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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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赣市地税发[2005]75号关于印发《赣州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缴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赣州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缴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主题词:税收代扣代缴管理办法通知抄送:省地方税务局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5年9月13日印发打字:赵盈慧校对:征管科钟洁赣州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缴税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代扣代缴税收的征收管理,促进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

2、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代扣代缴税收管理是税务机关以扣缴义务人为对象,纳税人应税行为(应税收入、应税所得)为内容,按照“源泉控管”的原则,分类施管,重点监控,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种税收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市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市直属单位)及其所属基层分局(所)管辖的依法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扣缴义务人是指负有法定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第五条代扣代缴税收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帐薄凭证管理、税源监控管理

3、、扣缴、申报管理、票证管理等内容。第六条税务登记: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取消进户核查)扣缴税款登记,主管地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注明扣缴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核查条文内容作废)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核发(取消进户核查)扣缴登记证件。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

4、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第八条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第九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账簿、凭证管理,督促和辅导纳税人依法建账建制。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代扣

5、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第十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代扣代缴单位户籍管理,通过三级巡查巡管和日常检查减少漏征漏管户,此外还应主动加强与工商、国税、财政等部门的联系,通过户籍信息的比对,掌握户籍底数,强化税源控管。第十一条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建立代扣代缴税源管理台帐,并依税源管理数据指标体系,建立本级代扣代缴税源数据库,加强税源分析,建立健全税源管理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采集和分析税源管理数据,针对所辖税源变化趋势,按照区域、行业、税种、时限等实

6、施税源结构分析监控。第十二条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可分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第十三条(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规定作废)法定代扣代缴税款范围:(一)(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作废)营业税代扣代缴范围: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的;保险业实行分保业务的;文化体育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代售票的;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个人转让《营业税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其他无形资产(即: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

7、无形资产)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二)资源税代扣代缴范围: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范围: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所有应税所得的。(四)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列入扣缴范围的应税事项。第十四条代扣代缴环节:(一)营业税代扣代缴环节:扣缴义务人在每次结算应税劳务价款时,代扣代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二)资源税代扣代缴环节: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未税矿产品,并支付货款时,代扣代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环节:扣缴

8、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纳税人应税所得时,代扣代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四)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扣缴事项在扣缴义务人支付应税收入或所得时,代扣代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第十五条申报扣缴税款地点及纳税期限: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其扣缴税款。第十六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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