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刑罚的伦理性谈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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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从刑罚的伦理性谈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  一、刑罚产生的伦理性基础  任何掌握了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都会通过国家意志将本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法律以维护统治利益为目的,但不是唯一目的。统治阶级在保证本阶级统治的同时,也要平衡社会个体需求,在各种社会关系协调发展过程中,将较为严重的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类自我认知膨胀,在宣扬自主权利的同时,也饱受互相残杀、相互倾轧之苦。人们往往不愿意牺牲自己那一部分自由来维护大家的利益均衡。因此,秩序的建立和遵守,还必须有一整套的制度保障并且以国家的名义对实施者予以惩罚,这样的制度

2、就是刑罚。刑罚与犯罪总是相伴而生的。犯罪是刑罚的惟一前提和基础,刑罚是犯罪的必然后果。  我国的刑罚,是指由刑法规定的,针对犯罪人适用的,以剥夺其一定权益为内容的刑事强制制裁方法。近代,持续上升的犯罪率和令人失望的刑罚效果,不断引起人们的不满,从刑罚的伦理特征来看,如果刑罚过于严苛,那么遵守刑法的民众将会牺牲比较多的个人自由来维护这种刑罚体系的存在。如果刑罚过于轻缓,多数公众则会谴责刑法制裁手段的软弱无能,这似乎使刑罚的功效进入一个两难境地。事实上当刑罚的制裁强度符合社会本质要求,也就是符合组成社会的群体经过冲突磨合,积淀而成的道德要求时,我们认为刑罚就符合

3、了其伦理性要求。  黑格尔认为,尊重人就是尊重人自主选择的能力。他认为刑罚既被包含着犯罪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真是尊重他的理性的存在。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求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所以犯罪人选择犯罪的同时,就等于他已经选择了承受刑罚的制裁,形式上看犯罪人无一例外在实施犯罪后,都是抱有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的,但是究其伦理道德的深层次根源,当行为人有意识地选择某种行为获取利益或愉悦时,他是有能力预见到该行为是否有利于他人或者社会的,如果这种行为危害了他人或者社会,那么他将受到谴责和惩罚。  二、我国刑罚现状的伦理性分析  我国现行刑法从1980年

4、颁布实施以来,经历了1997年的修改,之后颁布了八个修正案,在日益严峻的犯罪形势下,发挥了其他部门法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体系包括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其中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属于自由刑;死刑属于生命刑。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还有一种适用于在中国犯罪的外国人的附加刑,即驱逐出境。其中罚金和没收财产是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与驱逐出境是资格刑。自由刑的不同刑度和财产刑的不同金额,似乎使表面上僵硬的刑罚体系变得生动了。在过去几十年中,也确实通过适用不同的刑罚,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但

5、是随着社会物质文明的不断发展,人们为自己、为他人所设置的行为边界渐渐模糊,已有的刑罚体系已经难以更有效地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不被破坏。在过往的惨痛教训下,人们越来越多地考虑刑罚将秩序维护到什么程度,而不仅仅考虑维护秩序或者维护什么样的秩序,如果从刑罚伦理特性着手,还要解决刑罚为什么要维护秩序。我国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从刑罚是否可能避免动用的角度,提出有些行为不能以刑法犯罪来规制的三个条件:第一,刑罚无效果;第二,刑罚可替代;第三,刑罚太昂贵。由此可见,现代刑罚的困境完全源自刑罚与伦理道德的疏离。  三、完善我国刑罚体系的几点构想  在我国现有刑罚体系的五

6、大主刑中,废除死刑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已经为实践领域与学界广为接受。自由刑中除管制执行方式较特殊外,拘役与有期徒刑并无实质性区别,而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区别也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  (一)从伦理需求看废除死刑的必要性  避苦求乐是人的本性,对于犯罪的乐的后果承担就是刑罚制裁了,可是必须承认,每一个个体的苦乐观也各有不同,正所谓子非鱼焉知鱼之乐乎。对于一个从不参加政治生活与社会管理的罪犯来说,剥夺政治权利简直形同虚设。当然能够设置针对每一个个体的惩罚措施是最理想的,也是最符合伦理要求的刑罚制度,即便社会的群体性和法的规范性冲突使刑罚的这一追求永远无法实现,我们仍然

7、不能放弃刑罚对于伦理与正义的诉求,因为刑罚始终是要完成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目的。所谓特殊预防即对于犯罪人本人再犯的预防,一般预防即对于社会不稳定分子的预防。有人认为死刑是可以把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发挥到极致的刑罚。其实不然,刑罚还有惩戒、教育的功能,试想犯罪人已经被剥夺生命,失去思想,不再为人的物质体怎么能够接受惩戒,如何验证教育的效果?所以死刑的存在除了还有那么一点点杀鸡儆猴的一般预防效果外,不具有任何的道德伦理基础。而当面对恐怖组织的自杀式袭击时,死刑仅存的一般预防效果也荡然无存。犯罪人把死亡当作一种祭奠和重生,是欣然赴死之后的荣誉,不死反而是一种羞辱。当

8、后继者趋之若鹜地效仿时,死刑不能威慑,反而助长了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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