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法救济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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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法救济及其完善摘要我国法律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仅停留在实体法的确认层面,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法律救济制度极不完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主要靠行政法来救济。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的三种救济制度。这三种制度都需要加以完善。关键词受教育权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教育对人的生存发展、国家的兴旺发达、社会的繁荣进步至关重要。受教育权在二战后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在世界各国宪法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根据荷兰学者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在《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一书中的统计,在总共142个国家宪法中

2、,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的有73个,占总数的51.4%。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也强化了受教育权的国际保护。受教育权,其基本涵义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的接受教育的能力或资格。一般认为,受教育权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受教育机会权。是指个人获得接受一定形式、一定阶段的受教育机会的权利。二是受教育条件权,是指受教育者有权请求国家提供受教育条件并保证平等利用这些条件,在其利用这些条件有困难时有权请求政府给予资助和帮助。受教育条件权又三种表现形式:受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受教育条件利用权,获得教育资助

3、权。三是公正评价权,是指受教育者在利用教育条件身心发展变化以后,其身心状况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新中国成立以来,尽管经历挫折,但总的来说,对公民受教育权相当重视。颁布的四部宪法都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受教育的权利。因此,可以说,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为了保障公民这项宪法权利的实现,我国先后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1980年通过的学位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1986年颁布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就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作了详细规定;1990年的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1992年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对这

4、些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群体的教育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值得一提的是,1995年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并实施,它不仅全面地规定了保障受教育权利的制度及措施,而且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其后的职业教育法(1996)、高等教育法(1998)等都对保障受教育权利作出了相关的规定。除此之外,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等行政法规和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办法(1998)、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等教育行政规章都从不同领域对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年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有

5、了较大进展,一个比较完整的教育法律体系已初显轮廓。但是,不难看出,这些规范性文件大都是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概括性确认或者说是实体权利规定,很少规定这些权利受到侵犯后的救济。法律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利,并不必然转化为一种实有权利。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义务一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权力一方滥用权力,而导致公民受教育权利缺损的情况发生。因而,如何在宣示权利的同时配置救济的各种程序来完善公民受教育权利的程序法保障,使受损的权利得到及时的补偿和救济,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否则宪法确认的受教育权利仍然是镜花水月。从行政法的角度考量,目前,对受教育权提供救济的制度

6、主要有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种。笔者结合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规定探讨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救济制度,并试图提出若干完善建议。一、行政申诉救济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明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教育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

7、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申诉权,《教育法》又将其具体化,确立了学生申诉制度,这项规定从制度层面上支持了公民通过申诉对自己的受教育权进行救济的权利。原国家教委1995年8月18日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又对学生申诉和教师申诉制度一并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即,各级教育行政机关要按照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教师、学生的行政申诉制度。各级各类教师、学生的行政申诉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各级各类学校还应建立和健全校内的申诉制度

8、,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但是这项制度仍然是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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