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量与中国刑罚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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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裁量与中国刑罚体系的完善质疑由来已久中国刑罚标准的争议,是伴随着严厉打击官员贪渎犯罪(如贪污受贿)和经济犯罪(如走私诈骗税务犯罪)一起,越来越引起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关注的。在过去,我国刑罚对付的主要是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传统的“严重刑事犯罪”,这个标准比较好把握。汉朝刘邦“约法三章”就有“杀人偿命,伤人抵罪”的标准。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可能判死刑的主要经济犯罪,一是投机倒把,把好多行为都包括在内了;一个是盗窃犯罪,死刑标准掌握在盗窃3到4万,发达地区盗到4万,可以考虑判处死刑。1997年修改《刑法》,去除了普通盗窃的死刑刑种(保留盗金库盗文物

2、的死刑)。由于盗窃是过去死刑的重头,这一修改大量减少了死刑的实际适用。但同时,全国人大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秩序规制的需要,不断出台了打击经济犯罪的许多《决议》和《补充规定》,“经济刑法”在中国大行其道,而在刑罚观念上,继承了对传统恶性犯罪的打击思路,对侵害财产的经济犯罪确定了大量的死刑,1997年就被保留进新《刑法》中。目前我国《刑法》保留死刑共涉及70个罪名。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17个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24.3%,居首位;超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共6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8.6%):“贪污贿赂罪”共2个罪

3、名有死刑,占总数的2.9%。由于对侵财型犯罪规定了如此多的死刑而不是最高刑到“终身监禁”(无期徒刑),我国刑罚标准的差距一下子变得突出起来。因为生命刑同自由刑毕竟有质的不同。既然有死刑,你判了贪污受贿几十万的(过去很多)500多万的死刑(胡长清、2001年),而很多贪渎几千万的人只判无期,就说不过去。中国经济犯罪量刑的错位,于是就越来越无法向国人交代。当然,判十年以上到无期徒刑之间的全国的不一致,就几乎俯拾皆是了。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法律各省统一。以中国之大,当前量刑之乱,又碰上信息时代媒体之发达,信息传播之快,比较之方便、研讨之互动,中国法院

4、自然成了众矢之的。其后果是申诉不断、民怨不断、学者质疑不断,法院缺乏权威性,已经成了中国刑罚现状的一大景观。江苏做法的可取与不可取今年5月,作为单一制国家的省级法院,江苏省高级法院在《立法法》已经实施数年之时,出台了刑罚解释性质的《量刑指导规则》。报道称这是我国法院系统首次正式发布有关量刑方面的系统指导性法律文件。据该院称,发布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使法官的量刑步骤和量刑方法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达到“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保持基本平衡,实现量刑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均衡”。这一做法引起了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广泛

5、争议。江苏做法的好处,是开始解决早就必须解决的全国法院对各类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量刑混乱的现状。谁可以判缓刑、谁应当判十年以上,谁应当判无期,谁应当判死刑,我国实际上一直是由具体的法官在决定,只是没有象江苏这样形成《规则》公诸媒介。以致大家以为这是新鲜事。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各地法院一直有权在刑法框架幅度内自行其是。最高法院把绝大多数案件的终审权、甚至除经济犯罪之外的死刑权都给了各省高级法院掌握,最高法院又没有及时的《判例通报》之类的平衡对照(最高法院刑庭《刑事审判参考》周期长案例少起不了示范作用),中国的量刑混乱只有事后通过媒体的报道和质

6、疑才能被发现。某种程度上说,各地法官和公众是在同一时间内接受着同样的信息反馈。其实,何止是全国不平衡不统一,就是一省之内,大量的无期徒刑以下的刑事案件,是中级法院在审结;特别是缓刑的标准,大多数是县级法院自行在掌握。江苏高院总结全省审判经验和判例,对若干量刑要素进行分解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比较好地保障刑罚的平衡和司法的公平,还可以制约省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上减少权钱交易司法腐败。说江苏是我国法院系统首次正式发布有关量刑方面的系统指导性法律文件,是不确切的,各省法院历来有最高法院授权下的数额标准的确定权,如原来的盗窃罪死刑的量刑标准

7、,就是规定3到4万,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省,可以自行决定适用哪个杠子。缓刑标准、立案标准,也往往各省自定。只是这一切,都没有象江苏这样系统性地形成文字,搞成一个象模象样的《量刑规则》。具体判案的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中国的法官,一直就是有的。而且还大得很。有的名为合议审判,实为独任审判;有的地方书记员也在审死刑大案,裁量权没有写成这样的《规则》向社会公开,谁也不会知道。但是,从《立法法》的角度看,江苏无疑并没有进行刑法司法解释的权力,这是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权和高检高法“两高”的司法解释权范畴。中国不是美国,各省没有刑事立法权和终裁权。因此,江苏做

8、法从大处说,是一种立法权的侵越。各省都搞一套规则,自然会损害全国法制的统一。良法还好,一旦出现劣法,就会出现地方主义和法域冲突。比如经济审判如果让各省自己解释,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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