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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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2、第1内容显示中  「内容提要」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一下初步分析。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重要性;二、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与原因:(一)主观因素的制约;(二)客观条件的限制;(三)立法不足是阻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实施的根本原因;(四)法官陈旧的诉讼观念是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实施的一大障碍;三、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一)提高证人的法律意识,明确证人作证的义务和拒证的法律责任;(二)证人确实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情况下的作证方式;(三)立法上的完善;(四)法官应转变执法观

3、念,规范执法行为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控辩双方,质证,证言笔录  前言  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①从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近些年来证人出庭率偏低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突出,无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都普遍存在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这已成为严重困扰审判方式改革的重大问题,直接影响了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影响了各项诉讼原则的贯彻。本文拟就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一下初步的分析与探讨。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重要性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

4、对庭审方式作了重大改革,确立了“控辩式”庭审方式,要求控辩双方当庭举证、通过控辩双方的法庭调查、辩论,当庭查清事实,确认罪责。为了贯彻“对抗求证”这一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基本精神,防止剥夺当事人对原始证人的询问和反询问权,新的庭审方式要求证人原则上应当出庭,接受以交叉询问方式进行的质证,必要时还须接受法官的询问,从而使法庭能够直接审查证人的作证资格、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主客观因素对证人作证的影响,辨别证言的真伪。但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令人非常担忧,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在慈溪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绝大多数未到庭作证,证人出庭率

5、还不到百分之一。据有关资料显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1至9月份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的只占通知出庭人数的百分之八。在民事诉讼中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据湖南省某法庭反映的材料,1995年该法庭审结的民事经济案件88件,总共使用证人证言408份,只有6人出庭。②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仍然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它使法庭审判事实上演化为法庭对控方卷宗笔录的书面审查,即使被告人在法庭上做出了与控方笔录相矛盾的陈述,法官仍将卷宗中的陈述笔录作为裁判的主要依据。这种书面审判方式是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关键因素之一,已成为阻碍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障碍。正确

6、认识和解决这一困扰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  1、证人出庭作证行为具有利他性  证人出庭作证行为的利他性,是指普通证人出庭作证,是为了解决有关案件事实的争议,通过提供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为司法裁判活动提供事实基础,使得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证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对于案件结果而言,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刑事诉讼中并不需要对本案提出主张或进行抗辩,其参加诉讼活动的主要作用,在于为诉讼结果的产生创造条件。因此,证人的出庭作证行为具有利他性,有助于实现司法权的顺利运作。当然,证人出庭作证

7、行为的利他性不能笼统而言,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中,证人是指“经过宣誓对案件有关事实作证的人”。③“在他们的概念中证人有两种:一是非专家证人,二是专家证人。证人可以是当事人自己,也可以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④因此对于当事人作为证人作证的行为,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利他性。  2、证人出庭作证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  在大陆法系国家,证人是指就其感受到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作证的第三人。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通证人也是根据其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因此,证人是凭借其亲身体验作证的自然人。在我国,学理上的多数学者也不赞同将单位列为证人。⑤证人的

8、感知、记录、回忆、表述能力的状态以及能否诚实作证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当庭审查这些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如果证人不亲自出庭,则无法对这些问题进行审查,因此,证人是有不可替代性的。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一方面是指不能由其他人员代替证人出庭,另一方面是指不得以证人的庭前陈述代替证人的庭上证言。  3、证人出庭作证的行为是实现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  我国传统诉讼体制中,基本上推崇和奉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但随着近年来庭审改革的深化和控辩式庭审方式的确立,证人的出庭作证,可以使控辩双方在平等的诉讼地位上对证人进行质证,

9、强化了控辩职能,使法庭由注重实体审查转化为注重程序审查,依法认证,确保了控辩双方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证人出庭作证由控辩双方申请到庭,充分体现了法庭中立的裁判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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