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设计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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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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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设计与论证一、设计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的说明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如实的陈述,并接受控辩双方以辩驳、质询的方式进行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即为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都是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根源在于,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刑事案件一经发生,往往会被周围的人所感知。而知情者对于有关犯罪现象的陈述,则是证人证言普遍存

2、在的客观基础。在我国刑事诉讼的诸环节中,证人证言是被用以查明案件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手段。从我国的刑诉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尚不是完全空白,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法第157条规定:

3、"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并列举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四种情形。该《解释》第142条规定审判人员须先行核实证人的身份,证人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该《解释》第143条和146条则分别规定了对证人发问的先后次序和发问的方式,等等。据此,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初具轮廓。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了解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正

4、确表达意志的自然人都是证人。证人享有多种诉讼权利,同时需尽应当出庭作证和如实作证等义务。2.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讯问、质证及必要时法官的询问,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质证应遵循发问的先后次序和讲究发问的方式。4.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5.证人对公安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6.特殊情况下,法律接纳未到庭的证人当庭宣读的证言笔录为判案根据。程序法作出上述这些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一方面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迫切需要,使证人出庭作证、质证等诉讼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却因相关规定的粗略、不配套、不完善,使

5、这些诉讼活动在进行中出现了随意、省略、失控的现象,致使刑事案件审理时证人出庭作证率偏低,证人证言得不到有效的当庭询问、质证,使得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犹疑,审判的公正性、权威性受到怀疑,也使得新的庭审方式的改革大打折扣。这一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导致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难以深化,使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凭添阻力。因此,设计出科学、高效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并论证其存在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是对我国刑事审判制度、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贡献,也会对司法实践具有十分现实的指导意义。本文拟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予以细致设计,并对与之相配套的立法措施、制度予以完善,突出该程序设计上的规

6、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设计与论证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证人是指除原被告人之外,了解案情,并就自己的感知向司法机关陈述的第三人。所谓第三人,是不包括当事人、鉴定人、司法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我国刑事诉讼采狭义的证人解释。探讨证人作证程序,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哪些人能够作为证人,哪些人不能够作为证人?即证人的资格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又称证人的"适格性"。当一名证人具有证人的"适格性",该证人即使不想自愿作证,也可以被法庭强迫到庭作证。强迫作证的目的是使法庭有机会直接听取与案件有关的一切可被接纳的证据,借以判断案件事实。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

7、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事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该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决定公民是否有承担作证义务的标准,也是判断证人资格的唯一标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证人出庭以言词方式陈述所了解的案情,并接受控辩双方质证及法庭询问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骤。该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程序;2.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程序;3.查明到庭证人身份程序;4.法庭向证人交代权利义务程序;5.证人宣誓或发誓愿程序;6.证人陈述作证程序;7.控辩双方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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