国外有不同的称谓,法国将其区分为两种情况:在因共同生活破裂宣告离婚的情况下,称之为离婚后的救助义务,除此之外原因宣告离婚的称之为补偿性给付。与修订前的婚姻法相

3、比,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新确立了婚前个人财产不变制,即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仍然归原所有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然而,这一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中弱势一方的利益。为此,婚姻法确立了夫妻离婚困难帮助制度,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为正确理解并适用该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

4、《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然而,离婚案件情况复杂多变,从《解释(一)》运行这段时间看,第二十七条由于用语较为笼统,仍然没有解决司法实践中诸多问题。为此,笔者拟略抒管见,以求教于同仁。一、离婚困难帮助的构成要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困难帮助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以下

5、两个要件:1、一方生活困难。何谓“一方生活困难”?按照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所谓“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然而,在许多离婚案件中,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分得的财产很少,仅此判断,确实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但是该方有固定的工作,每月有一定的收入,这种情况算不算生活困难?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况,不能是婚姻法上的生活困难。婚姻法上的生活困难,应该从严掌握,限定于生活绝对困难。上述情况,生活紧紧巴巴,也没什么节余,但因每月有一定的收入,能够维持

6、当地基本生活水准,不属于生活困难之列。所以生活困难,应当理解为没有收入或收入很低,且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时患有疾病,属不属于生活困难?对此应区分三种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离婚时患病,但有固定工作和收入,能承受将来医疗费用的,不能作为生活困难对待。第二种情况是虽有一定收入,但难以承受将来医疗费用的,以致于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应视为生活困难。第三种情况是既患有疾病,又无固定收入,毫无疑问,应视为生活困难。2、相对方有负担能力离婚困难帮助要求相对方经济状况

7、较好,具备给予困难方帮助的能力。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均生活困难,则谈不上谁帮助谁,离婚困难帮助自然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谓有负担能力,是指该方以其个人财产能够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准之外,仍具有给予困难方适当帮助的能力。二、几种特殊情形下的离婚困难帮助1、一方有赌博、吸毒恶习,离婚时难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能否给予帮助?对此,笔者认为,若一方有赌博、吸毒、斗殴等恶习,且已改正的,在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所分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若该方有赌博、吸毒、打架斗

8、殴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虽然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但因其具有明显的不良行为,另一方如果不愿意给予其帮助的,应当判决不予帮助。这样,也能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2、一方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离婚时生活困难,另一方能否给予其适当帮助?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如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同居义务时,相对人应免除其扶助义务。“此时若仍使对方负生活保障之义务,则显有背于夫妻关系之诚信原则。”对于夫或妻一方随意离家出走或长期分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夫妻义务,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