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治50年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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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中国法治50年论略【英文标题】OnRulebylainUniversityofChina,BEijing 100872【作者简介】曾宪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曾宪义(1936—),山东济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中国法制史、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内容提要】新中国法治建设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从1949年10月至1957年5月,为创立时期。在此期间,新中国的立法、司法、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都有巨大的发展。但也存在左倾思想及法律虚无主义的因素。1957年“反右”开始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是曲折

2、发展时期。法制建设的消极表现是:党的“政策”取代国家法律,法制建设停滞不前,法律理论与现实矛盾。1966年至1976年,是中国法制遭到全面破坏时期。1976年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的20年,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辉煌时期。在此期间,国家立法工作获得突破性发展,社会主义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亦成绩斐然。【英文摘要】Progressintherulebylaentsof"left"errorsandnihilistviethe"anti-rightist"movement in 1957totheoutbreakof"culturalrevolut

3、ion"in1966,a period ofhardship in construction of legality eofpletedestruction of China's legal system.After1976,especiallyduringthe20yearsofreformand open-uptotheoutsidearkedbyagreat leap forendous achievements in education and research insocialistla. 1954年9月20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

4、。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同时还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国家机构和司法机关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在司法领域,这一时期的成就也是巨大的。到1950年6月,除解放较晚的西南地区,全国5大区连同老解放区,共建立人民法院1566个,占应建数的75%多。同年3月首先在天津建立区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便利人民诉讼。1951年4月,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及其6个分院,50个省级人民法院,加上新建的891个地方人民法院,共有2458个

5、。尚未建立人民法院的县还有124个。随之设立了各级检察机关,大行政区检察署5个,省级行署、市级检察署50个,专区检察分署51个,县(市)检察署352个。从1954年到1956年,全国共成立法律顾问处800多个,设立律师协会19个,从业律师近3000人。并在各地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和公证机关。在总结这一时期司法机关工作的基础上,于1951年和1953年成功地召开了两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进一步促进了全国司法工作的健康发展。  随着国家各项工作逐渐走上正常轨道,新中国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也次第展开。1950年,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正规的高等法学

6、教育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正式招生。自1954年,一些政法院系经过重新组合以后也陆续开展工作。但由于受国家政治生活中存在的“左倾”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当时的法治建设与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也存在不少欠缺。例如在法学研究方面,不仅受前苏联的法学体系、观念的影响较大,泛政治化乃至“左倾”的痕迹也比较明显。在法学教育方面,不仅规模小,在人才培养体系方面也受苏联模式的影响至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为当时有代表性的高等法学教育单位。      二、新中国法治的曲折发展时期(1957年6月至1966年4月)  由于种种原因,从1957年反右扩大化开始

7、,党内左倾错误和个人崇拜等不良因素逐渐膨胀,开始给包括法治建设在内的各项社会主义事业带来巨大的损害。在党内,从中央政治局、中央委员会到基层的民主生活遭到严重损害。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的不良倾向日益发展起来。这些不良因素对当时法治建设也产生严重的侵蚀。主要表现在:    (一)党的“政策”取代国家法律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核心力量。某项决议或计划在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将其具体化以后或直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作为国家意志在全国推行。这是正常的、正当的程序。建国初期关于国

8、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的财政预算多是采用这种程序来完成的。但是,在1957年以后,由于党内民主生活开始不正常,许多法律的程序被有意无意地扔到一边。党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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