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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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我国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国家,目前虽没有制定商法典,但绝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这里是一篇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摘要:本文采用历史考察与现实分析的方法,在研究商法独立的历史轨迹、商法独立后面临的危机和商法独立的客观现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独立商法的内在本质和外部边界。并主张,在我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法既不应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也不应将其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应占据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关键字:商法地位独立性商法(mercialLae

2、rchant)。依通说而言,西方国家的商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诸自治城市,其初始形态为商人法。中世纪(大约从5世纪持续到15世纪)的欧洲封建社会,虽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商品交换和对外贸易日渐繁荣。从11世纪起,地处交通要塞的地中海沿岸的许多地方大多发展为城市。尽管封建主和贵族们蔑视工商活动,天主教廷认为借贷生息亵渎了神灵,但由于城市兴盛,商业繁荣,在意大利热那亚人,人人皆商。于是,经商逐渐成为一项置产兴业的恒久职业。商人队伍的发展壮大,使商人最终成为一个独立的阶层。为了争

3、取自由,摆脱封建和宗教势力的束缚,商人们纷纷组织起来成立了自己的行会,这就是商人基尔特。由于封建国家的性质,商人的商事活动和商事利益得不到切实保护,于是商人基尔特在自身发展中便凭借优越的经济实力,拥有了相应的自治权和裁判权。商人基尔特不仅有权认可和接纳商人,协调商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商人之间的纠纷,而且有权依照自己的商事生活习惯,制定自治规约、从事商事裁判和组织商事法庭。行会将商事习惯定为自治规约,在行会内实施,该种规约于11世纪至14世纪历经几百年,终于形成了中世纪的商人法。在《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商人法被解释为:中世纪期

4、间有关商人、商业事务的习惯法规和原则的总称。是11世纪早期发展起来的,目的在于保护不受当地法律管辖和保护的外国商人。它构成了近代商法的基础美国学者伯尔曼研究认为:正如封建庄园法的情况一样,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也是商法变化的关键时期,正是在那时,近代西方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才得以形成,更为重要的是,也正是在那时,商法在西方第一次逐渐被人们看作是一种完整的、不断发展的体系,看作是一种法律体系。因此,商法在中世纪不仅形成了一种独立的法律体系,而且也获得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作为商法独立的初始形态的中世纪商人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

5、几个方面的特征。(1)商业革命对商人法的形成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中世纪具有特殊身份的人都有专门的法,如封建主有庄园法、神职人员有教会法。在商人进行的这场商业革命中,商品经济飞速发展,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尊重个人价值和实用主义、容忍多元伦理存在的新教,则使经商致富不再是恶习,而成为上帝保佑的标志。商人作为特殊的阶层出现于封建庄园经济和教会占统治地位的背景下,为了保护自身的特殊利益,不被封建主和教会所压迫,在政治上取得自治地位的商人便为自己制定了商人法,并使之成为一种独立于封建庄园法和教会法的商人法。正如西方学者所言:商业革命有

6、助于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于造就商业革命。(2)商人法具有习惯法的性质。商人法以商人习惯法或商事习惯法的形式出现,体现的是商人们的共同意志,并没有掺入国家意志,当然不具有国家制定法的性质。(3)商人法是商人团体的自治法。商人法是商人团体为了协调商人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自治规则,故其效力仅及于商人团体的成员,即商人。非商人自然不受该自治法的规范与约束。(4)商人法的内容十分广泛。商人法主要包括商人资格、商号规则、诚信原则、商事合伙、居间、行纪、商事代理、借贷制度、票据制度、保险制度、海商制度等内容,为后世各国商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坚

7、实的基础。(5)商人法中最为发达者首推海商法。例如,盛行于地中海沿岸的康苏拉度法、盛行于大西洋沿岸的奥勒伦法以及盛行于波罗的海及北海沿岸的威斯比法。这也反映了商人法的地域性特点。2、商法独立的中间形态-初期的国家单行商事立法。16世纪以来,欧洲民族主义兴起,封建割据势力衰落,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多被废弃,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成立,商人团体逐渐消亡,在国家趋向统一的历史条件下,昔日的自治城市也不复存在。与此相适应,作为商人自治法的商人习惯法逐渐过渡到、上升为国家商事立法,初期的国家商事立法大多采用单行法的形式。法国路易十四于16

8、73年3月颁布的《商事条例》开辟了国家商事立法的先河,系最早的商事单行法,该条例专门规范陆商活动,共计12章112条,包括商业性质、商人、商业簿记、合伙(无限公司)、票据、破产和商事裁判管辖等内容。1681年8月,路易十四又颁布了《海事条例》,该条例专门规范海商活动,类似于现在的海商法,共有5编,包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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