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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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郑州市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使中小学校的发展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发展相适应,合理规划和保护市区中小学校用地,确保学校的标准化建设,为郑州市中小学校建设规划管理提供依据,特编制本规划。第二条规划编制依据1、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2、国家教委提出的“实行义务教育实施办法”;3、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4、《郑州市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5、《郑州市城市发展战略》(2006~2020年);6、《郑州市城

2、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管理条例》;7、郑州市“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8、《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9、《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标准》(GBJ99—86);10、国家及地方其他有关法规及规定。第三条规划范围本规划适用于郑州市市区范围内中小学校发展规划,建设管理。规划范围由中心组团和近郊组团共五个组团组成,占地面积为492.5平方公里,规划人口规模为500万人。第四条规划期限规划期限:2006年~2020年近期:2006年~2010年远期:2011年~2020年第五条本规划成果包括文本、说明书、图册三部分,规划文本与规划图

3、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必须同时使用。第六条本规划是总体规划层面的教育专项规划,该规划图纸中所表示的现状中小学扩建位置和规划的中小学位置均是根据教育服务半径提出需配置学校的示意性位置,其具体的位置需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规划范围内各中小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拆迁、合并等均依据本规划执行。本规划对规划范围内的中小学校的用地规模、校舍建筑规模、建设层数,以及中小学校的班数、班额等相关指标进行指导性控制。第七条本规划一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即具有地方法规效力。解释权归郑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郑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有。第二章规划指导思想、规

4、划目标及规划原则第八条规划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因地制宜,平衡布局,标本兼治,分期实施,持续发展的原则,使中小学布局规划成为基础教育建设的基石,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保障,教育用地法制化的基础,政府进行建设决策的依据。通过规划,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扩大办学规模,实现“布局基本合理,建设全面达标,发展相对平衡”的目标,为郑州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保证和知识基础。第九条规划目标1、高标准、

5、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努力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为每一位学生提供相对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到2020年,全市小学班额控制在45人,初中班额控制在50人,达到国家规定的班额标准。2、普及高中段教育,到2020年,继续保持市区高中教育普及发展的势头,保证初中毕业生100%的升学率,建成一批市级以上的示范性普通高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要求。优化整合现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建成一批大规模,高水平的中等职业学校。3、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各级各类学校的校舍、图书、教学仪器设备、文化卫生设施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第十条规划原则1、均衡性原则。为各

6、阶段的适龄人口提供均等的用地空间,确保其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规划以教育片区为单元进行中小学校的平衡配置;通过空间布局满足不同阶段的学龄人口对学校服务半径的要求,即将小学的服务范围控制在500米左右,初级中学的服务范围控制在2000米左右,高级中学在城区范围内平衡分布。2、规范性原则。根据人口密度及人口分布的实际状况确定学校的班级规模,依据本次规划确定的三层次用地标准确定每所学校的用地规模。3、可操作性原则。采取拆除、搬迁、合并、改造、保留、新建等措施进行调整,对建成区的学校,尽可能保留建校历史较长、规模较大、教学管理水平较高、教学质量较好、社会

7、声誉较好的学校;对位置不合适、规模小、办学质量低、办学效益差的学校可采取拆并措施或选择合适区位易地重建;新建学校的布点,应充分考虑学生就近走读的情况。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以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确定学校服务半径第三章生均用地与学校建设规模标准第十一条生均用地标准1、本规定中所指的“老城区”,是指市区三环路以内区域;本规定中所指的城市新区,是指市区三环路以外区域,包括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须水组团、惠济新行政区、北部组团、南部组团等。2、城市新区新建学校建设规模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执行。老城区需扩建的中小学校,原

8、则上初中生均用地标准不低于15㎡,小学生均用地标准不低于9㎡。确因周边用地限制而无法扩建的中小学校,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生均用地指标可酌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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