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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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监理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以下简称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

2、、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1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且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

3、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监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八条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履行项目立项手续;(二)工程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2-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4、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监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专门的监理招标组织机构;(二)具有3名以上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监理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监理招标事宜,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代理委托合同,明确招标代理机构权限范围、代理服务费收费方式和金额。第十二条依法必

5、须进行公开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售价及获取文件的时间、地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等事项。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应当在投标前进行,资格后审应当在开标后进行。进行资格预审的,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12-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须知;(二)资格审查方法、标准及合格条件;(三)企业资质、财

6、务状况、业绩、技术装备;(四)拟投入到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监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第十五条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二)合同主要条款;(三)技术条件和技术规范;(四)监理投标文件格式;(五)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

7、用醒目的方式表明。对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进度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等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明确要求。 -12-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自行招标备案材料或招标代理合同、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招标文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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