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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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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剧增,案件特点发生了新的变化,审判工作也要更有针对性,从而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目前数量剧增的主要原因与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很大关系,从借贷主体、借款形式都有与以前有所不同。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正确认定借贷合同的效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注重保护出借方利益。 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剧增,案件特点发生了新的变化,审判工作也要更有针对性,从而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人总结审判工作中得
2、经验,以其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即只要是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都属于民间借贷。 9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现行的国有银行的信贷规则和运作模式,国企和政府性质的大项目永远是贷款的重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只能分到很少的一杯羹,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资本;另一方面,在通胀压力下,老百姓手中的闲钱缺乏有效保值增值渠道。两方面的需求共同催热了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
3、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难题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事实上,民间借贷市场早已是众多小微企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渠道,随着政策紧缩,银行额度受限,小微企业涌向民间借贷势头爆发。然而,民间借贷如一把双刃剑,有助于企业发展的同时,也蕴涵巨大风险。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存在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控制等特征,有些甚至以“地下钱庄”9的形式存在,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行为充斥其间,民间借贷的各种深层次矛盾集中显现,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量增加。与比过去相比,民间借贷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一是用途变广,由现在
4、生产经营型借贷取代了过去的生活消费型;二是数额增大,由过去的上百元增加到数十万乃至上百万元;三是借贷利息升高,还存在一些债务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欺诈债权人签定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债务人就预谋不返还借款。债务人一方面是违约行为,另一方面涉嫌刑事诈骗。四是范围扩大,过去借贷一般只限于左邻右舍或亲朋好友之间,现在发展到跨村、跨乡、跨县甚至跨地区。民间自由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盘活了社会闲散资金,但由于民间自由借贷属于一种个人之间的自发行为,具有相对的神秘性,有的甚至是违法的,加之国家没有具体部门归口管理,缺乏相应的机制加以约束和规范,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
5、度上升。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1、诉讼主体的构成上,通常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借款人与出借人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可能是亲属、朋友,也可以是同事、同学等等,一般出借人出于帮助的心理。另一种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互不相识,通过中间人介绍借款,出借人一般出于牟利的心理,这类民间借贷中很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比如有的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有的甚至就是高利贷。 2、在借款的形式上,一般具有不规范性。通常只是简单的借据,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或者是连借据也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将借条写成欠条、证明条的屡见不鲜。出现这些情况,一是
6、因为民间借贷的双方往往具备特殊身份关系,总是碍于情面或出于纯朴的人格信用,而大多不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几笔,写的非常简单。另一方面也与出借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有关。由于证据上的缺陷,给法院在审理借贷纠纷案件时查明案件事实、甚至认定是否为借贷法律关系等,都产生了很大困扰。 93、在借款的约定上,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或者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存在借款合同要件的缺失。这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常识尤其是民事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相当淡薄、缺乏有很大的关系。 4、在借贷的担保方式上一般都约定不明确。
7、民间借贷的担保最常见的有两种,即保证和抵押,当事人一般将其作为借据中的一项条款来处理,但借贷的双方在有保证人保证时往往只让保证人签个字,也不注明是保证人,为以后出现纠纷法院处理时确定不了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埋下隐患。还有的仅写明为“担保人×××”,具体的权利义务未注明,为将来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另外在约定抵押时,机动车抵押和房屋抵押又占多数,但这两种抵押却很少有人进行抵押登记,以致在出现纠纷时,当事人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认定借贷行为的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
8、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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