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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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文号:京国税发[2005]195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发[2005]46号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就业再就业法律救济:公布日期:2005-07-06结束时间: 实施日期:2005-03-24时效性:有效主题词:税务,再就业联系,管理,转发,通

2、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195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和通知》(国税发[2005]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一、各区县税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审批企业享受再就

3、业优惠政策时应要求企业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及其复印件,并严格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再就业优惠证》及其相关内容有疑问的,要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协查单》(详见附件二)及时提请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查。(二)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将《再就业优惠证》统计表(详见附件一)通过网络或电子文档等形式通报同级税务机关。对税务部门提请协查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其相关内容,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予以协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二、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对《再就业优惠证》要认真审核并加强管理。(一)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管理内容1、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须在《再就业优

4、惠证》的“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栏目内加盖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印章或企业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字。2、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核认定工作中,对符合享受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用人单位,应在其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已被该企业招用的有关内容,并加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承办单位的印章。(二)税务机关审核管理内容1、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并做好减免免税审批工作,同时填写“企业(或视同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三)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四)。2、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或视同企业)、从事个体经

5、营的,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栏目内加盖“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戳,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及起止日期。在审批完毕后将《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和减免税批复归入纳税人档案。3、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应进行严格审核,并与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统计表进行核对。三、个人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销经营门店或门市部,该类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四、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我市统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发放《再就业

6、优惠证》,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年度注册工作。五、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将今年已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及时汇总并注明领证人员的相关信息,以电子版形式,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通报同级税务机关和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六、根据《通知》第三、四条规定要求,市级税务机关制作统一的“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长条印章。七、税务部门对《通知》下发前持《再就业优惠证》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采用调查的方式,对调查发现的问题按政策规定处理(调查的具体时间内容另行通知)。附件:1、《再就业优惠证》统计表2、《再就业优惠证》协查单3、企业(或视同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登记表4

7、、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登记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七月六日附件1《再就业优惠证》统计表填报单位:序号再就业优惠证姓名身份证号码发证单位备注1234567891011附件2《再就业优惠证》协查单XXX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政策规定,经审核:XXX公司(企业、视同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再就业优惠证》中XXX内容是否真实,请与协查。此致敬礼税务机关年月日附件3企业(或视同企业)吸纳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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