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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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种保护与审定学习要求【目的要求】1、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概念、品种审定的制度、品种布局区域化的基本原则。2、掌握:品种布局区域化与良种的合理搭配。【学习内容】1、新品种保护2、品种审定3、品种推广【学习重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概念;品种布局区域化与良种的合理搭配。【学习难点】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的异同。第七章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推广第一节新品种保护1基本概念1.1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此处新品

2、种的概念范围,主要是指新育成的或对野生植物开发所形成的品种。不包括从其他地区和国家引进的新品种。***特异性主要是指申请保护的新品种的特异性的对比品种应是世界范围内至少是全国范围内已知的品种。而且新品种的特异性性状明显区别于递交申请以前的已知品种。***申请保护的新品种不要求一定在生产上推广应用。1.2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概念植物新品种保护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共有二种形式:1.2.1专利保护考虑到植物品种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审查的特殊性,多数国家专利法包括

3、中国在内约有50多个国家)和一些地区性条约(如欧洲专利公约等)均明确规定不授予植物(和动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中国仅对培育品种的方法授予专利权)。对植物新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主要论点是:植物品种是在大自然的优存劣汰规律中,各种植物由低级进化到高级的,植物品种是在自然环境中,依靠植物自身对自然环境的适应性和繁衍再生机能逐步进化而来,所以它不是人类的发明创造,不应采用专利这一方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市场垄断地位。另外,植物新品种是有生命力的活体,审定一个植物新品种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等专利必备条件时的审查操作也是非常困难的

4、。所以上述种种原因导致在专利申请中排除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资格。只有少数国家对除块根植物外的无性繁殖品种给予专利保护。植物品种专利首先由美国于1930年正式立法确定,其法律文件叫“植物专利条例”(PlantPatentAct),后来植物专利被引进古巴(1937年),南非(1952年),韩国(1979年)。实际上只有美国才真正授予了植物专利。1.2.2植物新品种保护通过专门法律授予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在一定时间对授权品种的享有独占权。授权形式类似给专利申请人颁发专利证书一样,向品种所有权人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植物育种者

5、权利保护是目前国际上把植物品种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一种形式。各国的植物品种保护工作都是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LnternationaUnioufortheProtectionofNewVarietiesofPlant,简称UPOV)的协调下,依照本国法律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正是按照UPOV1978年文本公约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国国情制订的。为了与专利相对应,我们称之为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即是指对培育植物新品种的人(单位或个人)赋予的一种排他的独占权。其独占权的性质类似于专利权的排他性

6、权利。但两种权利的保护对象不同,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技术方案和外观设计,而非产品本身,但品种权的保护对象则是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具体对象就保护的植物品种而言,目前我国只保护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得到植物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以商业为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种品种的繁殖材料。繁殖材料包括用于繁殖的植物植株(含苗木)、种子(含根、茎、叶、花、果实)和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含组织和细胞)。1.3品种权的概念***一般认为,品种权

7、是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经济权利是指完成新品种的培育人依法对其品种享有的独占权,以及自己实施或者许可他人生产、销售、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等。精神权利是指培育人享有该品种完成者这一身份的权利及因完成该品种而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的权利,它与完成新品种的培育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品种权的概念***品种权的法律特点无形性因品种权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看不见,摸不着,不会因为使用而消耗。它借助种子、种苗等有形资产作为载体进行“物

8、化”。专有性申请人对品种权享有独占性。任何其他人或单位非经申请人许可不得将该品种用于商业活动及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地域性是指依据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产生或者取得的品种权,只在该国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内有效,在除此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不会自动受到同样的保护。时间性指品种权的专有性是有时间限制,超过这个期限,则该品种不再享有保护,人人可用。中国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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