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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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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理念的内涵及价值研究商法理念的内涵及价值研究随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的发展日益成熟,总纲性民商法律规范的颁发获得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以从商法的层面来看,商法学界对于制定《商法通则》一事的意见基本达成统一,不过《商法通则》立法的相关依据还有待考究[1]。在此背景下,学界目前的探讨课题还停留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一事上,因此,对《商法通则》立法展开深入探究意义重大。 一、强化私法自治 (一)商人自治 在过去,商人自治是商法中私法自治的重要表现。从生产时间、生产方式以及具备的内涵,商人自治与私法自治存在明显的差异[2]。私法自治具备特殊性与独立性,而商人自治则是在中世纪商人阶层漫长的进
2、化中演变出来的产物。针对这一情况,德国著名商法学家卡纳里斯教授层提到:"历史相关资料显示,商法为合同自由奠定了良好的基石"。随着西欧科经济、政治、时代背景的不断发展,商人阶层获得了快速的成长,结构体系日益成熟。由于商人阶级的成员因相互存在合作关系,因此拥有共同的利益[3]。为获得更好的发展,突破传统法律的限制,类似商人基尔特一类的商人团体相继涌现。商人团体日益壮大,部分商人依靠经济实力,获得了自治权与审判权。普通法律规范并不适用于商人阶级,为更好地推动商业经济的发展,在市场需求与商人团体的与理据争中,传统法律模式经调整,商人自治就此诞生。在商人习惯法逐渐发展成为各民族国家的国内法与制
3、定法后,商事法律关系成为国家权力干预的对象。不过,根据各国商法内容来看,商人自治原则并未给予详细的界定。至此,商人自治已脱离原有轨道,而成为国家统一立法框架下的理念与原则,并成为私法自治原则在商法中的表现形式[4]。也就是说,即便商人自治能力受到约束,但商法典依旧会逐渐延伸私法自治的领域。举例来讲,在商界行为制度里,各国制度的内容与形式正朝着自由化的趋势发展。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德国民事诉讼法》,它给予了商人特殊的自由权,商人可以不再受到相关管辖法院部分条例的约束。 (二)私法自治之强化 由于不同国家的商法内容不一样,对商人的定义也存在差异。不过就当前商法内容来看,商行为已逐步成为
4、了主体,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说,私法自治不再被定论为商人自治。在商业交易活动日益复杂化,商法司法属性逐渐提升,私法自治俨然已成为当代商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5]。我国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也体现了这一要求与发展趋势。因为我国商法当前形式尚未确立,还处于摸索调整阶段,所以只能借鉴相关商事部门法和民法的常见规范。也正因如此,我国私法自治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阻碍。实现司法理论的实际价值,强化司法自治理念是促进我国商法体系逐步完善的必经之路。 (三)商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需要说明的是,私法自治并不意味本文由.L.收集整理着能够拥有不被限制的自由,甚至可以说,私法自治自确立以来
5、,当事人将始终受到一定约束,且这一约束力将随着当事人角色的变化产生改变。虽然,强化私法自治意识必不可少,但从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保障的层面来看,延伸私法自治范围的同时,还是应该给予适当的约束[6]。私法自治工作给予了公司自行决定分配利润的权利,对公司始终回避利润分配问题采取了有效措施。不过在笔者看来,针对公司股利分配问题,商法采取的放任措施或是限制措施,应以客观、公正、合理的角度展开。但股利分配向来都涵盖在私法自治的内容中,所以即使在必要情况给予干预,也要适可而止,按照规范内容严格执行相关操作。 二、经营自由 (一)经营自由的立法模式 虽然各国商法均倡导经营自由,不过与之相关的明确
6、条例却极其少见。虽然,大多数国家在制定宪法时,对经营自由权给予了界定,但这一概念的使用频率并不高。通常情况下,都是以自由权、职业选择自由等进行概括[7]。在法国《1791年宪法》中曾提到,受到保障的共鸣权利包括:"抛开德行与才能的差异,均有权利从事各种职业,获得各种职务"。相较之下,我国商法内容略显封建保守,经济自由的原则始终不明确,致使宪法的内容一直存在漏洞。而《商法通则》等形式商法的出现,有效地缓解了这一形式,对现阶段宪法内容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弥补与完善。利用这一法律认定,对经营自由的有效实施与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经营自由的内涵界定 因经营自由权在大多数国家还未
7、获得准确的定位,所以长久以来,大多数国家都将经营自由理解为自由权的部分内容。相对而言,我国通常以基本概念的形式对其进行应用,并未对其附带的内涵进行过多评价[8]。当然,也有部分商人对经营自由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赋予了深刻的内涵。有研究人员表示,所谓的从商自由,其本质为人的商事资格受到了法律的制约,如若不然,所有人都将拥有按照个人喜好随意开展商事活动的权利。另有研究人员表示,虽然概念界定情况不明,但是依旧可以从自主开业权、营业自主权以及交易自主权这三大板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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