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医精神病学现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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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医精神病学现状概述【摘要】随着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实力的提高,法医精神病学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主要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从事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专业人员逐渐增多。对精神病违法者进行强制治疗的公安安康医院数量增加,法医精神病学领域的科研学术活动日益频繁,法医精神病学专业人才培养也日益完善。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国家对安康医院的投入相对不足等,有待进一步解决。【关键词】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文图书号】d919.3【文献标识码】a【】1007—9297(2007)03—00s3—05法医精神病学是一门法学与精神医学的交叉学科。广义上法医精神病学是研究所有与法律相关的精神障碍和精神健康问题,而狭义上的法医精神病学是专门为司法部门提供法医学证据和处理意见的,也称之为司法精神病掣n。近二十多年来,随着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实力的提高。法医精神病学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了较明晰的了解我国法医精神病学的现状,找出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我们通过调查、查阅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网站等方式收集有关法医精神病学的内容,现归纳如下。一、法医精神病学相关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实践证明法医精神病学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1949年至1980年间中国缺少与法医精神病学[简介]顾艳(1981一),女,汉,河南人,四川大学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医精神病学;tel:+86-028-85502643,e-mail:hxguyanc/~ahoo..[通讯]胡泽卿,教授,e—mail:huzeqing126.·s4·相关的法律,从业人员稀少,专业论文更是凤毛麟角。新中国的刑法、刑诉法等法律颁布实施以后才迎 来了中国法医精神病学的复苏。我国现行的与法医精神病学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是我国目前进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法律依据。1997年我国颁布的新《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条文是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法律依据。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得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被鉴定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许多方面,评定时常具体到某一特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法律能力评定也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例如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疾病患者或痴呆(程度严重)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各类案件中受害人伤残等级的评定以及劳动能力的评定根据不同的条件适用于不同的评定标准,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l8667—200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等。为了适应司法机关、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证诉讼 活动的顺利进行,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中使用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一词,该词在新中国的法规性质文件中使用尚属首次。法律与医学12全文查看杂志2007年第14卷(第3期)表1各省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机构及专业人员(截至2005年)注:由于备省、市、自治区司法部网站公布格式不同,部分省市自治区鏊定人数目缺如。二、法医精神病学专业人员逐渐增多2005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包括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在内的司法鉴定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决定》规定由各省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管理,并依照规定负责对各省内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已经通过网站逐年对本地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及业务范围进行公布:截至2005年底,全国具有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共143家。其中以四川省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机构的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3期)数量最多,广东省次之,西藏、海南、福建、重庆等省市自治区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机构资料缺如(见表1)。这些鉴定机构大多数依托于当地的精神卫生中心或公安安康医院,少数鉴定机构归属于法医精神病学专业研究机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944名法医精神病学从业人员。已公布的鉴定人资料中,职称以副高以上为主,且多数为在精神卫生机构从业的执业医师。三、安康医院数量增加出于维护他人及社会安全,也出于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规定通过鉴定确实患有精神障碍的被鉴定人如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对其进行强制医疗。需进行强制治疗的精神障碍违法者其责任能力评定结果不一定是无责任能 力或者部分责任能力。患有精神障碍但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也属于强制治疗的对象。除此之外,需要强制治疗的对象有的还包括在服刑期间出现精神障碍或者精神障碍复发者以及需要进行强制戒毒者等。在有的欧美国家,如果被鉴定人因为患有精神障碍而不具备受审能力也需要对其进行强制治疗。治疗期至其病情缓解,受审能力恢复为止。中国收治此类精神病患的医院是隶属于公安机关的公安局(厅)安康医院,这相当于欧美国家的法医精神病医院(forensicpsychiatrichospita1),是法医精神病学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组建安康医院,当时只有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宁波市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等少数几家,床位数也不多。近些年来,安康医院的数量和规模都较原来有了较大提高。截至2005年,全国已有安康医院25家,总床位近万张。其中仅浙江省内安康医院就有四家,分别位于杭州市、绍兴市、宁波市以及金华市。总床位近千张。据调查天津市公安局安康医是目前规模较大、床位数最多的安康医院之一,仅用于收治精神病人的床位就有近千张。而一些建立较晚的安康医院,如唐山市安康医院、大连市安康医院等仅有100张床位左右。另外。还有13个省市,如山西、河南、重庆等目前尚无类似性质的医院。已建立的这些安康医院内医务人员的数量普遍偏少,且大部分医院中级以上职称者人数仅占全院医务人员总数的15%以内。另据调查,在我国精神病违法者的治疗费用以政府和当地民政部门提供为主,有时家属或者所属单位也会为患者提供少量住院费用。(见表2,部分医院成立时间较短,数据尚不完善)。表2部分安康医院简况(截至2005年)·s5·总计大于7000张29586o1仅精神病床位数精神病床位800张,戒毒床位800张仅为强制戒毒的床位数。目前尚无精神病治疗床位未加说明者为医院总床位数虽然目前我国公安安康医院的数量、床位数以 及人员配置情况较前些年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病床总体数量不多、分布不均匀,医疗人员数量不足,加之公众甚至执法机关对强制医疗的了解不够、收治渠道不畅且手续繁杂、经费不足等其他一些问题,我国目前并不能保证对所有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都进行治疗:有些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被送回监护人处后.因未能得到有效治疗、监护者在疾病影响下再次发生严重的伤人、毁物等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而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需服刑的精神障碍患者或在服刑期间出现精神障碍者以及精神障碍复发者也往往由于医疗资源以及相关法规缺乏往往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得到治疗,增大了管理难度。我们建议,国家进一步增加对公安安康医院的资金投入和人员配备以使此类病人得以收治,促进社会稳定。四、法医精神病学科研学术活动频繁我国早在公元前11世纪的古籍《尚书·微子》及以后的一些著作中,就有关于疯,狂,颠,痴与法律问题的某些片断记录,但此后法医精神病学在我国的发展缓慢。直到二十世纪80年代,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先后·s6·颁布实施。其中有关精神障碍患者的条文才首次为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法医精神病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目前,除了为公安、司法部门提供法医学证据和处理意见之外,其它的法医精神病学内容,如:对各种罪犯的行为矫正、监狱心理卫生、精神障碍患者危险行为预测和预防、精神病学临床实践相关的法律问题、精神卫生立法等也正逐渐得到关注。(一)法医精神病学学术会议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法医精神病学处于复苏状态,在北京、上海、成都等地都先后举办过若干次法医精神病学学术研讨会或讲习班,并于1987年6月在杭州召开了第一届中华精神科学会司法精神病学会议、2002年在成都召开了第一次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此后几乎每 隔一至两年都有法医精神病学的学术会议召开,至今已举办过此类全国性学术会议十二次。会议内容从经验交流、行业规范制定到相关政策讨论,甚为广泛。为促进学科的发展、相互的交流、统一认识及解决鉴定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二)专业文献发表情况除各种学术会议中的论文交流以外,2000年1月至2006年8月期间收录于cbmdisc、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ki)、中国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维普一vip)等各大中文数据库的法医精神病学文献共346篇。其中发表于2005年1月至2006年8月期间的文献共89篇。如表3所示,近两年所发表的论著数量占文献总数一半以上,而1980—2004年间所发表的文献则多为案例报道和文献综述。提示近年来法医精神病学研究人员更注重实证研究而非单纯的理论探讨和案例报道。文献质量不断提高。与以往文献不同,研究内容涉及范围更为广泛。包括法医精神病学的各个领域。探讨各类包括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在内的法律能力评定的研究仍占有主要地位,共57篇,占文献总数的64.04%,但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研究法律能力与医学诊断之间的关系刚,对被鉴定人犯罪学特征、社会功能、智力特征、人格特征等的研究正逐渐增加,正成为目前法医精神病学研究的新热点。另外在此基础上探讨各类鉴定的标准化模式以及量化标准的工作也已经开展起来,2005—2006.8期间共有8篇此类文献发表,占到总数的10.11%。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整体法制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入,与精神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3期)障碍患者医疗相关的各种法律问题以及监狱精神病学也正逐渐成为法医精神病学研究和实践的新任务,此类文献共3篇,占总数的3.43%,见表4。表3近两年与过去25年间所发表的文献类型比较襄42005—2006.8期间发表的文献研究内容法医精神病学专业文献发表的期刊较为集中,主要为:中国司法鉴定、法律与医学杂志、临床精神医学杂志、上海精神医学等,其他杂志如法医学杂志、中国法医学杂志等也是收录法医精神病学文献 的主要杂志。近两年发表文章数量最多的单位依次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司法精神病学教研室、西南政法大学刑侦学院等。上述单位共发表文献21篇,仅占文献总数的23.6%,其余单位包括基层各安康医院、精神专科医院等,提示目前对法医精神病学开展研究的不再仅限于以往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科研和教学单位,基层医院对法医精神病学的研究也正得到重视和提高。五、法医精神病学人才培养目前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精神科医生经过法医精神病培训后考取鉴定人资格者占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人的绝大部分。他们除肩负鉴定任务外。往往还同时承担一定的临床工作。出于本专业发展的需求,部分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已经逐步开展法医精神病学本科及研究生教育。在我国,大多数具有法医本科生培养能力的高等院校在法医学专业课的设置中都包括了法医精神病学的内容。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系、华中科大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等院校还将法医精神病学设立为独立的课程讲授并将其作为法医学专业本科生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3期)的必修课。这无疑为法医精神病学知识的普及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原华西医科大学、湖南医科大学等一些院校就已经开始培养专业的法医精神病学研究人员。截至2005年,万方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的以法医精神病学为研究方向的硕、博士论文共14篇。培养单位主要为:四川大学(原华西医科大学)、北京大学(原北京医科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等单位。随着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多具有精神卫生专业或法医学专业硕、博士学位授予点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也都开始培养以法医精神病学为研究方向的研究生,从事法医精神病鉴定、研究人员的整体水平正得到普遍地提高。六、目前存在的问题目前。中国法医精神病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精神卫生法、证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尚未颁布实 ·s7·施;从事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人员数量增加,但质量有待提高;安康医院的数量以及多数安康医院的规模尚不能满足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需求,建议政府加大投入;在法医精神病学研究论文中,缺乏具有较强证明效力的随机对照研究(rct)和案例对照研究(cct);研究生培养中,几乎仍然是沿用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致使研究生的知识结构欠完整。【摘要】随着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实力的提高,法医精神病学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主要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从事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专业人员逐渐增多。对精神病违法者进行强制治疗的公安安康医院数量增加,法医精神病学领域的科研学术活动日益频繁,法医精神病学专业人才培养也日益完善。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国家对安康医院的投入相对不足等,有待进一步解决。【关键词】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文图书号】d919.3【文献标识码】【】1007—9297(2007)03—00s3—05法医精神病学是一门法学与精神医学的交叉学科。广义上法医精神病学是研究所有与法律相关的精神障碍和精神健康问题,而狭义上的法医精神病学是专门为司法部门提供法医学证据和处理意见的,也称之为司法精神病掣n。近二十多年来,随着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实力的提高。法医精神病学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了较明晰的了解我国法医精神病学的现状,找出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我们通过调查、查阅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网站等方式收集有关法医精神病学的内容,现归纳如下。一 、法医精神病学相关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实践证明法医精神病学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1949年至1980年间中国缺少与法医精神病学[简介]顾艳(1981一),女,汉,河南人,四川大学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医精神病学;l:+86-028-85502643,-mil:huync/~hoo..[通讯]胡泽卿,教授,—mil:huzqin126.·s4·相关的法律,从业人员稀少,专业论文更是凤毛麟角。新中国的刑法、刑诉法等法律颁布实施以后才迎来了中国法医精神病学的复苏。我国现行的与法医精神病学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是我国目前进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法律依据。1997年我国颁布的新《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条文是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法律依据。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得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被鉴定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许多方面,评定时常具体到某一特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法律能力评定也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例如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中具体应用 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疾病患者或痴呆(程度严重)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各类案件中受害人伤残等级的评定以及劳动能力的评定根据不同的条件适用于不同的评定标准,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bl8667—200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等。为了适应司法机关、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中使用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一词,该词在新中国的法规性质文件中使用尚属首次。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3期)表1各省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机构及专业人员(截至2005年)注:由于备省、市、自治区司法部网站公布格式不同,部分省市自治区鏊定人数目缺如。二、法医精神病学专业人员逐渐增多2005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包括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在内的司法鉴定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决定》规定由各省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管理,并依照规定负责对各省内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已经通过网站逐年对本地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及业务范围进行公布:截至2005年底,全国具有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共143家。其中以四川省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机构的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3期)数量最多,广东省次之,西藏、海南、福建、重庆等省市自治区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机构资料缺如(见表1)。这些鉴定机构大多数依托于当地的精神卫生中 心或公安安康医院,少数鉴定机构归属于法医精神病学专业研究机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944名法医精神病学从业人员。已公布的鉴定人资料中,职称以副高以上为主,且多数为在精神卫生机构从业的执业医师。三、安康医院数量增加出于维护他人及社会安全,也出于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规定通过鉴定确实患有精神障碍的被鉴定人如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对其进行强制医疗。需进行强制治疗的精神障碍违法者其责任能力评定结果不一定是无责任能力或者部分责任能力。患有精神障碍但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也属于强制治疗的对象。除此之外,需要强制治疗的对象有的还包括在服刑期间出现精神障碍或者精神障碍复发者以及需要进行强制戒毒者等。在有的欧美国家,如果被鉴定人因为患有精神障碍而不具备受审能力也需要对其进行强制治疗。治疗期至其病情缓解,受审能力恢复为止。中国收治此类精神病患的医院是隶属于公安机关的公安局(厅)安康医院,这相当于欧美国家的法医精神病医院(fornsicpsychirichospi1),是法医精神病学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组建安康医院,当时只有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宁波市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等少数几家,床位数也不多。近些年来,安康医院的数量和规模都较原来有了较大提高。截至2005年,全国已有安康医院25家,总床位近万张。其中仅浙江省内安康医院就有四家,分别位于杭州市、绍兴市、宁波市以及金华市。总床位近千张。据调查天津市公安局安康医是目前规模较大、床位数最多的安康医院之一,仅用于收治精神病人的床位就有近千张。而一些建立较晚的安康医院,如唐山市安康医院、大连市安康医院等仅有100张床位左右。另外。还有13个省市,如山西、河南、重庆等目前尚无类似性质的医院。已建立的这些安康医院内医务人员的数量普遍偏少,且大部分医院中级以上职称者人数仅占全院医务人员总数的15%以内。另据调查,在我国精神病违法者的治疗费用以政府和当地民政部 门提供为主,有时家属或者所属单位也会为患者提供少量住院费用。(见表2,部分医院成立时间较短,数据尚不完善)。表2部分安康医院简况(截至2005年)·s5·总计大于7000张29586o1仅精神病床位数精神病床位800张,戒毒床位800张仅为强制戒毒的床位数。目前尚无精神病治疗床位未加说明者为医院总床位数虽然目前我国公安安康医院的数量、床位数以及人员配置情况较前些年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病床总体数量不多、分布不均匀,医疗人员数量不足,加之公众甚至执法机关对强制医疗的了解不够、收治渠道不畅且手续繁杂、经费不足等其他一些问题,我国目前并不能保证对所有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都进行治疗:有些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被送回监护人处后.因未能得到有效治疗、监护者在疾病影响下再次发生严重的伤人、毁物等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而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需服刑的精神障碍患者或在服刑期间出现精神障碍者以及精神障碍复发者也往往由于医疗资源以及相关法规缺乏往往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得到治疗,增大了管理难度。我们建议,国家进一步增加对公安安康医院的资金投入和人员配备以使此类病人得以收治,促进社会稳定。四、法医精神病学科研学术活动频繁我国早在公元前11世纪的古籍《尚书·微子》及以后的一些著作中,就有关于疯,狂,颠,痴与法律问题的某些片断记录,但此后法医精神病学在我国的发展缓慢。直到二十世纪80年代,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先后·s6·颁布实施。其中有关精神障碍患者的条文才首次为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法医精神病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目前,除了为公安、司法部门提供法医学证据和处理意见之外,其它的法医精神 病学内容,如:对各种罪犯的行为矫正、监狱心理卫生、精神障碍患者危险行为预测和预防、精神病学临床实践相关的法律问题、精神卫生立法等也正逐渐得到关注。(一)法医精神病学学术会议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法医精神病学处于复苏状态,在北京、上海、成都等地都先后举办过若干次法医精神病学学术研讨会或讲习班,并于1987年6月在杭州召开了第一届中华精神科学会司法精神病学会议、2002年在成都召开了第一次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此后几乎每隔一至两年都有法医精神病学的学术会议召开,至今已举办过此类全国性学术会议十二次。会议内容从经验交流、行业规范制定到相关政策讨论,甚为广泛。为促进学科的发展、相互的交流、统一认识及解决鉴定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二)专业文献发表情况除各种学术会议中的论文交流以外,2000年1月至2006年8月期间收录于cbmdisc、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ki)、中国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维普一vip)等各大中文数据库的法医精神病学文献共346篇。其中发表于2005年1月至2006年8月期间的文献共89篇。如表3所示,近两年所发表的论著数量占文献总数一半以上,而1980—2004年间所发表的文献则多为案例报道和文献综述。提示近年来法医精神病学研究人员更注重实证研究而非单纯的理论探讨和案例报道。文献质量不断提高。与以往文献不同,研究内容涉及范围更为广泛。包括法医精神病学的各个领域。探讨各类包括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在内的法律能力评定的研究仍占有主要地位,共57篇,占文献总数的64.04%,但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研究法律能力与医学诊断之间的关系刚,对被鉴定人犯罪学特征、社会功能、智力特征、人格特征等的研究正逐渐增加,正成为目前法医精神病学研究的新热点。另外在此基础上探讨各类鉴定的标准化模式以及量化标准的工作也已经开展起来,2005—2006.8期间共有8篇此类文献发表,占到总数的10.11%。值得注意的 是,随着社会整体法制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入,与精神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3期)障碍患者医疗相关的各种法律问题以及监狱精神病学也正逐渐成为法医精神病学研究和实践的新任务,此类文献共3篇,占总数的3.43%,见表4。表3近两年与过去25年间所发表的文献类型比较襄42005—2006.8期间发表的文献研究内容法医精神病学专业文献发表的期刊较为集中,主要为:中国司法鉴定、法律与医学杂志、临床精神医学杂志、上海精神医学等,其他杂志如法医学杂志、中国法医学杂志等也是收录法医精神病学文献的主要杂志。近两年发表文章数量最多的单位依次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司法精神病学教研室、西南政法大学刑侦学院等。上述单位共发表文献21篇,仅占文献总数的23.6%,其余单位包括基层各安康医院、精神专科医院等,提示目前对法医精神病学开展研究的不再仅限于以往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科研和教学单位,基层医院对法医精神病学的研究也正得到重视和提高。五、法医精神病学人才培养目前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精神科医生经过法医精神病培训后考取鉴定人资格者占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人的绝大部分。他们除肩负鉴定任务外。往往还同时承担一定的临床工作。出于本专业发展的需求,部分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已经逐步开展法医精神病学本科及研究生教育。在我国,大多数具有法医本科生培养能力的高等院校在法医学专业课的设置中都包括了法医精神病学的内容。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系、华中科大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等院校还将法医精神病学设立为独立的课程讲授并将其作为法医学专业本科生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3期)的必修课。这无疑为法医精神病学知识的普及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原华西医科大学、湖南医科大学等一些院校就已经开始培养专业的法医精神病学研究人员。截至2005年,万方学位论文数据 库中收录的以法医精神病学为研究方向的硕、博士论文共14篇。培养单位主要为:四川大学(原华西医科大学)、北京大学(原北京医科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等单位。随着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多具有精神卫生专业或法医学专业硕、博士学位授予点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也都开始培养以法医精神病学为研究方向的研究生,从事法医精神病鉴定、研究人员的整体水平正得到普遍地提高。六、目前存在的问题目前。中国法医精神病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精神卫生法、证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尚未颁布实·s7·施;从事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人员数量增加,但质量有待提高;安康医院的数量以及多数安康医院的规模尚不能满足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需求,建议政府加大投入;在法医精神病学研究论文中,缺乏具有较强证明效力的随机对照研究(rc)和案例对照研究(cc);研究生培养中,几乎仍然是沿用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致使研究生的知识结构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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