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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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畜牧兽医(中心),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要求,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期间,将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合二为一,实行产品认定工作模式,并下放至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为切实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省农业厅制定了《海南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

2、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即日起,我省全面启动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省农业厅按照《海南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施细则》负责全省范围内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及证后监管等工作。二、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申请,并按照《海南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施细则》规定开展工作。16三、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发展,支持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四、各市县在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中,如有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向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3、)反馈。联系人:王绥大,电话:65203990。附件:海南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施细则海南省农业厅2018年6月日(此件主动公开)16附件海南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确保认定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认定审核,是指无公害工作机构组织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检查员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材料是

4、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所实施的技术评价活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现场检查,是指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在认定审查过程中,对认定申请主体生产管理状况实施的实地确认和评价活动。第五条海南省农业厅负责全省无公害种植业农产品、畜牧业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及证后监管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由海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海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申请材料认定审核工作和业务指导工作。第六条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相关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组织检查员16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

5、材料进行初审;(二)组织检查员对申请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出具报告;(三)开展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日常监管;(四)承办省农业厅交办的无公害农产品有关事宜。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产品检验报告》,送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第八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主体为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二)申请认证产品须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农业部第2034号公告)范围内;(三)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四)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6、种植业生产规模:粮油作物66.7公顷以上,露天蔬菜10公顷以上,设施蔬菜5公顷以上,茶、水果10公顷以上,食用菌10000平方米以上。畜牧业生产规模:蛋用禽存栏3000羽以上,肉用禽年出栏6000羽以上,生猪年出栏6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奶牛存栏60头以上,羊存栏180只以上,蜜蜂100群以上;(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六)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七)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保存16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附件1);(

7、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说明;(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管理技术制度体系文件;(五)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复印件;(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八)《产品抽样单》;(九)《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十)《产品检验报告》;(十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附件3);(十二)《产地环境调查报告》(附件4);(十三)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报告(附件5)。其中,材料一至七由申请人提供,材料八至十由检测机构提供,材料十一、十二由所在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材料

8、十三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共同完成。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内容:16(一)申请人资质证照应齐全有效。资质证明文件除营业执照外,畜牧业产品还应提供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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