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调整对象之争: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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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调整对象之争: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论文.freeledinlaentofthishardstruggle,thelegislativeexpressionofCivilLaajorobstaclesfor1999neentofeconomicstructurereformbeingthedecisiveforcecausingtheearlyEconomicLaassivepubliclaneicstructurereform.Key.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9.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

2、00.114郑玉波.民法总则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79.25德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M.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6郑玉波.民法总则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79.37史尚宽.民法总论M.台湾:台湾正大印书馆,1980:2.8根据“三分法”理论,应当将“私法中决策受到约束的那部分内容,从整个私法中分离出来”,使之构成所谓“社会法”领域(如《劳动法》、《企业组织法》以及《反限制竞争法》等法规中有关雇主或者竞争者决策自由的限制性规定等)。9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10德卡尔拉伦兹.德国民

3、法通论M.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11德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M.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12周友军.德国民法上的公法人制度研究J.法学家,2007,(4):140-147.13尹田.论国家财产的物权法地位J.法学杂志,2006,(3).14尹田.论物权法平等保护合法财产的法理依据J.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6-29.15《物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人认为,此条规定确认了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但事实上,在不指明企业法人

4、对其财产享有的权利性质为所有权的情况下,鉴于“经营管理权”在解释上也包含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四项权利,故亦可将之解释为经营管理权。而根据笔者参与物权立法的了解,立法者并无通过这一条文承认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任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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