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县新农保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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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点县新农保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按本办法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第三条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坚持个人(家

2、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四条新农保试点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并列入县、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县新农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新农保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管理等工作,为参保人员记录参保缴费和养老金领取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乡镇(街

3、道)劳保所负责本辖区内参加新农保所需材料的收集,审查和上报。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相关情况公示等工作。  基金筹集  第七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八条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试点县可根据本县财力状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4、试点县可根据情况对选择高档次缴费的适当给予鼓励政策。  新农保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员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条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县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省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20元补贴、省辖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元补贴。  县财政为农村

5、重度残疾人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后参保人仍享受省、市两级政府缴费补贴。  县财政对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领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户父母每人每年补贴元(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和其他补助分开核算。个人账户确保完全积累,一步做实

6、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跨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时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第十五条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顺序)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其个人账户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

7、异议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核实并处理。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七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元,其中中央财政给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财政给予基础养老金补贴每人每月元。对长期缴费的县财政给予参保人每人每月补贴。  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八条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由县经办机构核定其待遇领取资格,每月按标准领取

8、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十九条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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