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对公民的义务 ——以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为参照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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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家对公民的义务——以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为参照系(1)摘要: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是公民支持设立的保护全体公民的机构。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的具体表现载体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这个参照系来看,公民权利和国家义务这个对向关系即:公民基本权利的消极防御权能就表现为国家对公民的不侵害义务;公民基本权利的积极受益权能则对应着国家对公民的保护义务。我国公民的权利保障状况难以让人乐观,改善这种状况任重而道远,应采取有力举措加以改进。关键词:国家公民义务权利一、概述要想了解国家对公民的义务,就必须先了解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从宪政原理上来说,国家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基本可以

2、概括为: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是公民支持设立的保护全体公民的机构。每一位公民都是国家政府要保护的对象,国家政府必须为实施完善的保护而合理地行为。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具体表现载体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直接体现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体现了公民与国家之间和谐统一的关系。从公民角度来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具体表现为国家权力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国家应当保证人民的主人地位,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任何非法侵犯,否

3、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什么是义务?一般来说,义务是指某人对他人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义务问题不能单独讨论,必须建立在与权利相关联的意义上。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每个公民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和国家制度相连的,它直接体现着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反映在法律关系上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和国家的权力与义务。一方面,国家有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并积极创造条件以促进其实现,这在法律关系上表现为对国家的约束力,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公民应正确对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正

4、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国家有权力要求公民履行其法定义务,对于不履行义务者有权强迫其履行,这在法律关系上表现为对公民的约束力。国家对公民的义务与责任是什么这个问题似乎很容易回答,但在实践中却不然。君不见被野蛮拆迁而孤立无援的市民、城市流浪的乞丐、下岗无业的市民、贫困无助的失学儿童、被医药费用挡在医院之外的患者、被欺压的农民工……这些不胜枚举的现象,说明在社会实践中国家对公民的义务与责任并不尽如人意,用当代西方著名政治理论家查尔斯.泰勒的话来说就是公民与国家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距离”。“距离”所象征的意义,很显然意味着国家已经与普通公民脱节。[①]那么,我们要怎样才能跨越公民与

5、国家之间的“距离”呢?事实上,从公民的角度来说,公民在社会中生活不仅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要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我们每个公民都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而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可以分别从法学原理和规范分析两个层面来分析。从法学原理层面来看,国家应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国家理所当然更应该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具体来说,国家应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通过切实有效的行政举措来促进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通过制裁

6、和惩罚侵害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来保护公民的权利。从规范分析层面来看,我国宪法几乎在公民每一项基本权利之后都规定了国家义务。设若公民欲实现某一项基本权利,就必须有相应的义务方履行义务,这一义务方就是国家。我国宪法的这一立法方式是沿用前苏联宪法立法技术的结果。在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章节中,第36条宗教信仰自由、第37条人身自由、第38条人格尊严权、第39条住宅权、第40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第41条批评建议权、第42条劳动权、第43条劳动者的休息权、第44条社会保障权、第45条获得帮助权、第46条受教育权、第47条科学研究自由、第48条妇女权利、第49条婚姻、家庭、母亲、儿

7、童权中,多次使用了“国家保护、国家培养、国家帮助、国家发展、国家创造条件”等语词,由此相当明晰地规定了国家对公民的义务。即便是在规范性不是那么强的宪法总纲中,亦有较多对特定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的规范:总纲中有多处条款涉及公民的财产权,这些条款有的直接规定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如第13条;有的则通过保护个体经济、私营企业而间接保护私人财产权,如第11条。对比发现,这些条款的共同之处是其后均辅以国家的保护义务。[②]这些规范意味着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课以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义务,符合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原理。二、国家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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