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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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保护与审定学习要求【目的要求】1、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概念、品种审定的制度、品种布局区域化的基本原则。2、掌握:品种布局区域化与良种的合理搭配。【学习内容】1、新品种保护2、品种审定3、品种推广【学习重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概念;品种布局区域化与良种的合理搭配。【学习难点】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的异同。 第七章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推广第一节新品种保护1基本概念1.1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此处新品种的概念范围,主要是指新育成的或对野生植物开发所形成的品种。不包括从其他地区和国家引进的新品种。***特异性主要是指申请保护的新品种的特异性的对比品种应是世界范围内至少是全国范围内已知的品种。而且新品种的特异性性状明显区别于递交申请以前的已知品种。***申请保护的新品种不要求一定在生产上推广应用。 1.2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概念植物新品种保护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共有二种形式:1.2.1专利保护考虑到植物品种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审查的特殊性,多数国家专利法包括中国在内约有50多个国家)和一些地区性条约(如欧洲专利公约等)均明确规定不授予植物(和动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中国仅对培育品种的方法授予专利权)。对植物新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主要论点是:植物品种是在大自然的优存劣汰规律中,各种植物由低级进化到高级的,植物品种是在自然环境中,依靠植物自身对自然环境的适应性和繁衍再生机能逐步进化而来,所以它不是人类的发明创造,不应采用专利这一方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市场垄断地位。另外,植物新品种是有生命力的活体,审定一个植物新品种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等专利必备条件时的审查操作也是非常困难的。所以上述种种原因导致在专利申请中排除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资格。 只有少数国家对除块根植物外的无性繁殖品种给予专利保护。植物品种专利首先由美国于1930年正式立法确定,其法律文件叫“植物专利条例”(PlantPatentAct),后来植物专利被引进古巴(1937年),南非(1952年),韩国(1979年)。实际上只有美国才真正授予了植物专利。 1.2.2植物新品种保护通过专门法律授予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在一定时间对授权品种的享有独占权。授权形式类似给专利申请人颁发专利证书一样,向品种所有权人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是目前国际上把植物品种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一种形式。各国的植物品种保护工作都是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LnternationaUnioufortheProtectionofNewVarietiesofPlant,简称UPOV)的协调下,依照本国法律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正是按照UPOV1978年文本公约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国国情制订的。为了与专利相对应,我们称之为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即是指对培育植物新品种的人(单位或个人)赋予的一种排他的独占权。其独占权的性质类似于专利权的排他性权利。但两种权利的保护对象不同,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技术方案和外观设计,而非产品本身,但品种权的保护对象则是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具体对象就保护的植物品种而言,目前我国只保护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得到植物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以商业为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种品种的繁殖材料。繁殖材料包括用于繁殖的植物植株(含苗木)、种子(含根、茎、叶、花、果实)和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含组织和细胞)。 1.3品种权的概念***一般认为,品种权是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经济权利是指完成新品种的培育人依法对其品种享有的独占权,以及自己实施或者许可他人生产、销售、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等。精神权利是指培育人享有该品种完成者这一身份的权利及因完成该品种而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的权利,它与完成新品种的培育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品种权的概念***品种权的法律特点无形性因品种权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看不见,摸不着,不会因为使用而消耗。它借助种子、种苗等有形资产作为载体进行“物化”。专有性申请人对品种权享有独占性。任何其他人或单位非经申请人许可不得将该品种用于商业活动及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地域性是指依据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产生或者取得的品种权,只在该国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内有效,在除此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不会自动受到同样的保护。时间性指品种权的专有性是有时间限制,超过这个期限,则该品种不再享有保护,人人可用。中国的保护期限为: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2授予品种权的条件2.1保护范围属于国家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不属于保护范围内的植物新品种不能申请品种权.就我国现阶段而言,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还处在初级阶段,不可能对所有的植物和植物的所有部分进行保护,我们只选择了部分商业利用前景比较广,而且研究的比较深透的植物品种来进行保护,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是通过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发布保护名录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的。1999-2006年7年来,农业部先后发布了6批植物保护名录,使受保护的农业植物属和种达到62个,国家林业局发布了4批保护名录,使受保护的林业植物属和种达到78个。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2.2名称的确定性受保护的品种应有适当的名称,名称的确定应有利于识别品种,并不得妨碍自由使用与该受保护的品种有关的名称。授权品种的名称确定以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这一名称,即使在保护期满以后,也必须使用这一名称。 2.3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我国关于新颖性的变通性规定一般情况下,申请品种权的新品种,在申请之前,其繁殖材料的销售时间不得超过1年。但是,自保护名录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其繁殖材料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可以放宽到4年。这就使一部分早期培育的品种有申请保护的机会。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2.4特异性即至提交申请日期止,这个品种至少应具有一个可以区别于其他已知植物的特性,例如花形、花色、生长速度、对土壤条件的适应性、香味、产量等。2.5一致性是指每株性状特性表现必须是一致的,尤其是对于具有特异性的特点必须完全一致。2.6稳定性植物品种经繁殖后,其品种的基本特性保持不变,这意味着从每一次繁殖中得到的植物必须与上一代植物表达的特点相同. 3育种者如何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育种者培育出新品种后,如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直接或通过代理机构向国家林业局或农业部提出品种权申请,只有在品种权经批准授予后,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才可以得到国家的保护。育种者对自己培育的新品种如未向国家提出申请,则意味着自动放弃自己的权益,国家对于未提出品种权申请的,或提出申请而未获得品种权的,不予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只有国家才可以认定,省级及省级以下的政府无权授予。育种者获取品种权后,可以利用其独占权自己繁殖或出售其品种的繁殖材料,也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个人发放许可证,收取特许权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我国植物品种权保护的现状4.1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4.2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机构的设置*组建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及其他有关事务。*成立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设立了农业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保藏工作。*建立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分中心,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测试工作。 4.3品种权保护效果显著:一是农作物科研育种和开发由国家的长期大包大揽转向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为主的转变。对500多个授权品种和申请品种的调查表明,在新品种研发经费投入中,政府投入仅占17%,企业等投入达83%。二是社会经济效益巨大。据对500个授权品种和申请品种的统计,几年累计推广面积达6.4亿亩,增产粮食563.2亿公斤,新增社会效益223.7亿元,仅2005年一年水稻、小麦、玉米的15个授权品种播种面积1.5亿亩,增产粮食80多亿公斤,为农民增收和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品种权保护效果三是有效地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遏制了侵权人的嚣张气焰,从而有力地维护了种业市场的竞争秩序。案例1:一起跨省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在呼审结http://www.sina.com.cn2006年12月26日17:37北方经济报作者:王林喜2006年11月25日,历时一年河南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以下简称农科院粮作所)诉被告内蒙古通辽市厚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德农种业科技发展公司,玉米杂交种子“郑单958”植物新品种侵权案终于划上了句号。原告河南农科院粮作所胜诉,获得经济赔偿1500万元。 河南农科院粮作所早在2000年8月22日就最新科研成果玉米杂交品种——“郑单958”向国家农业部申请了植物新品种权。2000年11月10日,在第三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该品种作为植物新品种被审议通过。2002年1月1日,河南省农科院粮作所正式获得新品种授权,品种权号为CNA20000053.5。河南省农科院粮作所自此拥有了“郑单958”的知识产权。郑单958 案例2安徽隆平高科获赔近37万法院审理查明,福建省三明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选育的“Ⅱ优明86”水稻被农业部授予了“植物新品种权证书”。2002年3月23日,以福建省三明市农科所、福建六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甲方,与乙方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种业分公司签订了“Ⅱ优明86”品种独占许可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对“Ⅱ优明86”品种行使独占许可权。独占许可年限为15年(自2002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止)。2003年,麻阳种子公司在未取得权利人安徽隆平高科同意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了“Ⅱ优明86”水稻种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麻阳种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经营“Ⅱ优明86”水稻品种;麻阳种子公司赔偿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经济损失36.645万元。Ⅱ优明86 品种权保护效果四是品种权申请量大幅度上升,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从2001年1月1日起至8月底,品种权申请总量已达174件,是2000年同期65件的2.68倍。这主要因为一方面政府不断的宣传培训,使品种权保护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农业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此外,通过人民法院和农业行政部门对品种权侵权案件的查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增强了育种者保护品种权的信心。 品种权保护4.4我国品种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对品种权保护的认识不足,难以提升产业总体水平发布时间:2006-12-2913:53:19信息来源:金农网.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原日本丰明花卉集团企划研究员 程士国新品种的保护是花卉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近几年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都在抓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但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据日本《花卉园艺新闻》(2006年5月25日)报道,今年母亲节前的5月10日,在康乃馨育种公司、批发市场的协助下,农林水产省品种保护对策官在东京大田市场花卉部,对用违法繁殖苗生产的中国产康乃馨进行了检查。这是继3月13日之后的第二次检查,确认违法嫌疑的品种有荷兰HILVERDA公司育成的CherryTessino、L.PBarbara、D.P.Barbara等。报道称进入日本的80%的中国产康乃馨都是未经许可生产的。这些报道对中国花卉的出口无疑带来了负面影响。 品种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大田作物申请量占据绝对优势在现有的品种权申请中(2006年止),以玉米、水稻为代表的大田作物申请335件,占申请总量的83.5%;蔬菜21件,牧草、花卉3件,水果7件,分别占申请总数的5.2%、0.75%和1.75%。这与其他一些国家的情况有所不同。根据最近获得的信息,1996—2000年,欧共体植物新品种局共受理品种权申请11807件,其中大田作物2879件、蔬菜1371件、观赏植物6855件、水果667件,分别占申请总数的24%、12%、58%和6%,且以企业申请为主。中国有近13亿人口,解决人们的吃饭问题是一件大事。因此,政府的植物育种科研计划长期以来主要集中在大田作物尤其是粮食作物上。20年来,科研教学单位相继培育出一大批水稻、玉米、小麦等粮食作物优良新品种,深受农民欢迎。而在观赏植物上政府投入相对较少,培育出的新品种也不多,因此申请量也少。 中国花卉资源的开发和新品种的选育主要集中在植物研究所、农业科学院等官办研究机构,这些部门由于缺乏对国内外市场的了解,研发的品种往往缺乏商业价值,花农或生产企业开发的新品种很少。由于新品种选育过程比较长,而且目前国内对专利品种保护不健全,因此苗木生产者培育新品种的积极性不高。而在日本95%以上的新品种都是由花农或企业完成的,每年申请登录的新品种数百件,可以说每个花卉生产者都是潜在的育种家。而且申报程序简单,花农选育的新品种可委托拍卖市场或花卉普及员(农业试验场)上报农林水产省生产局新品种登录科,登记在册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花农能很快生产富有个性化、竞争力强的产品。一般花农从委托到收到农林水产省发行的新品种登记受理号码,只需要3周的时间。源源不断的新品种开发是日本成为世界花卉强国的核心动力。中国花卉产业要培养花农选育新品种的意识,转变研发机制。鼓励花农或企业在生产中研发新品种,简化新品种的登录程序,从内涵上提高中国花卉产业的竞争力。 品种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企业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积极性高于国有科研教学单位中国过去实行计划经济,企业一般不从事育种,国家的育种科研计划主要投向国有科研教学单位,育出的新品种无偿交由种子企业生产销售。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进,企业和个人参与农作物育种的积极性逐渐高涨,近几年已培育出一些受欢迎的新品种。但与科研教学单位比,在新品种数量上只是零头,而在品种权申请上他们却占了约1/3,这说明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十分强烈,更反映出国有单位市场观念以及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的滞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这种状况会逐步改变。 5园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义重视新品种的保护至少有两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能吸引国外新品种尽快进入中国,提升国内花卉产业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这样,既能减少国外“高、新、奇”花卉产品对中国花卉产业的冲击,又能发挥国内劳动力便宜的优势,生产物美价廉的产品,扩大出口.二是培育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进入花卉生产强国的行列。中国有着丰富的植物资源,但是由于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民间资本对植物资源的开发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这不仅使中国花卉产业长期处于低水平生产大国的地位,而且面临着大量植物遗传资源流失的危险。近几年,随着花卉产业对外开放的深入,国外的植物学家、育种家纷纷到云南、四川、西藏等地考察,这对我国植物遗传资源的流失带来了不小的安全隐患。 第二节品种审定品种审定是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信誉成的品种或新引进的品种进行区域化试验和生产试验鉴定,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并确定推广范围的过程。 品种审定1品种审定制度1.1品种审定机构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1.2申报条件省级审定条件:报审品种须在本省经过连续2-3年的区域试验和1-2年的生产试验,并有1-2年的抗性鉴定、品质测定资料。报审品种的产量水平要高于当地同类型的主要推广品种的10%以上,并经过统计分析增产显著。如果增产不显著,但在品质、成熟期、抗性等一项或多项性状明显优于对照品种者。1.3申报材料包括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品种选育过程说明书,每年试验总结报告,抗性鉴定报告,品种鉴定报告,栽培技术,繁殖要点,品种特征标准图片,省级农作物品审会审定通过的品种合格证书。1.4申报程序育种者申请,单位盖章—主持试验单位推荐并签章——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1.5品种审定品审会办公室审核、整理—专业委员会审定—全国品审会常务委员会审核—农业部公告 2品种权的审查我国在参考吸收了UPOV有关成员国的先进经验并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基础上,对品种权审查方式作了如下规定:“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即审查方式首先可以凭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如果书面材料足以说明问题,即可作出授权与否的决定;如果仅凭书面材料难以作出判断,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测试,也可以派员考察申请人正在进行的种植或者试验,当然这种种植或者试验应该是按一定要求进行的。 3品种审定与品种保护的区别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对象新育成或新引进品种新育成的品种保护范围比对照品种优良的新培育品种或引进品种国家保护名录内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权利授予育种者对新品种进入市场的准入证授予育种者的一种财产独占权审定组织省、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国家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 第三节品种推广1品种布局区域化与良种合理搭配的意义2品种布局区域化与良种合理搭配的做法2.1根据生态条件安排品种2.2根据栽培条件安排品种2.3根据现代生产和市场要求确定品种组成2.4进行引种试验、品种比较试验和生产试验3品种更新由于原有品种不能适应生产和消费的需求,被更优良新品种取代的现象,称品种更新. 关键词园艺植物新品种品种保护品种权品种审定品种布局区域化品种更新思考题为什么要实施新品种保护?品种权的含义及法律特点是什么?授予品种权的品种应具有哪些条件?参考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北京,20042、马世青等.新品种保护基础知识.北京:蓝天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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