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

山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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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供应,规范经销商经营管理秩序,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运行安全,切实维护广大购机农民利益,圆满完成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任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机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销的企业(包括从事直销业务的生产企业)。本办法适用于对省域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山西省农机局负责农机补贴机具经销商的公布、处罚及监管。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域内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检查,实行即时监控、动态管理、提出处罚建议和意见。第四条经销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守法经营、诚信服务、规范操作,且具备必要的资质和基本条件。第五条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商资格有效期从生产企业推荐并经山西省农机局公布之日起到当年年底。第二章经销商的资质和基本要求第六条经销商的资质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营销范围包括农业机械产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直销业务的生产企业,必须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部(公司)。(二)、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零配件库。1、普通类经销商。上年度已从事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和新申请增加且经营场所在国定贫困县从事农机补贴产品的经销商,注册资金或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营业场所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2、大型综合类经销商。从事8个大类以上农机补贴产品销售的10 或从事80马力以上大型动力机械销售的大型综合类经销商和新申请增加且经营场所在非国定贫困县从事农机购置补贴的经销商,注册资金或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营业场所不低于30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三)、必须有5个以上生产企业推荐(不含专营类经销商和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第七条对经销商的基本要求:(一)要有专门的农机购置补贴服务机构,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且至少有1名熟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软件操作人员,具备上网功能计算机、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二)要有相应的农机补贴机具经销服务、零配件供应、技术咨询培训场所及设施。交通便利,机具出入通道宽敞、安全。(三)要有相应的产品维修保养场所和能力,具备农业机械维修资质证,维修人员须具备农机维修从业资格证书。(四)从事农机营销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五)必须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六)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财务制度、销售台账健全,能依法开具销售发票。(七)能按照农机购置补贴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财务专帐、销售台帐,健全各项进货、出库、销售、服务等制度。第二章经销商的推荐第八条农机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据本规定提出的经销商资质条件和基本要求,自主提出补贴产品经销商推荐名单,经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报山西省农机局备案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向所推荐的经销商颁发授权通知书。第九条大型综合类经销商,可在其销售区域内设立授权产品代销点(公司),并为代销点颁发代销标识或证书。代销点(公司)须具备普通类经销商以上的资质条件,由市县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其辖区内经销商的区域和产品种类合理布局并审核确认后,可以开展补贴产品的代理销售。10 第二章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经销第十条经销商销售的农机补贴产品必须是生产企业授权的产品。大型综合类经销商下设的代销点(公司)销售的农机补贴产品必须由其直接供货。严禁超授权范围经销农机补贴产品。第十一条经销商要坚持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农机生产企业授权进行相应的机具售后服务,不折不扣地兑现服务承诺。第十二条经销商下设的代销点(公司)销售的农机补贴产品货源由该经销商提供,售后服务、技术咨询、产品“三包”、人员培训等均由该经销商负责。第五章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进货、销售和售后服务第十三条经销商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的授权组织货源,要建立完善的进货、入库、出库、销售等制度和必要手续,做到产品进有源、销有踪、存有物,进销存各环节有据可查。经销商相互可以调拨和购进同一生产企业授权的同一产品,严禁从非经销商处调拨或购进任何补贴产品。第十四条销售补贴机具时,要核对购机农民持有的县农机管理部门、县财政局联合确认并加盖公章(或电子印章)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书》无误后,及时供应补贴机具,同时收回该表作为结算农机补贴资金的依据。第十五条要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在为购机农民进行全面细致地介绍所购机具性能、使用及注意事项的基础上,帮助农民选定所购机具。严禁诱导或强制农民购置某种机具。要严格执行免费为农民提供技术咨询、选购机具、送货到县城所在地等政策。第十六条要严格执行差价购机,即购机农民购机时,只需根据与经销商商定的最终售价,缴付扣除应享受补贴金额的差价部分即可购机,经销商要给农民出具全额购机发票并注明补贴金额,不得全额收款、不给农民开具发票。第十七条要根据农民需要,适时举办一些免费的技术咨询及培训班,帮助农民更好地了解使用所购机具。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填写、发放《购机农民明白卡》和农机补贴机具的喷字、照相、存档等工作。10 第十八条积极做好农机补贴机具的售后服务工作,要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电话,要根据其销售的补贴机具量安排足够的售后服务车和服务人员,保证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机具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必须严格按照售后服务承诺合同及有关规定到现场进行处理,千方百计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第六章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金结算第十九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结算单位为经山西省农机局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农机补贴机具经销商。经销商负责准备完整的资金结算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补贴资金结算程序,及时申请结算农机补贴资金。第二十条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书时间为始,经销商在2个月内必须办理结算手续。第二十一条实行补贴资金结算直通车,即对于经县、市、省农机管理部门逐级审核,补贴手续齐全完备的,并经省财政厅审定,由省财政国库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经销商。第七章经销商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经销商要设置会计核算机构或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工作,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从事会计核算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第二十三条经销商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农机补贴资金政策、制度、规定等,建立相应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经销商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记录核算补贴产品的购进、销售和财政农机补贴资金收入等会计业务;同时要设置明细账和辅助账,分别记录补贴机具的类别、规格、型号、进销单价以及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内容,真实反映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业务的会计事项。会计凭证、账簿是结算农机补贴资金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五条经销商要按照晋农机计字(2009)25号文件的要求,设置“农机补贴机具进销存备查账簿”辅助账。“备查辅助账”10 的借方反映企业购进商品入库的类别、型号、数量、入库金额等会计信息;贷方逐一反映企业销售出库的补贴机具型号、数量、金额和补贴对象等详细信息;结余反映已购入库尚未销售的存货。发生补贴产品购进和销售业务后,会计人员在登记总账、明细账时,要同时登记“备查辅助账”,以反映补贴机具的进货、销售、存货和补贴对象、补贴产品等详细会计信息。登记“备查辅助账”与登记总账、明细账依据的会计凭证一致,编号必须相同。“备查辅助账”是结算农机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经销商的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连续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变造、伪造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信息,不得编制虚假的会计报告。第二十七条经销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销售实现的现金收入应填制由付款人签名的现金收入凭证,并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保留帐外资金;不得非法使用现金结算货款。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范处理会计业务,编制会计分录、登记会计账簿。经销商购进商品时,凭付款凭证和供货商出具的发票等编制会计凭证;暂时没有取得发票的商品可根据供货商的出库单预估入账,取得发票后用红字冲出,按发票记载内容重新入账。经销商支付生产商货款(包括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必须通过开户银行支付,不得直接通过“现金”支付。确因特殊原因需使用银行卡支付货款时,须附收款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款证明。销售款必须按规定缴存开户银行,不得以现金直接入账。经销商要在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下设置补贴销售收入明细科目;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应收财政农机补贴明细科目,分别核算补贴产品销售收入和应收财政农机补贴收入。经销商在处理上述会计业务时,同时登记“备查辅助账”。第八章经销商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市县农机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当认真负责辖区内的经销商(含经销商下设的代销点)10 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对农机补贴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落实有关管理服务制度和承诺,完善服务手段和设施,促进农机补贴市场健康发展。对拒不接受监督管理且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经销商,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提出建议报告,经山西省农机局核实后,给予相应处罚。第三十条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机补贴经销商经销状况的随机抽检,发现农民投诉或补贴机具质量问题,随时查处,确保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效落实。第三十一条经销商要自觉接受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设的代销点(公司)如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本办法对经销商给予处罚。第三十二条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机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号、供货者名称和联系地址、电话以及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积极配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三十三条严禁经销商通过租用或借用农民身份证件等方式,办理虚假手续,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严禁与生产企业和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严禁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第三十四条经销商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第三十五条经销商必须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和三包服务联系卡,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三十六条经销商不得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超前购机后办补贴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合伙经销补贴产品,不得委托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代收农民购机款、押金等。第三十七条经销商对所销售的补贴产品必须明码标价,并且对于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其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第三十八条经销商不得恶意涨价,不得以降低或减少配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强迫购机者购置某种补贴机具,不得搭配销售;不得拒开购机发票,不得虚开发票或一机多票。第三十九条严禁经销商开展不正当竞争,严禁以任何形式(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向农机管理部门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10 第四十条经销商资质、经营场地发生变化与更名,或拟退出农机补贴产品经销领域,应报原推荐农机生产企业和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九章罚则第四十一条对经销商的违规操作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其具体情况做出警告并限期整改、取消经销农机补贴产品资格、永久取消经销农机补贴产品资格等处罚。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问题严重程度追究相关生产企业的责任,直至取消其相关产品在本省的补贴销售资格。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警告并限期整改处理。(一)不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未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的。(二)违反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程序操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2.经销商代办补贴手续的;3.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超前购机后办补贴手续的;4.不按要求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软件系统的。(三)违反补贴农机产品价格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对于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其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的;2.降低或减少基本配置变相涨价的;3.搭售或强卖选配件变相涨价的;4.不严格执行差价购机,或未按规定给农民开具发票的。5、采集农民购买补贴产品信息准确率不足90%的。(四)补贴机具供应不及时的。超出经销商与购机者签订的协议约定时间7日内不提供机具影响农业生产的。(五)售后服务不及时的或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三包”服务有关规定的。(六)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七)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的。(八)不接受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督查,拒绝或逃避检查的。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农机补贴机具经销商资格。10 (一)经销资质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二)年度销售农机补贴产品为零的。(三)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处罚后,不及时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四)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补贴机具数量高于经销商销售或机具进货数量的。(五)经销商变造、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致使无法确认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补贴资金结算报告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六)从非授权经销商处购进补贴产品并申请结算的。经销商资格被取消的,两年内不得经销农机补贴产品。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取消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非法所得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性质恶劣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二)向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三)向农机管理部门提供虚假信息,以虚购、换购、重报、虚报等手段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1.提供虚假发票或一机多票的;2.以虚假身份证办理购机的;3.提供虚假供货情况的。(四)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的。(五)对从事补贴工作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六)因售后服务问题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四十五条经销商违反本规定中其它“严禁”条款的,视情节按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经销商违反本办法四十四条规定,由山西省农机局以文件和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取消其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报农业部备案。资格被取消的经销商永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经销活动。第四十七条生产企业对所推荐经销商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对经销商的真实性负责。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必要的培训,对经销商销售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市场定价、用户培训及遵规守纪等方面负有连带责任。若生产企业和推荐的经销商串通违规操作或其推荐的经销商服务不到位、不讲诚信、引发用户集体投诉的,取消所涉及产品的补贴资格。10 第四十八条山西省农机局依法依规依纪对经销商做出处理决定时,须收集必要的书证并存档备查,处理决定下达前将书面告知当事经销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农机局负责解释。凡与国家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相一致的条款,以国家政策为准。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1:主要会计事项分录示例1.购进商品,凭供货商出具的发票、付款凭证等编制会计凭证:借记:库存商品(商品采购)应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XX单位应付账款-XX单位)2.暂时没有取得发票的商品可根据供货商的出库单预估入账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付账款-XX单位-预估入账取得发票后将上述科目红字冲出,按发票记载内容重新入账。3.发生补贴产品销售行为时,凭销货发票和收(欠)款凭证等编制会计凭证:借记:银行账款(预收账款—XX应收账款—XX)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贷记:商品销售收入—补贴销售收入应交税金4.收到财政农机补贴资金时,凭补贴资金拨款文件、收款收据等编制会计凭证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财政农机补贴10 附2:山西省35个国定贫困县名单太原市(1):娄烦县大同市(5):天镇县、灵丘县、阳高县、广灵县、浑源县朔州市(1):右玉县长治市(3):平顺县、武乡县、壶关县忻州市(11):神池县、五寨县、五台县、偏关县、静乐县、繁峙县、河曲县、保德县、岢岚县、代县、宁武县晋中市(2):和顺县、左权县、临汾市(5):大宁县、永和县、隰县、汾西县、吉县运城市(1):平陆县吕梁地区(5):中阳县、兴县、临县、方山县、岚县、石楼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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