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市场建设及模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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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银团贷款一级市场建设及筹组模式创新银团贷款引入我国金融市场已近30年,从我国首笔国内银团贷款——北京香格里拉项目贷款至今,国内银团贷款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10年末,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的银团贷款余额达2.47万亿元人民币,比2006年提高了5倍多。同时,我们也看到,2009年统计的银团贷款不良率仅为0.15%,明显低于商业银行同期不良贷款率的平均水平。随着人民币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银行收益结构不断调整,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逐渐提高,重视银团贷款业务发展,一方面是

2、为了加强商业银行间的合作,分散系统风险,另一方面是为了调整间接融资市场结构,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渠道。通过借鉴国外经验,结合自身特点,我国银团贷款市场已经初具规模,正在逐渐成为信贷市场最为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但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发展道路上仍然面临诸多问题的考验。4.2.1银团贷款一级市场问题分析一、占比不足。相比国外成熟市场,无论从量化规模还是结构安排上仍存在差距。据2010年底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银团贷款占全部公司类贷款余额的比重只有8.59%,远低于国际上20%的水平。二、结构不合理。区域方面

3、,银团贷款主要投向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尤其是在江苏、上海、广东、河北、山东等省市较为活跃。行业方面,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点过多依赖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而银团融资规模大、吸附资金多、参与银行广等特点,正契合了固定资产类项目融资的需求,且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水利、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行业。2009年银团贷款行业分布26.53%26.12%13.94%11.51%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客户结构上,由于传统营销观念的影响,商业银行更

4、偏好于国资背景的大型企业、大型项目的融资,很少涉足高新技术、环保产业以及民生领域或是中小企业。一、市场主体发展缓慢一方面,由于利率市场化没有全面推开,优质客户依然稀缺,市场强势地位比较突出,银团买方市场特征明显,大多数银团组建后牵头行往往受制于客户压力,缺乏规范操作,其筹组和安排的作用未能体现。即使成功牵头,银团谈判仍然是各自为战,无法形成合力与企业平等对话,银行间合作亟待加强。另一方面,银团贷款市场的参与主体包括借款企业、金融机构以及中介机构,而这些主体的公司化治理仍不完善,市场交易行为尚不规范

5、,自律性不强,违背交易规则、惯例和市场运行准则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伴随着较高的道德风险。一、制度建设滞后。银团贷款自进入我国信贷市场已有近30年,但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规立法和操作准则——《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直到1997年和2007年才相继颁布,使得长期以来银团贷款“漫步”在制度真空地带。直到近几年,银团贷款的各项操作细则陆续出台,才使市场逐步走向健全。二、银行分散风险意识不强近几年,国内商业银行纷纷上市,受股东回报最大化的一要求影响,过度追求规模扩张和盈利能力,分散风险防范意

6、识弱化,对监管部门发出的分散信贷风险的警告却关注不够。三、产品缺乏创新银团贷款产品集中在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类贷款,品种较为单一,缺乏创新,不利于市场发展。银团贷款市场的诸多问题是我国与国外发达金融市场差距的缩影,正确认识银团贷款市场的作用,妥善处理好制约银团市场建设和发展的问题,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金融市场的重要环节。4.2.2银团贷款一级市场建设建议4.2.2.1制度建设《贷款通则》、《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主要法规政策制定时间较早,且内容多属原则性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新形势下金融市场

7、的发展。例如,《贷款通则》第五十六条“银团贷款的银团贷款应当确定1个贷款人为牵头行,并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明确各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评审贷款项目。牵头行应当按协议确定的比例监督贷款的偿还。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其中,关于牵头行数量、贷款管理责任人的规定与现行银团贷款管理制度不相符合。再如,《暂行办法》要求银团合同签署后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而最新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规定,只需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两者有明显不同。从法理上来讲,虽然最新的《银团贷款业务

8、指引》已经颁布施行,但其属于部门规章,而前两者属于行政法规,显然,《指引》的法律效力要低于前两者,受到制约。建议监管部门向拥有更高层级金融立法权的行政部门提出金融法规修改意见,使上下位规范性法律文件保持一致,避免适用争议。此外,需要制定全面的操作准则对具体的市场行为加以规范,尤其是对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的相互法律关系、分工、职能、权利义务以及实务操作流程。例如,银行信贷审批与先行作出的包销承诺不符、银行间违约责任的执行、抵质押担保具体执行以及保险赔偿的分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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