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调整对象之争: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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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调整对象之争: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内容提要:在中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立法确认过程,就是中国民法获得其生存和发展空间的历史过程,也是民法挣脱公法的束缚争取其独立地位的过程,而1986年《民法通则》在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的基础上所作出的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立法表达,正是这一艰苦斗争历程的辉煌成果。它不仅为中国民法在其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为1999年新《合同法》的制订,扫清了最为主要的立法障碍。但是,导致早期经济法理论崩溃的决定性力量,是迅猛发展的经济体制改革之社会实践本身。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模糊并扩大了调整对象范围,进入了大量的公法规则,有可能为中国未来民法典的

2、制订再度形成新的障碍,这一障碍的克服,依赖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关键词:民法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物权法 [Abstract]InChina,theprocessoftheobjectofCivilLawbeingaffirmedinlawisnotonlythehistoricalprocessoftheChinesecivilstrugglingwithsurvivalandthedevelopingopportunities,butalsotheprocessforthecivillawtoshakeoffthepubliclawandtostriveforitsind

3、ependentstatus.Itisthebrilliantachievementofthishardstruggle,thelegislativeexpressionofCivilLawobjectbasedonthetheoryofdifferentiatebetweentheprivatelawandthepubliclawin1986CivilLawGeneralPrinciples,thathavelaidthesolidfoundationforChinesecivillawtodevelopfollowingthat,furtherhaveclearedawayl

4、egislativemajorobstaclesfor1999newContractLawconstitution.However,inthefutureChinaCivilCodeConstitution,withthesocialpracticeitselfoftherapiddevelopmentofeconomicstructurereformbeingthedecisiveforcecausingtheearlyEconomicLawtheorytocollapse,the2007RealRightLaw,expandingtheobjectscopeandcompri

5、singmassivepubliclawrule,wouldhavethepossibilitytoformnewbarrieragain,whichwillbeovercomebystrengtheningeconomicstructurereform.  [Keywords]CivilLawObject;CivilLawGeneralPrinciples;RealRightLaw12近30年来,中国民法的发展史,正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史。而在影响和决定中国民法的生存、进步和发展的诸多复杂因素之中,民法调整对象的确定,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这一问题,不仅涉及中国社会私权观念的

6、形成,涉及立法上私法与公法的划分,而且活生生地反映了中国特定社会条件下私权与公权的激烈对抗和博弈。而对民法之私法性质的否认,也就成为民事立法之科学与进步的主要障碍。1986年《民法通则》的诞生,标志着中国民法的崛起,而1999年新《合同法》的颁布,则应当标志着中国民法之私法化任务的完成。但是,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却再一次使民法调整对象问题陷人模糊,从而为未来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再度形成新的障碍。如何认识和克服这一障碍,应当为民法学者所重视和关注。一、《民法通则》的历史贡献——“平等主体关系说”  (一)《经济合同法》的失与得  30年前,中国刚刚从黑暗走向光明。经济体制改革如

7、同一把利剑,突然刺穿了铜墙般的传统极左观念,撕裂了铁壁般的固有社会结构,法制的曙光首先穿越经济生活的窗口照射过来。由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在其初期尚不敢触及国有企业的所谓“产权”问题,故其只能从企业经济运行的外部关系即搞活流通领域开始,即赋予国有企业对于计划外产品的相对自由的处分权以扩大其自主经营范围,由此实现企业部分产品的商品化。而伴随国有企业之“独立利益主体”的塑造,企业间的利益联结方式迅速地由单纯的计划指令改变成为或者是建立在计划基础之上的、或者是纯为自由协商的合同关系。  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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