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宗义要略 敦珠法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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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部宗义要略敦珠法王小 乘◇ 毘婆沙部声闻乘中,毘婆沙部说一切所知可分为五类,即色法、心法、心所有法、不相应行法、无为法。此五类法中,初色法者,若于缘一事物时,其由极微所组成之粗色能被破坏,令粗色概念失坏;或经理智分析,令粗色概念失坏,则此色法是为世俗谛性相。若粗色法虽坏,而其概念不失,此则为胜义谛性相。此如《阿毘达磨俱舍论》(释分别圣道果人品第六)云——若破无彼智由智除余尔俗谛如瓶水异此名真谛毘婆沙师云:自胜义而言,世俗虽无自性,然却为谛所有。以彼宗遍许一切法为谛实有故。【释】毘婆沙(Vaibhasika)即说一切有部。许一切法三世实有。  于色法,如瓶,经分析后知其本质为土,故

2、(瓶)的概念即受破坏,如是说瓶虽谛实有(实有瓶的存在),但其实体则仅为世俗谛定义下的实有。  然而如极微、心识等,既不受破坏,亦能经得起理智分析而其概念不失坏,此即被认为是实体有,即胜义谛定义下的实有。二者心法,指能缘外境之前五识,及意识。【释】前五识即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等。所缘外境,相应为色、声、香、味、触。  前五识与意识,为六识聚。此即不许有第七末那识及第八阿赖耶识。三者指受、想等五十一心所法,与心王(即心法)同时攀缘外境。当诸根(如眼)缘外境时,心及心所具所缘平等、伺察平等、时平等、所依平等,事平等五者。如是,则了悟外境之心识、能知外境差别之心所,遂同时生起,亦同

3、时对外境了别。是故,除能明证外境之心识及心所外,别无所谓本觉。【释】此谓心所法与心识同时起五种功能,如是解释心所法的机理。此即攀缘同一外境;攀缘时起同样的行相;攀缘时无先后分别;藉相同的根(器官)来攀缘;对外境的实体同一认识。这种说法与唯识宗不同。  以五平等故,心及心所便非刹那生灭不可,否则即成相违。亦即于攀缘时心及心所生起(活动),然而其作用则相续,前一攀缘心及心所即行止灭,刹那由另一心识心所来代替。由是毘婆沙部便不能承认有本觉,即不能承认有本来清净心,盖若刹那生灭,此本来心识亦必生灭,生灭即不能说是本来。四者,指包括无想定,及名身、句身、文身等三世实有(心不相应行)法。如瓶,

4、既于过去时有,于现在时及未来时亦有。彼许一切业于完成后仍不失坏。【释】于无想定中,心及心所停止活动,否则便非无想。所以只能将这种心理状态归为心不相应行法,即与心及心所活动无关。此外尚有得、非得、命根、生、住、异、灭等与重合状态有关诸法,亦归入此类。名身即名相、句身即概念的定义、文身即字母读音,此三者亦为非精神(心心所法)、非物质(色法)的构成,故亦只能归入心不相应行法。  轮回的机理,彼宗说为即是业灭后仍不失坏的作用,称为不失法。此固然不能说是色法,亦不能说为心心所法,因为既说心心所刹那生灭,便不能说为不失,因此唯有建立为心不相应行法。然此建立却有重大过失,若不失法不与心心所法相应

5、,则唯有身业及语业,应无意业不失。五者三种无为法,即虚空、择灭、非择灭。彼宗云:唯此三无为法,及道谛及有从属,意识与其从属,五者许为无漏,余皆有漏。【释】虚空指空间;择灭无为藉认知的智力(般若Prajna)以灭一切有漏法,如既知自我为虚妄,即不执取种种能建立我与我所的法;非择灭无为不藉认知,自然灭有漏因,譬如不添柴薪,火自熄灭。◇ 经量部经量部(Santrantika)所主,多与毘婆沙部同。其不同者,可举例而言——有部许恒转相续之无表色为色法,经量部则以其依于色法而成,故是假有,且亦不许三世实有。【释】无表色(Avijnapti-rupa)为毘婆沙部重要建立。一般色法(物质界)皆属

6、可见,且有障碍性,而无表色则不显现,为无形之色法,且不具障碍。其功能为于身中恒转相续。  建立无表色,目的是想说明轮回的机理,此不可见而三世流转,故能保持过去世及今世所作的业,使之成为未来受报的因。立为色法,色法三世实有,是故即可成为轮回之体而却又非“我”。  然而经量部却认为一切色法均属假有,且不承认三世实有。此即经部与毘婆沙部诤论最大之处。许诸根为识所持,对境则由行相转而为知,说为所缘缘。心及心所即为五识及其随行心所,用以对境,例如对色。然外境如色、声等,实非由心及心所亲自认知,实由行相而转,有如镜中影像。【释】此即谓外境非由心及心所直接认知,彼等且不能直接衡量外境(如衡量颜色

7、深浅等)。五识及随行心所仅能缘行相而认知外境,此行相为外境在心识中所成,心识如镜,行相如影,五识及心所则缘影而知外境。这种情形,即所为带相(sarupya)。  也可以这样理解,内识与外境之所谓相应,其实即是指内识上带有所知对象的影相。一定要这样建立,然后才可以说外境的相状随心识变异。假如是心识直接认知外境,则心识便非主观而为客观。由是,如色等对境于今刹那转,其行相于今刹那亦暗中作转,故与色等对境相应之行相便亦于今刹那生起。此刹那后,所转之行相于下一刹那再作转,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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