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澄迈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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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澄迈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持河势稳定,保障堤防、行洪、航运以及水工程等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与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砂石采挖和取土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河道内的砂、土是河床的组成部分,是国有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第四条河道采砂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第五条实行有偿举报制度。任

2、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有权向县水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对河道采砂管理和执法办案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凡单位或个人在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县级有关部门按责任分工,履行河道采砂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一)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管理;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划定河道砂石禁采区;负责河道采砂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指导乡

3、镇、村履行河道管理职责;履行法律、法规及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河道采砂管理职能。(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参与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参与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过程并对有偿出让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河道采砂许可的会签。(三)县安监局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督促相关部门和业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查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县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五)县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配合相关部门取缔无证开采行为,依法征收相关税费。(

4、六)县监察局负责对涉砂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采砂活动或在履职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查处。(七)县财政负责征收和管理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八)住建、旅游、林业、农业、供电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采砂活动。第九条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辖区内采砂机具进行摸底、登记、造册;(二)管理辖区内河道经营性采砂活动,制止、纠正和协助调查违法、违规采砂行为;(三)对未出让的可采区砂石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四)对砂石业主在河道管护范围外设置修建临时砂石码头料场提出审核意见;对在河道管理范围

5、内修建和使用码头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对辖区内采砂安全管理和矛盾纠纷进行协调处理;(六)宣传涉河、涉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七)督促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切实履行河道采砂相关协管工作。第十条沿河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开展采砂、运砂、储砂秩序的日常监管和河道砂石资源保护工作;(二)协助相关部门监督采砂业主规范采砂;(三)对砂石业主在河道管护范围外设置修建临时砂石码头料场提出审查意见;对本村村民私自改变土地、林地使用性质为其砂石业主修建砂石码头料场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四)负责河道日常巡查和安全管理,及时

6、举报违法、违规采砂行为;(五)协助处理河道采砂产生的矛盾纠纷,制止本村村民乱挖、乱采和私自乱收费行为;(六)宣传涉河、涉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十一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国土、交通、住建、林业、旅游、沿河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进行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修改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洪安全和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河道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防洪、河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第十三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旅游禁采区、防洪禁采区、

7、生态禁采区)和可采区(公益性可采区、商业性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可开采深度;(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五)地质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六)确保水工程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措施。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第四章河道采砂权的取得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及个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之前,一律不得进行经营性河道砂石开采活动。第十五条政府对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制度。实施许可制度和公开出让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第十六条参加河道采砂招标拍卖挂牌的

8、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格审查申请,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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